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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单位施工界面划分表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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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单位施工界面划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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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9、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10、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11、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乙方应承;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13、应总包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14、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15、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16、乙方
9、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10、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间发生损坏,经监理核实后由乙方照价赔偿。
11、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可能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
13、应总包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
14、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5、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6、乙方应向总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7、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
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承包方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8、与甲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9、乙方应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甲方及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等对工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管理的各项法规、规定,主动配合甲方、总包方进行验收。
20、乙方应为其人员及设备购买相关保险,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为其雇员足额足员购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上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21、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乙方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
22、工程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由乙方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报价)中,甲方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本合同项下施工现场发生任何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此甲方对外先行赔付的,由乙方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3、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于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亦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5、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甲方和项目的全部信息及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2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从事的任何行为,如果因违法、违规或构成侵犯他人权利而引起行政处罚、索赔或诉讼,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如发生甲方先行赔付之情形,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等额款项,如有不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付至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
27、乙方自行办理全部货物运至交货目的地(含卸货)直至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全过程的保险及保护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开工、完工
开工日期: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甲方代表签发开工指令的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完工日期:具备施工安装条件,在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乙方保证在
天(日历天)内完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并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完工日期指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
乙方承包内容中任何工程未按约定时间完工或在到期日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2、进度计划
(1)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承包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总承包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总承包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每项每天须按合同第二条第1款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现场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3)工期拖延达个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货物质量问题及/或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将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4、增补材料工期
无论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还是总包等造成的产品损坏、遗失等原因,玻璃等相关材料更换、增补经甲方确认后,自备料完成之日起,加工进场时间必须在
天之内,硅胶、密封条等辅材增补,自备料完成之日起,必须在
天之内,具体备料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乙方确认在承诺工期时,已考虑下列影响因素:恶劣天气、本项目的其它工程、其他区域同时施工给本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甲方所提的相关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为依据(详细请见本合同附件)。如数个标准存在不一致的,皆以标准较高者为准。乙方还应提供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详细请见合同附件。如甲乙双方对货物是否符合本协议规定产生歧义,以甲方指定的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乙方需严格按照货物质量要求供货,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技术规范中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加工、安装
。竣工验收时,若发现因货物质量问题及/或乙方原因的施工或加工问题(例如
),每发现一处,除执行合同中其它罚则外,额外处以每处追加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
工程办理入住后,仍发现属货物质量及/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修补。
乙方在向甲方、总承包方报验前,应自行组织验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总承包方验收,甲方、总承包方验收后,属货物质量及/或乙方原因造成的
等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及/或业主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发现乙方供应并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材料或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要求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供应,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甲方、总承包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或规范要求提请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包括工序报检验收)即将隐蔽工程覆盖,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范和标准完成验收工作:
(1)装箱单;
(2)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进口材料原产地证明、进口材料报关单;
(4)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样本等;
(5)中文使用维护说明书;
(6)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保证所有产品正常安装的所有配附件、配套件和材料;
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及/或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3、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
条例,遵守甲方和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4)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4、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与总承包单位挂表结算,与总承包单位配合事宜详细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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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通报小区地面塌陷原因:回填土施工不合格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5月13日,蚌埠市宏业路龙湖一品小区3号楼二单元门前的出口道路突然大面积塌陷,老人险些受伤。昨日,记者获悉,施工方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已对塌陷地面进行整改处理,并由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督促。
  &&&回访 大坑已填平,墙砖又脱落
  昨日上午9时,记者再次来到事发地,塌陷路面经过修复后已填平,出口处搭了两块木质踏板,供居民踩踏通行。据小区居民王女士介绍,5月14日,施工方来了不少人,填平了大坑。
  就在王女士向记者讲述时,一位老大爷对记者说,他刚才在8楼要进电梯时,电梯门上方的大理石墙砖突然脱落,摔在地上。&我走快两步,或者墙砖晚掉几秒钟,搞不好就砸到我了。&老大爷非常后怕,&幸好今天没带孙子出门。&随后,记者来到8楼,大理石墙砖仍堆放在一边,锋利的棱角让人心悸。
  &&&施工方 水流倒灌导致发生塌陷
  记者了解到,龙湖一品小区是蚌埠市蚌山区铁路职工宿舍中老十栋的还原安置点。昨日,施工方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技术质监部总经理李营告诉记者,3号楼门前发生局部塌陷,因底层地面设有内置式排水管,且出现轻微泄漏,加上近日来连续降雨,水流倒灌,填土层遇水体积变小,形成地下空层,导致事故发生。
  李营表示,该小区交付不久,尚在保修期内,他们会完成整改处理工作。李营还称,该现象对楼层结构安全没有影响,&居民们不用担心。&
  &&&质监站 该事故属施工质量问题
  事故发生后,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昨日中午,该站相关人员通报,龙湖一品小区3号楼二单元门外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回填土施工方案施工,导致该处回填土未夯实,造成约3.5平方米的地面下沉,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不过,该问题不影响主体结构。同时,该站将继续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并对小区是否有类似问题进行全面回访。
  据业内人士介绍,地面塌陷和墙砖脱落,虽说对房屋整体质量没有过多伤害,但多少能够反映建造时的工作细致性,&像这样的问题,施工中加以注意,是可以避免的。&(王晶晶、李勇)
标签:地面塌陷 龙湖一品小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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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原告甲公司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日原告将其在某住宅小区的A1、A2两幢楼的木工活发包给了王某(男,1965年9月出生),本案第三人杨某受雇于王某。日上午9时,杨某在某住宅小区的A1、A2两幢楼的工地施工时,电锯锯到钉子上,钉子反弹击伤其左眼。随后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大夫包扎后转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日第三人杨某出院。 日被告乙县人保局作出某人社认字(2011)第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甲公司不服于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乙县人保局作出的某人社认字(2011)第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某人社复决定(2011)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某人社认字(2011)第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甲公司于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杨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杨某所受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杨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形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甲公司将木工活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王某,对于王某招用的劳动者第三人杨某,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第三人杨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因此,第三人与原告甲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综合分析本案的案情,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中,根据劳社部法(2005)第1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原告甲公司将其在某住宅小区的A1、A2两幢楼的木工活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对于王某招用的劳动者杨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甲公司承担责任。王某承包的木工活即使不属于一项工程,也应该属于一项业务,而劳社部法(2005)第12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工程包括业务,因此应该适用该规定。原告抗辩称本案中的木工工程不属于该规定中所述的工程,应提交证据来证明,但原告甲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应不予以认定。结合乙县人保局调取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第三人杨某在原告驻某县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部工作。从王某与原告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看,王某作为分包人并不 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因此杨某与上诉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乙县人保局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原告并没有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应视为无证据支持。第三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杨某与原告甲公司没有形成事实 上的劳动关系,杨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甲公司将其在某住宅小区的A1、A2两幢楼的木工活因工程需要发包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记载了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及承包内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并有承包人王某的签字。原告甲公司将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且并不复杂的一项劳务承包给了王某,这些工作不是一项工程,仅仅是一个劳务,这是部分劳务的发包,并不是将主体工程发包,因此劳社部〔2005〕1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原告甲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合同关系,王某与第三人杨某 之间是 一种雇佣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第三人杨某为原告甲公司工作的事实,不存在这个事实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并且工作地点并不能确定是为谁工作,工作地点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本案中的木工活也不属于该规定中所述的工程,因此,本案中第三人杨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许本海&&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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