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什么问题或常遇到什么风险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责任编辑: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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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进行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报告及风险解析
11:56:03 来源: 《银行家》 
在当今的全球大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似乎拿到了海外并购的“抄底”时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在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选择投资标的的准确和对棘手的融资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在改善。
导读在当今的全球大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似乎拿到了海外并购的“抄底”时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在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选择投资标的的准确和对棘手的融资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在改善。日前,权威机构发布的统计报告称,2014年全球跨境并购金额达到3988.99亿美元,跨境并购项目数达到9696个,整体表现出徘徊和小幅波动的特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以及德国依然成为境外并购的主角,但也不容小觑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全球并购活动中逐渐崭露头角并发展迅速。报告称,海外并购环境已呈现五大趋势,包括经济复苏乏力带来海外并购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到来为海外并购增添长期动力;中国跨国公司乃至全球公司的崛起助推海外并购发展;国内外经济发展联动带来海外并购新商机;市场准入和法规环境略有改善。在当今的全球大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似乎拿到了海外并购的“抄底”时机。从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来看,2014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达到595个,海外并购金额达到569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并购金额达到324.8亿美元,占当年海外投资流量26.4%,境外融资244.2亿美元,占并购总额的42.92%。当年直接投资并购的项目平均规模达到5458.2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全球跨境并购项目平均投资规模4114.06亿美元。按照《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口径,2014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数为331个,并购金额达到395.80亿美元,项目平均投资规模达到1.2亿美元。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在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选择投资标的的准确度和对棘手的融资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在改善。然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海外并购风险既存在于并购前的谈判环节,也存在于并购中的审批环节,还存在于并购后的经营过程。既受并购双方的影响,也受政府监管的影响,还要考虑NGO、工会等的因素。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比例仍然比较大,要全面提高海外并购的成功率,企业还有诸多难题要解决。海外投资并购跨越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面临风险远比境内投资并购更为复杂,会直接影响投资并购计划最终是否成功,应引起中国民企的充分重视。中国民企所作出的投资并购计划应建立在对投资并购中的各种风险有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并已从思想上和行动上作好了防范各种风险的准备。具体而言,投资并购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风险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与预期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是由于中国民企的境外投资并购行为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因法律问题处理不当,从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并购失败等。根据上述定义,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投资并购行为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是指并购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不符合东道国调整外资投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这种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企业主动违法,即由于企业的过错而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外投资并购中,并购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例如被投资并购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法律、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没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资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关法律专业常识,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国法的视角“揣测和理解”外国法的相关条款。不熟悉法律文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律文件难以贯彻境内当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写入相关条款,亦难以保证该等条款能在准据法之下得到保障和执行。同时,由于中方不熟悉法律文件适用的准据法,即使全程参与谈判,但在进行法律文件编撰和修订时往往由外方包办,造成中方订约人忽视部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或低估该等条款可能产生的危害,麻痹大意而在日后招致法律纠纷。企业违法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被动违法,即东道国为了阻止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而制定新法或者启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包括程序法),使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违法。(2)法律问题处理不当法律风险的另一个体现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并购中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却对某些问题处置不当,如因并购方式选择不当从而使并购时间延长或者成本增加。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如前所述,境外投资并购可能涉及到东道国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与投资并购有关的一些其他法律问题诸如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却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法规比较健全完备,投资并购完成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劳工保护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否则会影响投资并购企业的顺利整合和发展。(2)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中国民企防范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专业机构在海外并购中相当关键,事关目标公司的诸多指标和细节,比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关联交易、市场份额、员工素质以及当地产业政策法规、商业环境等等,都需要由中介机构予以提供,它们提供的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并购企业的决策取向和实际绩效。从产生海外投资并购的意图开始,中国民企就应寻求熟悉并购法律法规的国内外专业机构(例如中国走出去海外投资服务平台)支持,获得及时、同步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不仅在投资并购前和过程中需要,还要延续到整个海外企业存续期间。投资并购前,通过专业机构了解投资并购所涉及到的当地法律法规及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为投资并购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并购中,专业机构针对投资并购方案提出法律意见,避免与当地法律冲突。投资并购完成后,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完成投资并购后的整合,避免劳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可见,通过寻求专业机构支持,实施同步控制可以有效防范海外并购前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3)提高企业内部法务处理能力在海外并购中,中国民企不仅要注重向外部专业法律机构寻求服务,还必须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务处理能力。一旦开始海外投资并购进程,中国民企应该相应提升内部法律部门的地位和能力,系统全面地管理企业相关法务资源,引进或培养熟悉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制度的法务人员。在这方面,中国民企可以借鉴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对法务资源的重视程度,如世界五百强中的雪佛龙石油公司(正是该公司从中海油手中夺走了尤尼科公司),每13名雇员中,就有1名律师。总之,中国民企在海外投资并购时不但要有完善的国内法律的支持,还应该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了解和研究投资经营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克服法律障碍,使中国民企的海外投资并购能够少走弯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一国政治体制、政策、某些特定组织的存在、或某些行为引起的项目可行性和赢利性波动的风险;这些特定组织可能是合法的、在政府控制之下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这些风险可能使项目变得不可行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使投资者彻底失去已经建成的项目。随着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投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加工贸易向资源开发投资和并购投资发展,投资区位从传统的东南亚、香港、北美向非洲、拉美、中亚、俄罗斯等地区转移,政治风险问题日益引起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关注。(1)评估政治风险,建立预警系统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立项的过程中,就应当对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社会环境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评估。同时要与国内的专业投资服务机构,比如中国走出去海外投资服务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最大化的降低政治风险的发生几率。(2)境外投资保险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将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国际上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一般限于禁止汇兑险、国有化或征用险、战乱险、营业中断险等四种基本类型,保险额一般在投资额的90%以内。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境外投资保险新产品,承保部分政治风险。但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将投保人限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法人,而排斥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企业投保境外投资政治风险的资格。另外,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际上的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北美保险公司”、英国的“出口信贷保证部”等。(3)投资分散化与融资多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经营是防范风险的常用手段。选择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分别投资,同样有利于降低政治风险。如果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生产布局遵循不同地区子公司高度分工的原则,通过海外子公司的相互协作生产来完成整套工序,则当某一环节的子公司被东道国收归国有,由于东道国无法得到全部工序,该收归行为也毫无价值。除了增加在东道国当地的融资,境外企业还可以向国际银团或多个国家的银行借款,也可大大降低政治风险,因为东道国在采取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行动时,不得不考虑多个国家利益主体的因素。(4)加强与东道国各界的经济利益联系及融洽度政治风险无法逃避,任何国家的任何项目都要面临政治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风险无法减少。政治风险的损害与东道国政府的处理方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国企业如能与东道国建立积极的经济利益联系,增加经济融洽度,则政治风险发生时,东道国政府也会对中国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尽量减少因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方式:财务风险跨国并购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并购定价、融资、支付等各项财务决策所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并购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严重负偏离而导致的企业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是各种并购风险在价值量上的综合反映,是贯穿企业并购全过程的不确定性因素对预期价值产生的负面作用和影响,是企业并购成功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1)建立科学合理的境外并购决策体系,减少境外并购决策的盲目性在进行境外并购决策时,要建立科学的并购决策体系,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科学的并购可行性分析,尤其是要对有关境外投资的监管政策与外汇政策进行详细地研究,既要保证境外并购的顺利进行,又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在并购境外企业时,建议成立由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项目小组,并且与国内专业的像中国走出去这样的专业机构合作,对并购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内容及风险进行全面考虑,避免境外并购决策的盲目性。(2)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合理确定并购目标的价值国内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对并购目标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合理评估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由于不同的评估机构和不同的评估方法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结论。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同时选用两家以上的中介机构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同时对境外并购目标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仅作为并购成交价格的参考依据。(3)充分借力国际中介机构,减少政策风险要有效地规避境外并购中的政策风险,一可以通过国内的专业服务机构类似于中国走出去海外投资服务平台的专业咨询服务来完善境外并购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如规范日常的会计核算、计提各种政策性准备金、设计信用政策等;二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4)运用国际化金融创新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在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中,用于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产品较为丰富,走出去的国内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金融产品来规避汇率风险。如保持结算货币进出口用汇额度的平衡、远期汇率锁定、汇率套期保值等都是常用的措施。(5)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要防范境外并购的融资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并购企业启动资金需要量,以防境外企业尚未正常运转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境外企业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减少库存积压,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运营过程中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可以采取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等方式进行融资等。(6)加强对境外并购企业的财务监管,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境外并购企业的财务监控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派驻财务代表。派驻财务代表,既可以对大额款项的支付实现总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代表联签制度,有效地防范舞弊风险,又可以与国内母公司实现有效的接口管理。二是建立巡检制度。即通过选派一些懂国际财务知识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境外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发现问题防范财务风险。三是建立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的制度。四是建立内外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7)培养国际化的财务管理人才在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方面,日本某跨国公司的国际化财务人才战略值得国内企业学习。在该跨国公司,总部储备有雄厚的精通财务、法律、外语的国际财务人才,当有并购项目或投资项目时,可以立即从总部派出既懂并购企业所在国财会法规、又精通该国语言的财务人员。整合过程中的风险海外并购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获得更多盈利。因此,并购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海外并购重组,虽然迅速获得了技术、人才、品牌、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但是,风险在并购后并未消除。事实上,国内一些企业所并购的很多业务都是跨国公司剥离的非核心亏损业务,如果在并购之后整合不利,常常会造成继续亏损,甚至亏损范围扩大。因此,并购整合失败的风险也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在跨国并购整合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风险:文化整合风险境外收购后的文化整合是企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文化整合失败也是跨国并购重组整合中最大的风险。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形成的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思想意识和企业制度。所谓企业文化整合就是将不同的企业文化,通过合并、分拆、增强、减弱等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影响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企业并购是不同企业组织的一次大调整、大变革,这必然会对人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形成强大的冲击,给企业员工带来很大的不适应。这是企业文化碰撞的必然结果。这种碰撞经常为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整合工作带来困难。在跨国并购中,文化整合问题非常突出。如果企业文化存在误解或对立,将可能造成人员大量流失,管理陷入瘫痪,从而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风险。具体而言,首先,各方在文化整合中应地位平等,这样才可能抱着合作的态度进行文化上的整合与适应。否则,如果一方非要争取“强权”,就有可能为将来留下隐患。其次,各方应抱有长期融合的思想准备。因为企业文化具有隐匿性和惯性,被并购企业一般处子业务亏损状态,这不一定代表企业文化出了问题,所以首先应容忍对方,然后寻根究源找到双方融合的切入点,也就是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最后,文化整合具有长期性的特征,针对的是已形成惯性的特定企业文化,因而不能急功近利。品牌整合风险对于跨国并购而言,品牌整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品牌涉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问题都应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也容易因此而引发法律争议。品牌整合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上的效率和社会评价上的良好效应。企业跨国并购中的普遍目的之一是获得国外品牌,并加速发展自身品牌。如果整合不力,显然会增加法律风险的发生。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对自身品牌是十分珍视的,中国的并购企业即使获得免费使用,也是受到一定使用条件限制的。如果购买,会支付巨资;不买,又会受制于对方。相对于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并购具有高成长性的品牌是显著特点,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企业多是跨国公司的亏损业务或盈利能力较差的业务,市场前景并不乐观,这就增加了并购品牌整合的难度和风险。管理能力风险首先,合适的国际管理人才缺乏,增加了管理整合中的法律风险。并购交易完成后,能否有效整合,能否在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之间真正形成协同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是否拥有一批认同本企业文化、了解本企业战略发展思路和行业发展趋势、熟悉国际惯例和当地经营环境的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中国民企在跨国并购中,人才的选拔实现本土化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在企业或类似企业的企业文化非常熟悉,而且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并能够接受和适应并购重组方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这样才可能顺利地进行企业经营运作。但是,这本身也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对磨合过程中所引发的诸如人事动荡的法律风险应有所准备和防范。其次,管理模式陈旧单一,增加了整合法律风险。在跨国并购中,管理模式也同样需要国际化,如果固守原来的模式,可能会增加管理的难度。一方面,应尊重企业所在国法律规定,使经营管理符合法定的要求。例如,TCL并购的德国施耐德公司有650多名员工,由于工会的力量,施耐德新的团队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在中国的思路和战略执行。因此,必须调整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所在企业本身是需要管理创新的。那些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被并购的企业,自身的管理是存在问题的,应当进行管理创新。但是,实际情况是,人员不能裁,工资不能减,管理制度不能改,这往往增加管理失败的法律风险。整合成本风险在并购整合中,成本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较强的财务能力,如果成本控制不当,容易导致成本控制整合中系列法律风险的发生。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并购实施前的准备成本、对目标公司的购买成本和并购后的整合成本。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实施并购的企业都非常关注购买成本的高低,认为购买成本是决定实施并购与否的核心因素。实际上,整合成本也同样重要。整合成本也称并购协调成本,指并购企业为使被并购企业按计划启动、发展生产所需的各项投资,由于不同的企业在业务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方面都会存在显著的差异,整合显然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对并购后的整合成本准备不足,容易引发整合失败的法律风险。人力整合风险并购可能会涉及人员的调整。对于跨国并购来说,人力资源的整合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而在人力资源整合中,劳资冲突正是这样一种易被忽视的并购后的法律风险。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民主意识浓厚、法制健全的国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全面而系统,工会和其他劳工组织非常强势。这对于不擅长民主管理的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存在必需慎审应对的法律风险因素。劳动法问题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后遭遇的典型法律风险。收购阶段完成后,我国企业常常会根据业务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裁减。此时,应特别了解当地劳动法规对裁减人员的各种实质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以及对雇佣当地人员比例的要求等。如果中国企业无视当地劳动法盲目行事,对目标企业人员调整、裁减,就有可能违法,轻则招致工会抗议或当地政府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导致大面积罢工。本文摘自《银行家》
本文来源:《银行家》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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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
内容概述: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典型税务风险及应对
一、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
在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当中,通过并购海外公司以取得资产、技术、品牌、客户以及市场等资源是中国企业经常使用的投资方式之一。近年来,中国大规模海外并购案例频发,如五矿资源等企业联营体以58.5亿美元收购秘鲁拉斯邦巴斯铜矿,联想集团以29.1亿美元收购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移动手机业务,中粮集团以15亿美元并购新加坡来宝农业公司和以12.9亿美元并购荷兰尼德拉公司等交易,等等。然而,海外并购是一项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行动。对于诸多刚刚涉足这一领域的中国企业来说,在把握机遇的同时,能否准确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管控,是成功实施并购的关键。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2014年年末,针对该局管辖范围内的&走出去&企业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有接近80%的受访企业因对投资所在国家税收制度的不了解导致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而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遇到了税务歧视。
随着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企业正确地识别并有效地控制海外税务风险,对于企业降低海外并购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提升中国企业的良好声誉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决策和管理当中,必须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将税务风险的防控有效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尽快建立健全境内外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并购活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我们拟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各环节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未实施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产生海外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
在一项并购活动的初期,投资者通常需要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范围可能涵盖财务、税务、商务、法务等领域。调查的目的在于识别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尤其在一项股权并购交易当中,买方可能会继承被收购公司所有历史税务风险。同时,尽职调查的结果常常也是买卖双方交易收购协议条款及价格的谈判筹码之一。
中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管控,首先就在于是否对目标公司展开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在实务当中,不少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常常忽略税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导致在交易还未进入正式交割阶段,就已经存在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损失的税务风险。
比如,中国公司如果希望收购美国公司,不能仅根据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处理来理解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忽略相关的税务影响从而导致潜在的合规性风险。
美国公司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属性来看,通常情况下,LLC不直接负有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Corporation则默认作为独立纳税实体进行纳税。LLC本身的税务属性取决于其股东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单一股东的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税务穿透体(A&Disregarded&Entity)&,即该LLC与母公司属于同一个纳税实体,由母公司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申报;若LLC存在两个或以上股东时,该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合伙企业(A&Partnership)&进行纳税,即LLC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将其应税所得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至合伙人层面并由合伙人进行纳税。然而,LLC也可以对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属性做出选择,即可选择按照类似Corporation的独立纳税实体属性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申报。
由上可以看出,美国公司的税收属性对中国公司收购后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纳税和申报义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中国公司直接收购美国LLC,则中国公司将可能直接在美国产生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收购LLC也可以带来相应的税收利益。比如,中国公司全资收购美国LLC时若通过银行的收购贷款解决融资问题,其产生的部分利息费用在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情况下,可用于抵减LLC的应税所得,进而降低在美国的税负。同时,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出发,收购税务属性为&税务穿透体&或&合伙企业&的LLC将被视同为资产收购,相关收购溢价可以被分摊至不同类型的资产从而提高资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收购后,可以按照增值之后的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和摊销,并进行税前扣除。若该收购形成商誉,则该商誉也可以按1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并在计算美国联邦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若中国企业并不知晓这些规定,未准确申报税前扣除,则会因此损失应得利益,从而导致税务成本的上升。可见,在并购国外公司之前,做好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一个必要步骤。
(二)不合理的股权架构有可能导致利润汇回中国时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
在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投资股权架构的搭建是提升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各个阶段中受到中国&走出去&企业关注最多的方面之一。合理的股权架构不但有助于降低境外利润汇回中国时的税务成本,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整体布局、区域业务管理、跨境资金调配、未来业务整合与剥离提供了一定灵活性。在设计投资控股架构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境外税法与中国税法的协调性。
1.境外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股权投资架构所涉及的境外税收影响主要取决于被收购运营公司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中间控股公司(如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法规以及相关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过程当中,通常会选择中国香港、新加坡、卢森堡、英国等国家(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这些国家(地区)从税务的角度普遍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动收入(Passive&Income)不征收或征收相对较低的所得税,且往往拥有较为广泛的税收协定(安排)网络。如中国香港、英国均对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征所得税,对向境外支付的股息也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符合参股豁免条件的股息所得不征收所得税,而其国内税法同时规定了卢森堡公司向与卢森堡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亦无需缴纳卢森堡股息预提所得税。
上述国家(地区)是较多中国公司选择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但若盲目在上述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用以收购境外目标公司,则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
仍以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为例,某内地电信企业在美国收购一家技术研发公司(法律形式为Corporation)。由于听说中国内地企业常常以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公司作为控股平台以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该电信企业选择设立香港公司作为收购平台。然而,该企业未了解到,由于美国与中国香港之间并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中国香港公司支付股息需按美国国内税法代扣代缴3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由中国内地公司直接收购美国公司,则根据美国和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征收的美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可降为10%。
2.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影响。保持对东道国税收法规及全球税务规则动态的持续关注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要。以2014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最新工作成果为背景,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跨境税收管理,以遏制跨国公司对本国税收的侵蚀。如BEPS行动计划第2项行动计划&混搭错配安排&的工作成果,旨在打击企业利用混合工具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随后短短几个月内,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开始采取相应的单边行动。此外,英国、日本、新西兰等国也纷纷开始考虑对涉及混合工具的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在全球并购领域,许多交易团队已经针对最新的国际税收动态考虑对交易架构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如果投资团队在这一期间仍然参照BEPS行动计划展开之前的思路将传统混合工具纳入交易安排中,不但无法达成节税的效果,还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架构搭建成本,并带来税务风险。
3.中国国内税法对股权架构的影响。在海外并购当中,企业常常陷入这样一种误区,即将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完全等同于海外税务风险。在实践中,企业将精力全部投入到海外税务风险的评估,却忽视了对中国税务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为例:某中国企业在收购某大型海外集团时,针对目标集团在中国境外的运营实体进行了详尽的架构筹划,但是没有注意到目标集团下的中国子公司,在收购后形成了&中国母公司-外国子公司-中国孙公司&的&三明治&架构。其中,该中国母公司与孙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孙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外国子公司(即中间控股公司)收到股息及支付股息在当地都无需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由于中国孙公司在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国母公司在取得自中国孙公司以股息形式逐层汇回的利润时需就取得的股息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税收抵免处理,导致较高的整体税负。如果该国内企业在确定收购架构时已关注这一税务影响,则在不影响其它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中国国内公司直接收购目标集团内的中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收购后中国国内母公司将直接持有被收购的中国子公司,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通常属于免税项目,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种并购方案产生的实际税负差异在20%左右。
(三)未充分重视收购协议当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可能导致投资人收购后利益受损
收购协议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是保障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务尽职调查阶段发现的目标公司税务风险,均可通过在收购协议当中添加卖方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达到降低买方收购后税务风险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以托管账户的形式冻结部分交易对价直至相关税务风险得到妥善的处理,以保护投资人免于承担潜在的历史税务风险。2007年,在一家境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案例当中,当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时,买方通过担保及赔偿条款,非常详细地列示了所有已发现的税务风险,并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以托管账户的形式暂时不向卖家支付部分对价的安排。之后,买卖双方就相关税务风险补偿申请仲裁时,买方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成功取得了与卖方的和解并得到了相关的补偿。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常常对收购协议中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不够重视。在某些交易过程中,企业聘请的税务专家已经明确建议企业在签订收购协议时应当包括与税务风险相关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但收购方在最终签署协议时,仍然忽略了对上述条款的添加。在某起案例中,中国公司在完成收购后的次年,境外税务机关就对被收购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相关的税务问题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这些税务成本由于无法从卖方处取得补偿,最终全部由中国收购公司承担。
(四)收购后母公司未能对境外税务事项进行有效管理
一项成功的收购不仅取决于收购时点的明智决策,收购完成后能否对目标公司进行有效整合,对于收购项目而言更具有长久深远的意义。
例如,收购完成后,日常经营涉及的关联方交易问题就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如前文所述,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是近期国际税务的热点问题,而关联方交易又是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国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在美国成功完成一笔并购交易之后,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发生了一些国内关联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并购交易发生后第五年,美国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安排在美国遭到了税务机关的质疑,并导致美国子公司就过去3年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税务调整,补缴了相应的税款与滞纳金。
根据企业管理人员的分析,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虽然存在支持资料不够充足的问题,但根据美国公司的职能风险定位,美国公司确实不应留存大量利润,美国税务机关提出的税务调整并不合理。虽然该集团在美国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调整要求相应补缴了税款,但国内公司无法对境内应税所得进行相应的调减,集团因此实质上承担了双重征税。企业管理层对此感到无奈,希望通过改进资料文件的质量避免可能再次出现的调整。如果企业管理层对收购后境外税务事项足够重视,及时对相关转让定价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准备充分的支持资料文档,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承担额外税务成本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三、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税务困境,既有企业主观上不重视的原因,也有税收环境复杂、变化快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若想在海外并购交易中实现税务风险总体可控的目标,还需要不断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意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并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
(一)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要做到&首尾兼顾&
&顾首&,是指企业在并购实施之前要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做好充分准备。具体而言,在考察一项海外并购交易前,交易团队的人员应当对东道国税收体系进行初步调研。目的在于了解东道国税收的总体环境,如税种、税率、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合规性要求。在项目的谈判和收购协议的签署前,通过对海外目标公司(标的业务)的税务尽职调查,识别潜在税务风险以及影响,尽量减少买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税务风险。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当结合未来的业务模式,通过对双边税收协定、投资东道国相关税务法规以及中国境外投资相关税法的研究,设计合理的投融资架构方案,以提高未来运营的税收效应和资金利用的灵活性。
&顾尾&,是指企业在并购后,对税务风险进行的持续性管理。这不但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要从思想上提升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更重要的是要将对税务风险的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比如,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国别税收手册》来加强对海外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该手册通常涵盖投资东道国各项税种的申报及合规性要求,重点说明与企业所处行业相关的特殊税务处理。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或税务人员可根据《国别税收手册》的指引进行日常的税务处理。母公司也可根据该手册对海外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复核。在我们接触的企业当中,有一些公司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用专业的海外税务合规系统对中国境外子公司的税务合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通过海外子公司的数据录入,中国母公司可以轻松地掌握海外子公司纳税申报进度以及主要的纳税指标,从而实现对税务风险的管理。
&首&和&尾&并非是彼此独立的两项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海外税务环境的调研和对目标公司历史税务风险的识别往往是并购后整合的基础。而一项成功的并购整合方案,也一定是基于对前期调研和风险识别结果的有效跟踪和管理。
(二)企业管理和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研究要&内外兼修&
&内外兼修&是指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交易当中,既需要对投资东道国的税法体系和合规性要求进行详细的了解,也要与中国税法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相结合。
由于世界各国税法体系、征收管理和合规性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对投资东道国税收体系的充分了解至关重要。同时,由于税法本身在不停地变化与发展,对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规则相关变化保持持续关注也是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对境外税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对海外税法保持了解的同时,掌握中国税法中对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也至关重要。在目前的中国税收制度下,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对&中国居民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认定和管理。前两者主要从反避税的角度针对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中国纳税义务进行认定和管理,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则着重于对中国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和消除对同一笔收入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进行规定。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定,可以避免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额外所得税税负。
(三)遇到国际税务纠纷和歧视时要与中国税务机关&和衷共济&
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运营当中,由于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异,可能会在投资东道国遇到不同程度的税务纠纷或歧视。遇到上述问题时,企业首先要与海外税务机关就相关涉税事项保持积极地沟通。必要时,中国企业也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和支持,通过向中国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展开国与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双边协商。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56号公告),为中国企业就境外的税务争议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帮助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在部分中国企业的要求下,介入了中国企业同海外投资东道国税务争议的处理,如帮助国内某大型企业在与挪威的税务争议中进行协商,又如帮助我国某著名民营科技企业同俄罗斯税务机关就某税务判罚进行协商,等等。上述两例双边税收磋商均避免了中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缴纳大量的税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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