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中心城区周边长三角区域规划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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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控 严打违法建设行为
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空港生态区、东沙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影响规划实施的乱修乱建、抢修抢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构建中心城区“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盘棋”的规划管理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榆林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严管严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管严控范围:按照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调整现有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在原来(绕城快速公路以内约488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向外延伸约1―2公里(东约2公里,南西北各约1公里),调整后的区域将设为严管严控区域,总面积为600平方公里。二、对新调整后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活动。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村民个人自住房建设)必须严格依据城乡规划实施,未经法定规划禁止建设。四、鉴于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正在进行调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突击审批新的项目。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巡查力度,调整巡查范围,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违法违建行为的发生。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大力支持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严管严控工作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和居委会及广大干部群众应当主动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诉举报电话:3526633。榆林市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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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中共龚坊镇委员会龚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龚发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规范我镇中心城区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领
1、成立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
(1)成立龚坊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站,由站长和3名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2)成立农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和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好农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规划管理站、国土、林业管理部门及村委会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镇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站负责,国土所、新村办、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规划管理站、国土所等部门履行联合办理农民建房审核手续的职责,集中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2、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我镇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在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完全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房型、统一审批的原则,严禁在省道抚八线、国道G238以及正在建设的国道G322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挂线)等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规划新的村庄建设和审批零星农民建房。已编制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镇村规划的村庄,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准建房。
二、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房标准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等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新建住房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楼层一般不超过三层,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要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
2、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
农村住房设计应体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和节地、节能、节材、环保的要求。镇政府将整合管理力量和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农村建房户按照通用设计图纸建设农村住房,逐步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
3、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村规所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
4、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
5、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6、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避免被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不准在公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建房
按建设用地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计算,现有村庄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应按照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少于20米,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两侧不少于5米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1、农村村民建房需具备的条件。建房户必须是本村村民,
在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同时农村村民建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个家庭(原则上以户口簿为准)为一户,分户建房需达到法定律规定结婚年龄以上,年满60周岁的村民不能单独申请宅基地。
(2)没有住房的(含原有房需拆迁改造、房屋危旧、因灾倒塌等)。
(3)与村(居)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拆旧建新的除外)。
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和根据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以及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建房。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2)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3)占用基本农田的;
(4)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
(6)对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已出卖或出租房屋的。
3、规范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由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建房户报经村理事会同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初审。
(2)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申请材料由村委会将申请报告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并将意见和名单张榜公示7天。
(3)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审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填写《联审联批表》,并由村委会提交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联审会议研究,会议由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各相关部门镇属站所共同参加,会前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查,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本辖区内农民建房联审联批会议。
(4)核发“一书一证”。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经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联审会议研究同意后,建房户签定《建房履约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建房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同时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住建、国土部门授权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一证一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农民建房合法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5)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6)房屋建成后,由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完善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4、建立奖惩机制
(1)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等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2)各个自然村应按村民自治条例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村民建房理事会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建房申请批准后,及时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履约保证书(协议),并由建房户向村民建房理事会缴纳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建议按2000元/户收取)。保证金由镇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监管。
(3)在农民建房在按要求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建房理事会负责全额退还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对违约建房户没收其保证金,没收的保证金40%用于对违约建房的规范整治工作,60%纳入用于对按规划建房农户的奖励。
(4)镇政府将加强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的监管,设立专门帐户代为监管确保不被挪用。
(5)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建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每户奖励400元年终统一打入农民建房户的“一卡通”,并为农民建房办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5、严格验收标准
(1)建房户住宅建成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镇国土所、规划管理站等有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2)对验收合格的,除依法依规建房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保证金予以退还;对验收不达标的,严格按照农民建房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明确管理责任,推进农民建房长效管理
1、建立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建立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和合力执法机制。村委会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镇规划站是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规划管控,并负责监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用地监管;镇林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对农民建房涉及占用林地和水利设施的监管;镇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各类资金的监管,落实农民减负政策;镇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案件的查处力度。
2、实行农民建房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宅基地基础台账。以村为单位建立宅基地登记台账,准确反映每户现有人口和宅基地现状,包括现在宅基地座落、占地面积、建房时间、房型及建筑面积等。
(2)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根据新增农民建房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农民建房用地申请以及巡查情况,将用地申请、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现场放线、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每月将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上报县国土和建设部门,作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登记发证的必要条件。
(3)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3、健全两级巡查防控机制
(1)镇、村两级负责一级巡查防控。各村(居)委会、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对农民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建筑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拆除到位。
(2)县农村违法违规建设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级巡查防控。组织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巡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巡查,督促镇、村委会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防控。当发生大规模抢建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镇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难以控制时,可申请启动县农村违法违规建设防控领导小组采取联动查处机制。
4、依法查处农民违法建房行为
对2016年10月底之前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惩前毖后、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依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进行分类处置:
(1)对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符合规划、“一户一宅”等审批条件且用地面积未超180平方米的,收取工本费(25元/户)及测量费(土地、房产面积各按1.36元/O计算)后,予以补办用地、规划等手续,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2)对占用耕地建房,符合规划、“一户一宅”等审批条件且用地面积未超120平方米的,收取税费:?相关税费(含土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占税等):其中,2016年11月18日前为农户主动上缴税费时间,包干按占地面积60元/O计算,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30日为征收工作组上户征收时间,包干按占地面积80元/O计算;?工本费(25元/户)、测量费(土地、房产面积各按1.36元/O计算)后,予以补办用地(含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规划等手续,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3)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符合规划、“一户一宅”等审批条件且用地面积未超180平方米的,收取税费:?相关税费(含土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占税等):其中,2016年11月18日前为农户主动上缴税费时间,包干按占地面积20元/O计算,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30日为征收工作组上户征收时间,包干按占地面积30元/O计算;?工本费(25元/户)、测量费(按土地、房产面积各1.36元/O计算)后,予以补办用地(含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规划等手续,核发不动产登记证。
(4)对“一户多宅”、超面积建设、“异地农民建房”(扶贫移民搬迁或乡镇组织搬迁的除外)的,符合规划,按上述1至3点相关规定收取税费、工本费、测量费,另按上缴税费总和的30%收取罚款(含国土、建设及林地罚款),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5)农户应如实上报建房的土地面积和房产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0%),缴清建房的各项税费方能办证。未交清者不予办证,对于少报少缴者,在核准建房面积收取相关税费,并对少报部分加收30%的罚款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6)对不符合规划建设(含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通过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置。
(7)以上各项费用一律由财政提供正式票据,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镇“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税费总额  %返还各村。
2016年10月底之后,全县各类农民建房必须按程序审批,按要求建设,坚决杜绝新的“三违”行为发生。
五、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目标考核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
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对查处的违法违规建房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镇“三违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794-7138606),设立举报信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加大工作考评力度
年终由镇农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农民违规建房的,取消县财政对农民建房的奖励资金,由村自行负担,同时对各村委会应没收的履约保证金统一收缴并上交到县财政。检查结果将作为对龚坊镇年终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控、制止和报告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管、制止、拆除等责任,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建房负审批、监管、查处等责任,对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镇纪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①对不认真履职、推诿扯皮、作风散漫、纪律松弛、工作落实不到位、配合不到位的村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绩效管理考评方案》进行责任追究和扣分。
②“三违”调查摸底误差率超过5%的村,按相关组织纪律要求对驻村干部严肃处理;镇主要领导对村干部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免职。
③“三违”集中处理期间,“三违”处置率未达90%的村,扣除驻村干部一个月的阳光工资,并进行问责处理,扣除该村定工补贴干部全年的绩效工资,并进行责任追究。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主任和村相关责任人停职处理,并按《选举法》建议罢免其职务。
④对从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发生一起新增“三违”的村,由镇主要领导约谈驻村干部、村干部,扣除驻村干部一个月阳光工资,并进行责任追究;扣除该村村干部全年绩效工资,按组织程序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主任和村相关责任人停职处理,并按《选举法》建议罢免其职务。同时镇纪检监督部门介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行,镇党委、镇政府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附件:1、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流程
 2、乐安县2016年10月31日后规划区外农村住房建设
   税费及处罚标准
 3、农村住房建设责任保证书
 4、乐安县农民建房审批表
中共龚坊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抚州市人民政府 &
,赣ICP备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3-00756
文号:益政办发〔2013〕16号
统一登记号:YYCR-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
信息时效期:
所属机构:[object XMLDocument]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政办发〔2013〕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的通知
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益阳东部新区高端三产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市委常委会第3次、第7次、第8次会议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改革建设实施方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益发〔2013〕4号)等会议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中心城区园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1.益阳东部新区高端三产园暂时维持现有体制不变,园内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人社、公安、审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由市直相关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管理,社会事务仍由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
  2.将赫山区新行政中心搬迁用地周边涉及的沙河村部分划归赫山区管理,包括银城大道以东、工业大道以南的区域(2.1平方公里)和关山路以南、银城大道以西、石长铁路以东的区域(1平方公里)。
  3.先行调整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核心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将原属赫山区管辖的高新大道以北300米为界线以南的泉交河镇龙泉村部分(1.02平方公里),沧水铺镇黄团岭村部分(1.43平方公里)、沧水铺村部分(0.38平方公里),319国道以东沧水铺镇灵宝山村部分(0.65平方公里)、衡龙桥镇鱼形山村部分(3.61平方公里),以及衡龙桥镇石坝村、水口庙村、镇龙桥村、黄家塘村等4个整村和浮云铺村部分(0.34平方公里),总计24.39平方公里地域,委托益阳高新区管理。
  第二步:待时机成熟时,择机将其余的管理区域调整到位。
  二、核心区调整的具体方案
  (一)人员编制。园区管理机构和编制设置、市直部门派驻园区机构按益发〔2013〕4号文件落实到位,赫山区鱼形山水库管理所、赫山区林科所、赫山区苗圃暂不划转。涉及本次调整的衡龙桥镇所属村,按村组的人口、面积所占比重测算可划转18人(行政编制8人,事业编制10人)。
  (二)财税体制。
  1.移交收入征管权限。赫山区新划转区域内的财税收入按属地原则移交征管,办理划转范围内缴税单位的税务变更登记。划转区域内税收从日起由益阳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
  2.核定收入基数。赫山区按照划转范围内纳税单位清单提供2012年实际入库税收入库明细表(附税票复印件),移交益阳高新区进行核对。经两区核实后,以2012年赫山区划转区域内的省以下收入实际缴库数为基数,从2013年起由市财政局从益阳高新区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赫山区。以2012年赫山区划转区域内缴纳的财政总收入为基数,按20%的增幅计算2013年财税收入预算任务和目标任务调整数,调减赫山区的收入任务,相应调增益阳高新区的收入任务。
  3.核定支出基数。赫山区划入益阳高新区行政事业人员编制18名,按编制数每人每年4.5万元作为支出基数,通过市区年终财政结算固定补助给益阳高新区。赫山区划转区域内的教育经费,比照市人民政府在益阳高新区朝阳产业园已经确定的办法执行。
  (三)财务审计。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对所有划转村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中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市审计局提出具体意见。
  (四)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权限。益阳高新区朝阳产业园、东部产业园的规划编制、审批和执法按现行体制实施。益阳东部新区核心区61.3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和执法由市规划局、益阳东部新区负责实施。经省政府批准规划的285平方公里的其它区域,以及岳家桥镇金盆桥村、红旗村、集中村、黄板桥村等4个村(14.76平方公里)的规划编制和规划执法由赫山区负责,规划审批(含项目落户)权上收市人民政府。规划控制区内小城镇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总规划,赫山区实施建设。
  (五)社会事务管理。划入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的衡龙桥镇所属村,除教育事业继续由赫山区负责外,其它社会事务由赫山区委托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管委会管理。在益阳高新区开发和管理范围界线内的泉交河镇龙泉村部分,沧水铺镇黄团岭村部分、沧水铺村部分、灵宝山村部分和衡龙桥镇浮云铺村部分,由益阳高新区负责开发建设,赫山区负责社会管理。鱼形山村行政关系由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管委会管理,该村划归益阳东部新区高端三产园开发建设部分社会事务由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管理。
  三、第一步调整工作日全部到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您的位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管理的通告
南府字〔2016〕2号
  为了加强南宁市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的管理,维护景区秩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南湖景区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包括:以南湖公园为中心,由茶花园路、长湖路、滨湖路、双拥路、白沙大桥北引桥底等道路外边线以及其他以环湖路道路中心线以外100米控制线围合的区域。&
  二、严格控制南湖景区土地利用和建设。除市政公用工程、景区配套休闲娱乐设施、园林小品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允许扩建。&
  三、严格保护南湖现有水域面积和水体。禁止实施填湖或在湖内新建、扩建、改建有碍景观或侵占水域面积、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湖景区内新建排污口。景区周边区域的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南湖水体。&
  四、严格管理南湖公园园容及秩序。在南湖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南湖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轮滑、滑板、游泳等体育活动;&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兜售物品或食品;&
  (四)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发放商业广告宣传品;&
  (五)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园(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捕捞、捕捉动物,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七)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五、严厉查处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内噪声扰民行为。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开展健身、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南湖景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六、严格管理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城市道路列为严格管理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上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严厉查处违规停车、占道通行、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等行为。&
  除下列车辆外,任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南湖公园:&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三)经南湖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持车辆出入证的作业车辆(包含绿化、安保、施工、维修、保洁、商业服务、大型活动用车)。&
  除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南湖公园内车辆行驶速度限制在15公里/小时以下。&
  七、严格管理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南湖景区及周边区域的市政道路为市容管理重点道路,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进行挖掘、加工、经营、作业、堆放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保持完好,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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