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资质动态核查年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是已经取消了吗,还核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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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商〔2017〕84号
如东县商务局(粮食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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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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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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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商务局(粮食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5条的规定,如东县商务局(粮食局)决定对全县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年度核查。通过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后,方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16年12月底前在如东县商务局(粮食局)或如东县行政审批局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二、核查时间2017年&6月10日至8月10日。三、核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1.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否配备质量检验的相关仪器;3.被许可人拥有或租借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拥有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四)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五)被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粮食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收购粮食是否签订正式委托合同;(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帐,台帐是否规范、真实,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七)被许可人跨地区收购有无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八)被许可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四、核查方式本次核查以实地核查和报送材料相结合。五、材料准备县商务局(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将对收购资格条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核查。请各被许可人于日之前准备好以下材料到局接受核查:(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六)有关检验、化验人员和检验、化验仪器、设施;1.检化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2.检化验仪器、设施清单;3.检化验仪器、设施购买发票;4.计量部门对相关仪器的检定证明。(七)2016年收购统计报表;(八)委代其它企业收购和储存粮食的有关合同及情况说明;六、其他有关事项(一)县商务局(粮食局)将在系统内部公布核查结果。1.通过核查:符合相关条件、履行相关义务;2.暂缓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3.不予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二)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县商务局(粮食局)将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被许可人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被许可人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3.被许可人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4.被许可人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5.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6.接受委托的被许可人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商务局(粮食局)将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凡被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工商年检部门年检时将变更其经营范围。1.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2.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被取消的;3.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审的。(四)被许可人实际已不从事粮食收购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可主动申请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东县商务局监督检查科:县行政中心20314室、20315室&&&&&&&&&&&&&&&&&&&&&&&&联系电话:513117&&如东县商务局日&2017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1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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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粮食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是必须的,一顿不吃饿得慌。下面小编推荐:2017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阅读。&&&&2017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省粮食局对2010年制定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并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四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二)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测水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  (四)自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九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申请者各一份,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检验员、保管员资质证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二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粮食流通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2)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许可机关应对粮食收购者定期审核。审核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粮食收购者如需继续取得粮食收购许可,须向负责发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购资格审验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核许可规定确认是否继续授予收购资格。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或逃避,但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合法规要求。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主动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有关情况,并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据报表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七)粮食收购者在销售活动中发生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材料报告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粮食部门取消收购资格后,将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告知工商部门,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推荐阅读  粮价形成机制的不完全市场化与农资、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对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国粮食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剪刀差”现象:  首先,国内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越拉越大。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大幅走高,即使加上国家对农民的补贴部分,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上涨仍然缓慢,部分粮区甚至出现粮价不升反降、农民卖粮难现象。其次,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与种粮效益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受劳动力市场短缺和各级政府出台保障农民工收入等政策影响。而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农民打工收益明显高于种粮收入。第三,“新剪刀差”对农业内部的种植结构调整的影响,表现为种粮与种植经济作物的效益差逐步扩大。“新剪刀差”现象的出现,扭曲了粮食价格的市场传递和调节功能,造成中国农村优质劳动力、土地等“粮食生产力”大量流失,部分粮食主产区出现谷贱伤农苗头,从源头上影响了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有关专家认为,化解“新剪刀差”的关键在于缩小当前粮食市场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应小幅度、周期性地调整粮价,让粮价温和回归到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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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04-25?04-25?04-25?04-25?04-24?04-24?04-24?04-24?04-24【重磅】粮食收购许可证终于废止:有无数人曾因“无许可证”获刑,粮食人必看!   为什么绝大多数粮食经纪人没有粮食许可证?门槛太高,普通个体粮食经纪人迈不过去这个坎。  查阅了解到,个体工商户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供3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等证件。“需要200吨的仓容,一定的检测设备,还要有取得资质的质管员和保管员,并且有一定量的资金准备,大部分粮食经纪人不具备办证条件。”李福峰分析说。  根据此前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条例还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门槛把粮食收购的主力军拦在了合法收购之外,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地方对本地粮食经纪人的收粮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虽然无证经营,但也不会查处。但从法律上来讲,这些经纪人随时都会面临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有的基层执法人员也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的问题。  山东聊城某县一位粮食经纪人说,他去年在收购玉米的时候就被当地粮食执法部门人员告知,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就不准收粮。不得已他找到县粮食局一位熟悉的领导打了“关照”电话,于是很顺利地开展收购。并且,“因为去年打了招呼,今年收粮就没人找麻烦了。”他说。  梳理发现,近几年,打击无证收粮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被查处的多数是外地粮商粮贩。比如广西田东县、福建光泽县等查处过浙江籍人士到当地农村无证收粮的案件,对收购的稻谷进行暂扣查封,对当事人违法收粮行为予以处罚等。  新政策出台后,终于摘掉“非法收购”帽子的粮食经纪人拍手称快。“听到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消息,我的心一直悬着。如今政策改了,心也落地了。”粮食经纪人**涛说。  一直没有办许可证的李彦芳,在山东嘉祥县满硐镇镇驻地租了几间房子收购粮食。他说,每天收购粮食10万斤左右,都是走街串户的比他经营规模更小的经纪人送来的。多的时候一天要收100多车,少的时候也有二三十车。“一直都想办证,但咨询了几次发现希望渺茫,这下不用再因为无证经营担惊受怕。”  粮食流通管理应放管结合  相关专家表示,管得太严不行,放得太松也不行,粮食流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在管理中必须结合市场和现实情况,放管结合,常抓不懈。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除了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外,并没有更为具体、严格的监管规范,也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   基层一些粮食部门干部认为,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适应当前粮食市场的需求,不过,如果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也可能导致粮食市场交易出现违规违法乱象,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一些粮食经纪人认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理顺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经纪人张震海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仅是管理者,还应该为粮食市场流通提供服务。简政放权不是撒手不管,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搭建好平台,提供好服务,维护好粮食流通交易的秩序。  河南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分析师申洪源认为,粮食流通管理要做到有松有紧。“松”就是在原有粮食市场进入门槛把关上适当放松,只要符合最基本的场地、资金资质,在登记备案后都应准许进入市场进行收购,新规的出台已初步实现;“紧”则是要强化粮食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责任,从过去的资格门槛转向质量把关,切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品质安全。(来源:新华视点)农家人联社时刻都追求做的更好,您的点击分享是对我们事业的最大鼓励!农家人联社在政府支持下,构建“互联网+合作社”『农民之家』新型服务体系,信息助农“种对.卖好,技术助农“增产.增收”,购销助农“省钱.赚钱”,累计为农增收近亿元,被工信部授予“全国优秀综合服务站”,农业部授予“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合作社”,商务部授予“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培训万名创业者,创建新型合作社。培训新型合作社创业方法,搭建新型合作社创业平台,分享新型合作社服务资源,提供『农民之家』品牌授权,帮助你开创属于自己的新型合作社事业!黑龙江省报名:152****1641/151****2474全国地区报名:177****3985/186****3029&技术行情咨询:(早8点--晚4点)183****4612联社客服咨询:(早8点--晚5点)130****9227天下农民一家人联合互助一家亲圈子真的很重要,抓住机会,千万不能错过!▼微信号:nmzjsq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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