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06号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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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有哪些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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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生鲜乳质量检验,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1,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氧乐果,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三、重大活动安排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3月份,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3-6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农垦局负责)。4月份,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7月份,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司牵头负责)。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2015年1月,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四、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2、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以生猪、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2、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2.主要措施,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水果、茶叶,以蔬菜。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1: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整治任务(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1.整治重点、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茶叶专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1,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在养殖环节;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举报受理率达到100%.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2.主要措施,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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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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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加强执法监管,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力争经过3至5年努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位于全国先进行列,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优质安全品牌占到60%以上,农产品监测抽检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保护和修复制度,定期开展产地安全普查。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销制度,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建立农业投入品抽查制度,加强对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及生产档案记录制度,推广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和绿色防控技术。
(二)强化收贮运环节监管。加快制定规范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管理办法,落实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实行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三)抓好畜禽屠宰和奶站管理。落实畜禽屠宰定点准入制度,强化屠宰企业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工作,严格屠宰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夯实病死畜禽处理责任。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贩运环节监管,严格奶站经营许可管理,坚决取缔生鲜乳收购“黑窝点”。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度,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及水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积极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建立“三品一标”认证以奖代补机制,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年检制度和退出机制,推进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体系。
(五)加强监测预警。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健全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风险预警监测网络和数据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舆情引导和信息通报机制。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七)创新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合格证明制度,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诚信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措施。建立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农业部门要确实发挥好牵头作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健全监管机构。按照新增职能与监管工作相匹配的原则,完善机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确保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可在农业综合服务站(办)加挂牌子,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能。建立村级监管员制度,强化源头监管。
(三)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支持有关设施、设备等硬件投资;财政部门要将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
(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力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培训,提高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健康消费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监管措施和成效,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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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号
发文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
  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
  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
  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
  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
  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
  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
  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
  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
  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
  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
  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
  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
  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
  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
  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
  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
  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
  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
  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
  施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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