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附近可以建养殖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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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建畜禽养殖场
时间: 9:27:06 来源:新华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条例将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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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名&&&&&&&&称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文&&&&&&&&号
主&&题&&词
禁止 用水 保护区 小区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及地址:
渭南市朝阳大街渭南市环境保护局1楼。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时)
4路&309路&19路&仓程路站下向西200米路南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陕西省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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