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缴清算分录清算汇缴结束后对以前年度成本费用可否补记

所得税汇算清缴怎样进行以前年度弥补亏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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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怎样进行以前年度弥补亏损调整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8万元。当年就纳所得税14.19万元[(58-15)×33%]
  五、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按上文第一个例子的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4000×33%)
  应补所得税6-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2+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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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怎样进行账务调整(一)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另外,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8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6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2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8000元,生产费用误计在建工程32000元,少提折旧10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 48000
    预提费用 &&&&&&&&&&&&&& 86000
    固定资产清理 &&&&&&&&  19000
    应付福利费 &&&&&&&&&&&&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01000
   贷:待摊费用 &&&&&&&&&&&&&&&&&&&&&&& 12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 38000
     在建工程 &&&&&&&&&&&&&&&&&&&&& 32000
     累计折旧&&&&&&&&&&&&&&&&&&&&&&& 10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上例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某企业2000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4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4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计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5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4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9.5万元(15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9.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0
  贷:银行存款 &&&&&&&&&&&&&&&&&&&& 4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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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与多退少补!
图片来自网络前言:山东某商贸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请做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底稿,以便于尽快准确地填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第一、 收入项目数据1、 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2、 出租房产收入200万元;3、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90万元;4、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第二、成本项目数据销售成本480万元;第三、费用项目数据1、销售费用200万元(全部为广告费200万元);2、管理费用220万元;(1) 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2) 其中实发工资总额100万元;(3) 其中支出的职工福利费44万元;(4) 其中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12.5万元;(5) 其中支付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37.5万元;(6) 其中支付的商业性保险4万元;(7) 其中支付的日常办公费用无发票2万元;3、财务费用10万元(向老板借款100万元,年息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税金及附加40万元;5、营业外支出50万元;(1)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42万元;(2)支付经营合同违约金6万元;(3)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要求:已知2016年前四个季度已经预交所得税2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因素,分别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的1、会计利润2、各项目纳税调整额3、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2016年度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收入-费用=(800+200+90+10)-(480+200+220+10+40+50)=0万元提醒:(1) 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的利润总额必须应与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相符,目前已经纳入了比对系统!(2) 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B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C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2、 各项目纳税调整额分别如下:扣除项目1:广告费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15%=15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0-150=50万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为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算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的基数。(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项目2: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60%=20万元*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若按照营业收入金额的 0.5%=1000万元*0.5%=5万元应以孰低为原则需要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5=15万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扣除项目3:工资薪金需要纳税调增的工资薪金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00-100=0万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扣除项目4: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100万元*14%=14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福利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4-14=30万元注意:支付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4万元贷:银行存款 44万元月底结转福利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4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4万元提醒:福利费要单独设置账户;提醒:从日福利费不得提前计提;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扣除项目5: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的2.5%=100万元*2.5%=2.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2.5-2.5=10万元提醒:职工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案例:员工报销岗位技能培训费用1060元,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借: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 1000应交税费-增(进项税)60贷:银行存款 1060答复:可以抵扣增值税。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项目6:法定社会保险需要纳税调增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7.5-37.5=0万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扣除项目7:人身意外商业保险需要纳税调增的商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0=4万元支付的商业性保险借: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贷:银行存款 4万元月底结转保险费用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4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提醒:商业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也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参考:(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所述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所必需支付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项目8:白条费用需要纳税调增的其他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扣除项目9:利息费用需要纳税调增的利息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0万元-5万元=5万元政策参考: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项目10:罚款违约金滞纳金需要纳税调增的违约金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6万元-6万元=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税收滞纳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注意:经营性罚款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行政性违约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政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项目11: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按照利润的12%=100万元*12%=12万元需要纳税调增的公益性捐赠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2-100*12%=30万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以上纳税调增金额合计:148万元3.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148万元-10万元=238万元4.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38万元*25%=59.5万元5. 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前四个季度预缴的所得税=59.5-2=57.5万元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点此以下干货统统免费送给你!一份《财务总监实用工具箱》大全50套财务汇报总结必备PPT模板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118张会计财务常用Excel报表模版预算季全套模板任性送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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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问题(在线急等回答)100分
年末企业需补提企业所得税怎么补提(分录)?按年末累计利润总额计提后是不是还要将所得税费用计入本年利润?2009年我的所得税科目没有结转,今年怎么做账务处理?
21:15 补充问题
我2009年预缴分录时会记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所得税科目没有结转为0 。
2010年6月预缴所得税会记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上面这人在哪粘这么些,都是骗分的,我明确地告诉你,你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不用找这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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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2009年未结转的“所得税”科目余额,今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10年6月预缴所得税会记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如果本年仍有预提分录同上。
匿名回答于
朋友,你的处理是正确的.
一、年末企业需补提企业所得税怎么补提(分录)?
(一)如果是补提本年度的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如果补提上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按年末累计利润总额计提后是不是还要将所得税费用计入本年利润?
是的,年末所得税提取后,还要做结转分录。也就是说,不管是季度(或月份),还是年末计提所得税,提取所得税后,都要做结转分录 。即: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三、2009年我的所得税科目没有结转,今年怎么做账务处理?
1、调整2009年未结转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所得税
2、然后,作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问题:
http://qiaotodayceo./blog/stati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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