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3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合同能否做贷款低押?银行同意贷款贰拾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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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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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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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型: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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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价出资的土地能否抵押贷款
bluearc200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行政机构增加自律意识,提高执业技师和服务水平,土地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四、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各地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检查,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被抽查的机构和报告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听证,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布。 对在抽查评议中发现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改制而从事中介业务、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等处罚。 今后,在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已报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由我部组织抽查。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向我部报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的执业素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现有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关于简化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衔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规定。 国土资源部
你好!根据你的说法是可以贷款的!
清河区教育局
你好,可以办理共有呀。很简单。
shixishangdi
应能抵押贷款.
?如果这个划拨土地是你获得的,当然可以,但是如果你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就得先转成正常的土地才能办厂
您好!根据您自己以上的述说是可以的
这需要银行那边决定啊——500居
首先从原理上来讲,已经设定抵押登记的土地是可以用于投资,按资本分成入帐(企业章程载明各股东占用资本百分比情况),因为公司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构成,这些资产就包括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既然是可以作为资产就可以用于投资,有无担保债权,无直接关系,只是处置资产时有优先受偿问题,设定抵押权在先也应该先偿还抵押贷款。只是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虽在我们业务中很少遇到,但我个人认为,一般产权要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日施行(日修改)的《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楼上的回复很清晰,帮助很大。我把各位回复总结一下,如有不对的地方大家再讨论:1、授权经营与国有作价入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的对象也不同。授权经营对企业要求比较高,需要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原则上是国有独资,目前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央企。作价入股的适用范围更广一些。2、法律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3、对于省属国企,如果采用国家作价入股,只需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即可。4、操作的难点在于公关协调,因为涉及到土地部门与国资部门的利益再分配。
清河区网络发言人
详细咨询开发商.开发商会给你说的,希望可以帮助你
假装不问你
如果你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然可以;但如果是别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你要在这里建设厂房,那么首先你们双方要签定转让协议,然后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用,然后才可以建设厂房。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这宗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划拨、出让、租赁都可以,当然划拨取得的话有三种渠道1、历史遗留,我国90年代之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土地绝大多数都属于划拨,如果你作为使用人(你必须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合法使用人)的土地也是那个年代审批的,现在仍可以继续使用;2、房屋拆迁后,作为回迁安置建设的住宅;3、国家政府机关、军事用地等),你就可以建设;如果你不是,那么你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在你建厂房必须使用出让或租赁土地,因此你就不能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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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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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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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单位:《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日(此件公开发布)六枝特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市场健康发展,明确银行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并经六枝特区农村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后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第四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第二章银行贷后风险管理第五条 承贷银行应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并强化贷后日常检查及加强与借款人联系;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第六条 承贷银行应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前做好风险评估。(一)对借款人开展贷前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及风险评估。(二)对产业项目效益评估。对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农业产业项目产生的效益及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保证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及有效规避风险。(三)将借款人的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第七条 对贷款需要展期的,承贷银行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及时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第八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贷银行应主动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一)农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能落实还款来源或还款无法保证的。(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三)贷款已逾期,或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四)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落实贷款债务的。(五)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六)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第九条 对出现逾期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承贷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确保资产安全。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应积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收回方式。第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出协商解决申请,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第三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第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界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债务履行期届满90日,承贷银行应分别通过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提醒,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至少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借款人在90日内仍未主动清偿贷款的,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贷款。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到期未偿还的,经承贷银行调查核实,属有偿还能力而未偿还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确实为无偿还能力的,经承贷银行认定后,承贷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经特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银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对借款人的抵押资产进行依法处置。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承贷银行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一)公开交易。承贷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在特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承贷银行优先受偿本息。(二)风险分担。1.抵押担保分担。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可以采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担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抵押物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即当地担保公司承担40%,省级担保公司承担30%,承贷银行承贷20%,当地财政承担10%的模式进行分担。2.保险分担。借款人应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降低还款风险,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受益人变更为贷款银行。(三)协商收购。经与当地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抵押合同约定收购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资产权益,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四)资产变现。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可以变现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资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其他合法的形式。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无法流转导致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抵押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承贷银行在处置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处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承贷银行可以优先受偿,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第十六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限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应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流转借款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时,期限以借款人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期限为准。即承贷银行在借款人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期限到期后,不论本金利息是否已经偿清,都必须将经营权交还原承包人。第十八条 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涉及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并须担保人代偿的,担保人可参照承贷银行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进行处置。第四章 争议解决第十九条 在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如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抵押人的主观原因致使其抵押物贬值时,承贷银行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资产担保。第二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承贷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须持有银行出具的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抵押物的获得者或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后,应当注销抵押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第二十六条 承贷银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本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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