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未成年,因为不知道,进了藏民进攻拉萨清真寺寺,该怎样写检讨?

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未成年喝酒检讨书范文相关话题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各个组织器官的发育尚未完善成熟。而饮酒对正常的生理功能及发育会带来严重影响,所以未成年人是不允许喝酒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未成年喝酒检讨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未成年喝酒检讨书范文篇1
尊敬的领导老师:
我由于没有按照宿舍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寝室喝酒。通过学习宿舍安全管理条例细则。我终于深刻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这是有悖合格大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给宿舍带来损失,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合格学生的原则。我只是顾着自己的便利,和一时的想法。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样做,同时也是对宿管会老师全心为同学们服务的不尊重。所以,当宿管会老师通知我写检查的时候,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的这种违反大学校规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违规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寝室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校风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中国药科大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生自治能力差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虽然我在平时由于准备考研中,学习比较紧张。有时,没有打到水,就是用电热杯烧水。当时侥幸心理之下量成了现在的后果。虽然我这种行为方便了自己,但是,我是在全楼的安全之上的自己得利,我是在自私自利的帽子下,方便自己的。只有认真反思,寻找极大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做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没有为刚刚入学的同学做到良好的榜样,给宿舍管理科的老师在宿舍管理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宿管会的老师同文化课的老师一样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不仅仅在学习方面,还有生活方面。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使各位老师心慰的好学生,尤其宿管会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生活方面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也要把老师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
检讨人:XXX
未成年喝酒检讨书范文篇2
亲爱的老师:
这是我第一次给你写检讨书,但是也希望是最后一次,希望以后不再惹老师生气,不让老师再为我伤心流泪。因为作为一个合格的我,是不应该让自己的老师伤心流泪,应该给她幸福和快乐!
那天我喝多了,喝的不醒人事,其事我也知道很丢人,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明明前一分钟还很清醒,后一分钟就迷糊了,并且没有过度,直接就跨越到不省人事了。虽然说作为一个年轻男人,喝多是可以理解的,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次普通的醉酒事件,但是在该事件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原则性问题,并且很严重的让我的老师为我伤心,为了我难受,我就更加感觉到我所犯下的错误的严重性!老师,我错了,真的很对不起!对于我犯下的重大错误,我做了很深刻的反省:
第一、不懂得自爱。
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一定要自尊自爱。俗话说的好啊,酒是串肠毒药啊,喝酒和多了就是容易耽误事情,喝酒喝多了就容易嘴上没有把门的什么都往外说,可能以为自己说的无关紧要,但是别人会认为你是酒后吐真言,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啊,这样无形之中就给自己带来很多的伤害,也给别人带来了伤害。最主要的是,喝多了人就容易走形,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行动没有深浅。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经常喝多酒,哪有不出事?再有就是喝多酒,自己也很难受,我喝多了也吐,自己脑袋也蒙了,说话办事都反应慢了,耽误了很多事情,也给宝贝老师造成了误会。不懂得自爱,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男人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责任感,对自己不负责任就是对家庭不负责任,就是对老师不负责人,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的我是个有责任感的男人,不希望看到自己的我是个酒囊饭袋,所以要想让自己老师放心,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就要懂得自爱。我就犯了不懂自爱这个错误。
第二、无视老师的存在。
喝醉当天,我可爱美丽温柔善良的老师就在我的傍边,并且一直都在为我担心,一直默默地关怀着我,我都没有察觉到。我无视您的嘱托和交代,再老师就再身边的情况下酗酒,严重违反了家庭纪律,对老师和我们的爱情都造成了不良影响,让我的老师再吃饭的时候为我担惊受怕,还要再睡觉的时候为我整整担心了一个晚上。我感觉到很内疚。我有个毛病,就是一个同事、兄弟姐妹们在一起的时候,就容易融入气氛,所以可能就忽视了身边的老师,其实也不是有意这样做的,都是无意识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这些,所以请老师要见谅!可能老师不知道,当我早晨醒来一睁眼就看见宝贝很安详的躺卧在我的身旁,那一刻,我感觉我特别幸福,说不出来的幸福,一种从未有过的幸福,我也真真的感受到了幸福!但是就在前一天晚上,我确喝多了,在很多人面前丢人了,让我的宝贝伤心,为我担心了!
第三、对不起对老师的诺言
我记得上次大醉的时候和老师说过,我不会再那么喝酒了,但是这次又喝醉了,我食言了。一个男人,对自己老师说的话,不单单没有实现,反倒变本加厉了。答应老师的事情没有做到。说话不算数。我们在一起三年了,我对老师说过很多话,也许诺过很多,但是很都没有兑现,赊欠了很多很多,用老师的话说,&礼物都生小宝宝了&!无论是谁,都会很讨厌自己我说话不算数,本来心里期望很高,结果却是失望很大,这是最伤人心,也是最上感情的事情!而我确总是犯错,我心里很不好受,感觉十分对不起宝贝!古人云&一诺千金&!
检讨人:XXX
未成年喝酒检讨书范文篇3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无比的愧疚与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向你表示我对不尊重单位于工作期间饮酒的情况的深恶痛绝和决不再犯的决心。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但是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而且也是应该向领导做出这份书面检讨,让我自己深深的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工作期间饮酒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员工,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早在我刚踏进这个单位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体员工,不得因私事影响工作,不得工作期间饮酒。其时,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在过去的时候我认真的贯彻领导您的教导,严格律己。
但是两年过去后,一种也惰性开始在我身上蔓延了。这次因为一些私人原因,所以我开始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人也开始松散了,有时候还会偶尔小喝两口。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对领导不够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过于懒散也不至于如此。甚至这次我在上班期间饮酒,以至领导因为我的情况而担心单位的安全情况。
这次我在上班期间饮酒,本来是为了饮酒暖一下身子值班时间比较暖和没有想到后果。领导,我错了,您原谅我吧。对于我上班饮酒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领导您担心我的工作质量。本应以最精神状态出现的我未能按要求出现,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同事及单位安全的领导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领导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对单位规定的冒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单位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的不负责。作为一个保安,我这样做的影响将很大。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违背单位及领导的意愿,实乃不忠。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对于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它的严重性,特写下这篇检讨,让领导提出批评,并希望得到领导的原谅。并且向领导保证我以后将不会再犯以上的错误。希望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并且真心的接受领导的批评和教诲。同时希望领导在往后的时光里能够监督我,提醒我。我一定不会再让领导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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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其保障作用发挥甚微。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确定、变更与终止;监护内容的明确和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为此,本文试图从具体的案例分析出发,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及相关立法完善,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现状,监护理念,监护职责,监护监督
从目前我们身边发生的和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还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孩子的身体与精神健康受得了极大的威胁,生活、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作为社会的特定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人类的文明进步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如果他们不能在自我生活和自我保护方面得到补救,不仅必成为生活的旁观者,并且也必享受不到正常的社会一份子的生活,陷于在人身和财产上不能自我照顾的风险之中。鉴于作为生活和保护是人在生会生活中的基本的要求,对缺乏这种能力的人,就应为其设置必要的监护人,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监督和照顾,以保证其进行起码的社会生活。【1】为此,我国相关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建立了一定的监护体系。可这个不太完备的监护体系在现实生活中又发挥了多少相应作用呢?监护职责履行了几分呢?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
二、未成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条文中都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甚至可以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法条构成一个不十分完备的监护法律体系,可这还远不能满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我们身边所发生的有关监护问题的案例中,这种法律表现出来的苍白无力令人无奈,令人心痛。那么,究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立法现状是怎样的呢?有必要概述一下。
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是广义的监护。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采用此体例。另外,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狭义的监护,即指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采用狭义监护制度的国家认为,监护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通常对于未成年人设置监护,是以无亲权者或者亲权人丧失亲权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故意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权合二为一。因而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纯属例外。【3】
从我国现行的散见于各法规之中的相关法条可以归纳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有:(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照顾其生活;(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包括人身与财产等各方面;(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诉讼代理;(6)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7)保证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共同居住,不允许其早婚;(8)向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9)代为赔偿;(10)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这就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大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关监护问题的案件几乎都是使用上述的监护法规去裁决的,可他解决了所有问题了吗?处理现实案件的情况如何呢?那还需要我们认真地检讨一下。
三、对未成年人监护现状的检讨
近几年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规虽在不断完善,但仍有不少缺陷,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已远远不能满足案件所呈现出的日益复杂的实践需要。真可谓问题百出,现在我们就从以下三个较大的方面对其进行检讨。
(一)由于不健全的传统监护理念而引起的监护问题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东方文明古国,如今虽然已进入现代文明之列。可还有许多方面相当保守,这一点在立法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就拿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来说吧,无论是人们的基本认识还是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都明显的表现出以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理念,这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是十分不利的。而且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监护案件就是因这种不健全的监护理念所引起的。
日,将3岁亲生女儿小月失手打死的张春强被通州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春强平时教育孩子的方法就是打骂,他甚至“用针扎,用牙咬”,张春强的房东证实说,曾亲眼看见“小月胳膊上有针眼和牙印”。日因小月尿床且不按他的要求罚站而将女儿失手打死。法院认为,张春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在事发后积极抢救小月及案件其他具体情节,法院酌情从轻做出了上述处罚。【4】这只是许多虐待子女案中的很普通的一例,还有从1998年到2004年曾长时间让监护法学界关注的“丢丢收养案”,2004年北京大兴区“6岁幼女状告父母虐待案”等等,它们都在拷问着我国现行的监护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得到保障?
在上述案例中,小月被父亲失手打死,是偶然还是必然呢?从人之常情出发,这也许是偶然的,可从小月父亲长期对待女儿的态度和做法来看,被打死不足为奇,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小月和那些其他被虐待的儿童一样,长期遭受来自家庭的暴力,可为什么没有得到社会的救助呢?甚至直到被打死也没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小月的不幸,正暴露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健全:第一,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我们缺乏一个迅速发现的渠道。比如应当设立“目击者责任”制度,即谁有举报义务,何时向谁举报,不举报要承担那些责任,接受举报该做如何处理等,让全社会的目光都投向虐待儿童的家庭,进行全社会监督。第二,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缺乏制度性紧急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我国现行法律对哪些机构对需要救助的儿童该采取什么方式的救助,被救助儿童该安置于何处,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无从执行。第三,“虐待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原则,不利于被虐待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在我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5】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可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被打死的小月这样,那么我们又怎么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能够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诉自己呢?如果孩子的独立人格在法律层面、在司法系统都得不到保证,那还有哪个地方能保障儿童的权益呢?
其实,文明健全的监护理念是最关键的。我们的孩子是家庭的,是父母的,但更主要是属于社会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监护那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你的权力。在一些欧美国家,有着完整严密的儿童福利制度,有配套的儿童权利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救助、指导、监督那些问题家庭,从而在家庭之外,为儿童设立一个社会保护的屏障,有效的防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现象的出现。人们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理念已非常明显。他们的这些制度也很受欢迎:2003年9月,25岁的美国妈妈图古特因冲动出手打了自己4岁的女儿,被公众声讨为“没有人性的魔鬼”,“厄运”几天后随即而来,美国政府剥夺了她的抚养权,并以“虐童罪”提起公诉,图古特面临3年监禁。在美国各州,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接受举报,一旦查实,轻则训诫、罚款,重则剥夺监护权、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则会被安排到亲属家,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家,或社会寄养机构。
相比较而言,我国仅仅依靠传统的亲属(主要是父母)自治的监护制度,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家庭关系日渐松弛,越来越不能适应要求,现有立法和制度对这类“家务事件”干预的软弱,导致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屡禁不止。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现状,一方面是缺乏对监护人有效监督和制裁;另一方面是社会配套的福利制度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发展和完善。没有对问题家庭的监督和调查,没有针对此的专门机构和完备的运行机制,没有社会合理干预的义务要求;法律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没有配套的福利体系来解决儿童在失去家庭监护之后的生存问题;没有将孩子视为社会公有而不是家庭私有的观念,没有发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去保护孩子,救助孩子……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护制度,更没有树立起一个普遍的监护理念。这也许才是问题真正关键之所在。
(二)由于监护人资格的确立、变更而引起的监护问题
监护人资格的确认与剥夺是监护立法的重要内容,在已出现监护问题中,因监护人资格的确认、终止所引发的监护案件也不在少数。
日,重庆市合川太和镇金钩村5社12岁的李桦(化名)突然腹痛难忍,出现临产征兆。随后,这个小学5年级学生正常分娩,生下了一个女婴。&女婴的出生使罪恶暴露:李桦曾被3人多次强奸过,他们分别是50岁的李志足、70岁的李瀛洲和73岁的王治春。&按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都视为强奸。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随即被重庆合川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们均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案情并未至此结束,而是引发了一个更为现实而关键的问题——婴儿的监护权问题。谁才是女婴的适格监护人呢?当地法院对此束手无策。后经多方协调,李桦所在村的村委会根据《民法通则》,指定婴儿的外公外婆李芬、龚贤淑为其监护人。然后,李氏夫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重庆市琣陵区社会福利院签订了婴儿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转移合同,委托后者抚养婴儿。【6】那么,李桦遭此劫难是谁之错?女婴的监护权究竟又属于谁呢?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女婴的父母来看,没有监护能力,母亲不是成年人,父亲也要进监狱服刑。再就是她的养外祖父母,孩子如果由近亲属来担任监护的话,这个刚出生的女婴以后要面临什么,她跟她的母亲之间相差仅12岁,设立监护人的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在这种环境下,实际上这个孩子要面对与她的生母之间这个差12岁的事实,这对于这个孩子来讲显然是不利于她的成长的。如果她的外祖母作为监护人的话,对于此案更是不合适的,李桦为什么怀孕,很有可能是她的养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自己的养子女都尽不到监护义务的人,能奢望他们对一个没有名分的女婴履行多少监护职责呢?为此,只能由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以保证这个孩子可以健康成长。当然,在村委会民政部门认为对女婴成长有利的情况下,可以把她的监护权以法定形式委托或是转让给其他适格主体,这也就包括本案中涉及到的社会福利院。
虽然本案最后还是得到了解决,但仍有许多地方不能让人信服。所以,如何解决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确立其合适的监护人,还需要立法者更进一步的努力。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剥夺问题上,也要再做完善。特别是对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像前面提到的虐待被监护人的情况),必须中止或终止监护人的监护权力,取消其监护资格。不能让被监护人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三)由于“客观”原因监护人无法行使权力而引起的监护问题&
有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而是因一些“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其职责,这突出表现在未成年人在校上学期间的监护权行使问题上。
陕西黄陵县有一名小学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唆使全部学生轮番上阵,用教鞭对其进行殴打,持续40多分钟。年仅9岁的学生被打得奄奄一息,当下午孩子被送回家时,家长看到孩子臀部到大腿以下皮肤大面积呈深紫色,线裤上粘有大量血迹和粪尿物。这是多么令人心寒呀!她的师德跑到哪里去了呢?【7】
作为一名老师,为何敢将学生打得大小便失禁,血肉模糊呢?这便涉及到目前很有争议的学校监护问题。即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脱离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情况下,发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经常引起争执:法定监护人认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有义务让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而父母在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时,必须让子女到学校就读,从而出现在学校期间未成年人处于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学校不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了受教育的权利,却丧失了受监护的权利呢?如果不明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的监护地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子女上学问题上就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不送子女上学就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送子女上学,在没有明确学校具有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使子女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监护状态,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关于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那究竟怎么做才合适呢?
这就是我国监护法的不足之处,难道就不能把这种情况下的监护权明确一下吗?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监护义务吗?学校在事实上难道不是接受了监护责任的委托吗?这是否需要法律来予以明确呢?我觉得那是当然的了!我国的好多法律都制造出了这种人为的“客观”原因,这种情况是不是该减少一些呢?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们需要的是尽快形成一个全民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理念,一个在国家权力制约下,由全社会参与、系统完备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网络,一部比较完备的监护法律,使任何一个环节上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从而让我国的未成人监护制度真正起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用。
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框架,并在现实生活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力义务要求极不明确,而且欠缺可操作性。同时,区区数个法律条文,尚不足以涵盖监护制度的全部内容,况且已远远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监护关系的需要。为此,我国要在树立以义务为本位监护理念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
规定监护人资格的目的在于使监护人能够胜任监护职责,因此是各国监护立法的重点之一。【8】通常的做法是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即凡人格缺格者均为“监护人之缺格”,不得充任监护人。【9】反观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加以完善,关键是要具体界定监护能力的内涵和外延。监护人必须要有监护能力,这是取得监护资格的最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监护能力的解释也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除生活上的联系情况等因素加以考虑,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生活上的联系之外的其它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担起监护职责或者阻却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也不利于提高监护质量,以利于监护人成长。因此,在监护制度中应对监护能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规定具有监护能力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并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人不具有监护资格,不能担任监护人,哪些人具备监护资格,可以担任监护人,以便于实际操作。
为了使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我国应在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之外另设遗嘱监护方式。所谓遗嘱监护是指父母在生前设立遗嘱对未成年人子女由谁监护所作的指定。【9】用遗嘱方式来设立监护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而不能通过遗嘱为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人,也不能由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来指定;第二,被遗嘱指定的公民同意做监护人。因为法律面前公民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无权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他人,而且,如果被遗嘱指定的公民不愿担任监护人,那就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损设立此监护方式的初衷;第三,父母中的一方不能用遗嘱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除非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通过上述对监护人设立方式的增加,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监护种类的多元化,监护制度的合理化。
第二,明确规定监护的内容。
把亲权从现在的监护制度中分离出来,对父母实施监护权的范围作个细分,明确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监护的具体范围,并对监护权的行使、监督、中止、转移和恢复等做出相应规定;而且还应明确规定父母的哪些不当监护行为构成侵权,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有效制裁父母的侵权行为。
我国现行法上已确立了监护制度,但《民法通则》却扩大了监护概念,将亲权强行纳入未成年人监护,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保护亦称为监护。此种合并立法无视监护与亲权之差异,缺乏理论支撑和科学性,并不妥当。【10】退一步讲,即使以监护吸收亲权,但由于亲权不同于监护的特殊性,几乎无法完全的包容亲权。因此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与父母外的人对未成年人之监护的规定也不得不有所区别,从而使监护制度人为的复杂起来,得不偿失。此外,将亲权纳入监护权的立法体例,不仅仅是对父母依其父母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漠视和伤害,也不利于监护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将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不仅有利于亲权制度的建构,使亲权人能正确的行使亲权,也有利于监护制度的完善,保护监护人应有的权利,而两种制度各自完善的最终结果,仍然是为了为未成年人提供完整而连续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太过概括,难以操作,很难起到保障未成年人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作用。因此,现行立法很有必要对监护的内容予以明确,更应该加强完善监护制度机制。在人身监护方面,应设置监护监督人。【11】考虑到我国社会重伦理、重亲情的传统,可以让除监护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在监护中发挥“近距离监督”的作用,而且由于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对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比较了解,接触也比较多,故其作为监督的“第一条防线”,以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监护监督人代表受害被监护人对侵权监护人提起诉讼,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在财产监护方面,应建立财产帐册制度。监护人要用法律允许的手段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做到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因管理行为而减少,却可因妥善管理使其增值;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大宗财产时,必须取得监护监督机构的同意;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正当理由遭受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负责赔偿。【12】当监护人严重违背“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监护标准时,政府有权中止、剥夺和转移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步入国家监护途径。
第三,进一步完善监护机构的设置。
在监护权问题上,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监护机构,加强国家公权力对传统亲属监护制度的运转进行干预,建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更加有效的监督网络。【13】主要有:(1)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当今世界,行政权力介入属于传统私法领域的家庭事务,已成为一种趋势。通过制度设计,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职责采取严格的限制,建立未成年人的成长档案,由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定期报告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评估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现监护人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2)设立家事法院。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任何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和保障,对监护人的监督也不例外。在国外,司法权介入监护领域也是现代监护法制发展的重要趋势,较为典型的如德国的监护法院和日本的家事裁判所等。家事法院不仅可以通过行使监护人确定、变更、处分、处罚等权力对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通过启动对监护监督人和行政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审查机制对二者进行司法监督。(3)设立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现有监护人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了不使未成年人遭到虐待或处于无人负责的流浪状态,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确定,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实行国家监护。通过上面几项制度的设计,基本形成一个在国家公权力制约下的,较为系统完善的对监护人的监督网络,使任何一个环节上的问题都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进而为实现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根本目的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今天的未成年人,就是明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未成年人肩负着延续社会的任务,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兴衰。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家庭、学校、各级组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满足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正当要求,加快完善相关立法,特别是监护立法。从上述的各相关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保护的氛围。在这样的氛围里倡导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在这样的氛围里让未成年人茁壮成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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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亲身女儿获刑3年》/北京晨报/
《重庆少女遭辱所产婴儿监护权转移给福利院》/沈义、朱明伦/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亟待建立》/刘行/法制日报/
《亲属与继承法》/吴竹群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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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1970年修订)/第一卷第九至十编/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抚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王歌雅/法律出版社/2001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亟待建立》/刘行/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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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第242页
【2】&&&&&&&&&对照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第75页:所谓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3】&&&&&&&&&吴竹群主编/《亲属与继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8/第183页
【4】&&&&&&&&&《打死亲身女儿获刑3年》/北京晨报/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第64页
【6】&&&&&&&&&沈义、朱明伦/《重庆少女遭辱所产婴儿监护权转移给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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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亟待建立》/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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