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暗管羊水暗区最大深度埋至深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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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 9月,因利用雨水管道偷排生产废水被罚10万元;今年 4月初,因被发现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责令立即拆除偷排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7月 8日,又被挖出深埋地下3米多深的1个直径30厘米的偷排暗管……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为“执着”于偷排高浓度生产废水的行为,再次付出了代价:追缴排污费226.548万元,并将被环保部门依法按最高限处罚。省环保厅有关人士称,该企业偷排行为可谓性质恶劣。  暗管深埋地下3米多  有群众举报称,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公司在夜间利用暗管偷排高浓度生产废水。7月8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企业向河道排污的明渠式管道。在当地环保部门配合下,经向周边群众了解,执法人员锁定了排污暗管的大概位置,之后,立即责令企业组织人员在厂区东北角围墙外进行深挖。经过3.5个小时的人工挖掘,将深埋于地下3米多深的一个直径30厘米的塑料暗管挖出。  一个企业的偷排“简历”  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光县浆粕厂,1998年被唐山三友集团收购,改为现名称。  该公司位于沧州市东光县城北工业区,始建于1992年,1994年建成投产,建有1座蒸煮车间和1座洗抄车间,年产棉浆粕7500吨,1995年进行了扩建,年产棉浆粕达到1.5万吨。1999年建设污水处理站,2001年5月通过沧州市环保局组织的“一控双达标”验收。2008年2月,该公司扩建年产6万吨化纤浆粕项目,2009年3月建成投产,同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技术改造,污水处理能力由原来的3000吨/天增加到1.5万吨/天。该项目于2007年12月通过沧州市环保局审批,2010年4月通过沧州市环保局验收。  2010年9月,沧州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利用雨水管道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问题,随即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今年4月初,东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企业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偷排暗管,并对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污水偷排入胜利渠  该企业偷排高浓度废水的河流为胜利渠。执法人员沿胜利渠对企业偷排口上游、偷排口处、下游5公里、下游10公里处进行了取样,东光县环保局进行了连夜检测。按照要求,该企业污水COD的排放标准为300mg/L。现场所检测的COD及悬浮物浓度均为高倍超标。  然而渠水中为何废水自上而下COD呈逐渐升高趋势?据执法人员分析,东光县污水处理厂每天向胜利渠上游排放4000吨废水,对企业晚上偷排出的高浓度废水起到了稀释和向下游推进的作用。  违法行为受到严惩  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通知单》,要求沧州市、东光县环保局督促企业立即拆除偷排暗管,制定胜利渠内污水治理方案,监督企业限期对胜利渠内废水进行有效处置。  7月8日当天,东光县政府召开了“关于东光浆粕公司环保问题县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责令企业必须在9日下午17时前拆除所有偷排暗管,严禁偷排废水;责令企业立即制定胜利渠内废水治理方案,实施治理;要求企业在新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前,严格执行限产决定;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如该企业逾期不能拆除暗管,不能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往县污水处理厂,县政府将对其实施关停。  10日,沧州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对唐山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11日,东光县环保局上报了处理情况:在县环保局监督下,企业已经拆除了所有偷排暗管;对该企业追缴排污费226.548万元;企业已制定胜利渠内废水治理方案,并对渠内废水进行了回抽处理。该企业木浆、棉浆车间已停产,执行了限产决定。  据悉,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省环保厅将对其处以最高限处罚。省环保厅还将于近期对该企业进行后督查,如逾期未处理完毕,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挂牌督办,迫使其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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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标准
  1 总则... - 1 -
  1.1 目的... - 1 -
  1.2 适用范围... - 1 -
  1.3 基本原则... - 1 -
  1.4 引用标准... - 2 -
  1.5 基本术语... - 5 -
  2 建设目标... - 7 -
  2.1 总体目标... - 7 -
  2.2 具体目标... - 8 -
  2.3 工程等级... - 8 -
  3 建设条件... - 9 -
  3.1 合法性条件... - 9 -
  3.2基础设施条件... - 10 -
  3.3 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 10 -
  3.4 其他... - 10 -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 11 -
  4.1 工程类型区... - 11 -
  4.2 工程布局... - 12 -
  4.3 工程模式... - 14 -
  5 土地平整工程... - 15 -
  5.1 一般规定... - 15 -
  5.2 田块修筑工程... - 17 -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 21 -
  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24 -
  6.1 一般规定... - 24 -
  6.2 总体规划与设计... - 33 -
  6.3 水源工程... - 37 -
  6.4 输水工程... - 44 -
  6.5 喷微灌工程... - 51 -
  6.6 排水工程... - 53 -
  6.7 渠系建筑物工程... - 58 -
  6.8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 64 -
  7 田间道路工程... - 71 -
  7.1 一般规定... - 71 -
  7.2 田间道... - 73 -
  7.3 生产路... - 75 -
  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 76 -
  8.1 一般规定... - 76 -
  8.2 农田林网工程... - 77 -
  8.3 岸坡防护工程... - 81 -
  8.4 坡面防护工程... - 84 -
  附录A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一级类型区... - 86 -
  附录B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二级类型区... - 87 -
  附录C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及工程组合特征表... - 92 -
  附录D 山东省茶园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93
  附录E 山东省菜园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99
  附录F 山东省果园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02
  附录G 山东省采煤塌陷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 105
  附录H 山东省养殖水面整理工程标准... - 110 -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类型及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2.2 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标准(包括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规范、监理规范、竣工验收等)的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1.2.3 茶园、菜园、果园、采煤塌陷地和养殖水面的工程建设标准见附录D~H。
  1.3 基本原则
  1.3.1 合法性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1.3.2 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应从省情出发,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合理划定工程类型区,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类型区的水土资源条件,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设目标,确定相应的工程模式、体系和建设等级。
  1.3.3 科学性原则
  既要符合现阶段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
  1.3.4 实用性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既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又要注意便于实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3.5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应以土地资源持续利用为前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使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空间分布与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1.3.6 综合整治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应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
  1.4 引用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J85-85;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 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6;
  《造林技术规程》GB/T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204-9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 21-785;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 145-85;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9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Dj 218-84;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 207-9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范》CJJ/T 80-98;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1.5 基本术语
  本标准尽量不重复其它行业多年成熟且成习惯的术语,也不给出定义不明确的术语,重点是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反映本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的术语。
  1.5.1 土地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1.5.2 土地复垦 land 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而造成的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1.5.3 土地开发 land development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对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改造为可利用的土地的活动。
  1.5.4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project type area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目标、工程内容、工程组合地域特征一致性原则,划定的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1.5.5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project modle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1.5.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project system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指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其他工程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与工程等级系列的集合。
  1.5.7 农用地等 farmland gradation
  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1.5.8 土地平整工程 program of land formation
  指为使田面平整后的土地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的总称。
  1.5.9 地力保持工程 program of soil fertilization conservation
  指为充分利用原有耕地的熟化土层和建设新增耕地的宜耕土层而采取的工程、生物等措施总称。
  1.5.10 灌溉与排水工程 program of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指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1.5.11 田间道路工程 program of field road
  指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总称。
  1.5.12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farmland protective works 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works
  指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和生物措施。
  1.5.13 田块 field
  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设计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工作土地有机结合而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元。
  2 建设目标
  2.1 总体目标
  根据山东省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农业生产布局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基本农田建设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 具体目标
  2.2.1 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经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要有提高,符合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标准要求。
  2.2.2 水:农田灌溉水源充足,灌溉保证率达标,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采用节水型输配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设计经济、安全。
  2.2.3 路: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2.2.4 林: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2.2.5 村:实施农民新村建设,有条件地开展村庄整治,尽可能让居民点相对集中,节约住宅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2.3 工程等级
  2.3.1 工程等别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表2.3-1确定。
  表2.3-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 单位:hm2
  2.3.2 工程建筑物控制级别
  土地开发整理单项工程以配套工程和小、微型工程为主,工程建筑物级别一般为5级,个别排水工程建筑物为4级。
  2.3.3 耕地质量目标等别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应与周边耕地质量等别相近,原有耕地质量等别按《山东省农用地分等级别》标准,提高1~2个等级。
  3 建设条件
  3.1 合法性条件
  3.1.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3.3.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不应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坡度大于25&的山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3.2基础设施条件
  3.2.1 具备较完善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基本可以作到灌溉水源有保证,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3.2.2 具备较完整的道路系统,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3.2.3 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等电力设施条件,能够满足项目施工用电及项目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用电条件。
  3.2.4 具备必要的农田防护林网、防洪堤坝等农田防护设施。
  3.3 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3.3.1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要求。
  3.3.2 基本能够达到水资源平衡,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符合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求。
  3.3.3 社会经济条件较好,劳动力资源丰富,物资条件充裕,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需要。
  3.4 其他
  3.4.1 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3.4.2 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4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工程类型区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为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8个二级工程类型区。
  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根据地形地貌、气候和耕作制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空间布局、农业区划等条件,采取归类和叠加的办法,全省共划分5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包括鲁东低山丘陵山地类型区、鲁北滨海平原类型区、鲁中南丘陵山地类型区、鲁西北冲积平原类型区、鲁西北山前平原类型区。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农业生产特征以及区域特点等详见附录A。
  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
  在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基础上,根据灌排方式、土地利用存在的限制性因素和工程内容,全省共分8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包括山地丘陵水保旱作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河机井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地丘陵引库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冲积平原引黄补源井灌工程类型区、冲积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前倾斜平原引库引河灌溉工程类型区、山前倾斜平原井灌工程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的主要工程内容详见附录B
  4.2 工程布局
  4.2.1 总体布局原则
  1)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社会进步的需求。
  3)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4)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因地制宜。
  4.2.2 总体布局要求
  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区的特点,按照节水、节土、方田化、梯田化的总体思路,结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规划、水利规划、水保规划和道路规划等,统一考虑,综合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以工程技术措施为主的同时,改善生态环境,构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布局。
  为体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宗旨,总体工程布局以土地开发整理为主体,把耕作田块、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考虑,全面规划,合理安排。
  以村庄定路,以地形定渠,以渠路作骨架,划块定方。合理布设田间配套工程和农田防护工程,达到田、水、路、林、村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的目的。
  4.2.3 单项工程布局
  4.2.3.1 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等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和农业耕作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平整区域位置、平整田块布局、规格、土地平整形式和耕地质量建设要求。通过土地平整工程规划将零碎的、不规整的、坡度大的、土层薄的、未利用的地块,通过整理,达到地块规整,土层增厚,方便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
  土地平整工程由田块规划布置、田块修筑、耕作层表土剥离及移土培肥工程等内容组成,应与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工程布局相衔接、协调。
  4.2.3.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布局
  根据水源及排水特点、地形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田块形态,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灌溉与排水措施,进行系统配置。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主要由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组成。
  水源工程: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布局下,应根据各工程类型区的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做到蓄(水)、引(水)、提(水)、集(水)相结合,中(型)、小(型)、微(型)工程并举。挖掘水源潜力,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提高耕地质量。
  输配水工程:按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及灌水习惯,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有足够的过水断面,合理的比降,稳定的内外边坡,并进行衬砌,配套完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量水有堰、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
  节水灌溉。根据省情特点,应大力提倡节水灌溉。各级固定渠道皆要衬砌,减少渗漏损失。地面灌溉在平整好土地的前提下,要按沟灌、畦灌等节水灌溉要求进行;因地制宜的推广微喷喷、管道灌、滴灌等先进的灌水技术,提高田间水利用率。
  4.2.3.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布局
  开发整理区域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布置,开展以田间道、生产路为主要内容的田间道路系统配置。
  4.2.3.4 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工程规划布局
  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包括工程措施及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包括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等;生物措施指能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的农田防护林工程。
  4.3 工程模式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共分8种工程模式,其组合特征见附录C。
  5 土地平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土地平整工程内容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1.2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区地形、地貌、地类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
  按平整后的田块类型划分为条田、梯田和台田。平原地区宜修建条田,山丘地区宜修建梯田,具备条件的煤矿塌陷地、盐碱地和涝洼地治理工程等宜修建台田。
  5.1.3 耕作田块的布置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田间机械作业和水土保持的需要,满足灌溉排水和防风的要求,因地制宜,便于经营管理,须满足以下要求:
  1)耕作田块的长度应考虑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
  2)耕作田块的宽度应考虑田块面积、机械作业要求、灌溉排水、防止风害等要求及地形地貌的限制。
  3)耕作田块的规模应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耕作方式、农业种植习惯及社会经济状况等确定,应有利于机械作业、土地平整、土地权属的划分与调整,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耕作田块的布置应与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村庄布局相协调,应尽量保持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队)农田原有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权属调整量。
  5)尽量保证同一耕作田块内土壤质量、土地坡向和坡位一致。
  5.1.4 平原区旱田以条田为土地平整单元,山丘区旱田以梯田为土地平整单元,水田以格田为土地平整单元,具备条件的煤矿塌陷地、盐碱地治理工程等以台田为土地平整单元。
  5.1.5 田面高程应依据地势特点、土层厚度、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灌溉及排水、农田排渍、减少工程量等要求确定,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主要考虑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
  2)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设计高程应因地制宜,依据地形地势确定。
  3)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4)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m以上。
  5.1.6 土地平整后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的要求。
  1)沟畦灌溉的旱作区,田面纵坡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纵坡坡度应根据土壤通透性和畦长不同而定,一般以1/0为宜,田面不宜有横向坡度,纵坡斜面上局部起伏高差应在&3cm之内,相邻畦田横向高差应在&3cm之内。
  2)灌溉水田田面应平整,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在&3cm之内。
  5.2 田块修筑工程
  5.2.1 条田
  5.2.1.1 条田方向
  条田方向指条田的长边方向。为保证条田长边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条田宜为南北向布置;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45&方向布置。
  5.2.1.2 条田形状
  条田形状应有利于机械作业的正常进行,尽量减少机械作业当中所产生的漏耕与重耕,有利于田间生产管理。条田的形状要力求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宜为直角或接近直角,形状选择依次为长方形、正方形、梯形,避免三角形、多边形或其他不规整的形状。
  5.2.1.3 条田长度、宽度
  不同工程类型区的条田长度、宽度宜按表5.2.1-1确定。
  5.2.1.4 条田规模
  渠灌区应根据末级固定渠(沟)控制面积确定田块规模,管灌区应根据末级管道控制面积确定田块规模,井灌区以单井灌控制溉面积确定田块规模,格田规模以毛渠控制面积为主。
  1)田块规模:平原区旱田田块规模10~20hm2;丘陵区田块规模0.2~1.0hm2。
  2)格田规模:平原区格田规模为0.2~0.6hm2;丘陵区格田规模为0.1~0.2hm2。
  5.2.1.5 田埂修筑
  条田内部为满足灌水需要应修筑田埂,以隔断水流,防止串畦跑水。田埂应用土修筑,土料宜从田间就近采集。
  1)畦田田埂高度为20m~30cm,埂顶宽为10~20cm,田埂间距为3m~6m。
  2)格田田埂高度为30m~40cm,埂顶宽为10~20cm,田埂间距为20m~40m。
  5.2.2 梯田
  5.2.2.1 梯田类型
  1)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不同,分水平梯田、坡式梯田与隔坡梯田,结合低山丘陵区地形坡度、土层厚度、降雨量和降雨强度、耕地资源情况、劳动力和经济条件等因素,梯田的断面形式宜采用水平梯田形式。
  2)根据田坎建筑材料不同,分土坎梯田与石坎梯田。一般土质丘陵地区田坎材质以土质为主,在土石或石质山丘区,可基于田坎稳定性要求并结合处理地中石块、石砾,就地取材修建石坎梯田。
  5.2.2.2 梯田布局
  梯田布局应结合山丘区地形,以沟渠、道路为骨架,按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田面长边沿等高线布置,梯田形状呈矩形、环形或扇形。
  5.2.2.3 田面长度
  梯田田面长度主要根据地形地貌条件而定,一般不小于100m,地势较高处以100m~200m为宜,地势较低且相对平坦处以100m~300m为宜,以便耕作。
  5.2.2.4 田面宽度
  梯田田面宽度应与地形坡度、土质和土层厚度等条件相适应,地面坡度越大,则田面宽度越窄,埂坎高度越低,则田面宽度越窄。具体参见表5.2.2-1。
  表5.2.2-1 不同地形坡度水平梯田断面适宜参数
  注:本表中的田面宽度与田坎坡度适用于土层较厚地区和土质田坎。土层较薄地区田面宽度应根据土层厚度适当减小;对石质田坎的坡度,应结合石坎梯田的施工要求确定。
  5.2.2.5 梯田田坎
  梯田田坎设计应满足安全稳定、占地少、用工省、就地取材等原则,田坎高度和田坎侧坡宜根据地形坡度、降雨量、降雨强度、土壤质地、土埂稳定性、田面宽度的要求而定,具体参见表5.2.2-1。
  5.2.2.6 梯田蓄水埂
  为保护田坎,阻断水流,梯田田边应有蓄水埂,高0.3~0.5m,顶宽0.3~0.5m,内外边坡约1:1。
  5.2.3 台田
  5.2.3.1 台田布局
  一般呈条带型分布,主要适用于煤矿塌陷地、盐碱地和涝洼地治理工程,多以&鱼塘&台田&等立体结构存在。该模式将煤矿塌陷地、盐碱地和涝洼地挖深成塘发展养鱼、虾和鸭等渔业,弃土筑成台田发展种植业,形成田塘相间的立体生态系统。为了排除盐碱,两排田塘相间的农田之间开挖一条较大的中心排水沟,深度宜为2.5-3.0m,田、塘、沟三者的比例一般为40:40:20。
  5.2.3.2 台田长度、宽度
  台田长度宜为70~80m,宽度宜为25~35m。
  5.2.3.3 台田规模
  台田规模不宜过大,一般以1.5~2.8hm2为一个开发单元,每块台田规模宜为0.15~0.28hm2,鱼塘规模同农田规模。
  5.2.3.4 台田高度
  根据地下水临界深度与塘底高程的关系及土质特点,原地面一般下挖1.6-2.2m,抬高地面1.5-2.0m。
  5.2.3.5 台田地埂
  为保持台田稳定性,台面四周应筑地埂,地埂坡度宜为35-45&,高度宜为0.3m,顶宽宜为0.3-0.4m。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3.1 基本要求
  土地平整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在对原有耕地进行平整的情况下,应采取耕作层地力保护措施;对新增加耕地,视情况采取一定措施保证有效土层厚度,改善表土结构,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土地平整后形成的耕地耕作层应满足以下标准:
  1)土层厚度不低于40cm,耕作层土壤无污染,有机质含量不低于8g/kg或保持耕地原有有机质含量,pH值在5.5~8.5之间或保持耕地原有pH值,含盐量不高于3g/kg。
  2)水田和菜地应保证20cm的耕作层,如果下层有砾石或泥炭层时,耕作层应不低于25cm。
  3)平原区旱地应保证25cm的耕作层,低山丘陵区旱地应保证20cm的耕作层,如果平整覆土前土壤粗砂、砾石含量较高,土体含有障碍层时,则耕作层厚度应适量加大。
  4)耕作层质地较好,以砂壤至壤土为佳,基本无大的砾石,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心土紧实,保墒保肥。
  5.3.2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措施
  耕作层地力保持的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与回填、客土回填、土地翻耕等。
  5.3.2.1 表土剥离与回填
  为保持耕作层土壤肥力、保护原有耕作层表土,土地平整工程必须进行表土的剥离与回填。主要方法是:
  1)表土剥离。对需平整的土地,首先剥离不超过30cm的耕作层土壤,将耕作层表土堆积、贮存在平整区域适当地方。
  2)田块基层处理。用机械推平、压实,使田块的形状、大小、犁底层高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表土回填。将剥离的耕作层表土回填到犁底层上,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应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5.3.2.2 客土回填
  1)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厚度,应进行客土回填,客土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2)为防止新填客土经灌溉和耕作产生沉陷,客土覆盖时必须预留填土厚度20%左右的超高。
  3)客土土源应本着客土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运输路线合理、运距最短、经济合理、保持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
  5.3.2.3 土地翻耕
  1)土地翻耕可以疏松土壤、增加土壤透气性、有利于作物根系发育,能够达到更新土壤、提高土壤肥力的目的。
  2)土壤翻耕一般在春秋季进行,翻耕深度宜为15-20cm,无深松深翻基础的地块,要进行秋翻或耙茬深松,翻耕深度宜为25cm以上。
  3)翻耕后的耕地应松碎、平整均匀、无大土块。
  4)土地翻耕方法可采取等高深翻、深耕深松。
  6 灌溉与排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灌溉与排水工程组成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指项目区内的田间配套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等。
  6.1.2 工程等别划分
  1)拦蓄水建筑物工程等别应根据拦蓄水量的大小,按表6.1.2-1确定。
  表6.1.2-1 蓄水建筑物工程等别
  2)引水建筑物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6.1.2-2确定。
  表6.1.2-2 引水建筑物工程等别
  3)泵站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6.1.2-3确定。当单站装机流量与单站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表6.1.2-3 泵站工程等别
  4)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的等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6.1.2-4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表6.1.2-4 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别
  6.1.3 工程级别划分
  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建筑物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6.1.3-1确定。
  表6.1.3-1 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别
  6.1.4 灌溉标准
  6.1.4.1农田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项目区规模、项目类型区、工程模式、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下列标准确定:
  1)旱作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应取50%~75%,水田、菜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应取75%~85%。
  2)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宜取较大值,水资源紧缺地区宜取较小值。
  3)种植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宜取较大值,种植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宜取较小值。
  4)实施喷、微灌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可达85%以上。
  5)对地势较高,扬程超过70米,土壤肥力一般,作物产量较低,经济效益不明显,应考虑非充分灌溉。
  6.1.4.2 作物灌溉制度应在合理分析代表作物及种植比例、作物需水量、有效降水量、土壤计划湿润层深度、土壤田间持水率、地下水补给量等参数的基础上确定。缺水地区确定作物灌溉制度时宜考虑进行非充分灌溉;有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任务的地区,作物灌溉制度确定应考虑排碱、洗盐用水。山东省不同类型区推荐的灌溉保证率见表6.1.4-1。
  6.1.4.3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标准:
  1)渠系水利用系数:渠灌区不应低于0.75;井灌区采用渠道防渗不应低于0.85,采用管道输水不应低于0.90。
  2)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区不宜低于0.90。
  3)灌溉水利用系数:井灌项目区不应低于0.80,渠灌区不应低于0.70,喷灌区不应低于0.80,微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确定。
  表6.1.4-1 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工程类型区
灌溉保证率(%)
  6.1.5 排水标准
  6.1.5.1 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确定。由于各地区现有排水工程基础条件不同,降雨的强度、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同,对排涝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排涝标准旱作区5年一遇,水田区、排涝治碱区10年一遇的农田排涝标准。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类型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6.1.5.2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的调蓄能力,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情况,经技术论证确定。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2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2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田区一般可采用1~2d暴雨2~3d排至耐淹水深。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见表6.1.5-1。
  6.1.5.3 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6.1.5-2选取。
  6.1.5.4 排渍标准应根据排水区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质、农作物种类及生育阶段、农田耕作要求等进行确定。有试验资料的地区,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可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试验或经验资料分析确定。对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标准。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
  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0.6~0.8m。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见表6.1.5-3。
  6.1.5.5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选用山东省各类型区经验排涝模数见表6.1.5-4。
  表6.1.5-1 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表
工程类型区
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表6.1.5-2 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表
  表6.1.5-3 主要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表
  表6.1.5-4 排涝模数表
工程类型区
排涝模数(m3/s/km2)
  6.1.5.6 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6.1.5-5所列数值选用。
  表6.1.5-5 控制地下水临界深度表
  6.1.6 防洪标准
  6.1.6.1 拦蓄水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1.6-1确定。
  表6.1.6-1 拦蓄水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表
  6.1.6.2 引、提水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1.6-2确定。
  表6.1.6-2 引、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防洪标准表
  6.1.6.3 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1.6-3确定。
  表6.1.6-3 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设计防洪标准表
  6.1.6.4 潮沙河口灌排 (兼挡潮) 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1.6-4确定。
  表6.1.6-4 潮汐河口灌排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表
  6.1.6.5 项目区内必须修建的排洪沟,其防洪标准可根据排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现期 5~1Oa 确定。
  6.1.7 灌溉水质
  6.1.7.1 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接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限值的要求。
  6.1.7.2 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
  6.1.7.3 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微咸水、淡水混灌或轮灌。
  6.1.7.4 禁止向项目区内的渠沟、坑塘、洼地排放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
  6.2 总体规划与设计
  6.2.1 一般规定
  6.2.1.1 项目区总体规划与设计应在调查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对灌溉的要求和旱、涝、洪、渍、碱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项目区土地分类评价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范围和工程模式,选定灌排设计标准和灌排方式,根据项目区总体布置方案,拟定项目区水源工程、灌排渠系和灌排建筑物的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制定灌溉节水措施,提出工程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6.2.1.2 项目区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符合当地区域水利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分别采取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 引、蓄、引、提相结合,渠、沟、井、塘、库联合运用以及其它合理方式,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包括灌溉回归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6.2.2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6.2.2.1 项目区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应根据水土资源评价成果、土地利用结构、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灌溉用水量、项目区内城乡及工矿企业用水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方案比较,择优选用,并以此确定灌排工程规模。
  6.2.2.2 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设计,应根据控制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点,农业生产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要求等, 对项目区内农田、林带、牧草地、水塘、道路、居民点、工矿企业等各类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用地比例、面积,选定土地利用结构的最佳方案。
  6.2.2.3 项目区作物种植结构设计,应在征求当地农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种植习惯、水土资源劳力等条件,按作物种类及重要性,确定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和复种指数,选定作物种植结构的最佳方案。
  6.2.2.4 作物灌溉制度和灌溉用水量,应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和作物种植结构设计的基础上,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拟定。
  6.2.2.5 井渠结合项目区,其引用地表水和开采当地地下水的比例,除应符合水土资源平衡规定外,尚应满足地下水动态平衡和防治,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的要求。
  6.2.3 总体布置
  6.2.3.1 项目区总体布置应根据旱、涝、洪、渍、碱综合治理,田、水、路、林、村统一规划,以及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对水源工程、灌排渠系、灌排建筑物、承泄区、田间道路、防护林带、居民点、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理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绘制项目区总体布置图。
  6.2.3.2 项目区应按照蓄泄兼筹的原则,选定防洪标准。
  6.2.3.3 灌溉系统和排水系统的布置应协调一致,满足灌溉和排涝要求,有效地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土壤盐碱化或沼泽化。
  6.2.3.4 土壤盐碱化或可能产生土壤盐碱化的地区,应根据水文气象、土壤、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运动变化规律和盐分积累机理等,提出防治措施。
  6.2.3.5 提水项目区应根据地形、水源、电源和行政区划等条件,按照总功率最小和便于运行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区、分级设计。
  6.2.3.6 项目区灌溉方式应根据作物、地形、土壤、水源和社会经济等条件,经分析论证确定。
  6.2.3.7 项目区排水方式应根据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土壤、水文地质等条件,经分析论证确定。
  6.2.3.8 山区、丘陵区项目区应遵循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原则,并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统。
  6.2.3.9 平原项目区宜分开布置灌溉系统和排水系统,可能产生盐碱化的平原项目区,灌排渠沟经论证可结合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渠沟蓄水位和蓄水时间。
  6.2.3.10 滨湖区应采取整治河道、修筑堤 防涵闸、分洪蓄涝等工程措施,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排为主、排蓄结合、内外水分开、高低水分排、自排提排结合和灌排分开的原则,设置灌排系统和必要的截渗工程。
  6.2.3.11 项目区道路、桥涵的布置,应与灌排系统及田间工程的布置相协调。项目区防风林、经济林等专用林带等,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并充分利用渠、沟、路旁空地种植树木。
  6.2.3.12 项目区的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附属工程设施等应根据项目区总体布置的需要,在征求电力部门和通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线布置,并提出专项设计。
  6.3 水源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水源工程一般指蓄水量在10&105m3以下的塘坝、蓄水池、水窖、小型拦河坝(闸)等蓄水工程以及农用井工程。
  6.3.1 塘坝拦蓄工程
  6.3.1.1 塘坝工程是指修筑在坡脚或坡面局部低凹处,通过挡水坝拦蓄坡面径流的蓄水建筑物。塘坝工程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组成,其修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坝址应选择于坝轴线短、拦蓄量大、天然沟道平缓、便于布置取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且地质条件良好、筑坝材料有保障的位置。塘坝布局应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其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塘坝容积应根据灌溉需水量、汇水面积、降雨量确定。
  3)根据筑坝材料的不同,塘坝坝型宜采用土坝、堆石坝和砌石坝。其中砌石坝断面型式宜为重力式。
  4)土坝坝身宜采用粘土斜墙或心墙防渗,或采用土工膜防渗,粘土较缺乏的地区,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心墙防渗;堆石坝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斜墙或心墙防渗。
  5)土坝、堆石坝在坝体的背水侧均应设置排水。应根据坝体的填筑材料、结构型式以及塘坝的蓄水位,合理采用贴坡排水、堆石棱体排水或褥垫排水。
  6)塘坝泄水建筑物应根据蓄水塘坝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型式。可在坝体的一端设置溢流坝或溢流闸、涵,溢流坝或溢流闸、涵应布设在天然排水道一侧;也可在坝体以外的岸边或天然垭口处建造开敞式岸边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出口必须设置消力池。
  7)塘坝放水建筑物宜采用坝下涵管放水,一般由卧管或竖井、放水涵洞、出口及消能工组成。卧管或竖井通过消力池(井)与放水涵洞连接;放水涵洞位于坝下,与坝轴线基本垂直;涵洞出口宜砌筑翼墙与灌渠连接,并在出口处设置消力池。
  6.3.1.2 塘坝灌溉供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项目区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3 塘坝兴利库容调节计算方法宜采用典型年法进行年调节计算。兴利库容应满足整个项目区需水量及供水过程的要求为基本目标。
  6.3.1.4 塘坝的正常蓄水位,经水量调节平衡计算确定。当项目区需水量与水源来水量不平衡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适当改变项目区灌溉面积或塘坝兴利库容。
  6.3.1.5 塘坝死水位,应以满足自流引水灌溉要求为基本条件 ,同时,应核算死库容能否满足泥沙淤积条件下,塘坝预期使用年限的要求。
  6.3.1.6 塘坝防洪水位,应按塘坝的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工程级别及下游防洪安全要求确定。
  6.3.1.7 塘坝在水量平衡计算中,充分利用非灌溉期的来水量。
  6.3.2 拦河坝(闸)拦蓄工程
  6.3.2.1 小型拦河坝(闸)是有坝引水的重要建筑物,用于抬高水源水位以满足灌溉引水要求。其修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2 拦河坝(闸)应布置于河道较窄、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2.3 拦水坝(闸)一般由溢流坝段和非溢流坝段组成。若河面狭窄、河势较陡,可以将整个坝段建筑成溢流坝。
  6.3.2.4 拦水坝溢流坝段的坝顶高程应满足枯水期灌溉引水流量的要求,宽度必须满足泄洪要求。
  6.3.2.5 拦水坝非溢流坝段宜采用土石坝,溢流坝段宜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坝。其建设标准参照有关塘坝的挡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建设标准。
  6.3.2.6 拦水坝(闸)的建设应保证坝上游堤防安全,必要时应对上游堤岸进行防洪加固。
  6.3.2.7 拦水坝(闸)兴利库容调节计算方法宜采用典型年法进行年调节计算。拦水坝(闸)兴利库应满足整个项目区需水量为基本目标。
  6.3.2.8 拦水坝(闸)的正常蓄水位,经水量调节平衡计算确定。当项目区需水量与水源来水量不平衡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适当改变项目区灌溉面积或拦水坝(闸)兴利库容。
  6.3.2.9 拦水坝(闸)死水位,应以满足自流引水灌溉要求为基本条件 ,同时,应核算死库容能否满足泥沙淤积条件下,拦水坝(闸)预期使用年限的要求。
  6.3.2.10 拦水坝(闸)防洪水位,应按拦水坝的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工程级别及下游防洪安全要求确定。
  6.3.2.11 拦水坝(闸)在水量平衡计算中,应充分利用非灌溉期的来水。
  6.3.3 蓄水池工程
  6.3.3.1 蓄水池是指在山坡较低洼处或山顶上,通过开挖而建筑的小型蓄水建筑物,是丘陵山区喷灌、微灌等灌溉系统中的蓄水设施。其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坡面沟系拦蓄降雨,作为灌溉水源;或临时存储泵站提入的水,对灌溉系统的水量、水压进行调节。其修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2 蓄水池应根据地形条件进行整体规划,选择比拟灌地块高程高8m~10m的地方建池。
  6.3.3.3 池址必须避开填方或易塌陷地段,并距根系较发育的树木5m以外,两池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公路旁的蓄水池与公路的距离应符合公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6.3.3.4 蓄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灌溉水量的要求,同时不大于坡面可集蓄的最大水量。其面积及池深应满足蓄水量要求,同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取水要求。
  6.3.3.5 蓄水池的进水渠(管)上应设节制闸,并在适当位置布置排水道和沉淀过滤设施。
  6.3.3.6 蓄水池的边墙应高于蓄水池最高水位0.3m~0.5m,边墙宜采用重力式砌体结构。
  6.3.3.7 对于渗透性较强的地基上建筑的蓄水池,池底应作防渗处理,宜采用粘土、土工膜或混凝土防渗。
  6.3.4 农用井工程
  6.3.4.1 农用井建设应优先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一般应禁止开采,一般超采区应限制开采。
  6.3.4.2 井型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凿井机具、施工条件等,宜选用管井、大口井等。
  6.3.4.3 管井井径一般为300~550mm,大口井一般为方型或圆型,结构尺寸一般为(10~20m)&(20~30m)。
  6.3.4.4 平原浅层淡水区以水泥滤水管井为主。
  6.3.4.5 平原浅层咸水区主要采用套管水泥管井和咸淡水混浇井组。
  6.3.4.6 咸淡水混浇井组由1眼深井和1~3眼浅井联合,咸淡水混合水质矿化度应不大于2g/L。
  6.3.4.7 山地丘陵区含水层埋藏浅、透水性强、补源丰富或裂隙发育的地区,可选用大口井。
  6.3.4.8 井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水水力坡度较陡的地区,应沿等水位线交错布井;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缓的地区,应按梅花形或方格形布井。
  2)地下水水量较为丰富的地区,应集中布井;地下水水量较贫乏的地区,应分散布井。
  3)地面坡度较陡或起伏不平的地区,井位应布置在高处;地面坡度较平缓的地区,井位应居中布置。
  4)沿河地带,应平行河流布井;湖塘地带,应沿湖塘周边布井。
  5)井群布置应与灌排渠沟或管道系统、道路、林带、输电线路的布置相协调。
  6.3.4.9 管井结构包括井口、井壁管、过滤器和沉淀管,其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深度应根据需水量和拟开采含水层(组、段)的埋深、厚度、水质、富水性及其出水能力等因素确定,其深度必须在大气降水、引黄或引河水量可补给深度范围内。
  2)井孔直径除应能下入井壁管和滤水管外,还应满足围填滤料的要求。
  3)根据井深、水质、技术和经济条件等,管井井壁管应选用钢管、铸铁管、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混凝土管、无砂混凝土管等管材。各种管材的适宜深度应满足表6.3.4-1的规定。
  表6.3.4-1 管井井壁管材适宜深度表
  6.3.4.10 大口井适用于地下水埋藏浅、含水层渗透性强、有丰富补给水源的山前洪积扇、河漫滩及一级阶地、干枯河床和古河道地段。其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口井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当地建材等因素选定圆筒形、阶梯形和缩经形。
  2)井深应按含水层岩性、厚度、地下水埋深、水位变幅、设计出水量、施工条件、和造价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20m。
  3)大口井进水结构宜采用井底进水、井壁进水或井底井壁同时进水的结构型式。
  6.3.4.11 井用水泵应根据地下水位埋深和出水量选定。当机井动水位埋深在允许吸程范围内时,宜选用离心泵;机井动水位埋深大于8m时,应选用潜水电泵或长轴深井泵。动力机类型应根据当地能源条件合理选定。选配动力机功率时,电动机功率备用系数可采用1.1~1.3,柴油机可采用1.2~1.4。电动机配套的机井,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45%;柴油机配套的机井,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40%。
  6.3.4.12 新建机井应建设井房,井房位置应与机井位置相协调。井房建筑面积应小于9m2,室内净高2.5m左右为宜;屋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室内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厚度10cm。井房宜为砖混结构,且应便于机泵安装、线路布置、管理和维修。
  6.4 输水工程
  6.4.1 灌溉渠道
  6.4.1.1 灌溉渠道系统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不应越级设置灌溉渠道。农渠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末级固定灌溉渠道。
  6.4.1.2 灌溉渠道系统布置应符合项目区总体设计和灌溉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灌溉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
  2) 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3)渠线宜短而直,并应有利于机耕,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村庄。
  4)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规模,项目区内宜布置2~3级固定渠道。各级渠道宜相互垂直布置。
  5)对渠道沿线山洪应予以截导,防止进入灌溉渠道。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等安全设施。
  6.4.1.3 项目区布置3级固定渠道时,支渠宜采用续灌方式,斗渠、农渠宜采用轮灌方式;项目区布置2级固定渠道时,若斗渠直接从水源取水,应采用续灌方式,农渠可采用轮灌方式;若斗渠从项目区附近大中型项目区的渠道取水,应根据取水渠道的运行要求确定工作方式。
  6.4.1.4 续灌渠道应按设计流量、加大流量和最小流量进行水力计算。轮灌渠道可只按设计流量进行水力计算。
  6.4.1.5 土渠设计平均流速宜控制在0.6m/s~1.0m/s之间,最小不宜小于0.3m/s。清、浑水两用土渠的平均流速应按冲淤平衡渠道设计。寒冷地区冬、春季灌溉的渠道,设计平均流速不宜小于1.5m/s。
  6.4.1.6 灌溉渠道的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输水能力,边坡稳定和水流安全通畅。
  2)末级渠道与上级渠道的水面应平顺衔接。
  3)渠道放水口的水位应高出平整后田面进水端不少于10cm。
  4)渗漏损失量较小。
  5)占地较少,工程量较小。
  6)施工、运用和管理方便。
  7)土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渠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形断面。
  8)引洪淤灌或兼有引洪淤灌任务的渠道,其纵、横断面与浑水灌溉渠道相同。
  6.4.1.7 梯形断面水深小于或等于3m的挖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可按表6.4.1-1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确定;水深大于3m或地下水位较高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采用机械开挖或位于寒冷地区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可较表列数值或稳定分析计算成果适当加大;采用刚性衬砌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在满足衬砌前土质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表6.4.1-1 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
  6.4.1.8 填方渠道的渠堤填方高度小于或等于3m时,其内、外边坡最小边坡系数可按表6.4.1-2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3m时,其内、外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5m时,宜在其底部以上每隔5m设宽度不小于1.0m的戗道。
  表6.4.1-2 填方沟渠的最小边坡系数
  6.4.1.9 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以及水源短缺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渠道,均应进行渠道防渗衬砌处理。
  1)渠道防渗衬砌工程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土料、水泥土、砌石、膜料、混凝土等材料防渗衬砌。
  2)防渗渠道的地基应稳定。新建防渗渠道选线时,应尽量避开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地基,以及可溶性盐类、裂隙、溶洞、滑坡体和地下水位高的不良地段。
  3)防渗渠道断面形式可采用U型、梯形、弧形底梯形和矩形。
  4)渠道的防渗衬砌结构厚度可按表6.4.1-3确定,田间小型渠道可适当取小值。
  表6.4.1-3 渠道防渗衬砌结构的适宜厚度表
  5)梯形和复合形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可依表6.4.1-4和表6.4.1-5确定。
  6)在季节冻土标准冻深大于10cm地区,应考虑采取防冻胀措施。
  7)渠道防渗衬砌结构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其规格、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8)渠道防渗衬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也应符合现行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的规定。
  表6.4.1-4 刚性材料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表
  表6.4.1-5 土保护层膜料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表
  6.4.2 灌溉管道
  6.4.2.1 管道输水分高压管道输水与低压管道输水,高压管道输水灌溉适用于低山丘陵高扬程的旱作区域,扬程超过70米。低压管道输水适用于机井井灌区或小流量的引库自流灌溉的旱作区域。管道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井井灌区区宜在单井控制范围内布置独立的管道输水系统;渠项目区应根据作物布局、地形条件、地块形状等分区布置。
  2)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
  3)管道级数应根据系统灌溉面积(或流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当系统流量小于30m3/h时,可采用一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在30m3/h~60m3/h时,可采用干管输水、支管配水两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大于60m3/h,可采用两级或多级固定管道。对于渗透性强的沙质土地区,末级还应增设地面移动管。
  4)平原区各级管道应布置在各自控制区域中间,双向供水。低山丘陵区干管宜沿高地、平行于等高线布置。最末一级固定管道的走向应与作物种植方向一致,移动软管宜垂直于作物种植行。
  5)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各给水栓间距宜为50m~100m。在低山丘陵区梯田中,应在每个台地中设置给水栓。
  6)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3~5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
  7)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铺设在松软地基或有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地段的刚性管道,应对管基进行处理。
  8)固定管道和易损管材必须埋在冻土土层以下,且埋深不应小于60cm。
  6.4.2.2 高压输水管道压力较高区段,宜采用钢管,压力相对较低区段,宜采用硬质塑料管低压输水管道宜采用硬质塑料管,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其性能指标及检测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安装安装进、排气阀、水锤防护装置。
  6.4.2.3 应按经济流速设计管道。
  6.4.2.4 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输水要求。
  6.5 喷微灌工程
  6.5.1 水源紧缺或经济作物地区,应根据项目区水源、地形、土壤、作物和经济等条件,选用喷灌、微灌(包括微喷灌、滴灌)或其组合系统。
  6.5.2 喷灌系统选型、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应选择在经济条件较好、劳动力缺乏、灌水次数频繁的地区,以及地形起伏较大的项目区。
  2)半固定管道式和移动管道式喷灌系统,适用于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单井项目区、地面较为平坦的地区、冻土层较深的地区,以及大田粮食作物种植区。
  3)大、中型机组式喷灌系统适合在土地开阔连片、地势平坦的地区,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灌溉的对象为大田作物和牧草等。
  4)轻、小型机组式喷灌系统应选择在灌水次数较少或用于临时性抗旱灌溉、丘陵地区零散耕地的灌溉以及水源较为分散、无电源或供电保证率较低的地区。
  5)喷灌系统由水源、首部枢纽、管网及喷头组成。取水泵站应满足输水管路及喷头对压力和流量的要求,首部枢纽应设置水量和压力量测设备;应将水量、压力量测设备、安全保护和两侧控制设备等集中安装。喷灌管网一般应由干管和支管二级管道组成。
  6)喷灌面积必须集中连片,且不宜小于5hm2。
  7)喷灌系统管材应选择抗腐蚀强度较高的硬聚氯乙烯或聚丙烯管,也可选用镀锌钢管;对地面移动管道,则选择快速接头的薄壁铝管或镀锌管以及塑料管。
  6.5.3 微灌系统的管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灌系统宜用于灌溉瓜果、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干旱缺水地区亦可用于大田灌溉。
  2)微灌系统包括水源、首部枢纽、管网和灌水器。以蓄水池为水源时应考虑沉淀要求;从河道或渠道中取水时取水口处应设置拦污栅和集水池。微灌系统首部枢纽应将加压、过滤、施肥、安全保护和两侧控制设备等集中安装。微灌管网一般由干管、支管和毛管三级管道组成。项目区面积大的可增设分干管,面积小的也可只设支、毛管两级。
  3)微灌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含有泥沙、杂草种子、藻类及其他有可能堵塞管道和灌水器的物质。
  4)管道总长度尽可能短,少穿越其他障碍物。
  5)输配水管路沿地势较高位置布置,支管垂直于作物种植行,毛管顺作物种植行布置,管道的纵剖面应力求平顺。
  6)由集中排列的多条毛管组成的微灌小区,应设阀门控制。同一微灌小区内灌水器的平均流量应与各灌水器的设计流量基本一致,微灌均匀系数不应低于0.8。
  6.5.4 喷、微灌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和《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的规定。
  6.6 排水工程
  6.6.1 明沟排水
  6.6.1.1 明沟排水系统的设置应与灌溉渠系相对应,一般应按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设置固定沟道。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积较小,可适当减少排水沟道级数,一般宜设置2~3级固定排水明沟。
  6.6.1.2 排水沟占地宽度应由其横断面特征、控制范围、排水流量、边坡比等因素的计算结果,并结合当地对排水沟的实际需要确定。
  6.6.1.3 明沟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干、支沟应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2)排水明沟应结合灌溉渠系和田间道路进行布置,在地势平坦地区宜采用与灌溉渠道相同的双向排水形式;在倾斜平原地区宜采用与灌溉渠道相邻的单项排水形式。
  3)排水路线宜短而直,排水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如排水出口受承泄区或下一级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涵闸相机抢排或设泵站提排。
  4)排水明沟可与其它型式的田间排水设施结合布置。梯田排水沟宜结合坡面排洪沟、截流沟布置。
  5)水旱间作地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沟。
  6.6.1.4 排水沟设计流量和校核流量应根据排水面积、排水模数、产流与汇流历时以及对地下水位的控制要求等,按排水标准设计并经综合分析确定。
  6.6.1.5 排水沟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不少于0.2m。各级沟道应按分段流量设计断面。
  2)排水沟分段处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0.2m。
  3)土质排水沟横断面宜采用梯形,石质排水沟可采用矩形。对兼有防治土壤盐碱化作用的排水沟,应考虑冲洗盐碱排水流量进行断面校核,适当加大排水沟横断面。为保证排水沟开挖作业的要求,末级固定沟道底宽应不小于0.3m。
  4)正常运行时不应发生冲刷、淤积和边坡崩塌等情况。
  5)占地少,工程量小。施工、管理方便。
  6.6.1.6末级固定排水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当地机械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和自然条件经综合分析确定。在增设临时浅密明沟的情况下,末级固定排水沟间距可适当加大。
  2)用于排渍和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宜通过田间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表6.6.1-1确定。
  表6.6.1-1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
  3)排水沟边坡易滑塌地段,应根据沟坡土质、土体承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条件,采取工程措施或生物措施进行稳定性处理。
  6.6.1.7 土质排水沟边坡系数应根据开挖深度、沟槽土质及地下水位情况等,经稳定分析计算后确定。开挖深度不超过5m、水深不超过3m的沟道,最小边坡系数按照表6.6.1-2的规定确定。淤泥、流沙地段的排水沟边坡系数应适当加大。
  表6.6.1-2 土质排水沟最小边坡系数
  6.6.2 暗管排水
  6.6.2.1 暗管排水系统的分级与管道类型、规格等因素有关,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地形、土质、管材和敷设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管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2.2 暗管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水管(田间末级排水暗管)应有足够的吸聚地下水能力,其管线平面布置宜相互平行,与地下水流动方向的夹角应不小于40&。
  2)集水管(或明沟)宜顺地面坡向布置,与吸水管管线夹角应不小于30&,且集排通畅。
  3)各级排水暗管的首端与相应上一级灌溉渠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吸水管长度超过200m或集水管长度超过300m时宜设检查井。检查井间距不宜小于50m,井径不宜小于80cm。明式检查井顶部应加盖保护,暗式检查井顶部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0cm。
  5)水稻区和水旱轮作区的吸水管或集水管(或明沟)出口处,宜设置排水控制口门。吸水管出口可逐条设置,也可按田块多条集中设置。
  6)暗管排水进入明沟处应采取防冲措施。
  7)暗管排水系统的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排水出口受承泄区或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置涵闸相机抢排或设泵站提排。
  8)暗管可与浅密明沟结合布置,构成复合式排水网络。
  6.6.2.3 排水暗管埋深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水管埋深应采用允许排水历时内要求达到的地下水位埋深与剩余水头之和,剩余水头值可取0.2m左右。季节性冻土区,还应满足防止管道冻裂的要求。
  2)吸水管间距宜通过田间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表6.6.2-1确定。
  表6.6.2-1 吸水管埋深和间距表
  3)集水管埋深应低于集水管与吸水管连接处的吸水管埋深10cm~20cm,间距应根据灌溉排水系统平面布置的要求确定。
  6.6.3 承泄区
  承泄区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沟向承泄区排水应有良好的出流条件。
  2)应有足够的承泄能力或滞涝容积。
  3)应有稳定的河槽和安全堤防。
  6.7 渠系建筑物工程
  6.7.1 灌排渠系建筑物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和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宜采用联合建筑的形式。
  6.7.2 灌排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水闸、涵洞、农桥、渡槽、倒虹吸、跌水、陡坡及量水设施等。
  6.7.3 灌排渠系上的水闸按其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可分为节制闸、分水闸、泄水闸、退水闸和排水闸等类型。水闸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临近分水闸或泄水闸的渠道下游,可根据需要设节制闸。
  2)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应设分水闸。
  3)在渠道流经的重要城镇、工矿区或重要建筑物的上游,在傍山渠道有排泄坡水任务的地段,以及当干渠上泄水区段超过一定长度时,均应设泄水闸。
  4)在干、支渠末端应设退水闸。
  5)在排水沟出口段应设排水闸。
  6.7.4 水闸修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制闸闸室宜采用开敞式,闸底槛槛顶宜与渠底齐平或稍高于渠底,闸孔过水断面积宜与渠道过水断面积相适应。
  2)单股分水闸的分水角宜取60&~90&,双股分水闸的分水角宜对称相等,多股分水闸的分水角可因地制宜确定;闸室结构可采用开敞式或封闭式;闸底槛槛顶宜与上级渠道底齐平或稍高于上级渠底,多泥沙渠道上应高于上级渠底;闸室进口不应凸入上级渠道。
  3)泄水闸的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的夹角宜取60&~90&,闸室结构可采用开敞式或封闭式;附近设节制闸的闸底槛槛顶宜与渠底齐平,多泥沙渠道上闸前一段渠底可适当降低;附近不设节制闸的,闸底槛槛顶宜低于渠底,闸前一段渠底可降低成跌塘。
  4)退(排)水闸的中心线宜与渠道(排水沟)中心线重合,闸室结构宜采用开敞式,闸底槛槛顶宜与渠道(排水沟)底齐平或稍低于渠道(排水沟)底,闸孔过水断面积宜与渠道(排水沟)过水断面积相适应。
  5)节制闸、分水闸、泄水闸、退(排)水闸的下游均应设消能防冲设施。
  6.7.5渠道跨越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他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渡槽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衔接。
  2)渡槽进、出口应设渐变段。
  3)渡槽槽身横断面宜采用矩形或U形。梁式渡槽满槽时槽内水深与水面宽度的比值:矩形断面可取用0.6~0.8;U形断面可取用0.7~0.9;拱形渡槽可适当减小。槽身过水断面的平均流速应控制在1.0m/s~2.0m/s之间。
  4)渡槽槽身与上下游渠道连接处,梁式渡槽各节之间和拱式渡槽各跨槽墩顶部,均应设伸缩缝。伸缩缝内应设防渗止水。
  5)渡槽的支承结构可根据地形、地质、跨度、高度、当地材料和施工条件等,选用墩式、排架式或拱式。
  6)渡槽跨越通航河道、公路和铁路时,槽下净空应满足通航和交通的要求。
  6.7.6 渠道跨越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他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倒虹吸。倒虹吸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倒虹吸宜设在地形较缓处,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2)倒虹吸主线应为直线,并应与河流、渠沟、道路中心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衔接。
  3)倒虹吸进、出口应设渐变段。
  4)倒虹吸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穿越河流、渠沟、道路的具体情况等选用地埋式或桥式。
  5)倒虹吸的断面宜选用圆形,流量大、水头低时可采用矩形。
  6)倒虹吸断面平均流速应根据上、下游允许水头损失,水流含沙量,及防止管内淤积等因素确定,应控制在1.5m/s~2.5m/s之间。
  7)倒虹吸可根据流量、水头、建筑材料及施工条件,选用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等
  8)倒虹吸进口段应设闸门或拦污、排沙设施。
  6.7.7灌排渠沟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时,可在渠(沟)下或路下设置涵洞。涵洞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涵洞轴线宜短而直,并宜与沟溪、道路中心线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衔接。出口流速过大时,应有消能防冲设施。
  2)涵洞横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明流涵洞或交通涵洞的横断面宜采用拱形。
  3)涵洞可根据水头、建筑材料及施工条件等,选用钢筋混凝土管涵,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矩形涵、箱涵或混凝土、砌石拱涵。
  4)涵洞顶部填土厚度不应小于1m,上部为衬砌渠道时不应小于0.5m。
  5)涵洞有控制灌排水位或挡御外水要求时,应在进口或出口设置闸门。
  6)交通涵洞的跨径和净空高度应满足农用机械通行的要求。灌溉涵洞在不淤塞的情况下,跨径可小于0.75m,但以不小于0.5m为宜。
  6.7.8 农桥应与节制闸、涵洞、渡槽等建筑物结合布置。农桥修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农桥结构一般选用梁式桥。桥梁基础的类型,应根据水文、地质、地形、上部结构、荷载、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合理选用,其建设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农桥的载重能力不超过表6.7.8-1的规定:
  表6.7.8-1 农桥的载重能力表
  3)农桥应与所连接道路的路基同宽。一级农用桥桥面总宽度宜取6.0m~7.0m;二级农用桥桥面总宽度宜取3.5m~4.5m;三级农用桥桥面总宽度宜取1.5m~2.5m。
  4)灌溉渠道的农桥,其跨径应选用接近渠道过水面断面的平均宽度。
  5)农桥应与所连接道路的路基同宽,必要时可在农桥上设置栏杆。
  6)农桥桥下净空应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
  7)农桥应设置安全限载标志。
  6.7.9 渠道(排水沟)经过陡峻的地段时,可设置跌水或陡坡。跌水和陡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跌水或陡坡的型式应根据跌差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跌差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跌差大于5m时,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不经济时,可采用多级跌水或多级陡坡。
  2)跌口前应设置与上游渠道(排水沟)连接的收缩段或扩散段,收缩段或扩散段底部边线与渠道(排水沟)中心线夹角不应大于45&。
  3)跌口可采用矩形、梯形或台堰形。渠道流量变化很小或必须设闸门控制时,可采用矩形跌口,清水渠道上也可采用台堰形跌口,渠道流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梯形跌口。
  4)陡坡宜采用等底宽式。受地质和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陡槽末端底部扩散或收缩的变底宽式。
  6.7.10 在灌排渠系需要量测和调节灌排水量的地方,应合理布置量水设施。
  1)灌溉渠道的引水、分水、泄水、退水处和排水沟出口处,根据量水需要,布置量水设施,量水设施布置宜与灌排建筑物相结合。
  2)末级渠系的量水设施应布置在渠道进口处。
  3)根据渠道流量、比降等不同情况,选用相应的量水设施。
  6.8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6.8.1 泵站工程分为灌溉泵站、排水泵站和灌排结合泵站三类,应根据灌排水要求合理安排泵站布局,适当选择泵站站址。
  6.8.2 泵站选用的主泵应满足设计扬程和设计流量的要求;在加权平均扬程下,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在最大扬程和最小扬程下,水泵应安全稳定运行,不产生动力机过载。
  6.8.3 泵站选用的动力机与主泵应配套合理。动力机功率备用系数,电动机可采用1.05~1.3,柴油机可采用1.15~1.5。
  6.8.4 灌溉泵站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其选址和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源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防洪、防冲、防淤和防污要求。从渠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宜在渠道取水口下游设节制闸。
  2)从多泥沙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应采取防沙、沉沙、排沙和抗磨蚀等措施。
  3)直接从水库取水的灌溉泵站,其选址、布置应根据项目区与水库的相对位置和水位变化情况,选择在岸坡稳定、靠近项目区、取水方便、少受泥沙淤积影响的地段。
  4)高扬程提水灌溉应根据项目区地形、分区、提蓄结合等因素确定一级或多级设站。多级设站时,可结合行政区划与管理要求,按整个提水灌溉工程动力机装机功率最小原则确定各级站址。
  5)灌溉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灌水率、灌溉面积、渠系水利用系数及项目区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6)灌溉泵站扬程,应按泵站进、出水池水位差,并计入水力损失确定,确定的扬程应满足泵站设计流量要求。
  7)灌溉泵站应参照《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规定,进行泵房、机电设备、进出水管系统等的配套建设。
  6.8.5 排水泵站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泵站选址应选择在排水区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涝水,且靠近承泄区的地段。
  2)应根据自排与提排、排除涝水与降低地下水位、排水与灌溉相结合,以及现有和规划兴建灌排渠系的要求,因地制宜选用集中或分散、一级或多级排水的方式,安排布置排水泵站。
  3)在具有部分自排条件的地点建设排水泵站,泵站宜与排水闸合建;当建站地点已建有排水闸时,排水泵站宜与排水闸合建。
  4)排水泵站出水口不宜选在迎溜、岸崩或淤积严重的河(渠)段。
  5)排水泵站宜采用正向进水和正向出水的方式。
  6.8.6 灌排结合泵站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有利于外水内引和内水外排,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并兼顾灌排渠系合理布置等要求,经综合比选确定站址。
  2)总体布置应紧凑合理,配套涵闸的过流能力必须与泵站抽水能力相适应。
  3)当水位变化幅度不大或扬程较低时,灌排结合泵站可采用双向流道的泵房布置形式;当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扬程较高时,可采用单向流道的泵房布置形式。另建配套涵洞时,配套涵洞与泵站之间应有适当距离,其过流能力应与泵站机组抽水能力相适应。
  6.8.7 泵房布置应根据站址的地质条件、机电设备的型号、进出水口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以及泵房施工、机组安装、检修和管理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6.8.8 泵站进出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引渠、进水池、进出水流道、出水管道、出水池及压力箱等,其布置与选型应根据泵房位置、泵型,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6.8.9泵站供电系统应以泵站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状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电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
  6.8.10 根据电力灌排泵站或机井、喷灌的装机容量确定电动机额定电压、单机容量及台数。200kW以下的电动机额定电压一般采用380V,200kW以上的电动机额定电压一般采用6kV。根据电力灌排泵站安装的电动机额定电压、单机容量、台数及电网情况确定电气工程主接线。
  6.8.11 泵站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项目区内输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电力线路或地埋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为380V、6kV或10kV。
  6.8.11.1 架空电力线路
  6.8.11.1.1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可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地线可采用镀锌铜绞线。
  6.8.11.1.2 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尽量短而直,减少转角。
  2)尽量避免同公路、铁路、河道、房屋、林带以及电力线、通讯线路等的交叉跨越,当不可避免时,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面和跨越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3)线路架设和维护要方便,避免线路穿越沟谷、沼泽等通行困难地带。
  4)电杆的位置不应设置在易被车辆碰撞、易受水流冲刷和易受水淹的地方。
  6.8.11.1.3 架空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6KV、10KV的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为6.5m,3KV以下为6m。
  2)6KV、10KV架空电线不应跨越顶部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也应尽量不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为3m,3KV为2.5m。
  3)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6KV、10KV为1.5m,3KV以下为1.0m。
  4)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路旁树木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最小垂直距离6KV、10KV为1.5m,3KV以下为1.0m;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6KV、10KV为2.0m,3KV以下为1.0m。
  6.8.11.2 地埋电力线路
  6.8.11.2.1 一般要求
  1)鼠类活动频繁、土壤中含有腐蚀塑料的物质、岩石或碎石地区,不宜敷设地埋线。
  2)地埋线的敷设路径和电线的计算负荷,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通盘考虑,一般不应少于5年。
  6.8.11.2.2 地埋线
  1)地埋线的型号选择,宜采用耐寒护套或聚乙烯护套型,严禁用无护套的普通塑料绝缘电线代替。
  2)地埋线的截面不应小于4mm2。
  3)地埋线的接续宜采用压接。接头处的绝缘和护套的恢复,可用自粘性塑料绝缘带缠绕包扎或用热收缩管的办法。当采用缠绕包扎时,一般至少缠绕5层作绝缘恢复,再缠5层作为护套。包扎长度应在接头两端各伸延100mm,缠绕时严防灰尘、水分混入,严禁用黑胶布包扎接头。
  5)地埋线的接续也可引出地面用接线箱连接。
  6.8.11.2.3 敷设
  1)地埋线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其深度不宜小于0.8m。
  2)地埋线一般应水平敷设,线间距离为50mm~100mm,电线至沟边距离不应小于50mm。
  3)地埋线的沟底应平坦坚实,无石块和坚硬杂物,并铺设一层100mm~200mm厚的松软细土或细砂,当地形高度变化时应作平缓斜坡。线路转向时,拐弯半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
  4)地埋线施放前,必须浸水24h后,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其稳定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环境温度低于0℃或雨、雪天,不宜敷设地埋线。
  6)放线时,应作外表检查:
  a)绝缘护套不得有机械损伤、砂眼、汽泡、鼓肚、漏芯、粗细不匀等现象。
  b)芯线不偏心、无硬弯、无断股;
  c)无腐蚀霉变现象。
  7)放线时应将地埋线托起,严禁在地面上拖拉。谨防打卷、扭折和其他机械损伤。
  8)地埋线在沟内应水平面蛇形敷设,遇有接头、接线箱、转弯处、穿管处,应留有余度伸缩弯的半径不应小于地埋线外径的15倍,沟内各相接头应错开。
  6.8.11.2.4 接线箱
  1)地埋线路的分支、接户、终端及引出地面的接线处,应装设地面接线箱,其位置应选择在便于维护管理、不易碰撞的地方。
  2)接线箱内应采用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的产品。
  3)接线箱应牢固安装在基础上,箱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m。
  6.8.11.2.5 填埋
  1)回填土前应核对相序,做好路径、接头与地下设施交叉的标志和保护。
  2)回填土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回填土应从放线端开始,逐步向终端推移,不应多处同时进行。
  b)电线周围应填细土或细砂,覆土200mm后,可放水让其自然下沉或用人排步踩平,禁用机械夯实。
  c)用2500V兆欧表复测绝缘电阻,并与埋设前所测电阻相比,若阻值明显下降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d)当复测绝缘电阻无明显下降时,才可全面回填土,回填土时禁用大块泥土投击,回填土应高出地面200mm。
  6.8.12 电气工程主接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气工程主接线应满足电动机启动要求。
  2)灌排泵站(机井)、喷微灌在短时停电对灌排影响不大时,可采用一回路电源进线,一台主变压器,单母线接线。
  3)短时停电对灌排影响较大,且主接线的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可寻找备用电源,采用二回路进线,母线分段等方式。
  4)尽可能与成套设备标准方案相符合,灌排泵站专用变电站的电压多为35/6KV、35/0.4KV、10/0.4KV。变压器一般为露天布置,电动机配电装置放在机房内。
  6.8.13 根据额定电流、内部电器设备及安装要求,确定低压配电屏、动力照明配电箱和高压开关箱型号。
  6.8.14 室内配电装置尺寸,应依据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操作元件型式、载流部分两侧是否有廊道等因素确定。
  7 田间道路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田间道路级别划分与功能
  田间道路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田间道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分为一级田间道和二级田间道。
  1)一级田间道:连接村庄与村庄、村庄与公路、村庄与田块的道路,是村庄对外联系的通道,具有乡村交通运输功能。
  2)二级田间道:连接生产路与一级田间道的道路,为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农产品的运输及为机器加油、加水等生产过程服务。
  3)生产路:连接田块与田块、田块与田间道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的道路。
  7.1.2 田间道路建设类型
  田间道路建设分为新建田间道路和整修田间道路两种类型。
  1)新建田间道路是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新修田间道和生产路。
  2)整修田间道路是在现有田间道路的基础上,进行路基平整、垫高,路面铺筑,开挖路边排水沟,提高道路标准和通行能力。
  7.1.3 田间道路布置基本原则
  1)田间道路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适应,尤其要与项目区土地利用规划远景发展目标相一致。
  2)田间道路要充分利用项目区内地形地貌条件,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布置,从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有利于机械化耕作、节省道路占地、不损坏环境和重要建筑及文物等方面综合考虑,改善项目区内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
  3)田间道路两侧绿化应满足农田林网建设的要求。
  4)各级道路要做好衔接,统一协调规划,使各级田间道路形成系统网络。
  5)田间道宜沿斗渠(沟)一侧布置,其高度应参照斗渠(沟)的渠(沟)顶高度而定;生产路应根据田块布置情况,沿农渠(沟)一侧布置,其高度应参照农渠(沟)的渠顶高度而定。
  6)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错车点和末端调头点。
  7.1.4 田间道路建设技术标准
  田间道路一般由路基、路面、路肩、桥梁、涵洞和沿线设施等部分组成,一级田间道工程等级标准为单车道国家四级公路的标准,二级田间道和生产路不属于等级公路,等级标准一般低于国家四级公路。田间道的路网密度应不超过3.0 km/km2,生产路的应不超过8.0 km/km2。
  7.2 田间道
  7.2.1 路基
  1)路基应达到一定高程以保证行车安全和畅通,对存在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因素的地区,应重视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的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路基病害,田间道路基标高应高出田面高程0.50m以上。
  2)路基宽度为路面宽度和两侧路肩宽度之和,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因挖深、填高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3)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一般为十年一遇,特殊地区按具体情况确定。
  4)路基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填筑,优先选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土,尽量就地取材以节省成本,填筑厚度宜为0.20m~0.40m。
  5)路基施工应采用压实机具,采取分层填筑、压实,压实度必须达到90%以上。
  7.2.2 路面
  1)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
  2)路面结构层一般由面层和基层组成,具体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3)路面宽度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路面平整度不大于3cm。
  7.2.3 路肩
  路肩宜采用素土夯实,边坡比宜为1:1.5~1:1,有条件时可采用干砌块石砼砂浆抹面压顶、条石或预制混凝土块作路肩。
  7.2.4 道路纵坡
  最大纵坡宜取6%~8%,最小纵坡以满足雨雪水排除要求为准,一般宜取0.3%~0.4%,多雨地区宜取0.4%~0.5%。
  7.2.5 路拱
  路拱宜取0.1%~0.2%。
  7.2.6 弯道半径
  田间道的弯道半径在平原区应不小于20m,在山丘区应不小于15m。当弯道半径小于150m时,在弯道内侧加宽,并设加宽缓和段。
  7.2.7 沿线设施
  田间道的沿线设施主要指简单的安全设施,可视当地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或不设置,主要包括标志(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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