好习优网7月19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这意味着什么呢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印发
&财会〔2017〕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 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根 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根 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投入资本无关经济利总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 之间 的合同 ,但下列各项 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 计》、 计》、 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 财务报表》 以及 《企业会 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 安排》 规范的 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 和义务 ,分别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 长期股权投资》、《企 长期股权投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准则 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 计》、 计》、 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 财务报表》 以及 《企业会 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 安排》 安排》 。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规范的租赁合
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租赁》 。
(三)由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适用保险 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适用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
本准则所 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 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 以向该企业 购买其日 常活动产出的商品 或服务 (以下 简称 &商品 &)并支付对价的一 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之间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之间 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 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以及其他。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约义务,即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约义务,即 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取得 相关 商品 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 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 商品 的使用并从中获 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 与客户 之间的 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企 业应当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并承诺将履行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二)该合同明确了各方 与所转让商品 所转让商品 所转让商品 所转让商品 所转让商品 或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以 下简称 &转让 商品 &)相关 的权利和义务 ;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 与所转让商品 相关的 支付 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履行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 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 商品 而有权 取得 的对价 很可能收回 。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 前款 条件的 合同, 企业 在后续 期间 无需 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合同 开始 日通常 是指 合同 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的合同, 企 业应当 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满足 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满足 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 时按照 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同,企业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同,企业 只有 在不再负有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 已向客户收 客户收 客户收 取的对价 的对价 的对价 无需 退回 时, 才能将 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 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 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 当将 已收取的对 价作为负债 进行会计 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 与同一客户(或该的关联方) 与同一客户(或该的关联方) 同时订立或 在相近时间内先后 订立 的两份或多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 两份或多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同进行会计处理 :
(一) 该两份 或多合同基于 同一 商业目的 而订立 并构成一 揽子交易 。
(二) 该两份 或多份合同中的 一份合同的 对价 金额 取决 于其 他合同的定价或 履行 情况 。
(三) 该两份 或多合同中所 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 承诺的商品(或每份承诺的部分商品) 构成 本准则第九条 规定的 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 分别 进行 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 增加了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及合同价款,且新 合同价款,且新 增合同价 款反映了新商品单独售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 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 部分 作为一份单独 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二) 合同变更不属于 本条 (一) 规定 的情形,且在合同变 情形,且在合同变 更日 已转让的商品或提供服务 (以下 简称 &已转让的商品 &) 与未转让 的商品 或未提供 的服务 (以下 简称 &未转让的商品 &) 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 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 视为 原合同终止 ,同时 ,将原合同未履 约部分与合同变更 部分 合并为 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三) 合同变更不属于 本条 (一) 规定 的情形,且在合同变 情形,且在合同变 更日 已转让的商品与 未转让 的商品 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 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 该合同变更 部分 作为原 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 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 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 ,应当在合同变更日 调整当期收入 。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各方批对原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各方批对原 合同范围或 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 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合 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合 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同所包含的各 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 项履约义务,并确定 各单项 履约义务是在 某一时 段内履行 ,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然后 ,然后 ,在履行了 各单项履约义 务时 分别 确认 收入 。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 企业 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 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也由于企业 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也由于企业 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也由于企业 已公开 宣布的政策 、特定 声明 或以往 的习惯做法 等导致 合同 订立 时客户 合理预期 企业 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 为履行合同 而应开展 的初始活 动,通常 不构成履约义务, 除非 该活动 向客户转让了 承诺 的商品 。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模式的、可明确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模式的、可明确 区分商品的承诺, 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 每一项 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 十一条规定的 、在某一时段 内履行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 内履行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 方法确定 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 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应当 作为 可明确区分 商品 :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 从该商品 与其他易于获得资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可单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可单 独区分。
下列 情形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其他承诺 不可单独区分 :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 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 商品整合成 合同约定 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
2. 该商品 该商品 该商品 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 予以 重大修改或定 重大修改或定 重大修改或定 重大修改或定 重大修改或定 重大修改或定 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的,属于在 某一时段 内履 行约义务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约义务 :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 的经济 利益 。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 商品 。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 产出 的商品 具有 不可替代用途,且 可替代用途,且 该企业 该企业 该企业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 有权就 有权就 累计 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 取款项。
具有 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 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 限制 或实 际可行性限制 ,企 业不 能轻易地将 商品 用于 其他用途。
有权就 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 在由于客 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 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 累计至 今已完成 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款项 ,并且 ,并且 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二条 对于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的约义务,企业应当 内履行的约义务,企业应当 在 该段时间内 按照 履约进度 确认收入,但是 确认收入,但是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 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 法确定 恰当的 履约进度 。其中 ,产出法 是根据 已转移给客户的 商品 对于 客户 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投入法 是根据 企业为 履行 履约义务的 投入确定 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 下的类似履约义务, 企业 应当 采用 相同 的方法 确定 履约进度 。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 时,企业已经发生的 ,企业已经发生的 成本 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 ,应当 按照 已经发生的 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 ,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约义务,企业应当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约义务,企业应当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 客户 是否 已取得 商 品控制权 时,企业应当考虑 下列 迹象 :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即 客户 就该商品 负
有现时付款义务 。
(二) 企业已将 该商品的 法定 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即客户已 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权 。
(三) 企业 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 客户, 即客户已 实物占有 该商品 。
(四)企业已将 (四)企业已将 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 户,即客户 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 客户已取得商品 控制权 的迹象 。
第三章 计 量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 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 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 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款项,应当作为负债 进行会计 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 ,并结合 其以往 的习惯做 法确定交易价格。在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 现金 对价、应付客户等因素 对价、应付客户等因素 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 可变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变对价的佳估计数 ,但包含 可变对价 的
交易价格 ,应当 不超过在 相关 不确定性消除时 累计已确认 收入 极 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 的金额 。企业 在评估 累计已确认收入 是否 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 转回 时,应当 时,应当 同时 考虑收入转回的 可能性 及 其比重 。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入交易价格的可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入交易价格的可 变对价 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 发生变动的, 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 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会计 处理 。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与合同对之间的差额,应当在期内采用 格。该交易价与合同对之间的差额,应当在期内采用 格。该交易价与合同对之间的差额,应当在期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 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支付价款 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 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 非现金 对价的, 企业应当按照非 现金对 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格。非 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格。非 现金对价 的公允价值不能 合理 估 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单独售价间接确定 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单独售价间接确定 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 的公允价值因 对价 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 变动的 ,应当作为可变对价 ,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进行会计 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商品的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购买本商品的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购买本商品的 第三 方,本条下同 ,本条下同 )对价 的,应当将该付)对价 的,应当将该付)对价 的,应当将该付冲减 交易价格, 并在 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 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 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 冲
减当期收入 ,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 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 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的,应当 的,应当 的,应当 的,应当 采用 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 确认 所购买 的商 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 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 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 的,超过金额应当 的,超过金额应当 冲减 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 的可明确区分商品 公允价值不能 合理 估计的,企业应当 估计的,企业应当 将应付客户对价 全额 冲减 交 易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 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 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 的相对 比例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 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 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格。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 在类似环境下向 似环境下向 似环境下向 似环境下向 似环境下向 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 的价格 ,应作为 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 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 其能够 其能够 其能够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 息,采用市场 息,采用市场 调整 法、成本加 法、成本加 成法、余值法 、余值法 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 售价。 在估计 单独 售价时, 企业 应当最大限度 地采用可观察的输 入值 ,并 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估计方法 。
市场 调整 法,是指 ,是指 企业根据某商品 或类似商品 的市场售价 考 虑本企业 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 适当调整后 ,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 法。
成本加 成法,是指 ,是指 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 利后的价格 ,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 余值法,是指企业 根据 合同交易价格减去中其他商品 可 观察的 单独售价后的余值 ,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条 企业 在商品 近期 售价波动幅度巨大 ,或者因未 定价且未曾 单独销售而 使售价 无法可靠确定 时,可采用余值法估 计其单独售价 。
第二十 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 ,企业 ,企业 应当在各 单项履约义务之 间按比例分摊 。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 ,企业应当 ,企业应当 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 相关 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
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合同折扣仅与中一项或多(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 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的,应当 首先按照 前款规定 在该 一项 或多项( 或多项( 而非全部 )履约义务 之间 分摊合同折扣, 然后 采用 余值法 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中各 合同折扣,是指中各 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 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格的金额。
第二十 四条 对于可变价及的后续动额, 企业 应当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条至三条规定 ,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 一项或多履约义务 ,或者 分摊至 构成 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 一项 或多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 约义务,其分摊对于已履行的 约义务,其分摊可变对价后续动额 应当 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 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 发生 可变对价后续动的 ,企业 ,企业
应当 区分 下列 三种情形 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 (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 八条(一) 规定情形的,企业 规定情形的,企业 应当判断 可变对价后续 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 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 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 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 (二) 规定情形 ,且 可变 对价后续变动与 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对价 相关 的,企业应当首 ,企业应当首 先将该 先将该 先将该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可变对价后续动 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基础 进行分 摊,然后再 摊,然后再 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约义务的 该可变对价 后续 变动额 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 基础 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 本条 (一) 、(二) 规定 情形 以外 的可变对价后续 变动 的,企业应当将该 ,企业应当将该 可变对价后续 变动额分摊 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约义务。
第四章 合同 成本
第二十 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不属于其他企业 会计准则规 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作为合同履约成 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一)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 预期取得的 合同直接相关 ,包括 ,包括 直接人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明确由客户承 直接人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明确由客户承 担的成本 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其他;
(二) 该成本 增加 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约义务的资源;
(三) 该成本预 期能够 收回 。
第二十 七条 企业应当 在下列 支出 发生时 ,将其 计入当期损 益:
(一) 管理费用 。
(二)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 (或类 似费用),这些 似费用),这些 似费用),这些 支出 为履行合同发生 ,但未反映在合同 价格 中。
(三) 与履约义务 中已履行部分 相关的 支出 。
(四 )无法 在尚未履行 的与已履行 的履约义务 之间 区分的 相 关支出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 期能够 收 回的,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一项资产;但是的,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一项资产;但是的,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 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 ,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会发生的增量成本 ,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会发生的(如销售 佣金 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 、除预期 能够收回的 增量成本 之外的 其他 支出 (如 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 会发生的 差旅费 等),应当 在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 ,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条和第二十 条和第二十 条和第二十 条和第二十 八条规定确 认的 资产 (以下 简称 &与合同成本 有关 的资产 &),应当采用与 ,应当采用与 该 资产相关的 商品 收入确认相 同的基础 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 。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 有关的 资产,其 资产,其 账面价值高于 下列 两 项的差额,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 失:
(一) 企业因转让 与该资产 相关 的商品预 期能够取得的剩余
(二)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 。
以前 期间 减值的因素 之后 发生变化,使得 发生变化,使得 前款 (一) 减(二) 的差额 高于 该资产账面价值的 ,应当 ,应当 转回 原已计提 的资产减值准 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但转回后的 资产 账面价值不 应超过假定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 资产 的减值损失时, 企业应当 首先 对按照其他相关 企业 会计准则 确认的、与合同有关 的其他 资产 确定 减值损失 ;然后 ,按照 本准则 第三十条 规定 确定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的减值损失 。
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 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测试相关 资产减值》测试相关 资 产组 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 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 前款 规定 确与合同 成本 有关的 资产减值后的 新账面价值 计入相关 资产组 的账面价值 。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 条款 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 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 取的对价金额( 取的对价金额( 即, 不包含 预期因销售退回将还的金额)确认 预期因销售退回将还的金额)确认 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 预期将退回商品 转让时 的账面价值 ,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 的价值 减损)后的余额 ,确认 为一项资产, 按照所 转让 商品 转让时 的账面价值 ,扣除 上述资产 成本 的净额 结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更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 质量保证 条款 的销售,企业应当 的销售,企业应当 评估 该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 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企业 提供 额外 服务的,应当作为 服务的,应当作为 单项 履约 义务, 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义务, 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义务, 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质量保证 责任 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 在评估 在评估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 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 ,企业应当考虑该 ,企业应当考虑该 质量保证 是否为法 定要求、 质量保证 期限以及企业 承诺 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的,该 的,该 的,该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
第三十 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 拥 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来判断 其从事 交易 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 该商品的,该企 商品的,该企 业为 主要责任人 , 应当按照已收或对价总额确认入;否则, 应当按照已收或对价总额确认入;否则, 应当按照已收或对价总额确认入;否则, 应当按照已收或对价总额确认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 人,应当按照 ,应当按照 预期 有权收取的 佣金 或手续费 的金额 确认收入, 该金额应 当按照 已收或应对价总额扣除支付给 其 他相关 方的价款后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额比例 等确 定。
企业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 该商品的情形 包括 :
(一)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 ,再转让
(二) 企业能够 主导 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
(三)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 通过 提供重大 的服 务将该商品与其他整合成某组产出转让给客户 。
在具体判断 在具体判断 在具体判断 在具体判断 在具体判断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是否 拥有对 该商品的控制权 商品的控制权 商品的控制权 商品的控制权 商品的控制权 商品的控制权 时,企业不应 时,企业不应 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 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 当综合考虑所有相 关事实和情况 ,这些 事实 和情况 包括 :
(一)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主要责任 。
(二) 企业 在转让商品 在转让商品 在转让商品 在转让商品 在转让商品 之前或之后 或之后 或之后 承担 了该商品的存货风 商品的存货风 商品的存货风 商品的存货风 商品的存货风 商品的存货风 险。
(三) 企业 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
(四)其他 相关 事实 和情况 。
第三十 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 当评估 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 重大 权利。 企业 提供 重大 权利的,应当作为单 权利的,应当作为单 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 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 第二十条 至第 二十 四条规定 将交易价格 分摊 至该履约义务, 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 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时 ,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 ,确认相应的 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 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 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 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 的差异 、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 可能性 等全部相关信息 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 虽然 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 ,但客户 行使该选择权购买 商品时 的价格 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 的,不 的,不 应被 视为 企业 向该 客户提供了一项 重大 权利 。
第三十 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 准则 第九条 和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规定 评估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 约义务,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 确定 其是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同时 满足 下列 条件 时, 应当 作为在 某一时段 内履行的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否则,应当作 否则,应当作 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
(一)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 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
(二)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影响 ;
(三)该活动 不会 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
第三十 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并约定按客户 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费的,应当在 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费的,应当在 下列两项 孰晚 的时点确认收入 :
(一) 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
(二) 企业履行相关约义务 。
第三十 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 下列 两种情 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 (一)企业 因存在 与客户 的远期 安排 而负有回购义务或 企业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 在销售时点 销售时点 销售时点 销售时点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进行相的会计处理。其 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进行相的会计处理。其 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进行相的会计处理。其 中,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的中,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 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 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 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
不低于原售价的, 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 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 融负债, 并将 该款项 和回购价格的差额 在回购期间内 确认为利息 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 当在该回购权 利到期时 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当在合同开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当在合同开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当在合同开 始日评估 客户是否具有 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是否具有 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 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 将售后回购 作为租赁交 易 或融资交,按照 本条 (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 (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 (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 (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 (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 应当 将其 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 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 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 三十 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再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再 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的,以作为组成部 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的,以作为组成部 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的,以作为组成部 分的商品)购回销售方式。
第三十 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 销售商品款项 的,应当首先 将 该款项 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 转为 收入。 当企 业预收款项 无需 退回, 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分合同权利 时,企业 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所放弃的合同权利 相关 的金额 的,应当 按照客户 行使合同 权利 的模式按比例将 上述 金额确认为 收入;否则, 收入;否则, 企业 只有 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约义务的可能性 极低 时,才能 将上述 负债 的相关 余额转为收入。
第四十条 企业 在合同开始 (或 接近合同 开始) 日向客户 收 取的无需 退回的 初始费 (如俱乐部 的入会费 等)应当 计入交易价 格。企业 。企业 。企业 应当 评估 该初始费 该初始费 该初始费 该初始费 是否 与向客户转让 与向客户转让 与向客户转让 与向客户转让 与向客户转让 与向客户转让 已承诺 已承诺 已承诺 的商品相 的商品相 的商品相 的商品相
关。该初始费与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商品 相关, 并且 该商品 构成 单项履约义务 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 按照 分摊至该商品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 初始费与 初始费与 初始费与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商品 相 关, 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 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 单项履约义务行时, 按照 分摊 至该单项履约义务 的交易价格 确 认收入; 该初始费与 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 商品 不相关 的,该初始 ,该初始 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 预收款 ,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 ,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 为收入。
企业 收取 了无需退回的 无需退回的 无需退回的 无需退回的 无需退回的 初始费 初始费 初始费 且为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应开展初始活 开展初始活 开展初始活 开展初始活 开展初始活 动, 但这些活动 本身 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该初始 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该初始 费与未来将转让的 已承诺 商品相关 ,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 确 认为收入 ,企业 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 考虑这些 初始活动 ;企业 为该初始活动 初始活动 初始活动 初始活动 发生 的支出 的支出 的支出 应当 按照本准则 按照本准则 按照本准则 按照本准则 按照本准则 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 六条和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
第六章 列 报
第四十 一条 企业应 企业应 企业应 当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根据本企业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 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或。 企业拥 有的 、无条件 (即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 应当作为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 权 利,且该权利 取决 于时间流逝 之外的其他因素 。如企业 向客户 销
售两项 可明确区分 的商品, 企业 因已交付 其中 一项 商品而有权 收 取款项, 但收取 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 交付 另一项 商品 的,企业 应 当将该收款权利 作为 合同资产 。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客户对价而向转让商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客户对价而向转让商 品的义务 。如企业 在转让 承诺的商品 之前已收取 的款项 。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减值 的计量和列报 的计量和列报 的计量和列报 的计量和列报 的计量和列报 的计量和列报 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的规定 进行 会计 处理。
第四十 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政策、 对于 确定 收入 确 认的 时点 和金额具有 重大 影响 的判断 以及 这些判断的变更 ,包括 确定 履约进度的方法 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 评估 客户 取得 所转让 商品控制权时点 的相关判断 ,在确定 ,在确定 交易价格、估计 交易价格、估计 计入 交易价 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以及计量 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以及计量 预期 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等类似义务 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 和假设等。
(二) 与合同 相关 的下列 信息 :
1. 与本期确认收入 相关 的信息 的信息 的信息 ,包括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客户之间的合同产 生的收入 、该收入 按主要类别 (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 (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 (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 客户类型、合同商品转让的时间期限销售 客户类型、合同商品转让的时间期限销售 客户类型、合同商品转让的时间期限销售 客户类型、合同商品转让的时间期限销售 客户类型、合同商品转让的时间期限销售 渠道等 ) 分解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与每一报告部收入之间关系 等。
2. 与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相关的信
息,包括 息,包括 与客户 之间的 合同 产生 的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和负 债的期初和末账面价值、 对上述 应收款项 和合同资产确认 的减 值损失 、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合同负债初 账面价值中的收入、 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的约义务在本调整 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的约义务在本调整 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的约义务在本调整 的收入、履 的收入、履 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行履约义务的 时间与通常付款之关系 以及此类因素 以及此类因素 以及此类因素 以及此类因素 以及此类因素 以及此类因素 对合同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 的定量 或定性 信息 、合同 、合同 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重大变动 情况 等。
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 ,包括 履约义务通常 的履行 时间 、 重要的支付条款 、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性质 、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性质 (包括 说明 企业 是 否作为代理人 )、企业承担的 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等类似 义 务、质量保证 的类型 及相关义务 等。
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信息, 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信息, 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信息, 包括 分 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 (或部分未履行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 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 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 预计时间 的定量 或定性信息 、未 包括 在交 易价格 的对价金额 (如 可变对价 )等。
(三)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相关 的信息 的信息 ,包括 确定 该资产 金额 所做的判断 、该资产的 摊销 方法 、按该资产 主要 类别 (如 为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开展 的初始活动 的初始活动 的初始活动 的初始活动 的初始活动 发生的成本 发生的成本 发生的成本 发生的成本 发生的成本 等)披露 的期末账面 的期末账面 的期末账面 的期末账面 的期末账面 价值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减值损失金额 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 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 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 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 大融资成分,或者 大融资成分,或者 根据 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 因合同 取得成本的
摊销期限 未超过一年 而将其 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披露 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披露 该事实。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四十 三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 ,应当 根据首次执行本 准则的累 积影响数 ,调整 首次执行本准则 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及 财 务报表 其他 相关项目 金额, 对可比期间 信息 不予调整 。企业 可以 仅对 在首次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执行日尚未完成 的合同 的累积 的累积 的累积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影响数进行调整 。同 时,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 ,与收入 相关 会计 准则 制度 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 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 收入相关 会计 准则 制度的 原 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 的转让 的合同 。尚未完成 的合同, 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其他。
第四十 四条 对于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最早可比期间初之前或 首次执行本准 首次执行本准 首次执行本准 首次执行本准 首次执行本准 首次执行本准 则当年 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 企业 可予以 简化处理,即 简化处理,即 无需 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 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 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 安排 ,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约义务 ,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以及 在已履行的和尚未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 采用 该简化处理方法的, 应当对 所有合同一 致采用 ,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且在附注中披露 该事实 以及在 合理 范围内 范围内 范围内 对采用 对采用 对采用 该简化处理 简化处理 简化处理 简化处理 方 法的 影响所 作的定性分析。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五条 本准则 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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