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抢险作业的人员着装以及u盘防护工具具必须符合防爆和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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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版设备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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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共3篇)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摘要:在公司非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动火作业,作业许可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并签发相应级别的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在起重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用手推或用身体接触被吊物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1:19:01 | #1楼
第三节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危险作业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作业许可的分类与分级、审批、检测、防护、监护和应急等管理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三) 管理职责
作业许可是指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作业现场所采取的逐级审批、监控管理程序
1. 生产运行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业动火的监督检查。
3、生产运行部负责作业许可项目的识别、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办理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作业:
1.1 起重作业
1.2 带压作业
1.3 动火作业
1.4 高空作业;
1.5 有限空间作业
1.6 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
1.7 其他危险作业
2. 根据作业风险大小的不同,作业许可分为二级作业许可、三级作业许可两个级别。 按照分级不同,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2.1二级作业许可
2.1.1压力大于15MPa的非常规试压、带压作业;在公司范围内危险场所内、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范围内、公共聚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2.1.2在绝对高度在5-10米高空作业;
2.1.3一人(含一人)以上进入或探入存储有毒有害介质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炉、罐、以及管道、下水道、沟、井、池等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
2.1.4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
2.1.5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其它危险作业
2.2三级作业许可
2.2.1压力在5-15MPa范围内的非常规试压、带压作业
2.2.2在公司非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2.2.3绝对高度在2-5米高空作业;
2.2.4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
2.2.5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其它危险作业。
3.作业许可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并签发相应级别的作业许可证。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3.1作业类别;
3.2作业项目名称;
3.3作业地点;
3.4作业时间;
3.5危险因素;
3.6检测、防护、监护和应急等措施;
3.7施工作业方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3.7.1作业组织机构;
3.7.2作业过程简述;
3.7.3作业涉及的岗位及作业职责;
3.7.4具体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
3.7.5应急反应程序。
3.7.6逐级审核、批准意见。
4.作业许可审批程序及权限:
4.1二级作业许可,需施工班组提出,经生产运行部组织落实相应的检测、防护、监护措施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2三级作业许可,需施工班组提出,经组长审查后,报大班长审核,落实检测、防护、监护措施,报生产运行部主要领导审批。
5.所有经作业许可的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检测与防护设施,并设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
6. 起重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6.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2现场应设置封闭性的警示标识或警示区域;
6.3现场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6.4在重物移动范围、吊臂移动范围和被吊物体可能脱落(掉落)影响范围内,不得有人员站立、走动,也不得有影响被吊物体移动或可能产生磕碰的物品;
6.5在起重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用手推或用身体接触被吊物体;
6.6被吊物体上不得有浮置物;
6.7启动、制动系统运行正常;
6.8负荷与吊件匹配,索具完好;
6.9正式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装;
6.10 具体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7.带压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7.1仪器仪表配备齐全、有效;
7.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教育;
7.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挂牌标识;
7.4具体执行带压作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8. 工业动火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8.1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前,现场应至少配备2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并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并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8.2进入容器、管道等动用明火作业前,必须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隔温式防火服装;
8.3在公共聚集场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根据实际设置隔热板等防护设施;
8.4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并设置警示标识;
8.5具体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9.高空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9.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职业禁忌人员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9.2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
9.3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必须加设尾绳,上下传递工具器材禁止抛掷,应使用专用的带绳;
9.4六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大雪和雷电等天气禁止高空作业;
9.5雨、雪、霜、冻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
9.6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9.7现场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9.8具体执行《高空处业管理办法》。
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0.1作业现场应配备复合型气体检测仪,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特定场所作业必须进行连续监测;
10.2现场应根据人员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材;
10.3特定场所应具备强制排风或通风设施,并有足够的照明;
10.4有限空间出入口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10.5对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必须进行清洗和用氮气进行置换,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
10.6 有限空间内存在运转机件时,人员进入前必须将运转机件的动力源或转动装置断开,并挂牌标识;
10.7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10.8具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1. 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现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1.1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防止各类伤害的安全警示标识;
11.2检(维)修现场有起重、高空、动火等作业时,应具备相应作业条件和检测防护设施;
11.3具体执行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规程和相关标准。
11.4凡经过许可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确岗位人员的应急职责,并纳入“一书一表”。
12.开工前,施工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措施交底。对于一、二级许可作业,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实战演练,确保应急有效。
13.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进行抢险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控制事故(事件)带来的损失,并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14.危险作业考核与评价:对吊装、动火、试压、等列入危险作业审批项目,未经许可审批擅自开工,或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作业指挥的,依据公司《违章处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15.公司安全员牵头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作业现场组织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1. 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安全标准化资料11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1:17:22 | #2楼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力厂高风险作业活动的管理。
3.1 生产技术室负责重点要害部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公司煤气作业(煤气区域动火、抽堵盲板)的审批,煤气管道救护站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3.3生产技术室负责氧气作业技术方案的审核, 煤气管道救护站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3.4设备管理室负责技改、大中修施工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技术方案审核和监督管理。
3.5各作业区负责本区域内各项作业活动安全措施管理。
4.1 需要审批许可的高风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 重点要害部位动火作业。
4.1.2煤气区域动火作业。
4.1.3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施工。
4.1.4 受限空间作业:在相对密闭、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内,有可能引发窒息、中毒、爆炸、火灾的作业,如:容器内作业、地下通廊作业等。
4.1.5 消防工程作业。
4.1.6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单项施工。
4.2 作业许可办理流程
4.2.1 重点要害部位动火作业许可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认的施工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危险部位动火申请表”由动力厂生产
技术室安环专业主管、公司保卫处、公司安全管理部签认;焦炉煤气柜、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等重点要害部位动火还须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
4.2.2 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办理流程: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带煤气抽堵盲板申请票,经施工负责人签字,加盖施工单位财务章(动力厂内部除外),提前一天以上到生产技术室煤气专业主管审批后方可作业。
4.2.3煤气作业许可办理流程:四级以下风险煤气区域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到动力厂办理有关签认手续;四级及四级以上风险煤气区域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认的施工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危险部位动火申请表”,提前一天以上到动力厂生产技术室安环专业主管、施工区域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保卫处、安全管理部、能源环保部、能源调度室审批、登记,并到动力厂备案。。施工当天,经煤气管道救护站现场检查认可,并办理动火票后,方可施工。临时动火票当日有效,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办理动临时动火票。
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认的施工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室安环专业主管审核后到安全管理部审批。
4.2.6 消防工程作业许可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交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认的施工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经动力厂生产技术室安环专业主管、公司保卫处签认。
4.2.7爆破作业许可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爆破作业必须是中高级以上职称)签认的爆破设计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有关资质证明到到安全管理部、保卫处审核签认,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交安全管理部备案。
。4.2.8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单项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及单项施工安全措施经动力厂生产技术室安环专业主管、安全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1 ESR183-004危险部位动火申请表保存期二年
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1:17:28 | #3楼
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1、安全管理、设备、土建、电仪、工艺等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断路作业
4.1.8、抽堵盲板作业
4.1.9、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环保科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基建组或设备科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到安全环保科领取作业票后填写相关内容签字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硫磺堆尝硫磺库房、硫酸车间熔硫系统、油库周边20米范围内、氨站、氨管线周边10米范围内、凉水塔、硫酸储罐及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3.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常
5.1.5.2动火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1.5.3监火人
5.1.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常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6.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5.1.6.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1.6.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1.6.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6.2.5《作业证》一式二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人和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1.6.3《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6.3.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5.1.6.3.1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1.6.3.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及高空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2 安全隔绝
5.2.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2.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拆除动力线并加挂警示牌。
5.2.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
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2.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5.2.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2.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2.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2.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 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
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
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常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11.4《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搭设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并贫血并癫痫并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
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4.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4.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4.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4.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常
5.4.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4.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4.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4.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4.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4.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4.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5.4.4.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科审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5.4.4.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科审核后,报安全环保科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
d)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孝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榷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设备科批准。对本规定5.5.2.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科负责人批准。
5.5.7.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5.7.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6.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常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5.6.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作业证》的管理
5.6.14.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榷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断路作业
5.7.1.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5.7.1.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7.1.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常
5.7.1.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
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5.7.1.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7.2安全要求
5.7.2.1作业组织
5.7.2.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5.7.2.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7.2.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5.7.2.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7.2.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5.7.2.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7.2.2作业交通警示
5.7.2.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7.2.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7.2.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7.2.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7.2.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7.2.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7.2.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5.7.2.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7.2.3 应急救援
5.7.2.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5.7.2.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7.2..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7.3《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7.3.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7.3.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二联。
5.7.3.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榷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7.3.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
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7.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7.3.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8、抽堵盲板作业
5.8.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8.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8.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8.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8.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8.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8.2.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8.2.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8.2.3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8.2.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8.2.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常
5.8.2.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8.2.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2.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8.2.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8.2.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8.2.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8.2.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8.2.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8.2.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8.2.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8.3职责要求
5.8.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8.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8.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8.3.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8.3.2监护人
5.8.3.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
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8.3.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8.3.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8.3.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常
5.8.3.3 作业单位负责人
5.8.3.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8.3.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8.3.4作业人
5.8.3.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8.3.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8.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8.3.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常
5.8.3.5审批人
5.8.3.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8.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8.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8.4.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8.4.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8.4.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8.4.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技术科审批。
5.8.4.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9、设备检修作业
5.9.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9.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9.1.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9.1.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9.1.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9.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9.1.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9.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9.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9.1.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9.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9.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9.1.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9.1.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9.1.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9.1.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5.9.1.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9.1.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9.1.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9.1.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9.1.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9.1.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9.1.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9.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9.1.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9.1.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9.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2.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9.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9.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9.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9.2.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9.2.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9.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9.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3.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9.3.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常
5.9.3.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安全环保科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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