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员思想,技术水平,工作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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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二级学院:
2012年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高校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充分发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功能,省教育厅对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重点在建立教师分类评价与绩效考核机制、提高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和“贡献度”、提高评审论文的质量要求、密切岗位评聘关系、加强学术规范建设等方面,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据此,我校对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请各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2〕84号)(附件一)和《丽水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要求》(附件二),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学校将于5月22日召开职评工作会议,进一步传达和解读文件精神,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1.报名交费、资格审查、准备材料,时间为日至5月20日。
申报人员到各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确认报名、核对报名信息,并准备职评相关材料。各部门、二级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交存款凭据、交送审论文、领取材料,时间为日至5月22日。
申报人员持银行存款凭据到人事处3(行政楼412室)领取相关材料。
3.职评工作培训会,时间为日下午4点20分,地点:行政楼五楼。
4.上交职评材料,时间为日至6月15日。
各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具体详见《申报材料清单》。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今年继续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网址和电子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5.部门推荐,时间为日至6月18日。
各部门、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本年度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填写相应的《职称评议组推荐表》,各二级学院还须将评议组人员名单一并报人事处。
6.学校召开评审会议,时间为9月份(具体时间另定)。
学校教师、实验系列中评委学科组进行评议,召开评委会进行中级职务评审和高级职务推荐。
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严肃性,增加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校监察部门受理教职工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1108),对举报内容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及相关表格可到丽水学院人事处网站查询、下载。咨询电话: 2271014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丽水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要求
丽水学院人事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2 年度我省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指导思想,强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功能,努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素质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功能,切实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及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
1.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教授每学年至少主讲1 门本专科课程。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完善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认真总结近年来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经验,根据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等内容制定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及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标准,使教师的教学工作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3.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师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果及项目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教师实践教学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的教学成果。
(二)积极探索教师分类评价机制。
试行设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资格申报类型,有重点地考核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服务能力,引导教师安其位、尽所能,发挥各自特长为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作出贡献。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专科教学,特别是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三)鼓励教师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创新实践。
1.重视成果转化。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教师开展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对一些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予优先考虑。
2.重视成果与项目的贡献度。对教师完成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及成果,要重点评价其解决问题的实际贡献,切实提高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贡献度”。
3.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
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应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且累计达到6 个月以上;要重视教师去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指导学生实际工作成效的评价。
(四)进一步扩大本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严格评审标准。
1.科学制定评审方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 号)精神,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学校要认真制定好相应的评审方案与实施细则,公正公平地做好评审工件。
2.严格标准,保证评审质量。在继续扩大本科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同时,为保证评审质量,省教育厅每年将抽取部分高校副高级资格评审组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由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对于平均业绩水平低于省高校教师高评委近三年评审通过的同学科平均指标的学科,将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学校自评平均业绩水平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学科,暂停其评审权。
(五)强化质量意识,切实改变片面追求数量的考核导向。
对教师提交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著作,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同时考核研究方向(领域)及内容与所从事专业或岗位的关联度。对于一些虽未公开发表,但经过同行专家严格评审确认为高水平的专业研究成果,也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
凡具有硕士、博士授予权的高校,教师申报正高职称提交的论文及综合评审表需寄送“985 工程”、“211 工程”或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部分学科教师申报正高职称实行论文集中送审或答辩;逐步建立学术期刊目录规范发布制度。对前两年( 年)已连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停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六)加强教师提升发展能力的考核,着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
1.进一步完善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精心组织高等教育学等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实行“网络学习+校本培训”的培养模式,进行网上考试。
从今年开始,已通过由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的外地引进教师,经审核,相同课程可免修免试。
2.严格执行助教制度。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资格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助教制度,保证硕士或博士毕业生任职期间都有助教经历;从2014 年开始,博士或硕士毕业后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至少要有6 个月或1 年以上的助教经历。
3.加强教师访学、进修的考核。鼓励教师访学、进修,拓展视野,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任职期间的访学、进修经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本科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深造,不断提高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境外研修经历。高职院校重点考核国家、省实施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及访问工程师项目实施情况。
(七)切实加强师德、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把师德和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行为,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
二、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
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以岗位聘用为主的教师职务聘用制。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继续实行高校教育管理岗位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教育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除了考核与岗位相关领域的研究水平外,将重点考核岗位工作业绩。
三、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根据评审需求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充实和优化专家库。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积极探索评审专家的考核机制,及时调整在评审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人员,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二)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学校须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教育厅将把通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综合信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
术资格,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高校进行通报。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基础在学校,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导向更加明确、规程更加细致、标准更加科学、水平质量更高的评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丽水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关于学历要求
1、晋升高校教师 (含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高教管理系列) 职务的合格学历为本科:
①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的合格学历(学历年限条件见附件2)。
②1971年以前的大学毕业生,合格学历为本科。
③1971年以后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大普毕业生),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学历视为合格。
④4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美术、护理专业教师暂不作要求。
35周岁以下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2、其它系列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执行。
二、关于任职资历
1.晋升正高级职务须承担五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工作。
2.2010年(含2010年,下同)前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工作;2005年前硕士研究生毕业或2002年前大学本科毕业,且承担五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工作可晋升副高级职务。
3.2010年前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承担二年及以上助级职务工作;2007年前大学本科毕业或2005年前大学专科毕业且承担四年及以上助级职务工作可晋升中级职务。
硕士研究生毕业,读硕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来校工作满一年,符合首次认定条件的,可由相应职改部门确认中级职务。
4.2011年前大学本科毕业、2009年前大学专科毕业,来校工作满一年,可由相应职改部门确认初级职务。
5、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及业绩考核
(1)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专任教师晋升教师职务教学基本工作量要达到专业课教师周授课4-6节,基础课周授课6-8节。从2013年开始,教学工作量要求达到学校及相应二级学院基本教学工作量。
(2)专任教师教育管理工作量要求: 专任教师晋升教师职务,任现职以来要有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经历,至少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从2013年开始,教育管理工作量要求改为年度育人工作达到学校基本工作量要求。
(3)思政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党课团课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教育工作量均可计入思政教师教学工作量。
(4)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关于论文、论著要求
(1)提交的论文、论著原则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
(2)申报正高任职资格人员,论文、论著限填6篇(部) (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申报教授的必须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或SCI、EI、SSCI、AHCI收录源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专著至少2篇(部);
申报副高任职资格人员,论文、论著限填4篇(部),申报副教授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专著至少2篇(部);
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人员,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申报讲师的其中1篇论文必须发表在本科院校学报上。
(3)申报正高任职资格,须将3篇(部)及以上代表作送3名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的在职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任职资格,须将2篇(部)及以上代表作送2名具有高级任职资格的在职校外同行专家鉴定。转评以后晋升高一级职务或高级职务转评的,送审论文中必须有1篇(部)是任现职务以来发表的。
五、关于教学科研成果要求
(1)科研、教改项目限填10项,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或文件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
(2)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前3名;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主持1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含校重点、青年基金项目),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前4名,省部级项目前2名;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前3名。
(3)申报副高及以上任职资格人员主持或参与的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六、关于所获荣誉、社会服务、团队建设等的要求
(1)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申报职务岗位、专业相关。
(2)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至少主持1项社会服务项目或省级教学、教研团队建设项目;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至少参与1项社会服务项目或校级教学、教研团队建设项目;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人员至少参与1项社会服务项目或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项目。
七、对应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1)从今年起,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2)硕士研究生首次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必须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发表论文至少2篇。
八、关于年度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人员,三年中至少应有一年考核为“优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近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关于职称外语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效。免予相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人员,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免试条件执行。
十、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要求,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号)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进修培训
(1) 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即教师岗前培训,下同)合格成绩是高校教师、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转正、定级、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毕业的教师、1998年及以后新上岗的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2)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要有访学、进修经历。
(3)从2014年开始,博士或硕士毕业第一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至少要有6个月或一年以上助教经历。
十二、关于教师资格证
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十三、关于公共体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对公共体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用业务素质、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其教学质量、科研业绩、奖励荣誉、训练竞赛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浙江省高校公共体育教师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及量化表格仍按2006年度标准执行。
十四、关于按岗位申报的要求
根据岗位聘任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
(1)在专技岗位的教师,不得在未取得高校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申报其他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
(2)管理岗位人员除教管、思政(仅限学生管理工作岗位)系列之外不得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关于转岗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后不再申报晋升原系列职务,转岗一年后,才能转评现岗位职务(学历、岗位培训、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按现岗位职务系列条件要求);转评一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务,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加。
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关于高校图书资料、工程等其它系列职称评审
高校图书资料、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资格须经学校中评委推荐,统一委托到浙江大学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仍按原规定执行。
档案、经济等其它系列以该系列的职称评审文件要求为准。
十七、关于几个时间和申报次数的要求
2012年评审工作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时间均截止到2012年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的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
对前两年已连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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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很大,环境不错。…
同事都很友好,愿意互相帮助。…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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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办发〔1994〕6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 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按照国办发〔1994〕6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 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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