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税风险后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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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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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以来,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影响可谓是非常大的。不管是税务这块还是建筑企业投标报价这块,都是影响颇深的。接下来360建筑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以来,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影响可谓是非常大的。不管是税务这块还是建筑企业投标报价这块,都是影响颇深的。接下来360建筑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 &&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  1.“营改增”增加企业税负  在概预算按照营改增重新调整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为业主付款是按照裸价加上税费支付给承建单位的,裸价是承建单位的收入,业主支付的税费是承建单位的销项税并不进成本,不管销项税额按照多少收取,跟业主结算是不变的。  从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对江苏公司2014年、2015年的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税负分别为5.04%和5.01%,比营业税税负3%分别提高了2.04%和2.01%,增幅比较大,企业税负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因此,“营改增”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原工程造价中包含的营业税不再反映,工程造价中只包含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总额中包含增值税,但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另外,建筑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修改,内部定额也要重新编制。所以营改增会引起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变化,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资产入账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的金额,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会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2)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导致净利润大幅下降。  收入规模降低会影响建筑企业在国际国内的各类竞争力排名。目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招投标定价标准,大部分省份实行自己的暂行价格标准。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因此会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出现困难。  4.“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观点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从源头着手,而不应局限于某一个点或面,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  营业税很简单,基本不需要税收筹划,直接用收入×3%就是要交的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需要全员参与,凡是从外面取得发票的职工都要按照增值税的管理要求来做,由此可见,营改增带来税务思维的改变,不仅是财务管理,而是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都需要参与到增值税的管理中去。  5.“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比营业税下核算复杂,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在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核算、征管的要求进行帐务系统处理,时间紧,难度高,工作量大。  6.“营改增”对集团及成员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对于规模较大的铁路项目或业主有要求的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实行营改增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增值税是流转税,每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税,因此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对于之前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物资统一签订合同的做法已不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管理。集团公司应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但由各参建成员企业分别签订合同的做法,这样物资发票开具给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便可以抵扣物资的进项税。  7.“营改增”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入将比之前降低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企业资产中不含11%的进项税,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会引起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小编推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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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建筑网(原360挂靠网)靠谱的,一级建造师挂靠,最佳平台!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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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6、结论“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三、案例分析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1%÷(1+11%)-【(600-200)×17%÷(1+11%) 100×11%÷(1+11%)】=79.27-(61.26 9.9)=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3%÷(1+3%)=20.38(万元)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 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1%÷(1+11%)-【(600-500)×17%÷(1+11%) 100×11%÷(1+11%)】=49.55-(15.31 9.9)=24.33(万元)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3%÷(1+3%)=11.65万元)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 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将贯穿于建筑、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的始终,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会一直困扰着相关行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财税培训成为解决困扰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有需要培训、咨询、纳税筹划的企业,请联系本公众号!(尊重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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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税务网(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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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主要过渡政策
  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价内征收而增值税是价外征收的,按营业税口径返算,3%的增值税征收率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 简易计税可差额扣除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延续营业税差额扣除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异地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服务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稳定试点前后各地区的财政利益,同时不违背固定业务在机构地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现行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工程总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在实践中,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承包人),往往以其他有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人)名义承包建筑工程,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外,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其他事务,很多情况下发包人工程款甚至直接支付给实际承包人,业内称为&资质共享&。这种运作模式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的主要运作模式。营改增后,这一模式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根据试点政策,名义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由名义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但是,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工程建筑,无法对材料采购等事项进行有效管控,接受虚开发票等纳税风险陡然增加。目前,已陆续出现一些名义承包人不愿开票导致实际承包人无法结算工程款的现象。二是如果实际承包人注册成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成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与名义承包人签订转包合同,便可以建立增值税链条关系,但同时又会遇到&建筑法禁止整体转包&这一新的难题。
&&& 跨县建筑服务发票使用规定操作不便。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主要采取内部承包方式,即建筑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项目经理,分散在各地的项目部并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建筑企业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营业税下,一般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由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变化较大,建筑企业难以适应,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建筑行业农民就业比例高,一旦发生未及时开票导致无法结算工程款,或者建筑企业以此为借口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而建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虽然处在矛盾焦点之中,却无力解决问题。
&&& 规范建筑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难度大。会计核算健全,是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但受行业经营特点、营业税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建筑企业基本不建账,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规范会计核算可能要从头起步,从零开始。二是国税机关税收监管手段有限。现行试点政策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但发票只能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会计核算资料自然也集中在建筑企业,对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来说,很难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三是建筑行业运行模式转型难度大。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是业内外都认识到的实际问题。但是,商业模式的调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规范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又妥善处理开票方式改变、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引发的民生(农民工)问题,是基层国税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
&&& 对增值税税负特点的认识存在误区。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做好宣传解释,容易引发一些本可避免的问题。
&&& 应对的若干建议
&&& 顶层设计要更加科学,完善制度安排。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对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修改建筑法相关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包建筑工程。在此基础上,要求总包、转包、分包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对外开具发票。二是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在建筑企业开展试点并加快推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的部分问题。同时,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全面推行的有利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允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的机构地国税机关和项目地国税机关共享建筑企业相关征管信息,共同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三是在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前,应调整有关管理的具体程序,如建议在外经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四是明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未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 建筑企业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的税制。一是建筑行业各方应当形成共识,主动调整现有经营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二是建筑企业的决策层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营改增试点,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契机,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三是建筑企业要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从运作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四是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招投标、采购等各个部门,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及管理要求,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和规范运用,切实提高企业遵从税法的能力。
&&& 国税机关要转变思路,持续渐进规范管理。国税机关要树立持续服务、渐进规范的理念,不放任不管,也不操之过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税制平稳转换。一是加强营改增试点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和指导建筑企业尽快熟悉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和受益新税制。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及时获取建筑工程涉及的土地使用(国土局)、立项(发改委)、规划(规划局)、施工审批(建设局)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三是加强税企互动,多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保持问题反映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建筑业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加以研究,积极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政策和管理的对策建议。您当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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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困惑。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要约定的内容有哪些?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涉税问题有哪些?具体不可忽视的五大要点,资质街小编为您解答。
  后,建筑企业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困惑。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要约定的内容有哪些?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涉税问题有哪些?具体不可忽视的五大要点,资质街小编为您解答。  一、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要约定的内容  1、约定合同双方的发票开具信息:合同双方的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2、约定开票的时间;  3、约定开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4、约定开票的税率:17%、11%、6%、5%、3%;  5、约定开票方假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6、约定发票中途丢失后的补救措施:要求开票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要求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出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中的涉税问题  1、建筑企业分包合同的分类  (1)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买全部的主材+全部辅料+全部人工,即分包人包工包料的合同;  (2)清包工分包合同:分包人买全部的辅料+全部人工,即总包买全部主材,分包人买全部辅料+全部人工;(法律依据是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2款)  (3)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人只买纯劳务(即人工),分包人有两种:包工头和劳务公司;  (4)甲供材分包合同:总包买部分主材或辅料,剩下的材料全部由分包人买;  三、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的法律税收风险和税收管控实操要点   1、建筑企业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有以下两点关键性的条款约定:  (1)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建筑企业代替劳务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即工资支付条款)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必须约定如下:  ①约定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明确写明:含建筑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元;  ②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劳务发票的备注栏中写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2、建筑企业必须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工地上的每位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必须盖上劳务公司的法人章,合同一式三份,建筑企业留一份留档备查,劳务公司留两份保管。建筑企业必须造一份劳动合同的名单名录,一式二份,劳动合同跟施工企业各持一份。  3、规避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4、加强民工工资管理  (1)建筑企业必须在工地项目部派驻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每个月的工时考勤记录表;  (2)建筑企业委派的劳资专管员收集工地上每一位民工的复印件,要求民工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建筑企业财务部根据劳资专管员传递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个月的工资表,要求每一位民工在工资表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账的依据;  (4)建筑企业财务部、或建筑企业委派的劳资专管员、或班组负责人,对每一位农民工要求办理银行工资卡,将工资卡发放到每一位农民工本人手中。当然有的地方不要求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每个月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实行每月领生活费,年底通过现金发放的形式一次性结清工资;  (5)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必须审核工时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劳动合同名单名录无误后,再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或银行卡;  (6)如果存在施工企业委托班组负责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必须采取以下管控策略:  ①建筑企业必须与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负责人签订代发协议;  ②建筑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  ③必须实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代发人交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给公司名下。  四、非关联企业的资质低挂靠资质高的现象,挂靠方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的方法  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额必须低于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额的50%。  2、挂靠方必须注册成立劳务公司、材料贸易公司和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分别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销售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3、挂靠人大量收集增值税普通发票,到被挂靠方那里报销期间费用(挂靠人的车辆使用费工地上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理费、工地上的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地赔偿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会议费用和评审费用),把利润降低。  4、建筑业可用白条入账、税前扣除的情况  (1)业主从总包工程款中扣除的罚款或违约金;  (2)总包从分包的工程款中扣除的分包人的罚款和违约金;  (3)建筑企业收到了材料供应商延期交货的罚款、违约金或赔款;  (4)股权转让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不开票、开收据;  (5)差旅费津贴支出,列清单白条;  (6)施工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赔偿费、临时占地费等的费用不开票,凭收据。  五、总分包差额征税的税务处理  1、差额征税的分类  (1)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预交增值税的地点  (1)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跨区工程,在机构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2)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跨市和跨省工程,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3、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的条件  (1)总包必须获得分包人开具的发票;  (2)总分包人必须有建筑资质,但是劳务公司包工头除外;  (3)必须是合法分包行为,违法分包不能差额预交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分包的增值税进项税;  (4)总包收到分包人的材料票能否差额预交增值税?肯定可以。  (5)分包给总包开的发票,必须要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4、总分包差额征收增值税和总分包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1)总分包差额征收增值税只限于总包选简易计税,分包选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的情况;  (2)总分包抵扣增值税只限于总包选一般计税,分包选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的情况;  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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