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大额存单特点存钱二十万以下存单为什么变成粉红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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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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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1 发布在
&&&&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痛斥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原贴著作:&& 首发于《西联社区论坛》
&& 5年前的今天,日雨夜8时许,工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特派其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人曾XX先生,驾着与其手机1367XXX7209尾号相同的、车牌为沪A?E7209的黑色宝马,找到了笔者的家里并打开黑色公文包送上现金1500元,相当于家人当年办理定期存款时,因未填“转存期”而受损税后利息300余元的5倍之多。尽管其让双方在来人随带仅此一份事先打印好的《签收单》上签名留存为据,该单虽写道因此事市银监局8月8日给笔者的信访回复认定工行并无不当,其送钱上门仅是为答谢笔者对工行的关注和支持,且聘请笔者为其网点柜面义务监督员;但这钱明明是3天前该行来电相约,笔者与老伴一起赴其下属淞南支行双方面议解决办法时,为终止临近诉讼时效仅剩最后2个月的维权行动,笔者所提出的几个包括受损利息赔偿费、投诉质疑电话费、走访行局交通费、信访纸笺邮资费、材料留底复印费、拨号上网资讯资、精体脑力补偿费等各项具体金额要求后,其派员当即接受并主动开价承诺将1500元送款上门。就此永无天日难以曝光的《签收单》而言,当初笔者是本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谅解和宽容,顾全了堂堂中国工商银行的脸面和尊严;故未计较其如此不道义伎俩和单方面措词。&&&&定期存单未填“转存期_”的陷阱,加之以填单背面所印的“客户须知”所称,“请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服务”的霸道,定期存款到期则不能“自动转存”而遭利息受损的现象,是在2004年10月央行多年不升利率后首次调高存款利息时,被工行广大储户在询问自动转存利息调整时所惊悉、所激愤的。原本工行一直是默认自动转存,无需储户作任何相关填写或申请。就上海而言据其后来解释是,从日起计算机系统升级后,为更好服务客户所使然,并曾为此登报《公告》工行变更自动转存方式,以示尽到广而告知的义务。此后工行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先后全面推行“转存期”的陷阱和“视同不需要”的霸道。2004年末起,网络上披露、痛斥和愤恨工行此举的各种信息,逐渐增多、漫延和铺开。该行以微薄的活期利息,支付自动转存后本应复利计息的多年定期利息。由此而利息受损的众多弱势储户苦不堪言,面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首的霸气和权势,普通百姓的维权则更加艰难!&&&&从日询问工行时,惊悉家人原日3万元1年定期存款,因所谓当初未填“转存期”到期不能自动转存而变成活期付息;到工行宝山支行先谩横、奚落和讽言,后道歉、面议和答谢,送上近5倍的税后受损利息。笔者以亲属代理人出面,前前后后经历22个月的维权筹划、学法搜证、万言投诉、严词信访和据理面辩。从工行网点、区支行和市分行,到市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和国家信访局;从电话投诉、写信上访和亲临行局,到查找报纸、搜寻网页和翻遍图书馆资料库;从为能上网络搜索相关信息资料而学电脑、学上网,到为寻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制度、金融理念、律师知识而跑遍书城、申办图书借阅证。没有边诉访、边学法的坚持不懈努力,没有边维权、边搜证的契而不舍执着;断定是无果而终,无疑将维权落空。&&&&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确是一个对银行利息受损从仅感气愤而不懂如何深入维权,到自知应当学透相关法律和更需讲究维权艺术的学习提高过程。也是一个对储蓄定期存款的到期转存问题从无知到了解、从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的认知深化过程。否则,又如何能就此围绕所谓未填“转存期”则“视同不需要”而大做并做好、做透文章,投诉、上访市工行、市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的信件,就分别长达30、10和20页,充分展示据理力争和引法雄辩的维权势态。又怎能应约面对市银监局4位相关公务人员历经150分钟的双方辩论,却未被其压倒反而法理在握。又岂可会有针对破析“转存期”和批驳“视同不需要”之陷阱与霸道,而网上搜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央行规章、言论近40余条款,以及工商银行自身的规范性文件、网上公示和登报奇文等近20来篇网页证据。更让银监机关信访部门对笔者与其理论时的思维和辩词,颇感纠结和不解;居然也会当面询问笔者是干什么工作的?且在被告知是退休在家时,竟还追问退休前从事何工作?&&&&只要在百度搜索中填入“转存期”或“约转存期”的关键词,就能有无数工行储户由此而遭利息受损的媒体报道和信息披露,铺天盖地显示在网页上。不仅工行的2001版《储蓄存款凭证》有如此陷阱和霸道,就连约在2004年前后更新推出的718版和上海市工行存款版《个人业务凭证(普通)》,虽有所改进和突破,废除了“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另立了“□到期转存,约转存期_月;□到期不转存”的全新“客户备注”栏目,但却也玩起了新的花招和迷惑。只要客户都未画“√”选填,其依然可以其凭证下端夹杂的一段“客户备注内容不作为凭证要素,…以客户签名确认的银行打印内容为准”的极不显眼的7号小字文句,将储户今后利息受损的维权彻底毁灭。虽说是,工行总行网页的“工行快讯”证实,其天津分行自2005年4月起变更自动转存方式,实施客户在该新凭证中,如选择到期转存,则按所填“约转存期”实行约定转存;如不选择转存,则按原“存期”到期自动转存。可是,工行如此的“一行两证”和“一行两制”,竟同时并举;甚至上海同城同行,新、老凭证共存多年,混乱不堪。但无论新、老凭证的利息受损纠纷,全是以定期存单或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约转存期”栏目内,所打印的“000”为特征来尽其所谓告知义务。网络和报刊上前前后后所报道与披露的众多此类纠纷,大多投诉无门、维权无望。即使法院受理了此案,也无疑是储户以败诉而告终。最突出、最典型的案例是:月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市民王先生状告工商银行的利息受损索赔案一、二审均败诉。王在日存于工商银行的2笔各20万元2年《定期一本通》存款,因未填“转存期”,日支取时受损利息1.44万元,一审起诉聘请律师费1000元,二级法院均据被告工行“视同不需要”的抗辩为由,而原告代理律师又不尽职尽力,让原告含恨而终审败诉。可谓是官官相护,弱势无助,谈何公正和公道。&&&&其实,笔者在与工行“私了”后,也曾为此及时电询上海《新闻晨报》和投稿广州《南方周末》,以期媒体能爆光和工行能反思。但都被告知如此私了无凭无据,媒体确实爱莫能助。故而,笔者2006年底和2008年初又奋起疾书17、18和22页信函分别挂号邮寄,再访市银监局并转中国银监会、市工行和信访北京工行总行,要求能以此“私了”为契机和突破,进而完善业务和反思教益,并望能一视同仁地维护其他受损储户的合法权益。谁知,在上述北京储户败诉的背景下,宝山支行接其市分行信访转函后,月间曾先生先来电辱言,后又白纸黑字来函质斥笔者。该行让曾先生出面在既未盖公章、又不签名的打印信函中,认定笔者此举是“出尔反尔”、“错误认识”、“固执行为”、“不可自拔”、“反反复复”,已经对“包括银监局和工行”到了“影响工作”的地步。对此信访“无需再书面回复”;因为“定论已经非常明确”,“依据已经非常充分”。且“这1500元的定位是非常慎重的”,“更多的是考虑你的心情和付出”。甚至工行“已经仁至义尽了”。除其电话中强言要“推倒重来”、“退还钱款”,追问“何时上门取钱”等,且特别来信强调“如存款人认为原处理方案不合理或不妥当,待胡先生退回相关调解费用,工行承诺可以撤消原处理方案,由存款人或委托诉讼,由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和问题。”并限期“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不再受理类似信访”;且将此信“抄送市分行办公室备案”。只可惜,笔者一则电告其必须由工行出具介绍信到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出面双方处理此事;二则特函市银监局,提请假座该局并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见证公开和处理此事,该行便从此对电询“何时上门取钱”的后悔之叹,变得哑口无言、销声匿迹了。&&&&然而,尽管宝山支行当初派其曾先生与笔者面议解决办法和雨夜送钱上门时,每回都口口声声表示“从此不分谁是谁非,双方恩恩怨怨一笔勾消”;但并非笔者不善解人意,而确是工行欺软怕硬,不善待储户,不一视同仁。也许,当初市银监局信访办那位女负责人一语中的。她在那次双方辩论与沟通中称,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自动转存无具体规定,也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一切只能有工行总行才对此疑问有最终解释权;并认为只要笔者起诉打赢官司,银监局就会以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同样会在对工行的投诉和信访中,维护其他受损储户的合法权益。这番话也许是此后银监机关与工行人员当时幕后沟通的焦点,也可能当时成了市工行的一时顾忌和力避起诉之缘由。在笔者又以信函追逼该局和市分行,能将各自口头答复以书面文字写下“只有工行总行才有对此疑问的最终解释权”,供笔者以此为证进而上访和起诉维权。更促使了宝山支行立马主动来电道歉并约次日派员登门面议解决办法。当然,过后工行总行对笔者的长信质疑和谏言,视同石沉大海,自当别论。但其毕竟在变更网页公示和撤换暇疵凭证上,也由此下了一番功夫。&&&&日和日,为取证工行的过错,在其下属长江支行网点先后存入人民币50元和港币60元正,各为3个月定期储蓄存单和1个月《定期一本通》存折。因受其派员审定填单,经争议才无奈通过了笔者在其老凭证“其他_”和“转存期_” 栏内分别填有“自动转存”和“仅不选择约定转存”的字样。日和日分别支取时,由于工行未能对该两笔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则损失税后利息人民币0.51 元和港币0.51 元;工行由此相应少代扣代缴利息税款人民币0.13元和港币0.02元。经投诉、信访,银监局转至市工行,又回到宝山支行回复。其要么直言不讳工行已无自动转存业务,而只有约定转存;要么错位认定工行自日起,执行储户应填写约转期限的自动转存办法。如此信口雌黄,自当无果而终。&&&&2009年“3?15”,笔者就上述“1元钱”官司状告宝山支行,向宝山法院递呈20页起诉状。因属小标的额诉讼,而被该院导案处拒不接状。向其法院网上信访多次,均以“信访材料收到,请稍候”而搪塞推却,被无期拖延、毫无答复。后又多次申请网上立案,被或以“其它”、或以“待审查”而敷衍了事。在质疑其明文规定应在5个工作内答复受理与否时,其无奈以“小标的额案件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请自行与银行联系”作为回复。近前为延续诉讼时效,又申请网上立案,竟获一次性爽快回复:“小标的额案件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请与工行宝山支行进行协商或向市银监部门反映 ”。至于,当初亲临该院信访部门反映导案处不接状时,接待人员以“文革”式极左论调训责笔者;以及该院书面小告示指导起诉人赴工商局白费40元查询打印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后,却不接状、不受理、不发文;甚至笔者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要素及宝山法院《合同案件起诉要求》,却变相被拒起诉维权…在此就不多费笔墨了。如今,笔者的设想和打算是:按法院网上立案的近前回复为据,提请银监部门出面调解解决,并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如不能如愿,则期待《民事诉讼法》不久将公布修订稿,小标的额案件将明文规定,或案前司法调解,或简易程序一审结案。以期能最终司法定论,让弱势储户讨还公道、扬眉吐气。&&&&对此原创《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笔者万分感谢贵网论坛提供方便和道义支持,让笔者该帖能有此网络平台发表和曝光问世。笔者也将在其他网站中,适时转贴该帖,以期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更企盼能给予弱势储户的依法维权以支持和公道。在认为必要之时,笔者将可能向社会公布以往所搜索到的工行在此自动转存问题上的所有不利证据。也将适时另行发表原创之帖:《我为北京储户告工商银行案终审败诉鸣冤申辩》。因为这一利息受损,广泛涉及上海和全国众多工商银行储户,此案本就是一起公益案件,相信法律专家和广大民众对此是是非非、恩恩怨怨自有公论。&&&&&&&&【系列帖附录】&&&&发表日期:我与工商银行霸道存单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痛斥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发表日期:首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工行的冷漠太蛮横和维权的艰难更无奈&&&&发表日期:再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约转存期000的告知和存款填单的演变&&&&发表日期:三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工行自动转存业务的一行两证一行两制&&&&发表日期:四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自动转存的内涵外延和通常惯例被异化&&&&发表日期:五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无疑是工行此举克星&&&&发表日期:六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从工行的相关文件和官网公示看其毁约&&&&发表日期:七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看工行改名换题登报奇文如何自圆其说&&&&发表日期:八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是答谢和调解还是私了甚至已仁至义尽&&&&发表日期:九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为北京储户状告工行遭终审败诉而申辩&& &&发表日期:十评工商银行转存期和视同不需要的陷阱与霸道 ─我的一元钱官司依法应立案据理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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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银监机关信访部门对笔者与其理论时的思维和辩词,颇感纠结和不解;居然也会当面询问笔者是干什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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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工行被指存单变保单 储户抱团维权仅获本金
  明明是去银行存款,可到头来却“存”成了保险。兰州市最近接连出现数起“存款变保单”事件。相关手续上明明有储户的签字,可储户却坚称自己被骗。储户频繁“被保险”这中间到底有什么隐情?
  存款频频“被保险”上当者多是老年人
  “我们被银行骗了。”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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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席少华拿着一份写有“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字样的复印件向记者诉苦。
  席少华说,日,她拿着1万元钱到甘肃省分行皋兰路支行存款,柜台里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有一种存储方式利息高,问她存不存。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席少华便爽快答应了。柜台里的工作人员对着电脑一阵忙活后,递出一张单子说:“你在这儿签个字”。由于急着赶飞机,席少华签完字拿着银行给的几张纸,急匆匆地回家放好,便直奔机场。
  日,席少华急需用钱,找出当时银行给的“存单”,细看之下发现不对劲,去银行被告知当时买的是保险,钱已划到保险公司,十年后才能取,并且五年内每年都要交1万元。
  在席少华与银行工作人员争论时,又有四个“被保险”储户到银行来投诉,其中三个为60岁以上老年人。五个人随即组成“投诉团”,经过一番投诉,虽然最终拿到了保险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全额退款,但利息及相关损失没有赔偿。
  “我已经明确说是存钱,再说我有糖尿病,不符合保险条件,他们问都没问。”64岁的“被保险”人罗启旺说。罗启旺介绍,去年4月份,到工商银行甘肃分行皋兰路支行存款,被告知有个产品利息高,不明就里,稀里糊涂地就“被保险”了。
  在席少华出具的这张布满密密麻麻表格的单子上,记者看到,除有关公章、席少华填写的本人信息及签字外,只有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和缴费期限,其他保险必备的投保事项、险种介绍、收益、合同细则等一概没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被保险”早已不是新鲜事。据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2010年共收到“银行、保险”类投诉3775件,其中银保产品的销售误导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也表示“最近关于保险的投诉量增大”,但增加多少,没有给出具体数字。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金质说。
  甘肃西域方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表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销售产品,违背了储户真实意愿,这种交易或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应承担相应损失。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然而记者多方联系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直到发稿时,仍没有得到该行对此事的具体回应。记者随后又联系工行皋兰路支行,工作人员说行长“在外地学习”,情况他们也“不清楚”。
  银行缘何“热心”卖保险
  银行,作为一个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为什么却因为卖保险在“信用”上频频遭人质疑?
  记者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了解到,2010年甘肃省银行代理的保险总额达3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保险公司给银行支付中间费用。席少华介绍,在其接收退款的“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上,新华人寿保险先退还6170.83元,过了几天,工商银行又打入3829.17元。记者看到,在其原“被保险”的保单上则写着“首期保费壹万元整”。
  一位在银行工作的人士透露,大家通常认为银行就是存款贷款的地方,其实不然。以前是国有银行的时候,银行营收主要靠存贷利息差,在向商业银行转型后,存贷之外的中间业务进入银行营收领域,并迅速成为银行营收发展的重点。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信息、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等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该专业人士透露,近年来,保险业务已成为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受利益驱动,有些工作人员或隐瞒真实意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或玩文字游戏,模糊关键字眼,消费者如不留意,极易买回自己并不想买的保险。
  该专业人士介绍,以前都是保险公司人员进驻银行卖保险,2010年年底,银监会发出通知,保险公司人员不得直接进驻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后,银保纠纷有所减少。“但由于个人收益较高,银行员工诱导储户购买保险的事情仍时有发生。”
  一位银行人士透露,除支付给银行的中间费用外,保险公司还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较高的提成,而银行工作人员则按一定比例给自己所在支行或代理网点的负责人分成。
  该人士介绍,银行里也有人对此类事情很反感。“上当的大多是老年人,这种做法对银行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
  此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经过几年来的重点整顿,银保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
  责任认定成银保纠纷处理难点
  席少华介绍,五人“投诉团”先后到工商银行、银监局等单位进行了投诉。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提供了一份在十天“犹豫期”内回访的录音作为自愿投保的证据。
  “我从来没有接到回访电话,录音中的声音也明显不是我的。”席少华说。另一位62岁的“被保险”人王贵民也同样表示。于是,席少华拷贝了一份,并告诉保险公司的人她将提起诉讼。
  “之后不久,保险公司及银行便答应退款。”至于得到退款最终是哪个环节起的作用,席少华说她不清楚。在处理过程中,工商银行甘肃分行皋兰路支行的负责人始终未出面。
  “怎么连银行都骗人?”席少华一脸疑惑。
  甘肃保监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这种事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个别银行员工表述不清楚,但买了保险的消费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是原因之一。
  金质表示,从事消协工作这么多年,没听过消费者有“注意义务”这一说。
  “每个人的认识都是有限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家来说是一种义务。”金质说。
  金质表示,银行在发展中积累了厚重的社会信任度,并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如遭质疑,必将导致人们对整个社会信任感的下降。
  甘肃省银监局从事信访工作的呼延成志介绍,银监局高度重视此类投诉,已经对工商银行甘肃分行有关部门发出“约见谈话”通知。
  但呼延成志表示,责任认定是银保纠纷的处理难点。由于音像等证据保存都有一定期限,加上无法确定投保人当时是否亲自阅读了保险协议及合同,很难判定投保人当时的真实意愿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是否合规。
  为了规范银行保险业务,银监会及保监会近几年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指出,工作人员必须详细向消费者说明所售产品性质,不得将保险产品和储蓄理财基金混淆销售,也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银行不得在储蓄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必须由投保人亲自抄录投保提示书并亲自填写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代办;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可责令整改,并暂停开办代理保险业务。(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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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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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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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日到如东县双甸镇工商银行存款时,一名穿有工商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当时认为是银行大堂经理,后来才知道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的业务员)问我办理什么业务,我告诉她说是存钱的她把我拉到一边推荐他们的产品,我记得很清楚她说这款产品是他们工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不是什么保险。本着对工商银行的信任毕竟是国有大银行而且是在银行里面我就听她的推荐购买了这款产品,说是这款产品每年交15000元,连续交10年,缴满三年后每年拿3000的返利另外还有分红,如果返利和分红不取的话另外还会生成一个账户还可以有7%的收益,交够10年后可以连本带息和红利一起取出。我当时也没有仔细推敲就觉得每年有3000元可以取还挺不错的就听她的意见购买了这款产品《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到2014年的11月份我记不得什么时候要往卡里打钱就拨打了他们的客服热线95359咨询,发现跟之前在银行的那个人介绍的不一样了。在客服那里我才知道这个保险的期限是要到我100周岁,就算缴满10年之后取出来也是违约的只能按照当时的现金价值来算。我根本就没听说过有现金价值这么一回事。当时就懵了又问下我存了将近两年的钱有多少收益,结果又让我大吃一惊只有100多块钱。我说我不存了,客服告诉我如果现在取钱的话只能取12000元。我存了28686元只能拿到12000元我觉得这就是赤裸裸的抢钱,保险公司联合银行一起欺骗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如果当初银行的那个人在介绍产品的时候能把这些厉害关系说清楚,而不是避而不谈,光拣好的说,我想不会有人买这种垃圾产品的。试问:我100周岁的时候你这个公司还在不在都说不准,你如何你保证我们的利益?再者说现在能有多少人能活到100周岁,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
在这里我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本金以及这两年按照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在此希望该类保险业的问题能够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使保险业能够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不是靠业务员的误导及忽悠来骗取广大市民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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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人的反馈,在世纪保网投诉后,经过指导,投诉人已经获得圆满处理——全额退保,经投诉人同意,世纪保网对本投诉做结案处理。感谢投诉人对世纪保网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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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发现被保险公司骗的时候很气愤有想过要去银行找到那个销售人员理论但是也是不经意的在网上搜到世纪保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先跟张老师聊天交流。有句话说的很对: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经过张老师仔细的分析和耐心的指导,一步一步的教我最终历经一个半月的时间两年的全部本金都转到我的账户(这期间包括了过年的七天),如果不是节假日我相信处理的时间还会缩短一些~!在这里非常感谢世纪保网,感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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