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地,一男子猥琐农村中学生拍下缘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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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商住楼工程,在双方于2010年&&
签订的编号为&&&
的《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之第47条“补充条款”部分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商业、住宅工程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25000m2每标段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地上6+1层
设计单位:**********建筑设计院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
1.1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初级装饰工程。
1.2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照明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电话电视网络配管及箱体预留管、消防工程的预埋预留工程、智能化工程预留预埋工程、供配电预留预埋工程、太阳能热水器预留预埋工程。
2.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新农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划分为10个标段,每个标段约&&&&&&
平方米,由20个以上单体工程组成。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开、竣工日期
1.总工期为&&&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2.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3.工期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15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15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5万元。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四.工期不顺延情况:
4.1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4.2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4.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五. 质量与检验标准
5.1工程质量:合格.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六: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6.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本项目工程按固定单价合同包死,固定合同单价&&&&
元/平方米(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各种税费),钢筋的市场价与2010年8期信息价上下浮动超过±5%时可按超出部分给予调整,其余不予调整(包括政策性调整);
6.2采用定额:
土建定额套用依据: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装饰定额套用依据:199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综合估价表》;费用定额套用依据:2000年《安徽省建筑费用定额》;&
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2000)《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6.3:工程变更签证须经甲方、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增减价款2000年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和99装饰定额按(定额基价+材料差价)&(1+税金)计算(只计算到直接工程费).
6.4甲方有权对下述工程进行分包:
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单元电表箱上端部分)、给水水表前端等。
对甲方所有分包的工程,乙方不计取肢解索赔费用及配合费用。
6.5.工程量计算依据:是按施工图纸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图集。
七. 付款方式:
7.1.二层封顶付合同价的 15 %,主体封顶验收合格付合同价
35 %,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 25&
%,交付使用6个月付工程总价款的& 10
%(期间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验收一年内付完工程总造价款(除留5%保修金外,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无息返还);若乙方发生严重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到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到工期彻底赶上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其余不予顺延;
7.2、工程价款支付:
7.2.1若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事故规定进行界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乙方将工程进度调整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甲方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7.3. 工程结算
乙方竣工结算经造价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算审计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在双方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备之日起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审计;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满一年后14日内,按其保修金额支付给乙方。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在甲方专用帐户存入工程总价的10%(人民币),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三层封顶后10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50%;合同内工作内容竣工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八. 材料价格及材料的采购
8.1材料价格调整
非暂定价材料不作调整,但钢材价格风险系数±5%,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税金按规定计取。乙方无权更换工程量中的任何材料。
8.2材料采购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品牌采购,并且在采购前15天将样品及价格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采购。
甲方对于暂定价格材料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自行采购时,乙方应予以支持。
九. 工程变更及签证
9.1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注明:事由、工作范围及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签证文字的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必要时应附图,且在签证单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9.2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9.3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9.4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实施。
9.5甲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乙方应谨慎保护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若乙方拆除措施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9.6需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天填写签证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办理签证。
9.7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前48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由甲方及监理审核,按审核后的造价决算。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按6章第2条执行。
临时用工签证应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用工价格。
9.8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
十. 工程质量保修
10.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2质量保修期限如下(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10.3质量保修责任
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业主收房后出现渗漏水、有水区域返水,乙方应在16小时内修复。
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
十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代表及职责
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如另行委托其他人员代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责的,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文件或书面通知为准。
11.1.2 本工程甲方现场代表为&&
。甲方现场代表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署,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与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11.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11.2.1乙方项目经理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
11.2.2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坚守施工现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同意。
11.2.3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递交甲方。
11.2.4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8小时向监理部请假、并在获得监理部同意后方可缺席。
11.2.5乙方代表除以下原因外,在竣工验收完成前不能替换
因病而不能坚持工作者;
无法担任与该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因刑事责任或经济纠纷无法继续担任此项工作。
被吊销资格证。
甲方认为不称职者。
11.2.6乙方代表换人,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乙方应有的责任。
11.2.7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及岗位证书等证件。
11.2.9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对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业务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者);
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及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11.3甲方的工作
11.3.1施工前准备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予乙方,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若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向乙方提供4套施工图。
11.3.2施工期间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决算等。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发出调整、变更指令。
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11.4乙方的工作
11.4.1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与乙方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经甲方代表、项目总监批准后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并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
11.4.2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11.4.3负责搭建工地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围墙、管线的施工、保养、移位及拆除,现场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防护。
11.4.4负责从甲方指定的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按甲方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及接驳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5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年检证等资料。
11.4.6乙方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采用时标网络图绘制)、甲供材料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11.4.7如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须列清单),并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内容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进行提示。
11.4.8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及监理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工地实行旬报制度。旬报在每半月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及监理,旬报内容包括本旬计划和上旬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1.4.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达到文明施工。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的部份,若乙方逾期未整改,则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应协助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并承担同样责任。
11.4.10本工程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按甲方代表指令免费清理并运出本工地(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垃圾除外)。乙方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弃置地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进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堆放费、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及时按甲方指令清运,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进度款中按所发生费用扣除,乙方应予以支持。
11.4.11在室外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此不予补偿。但经甲方批准的除外。
11.4.12按合同约定,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进行配合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协调及配合,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出整体验收意见。
11.4.13工程竣工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毕场清。
11.4.14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工作以及施工期间的例会、专题会、协调会。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11.4.15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甲方。甲方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按规定整理,在竣工前15日内提交给乙方,由乙方按规定整理汇总。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直至工程全部竣工完毕并移交甲方为止。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发生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1.4.16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
11.4.17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若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11.4.18乙方施工前应组织专业人员仔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设计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决定按原要求施工,乙方应予执行。
11.4.1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11.4.20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1.4.21加强施工队伍法制教育,在工程场地内和工程场地周边不得有扰社会治安。若有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应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违法处理。
11.4.22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11.4.23乙方施工期间,其公司内部任何劳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劳资纠纷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及项目声誉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现场管理
11.5.1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组织施工,并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须的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1.5.2安全防护: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尘操作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在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1.5.3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1.5.4文明施工:本工程以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11.5.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1.5.6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11.5.7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11.5.8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1.5.9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乙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
施工中根椐水、电表用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支付费用。价格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其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自理。
十二. 销售配合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应按甲方的书面要求及时安排施工完毕,要求如下: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
十三. 协议解除
除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当乙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约定提出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并在十日内向甲方完成移交工作。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现场并办理完决算手续后支付。
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退场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并交付购房人使用,保证双方纠纷的顺利解决,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退出场,否则,乙方按每日1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无论以何种理由起诉甲方,甲方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和交付购房人,以及为维护社会稳定,均可要求乙方立即退场,退场办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乙方投入施工的工程费用,只按工程直接费进行结算。
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如:乙方公司内部民工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乙方原因延误工程关键工期、乙方不能按约定实现合同承诺等),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按上述退场条款的约定退场。
因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并未提出有效的经认可的办法,乙方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停止继续施工。其停止施工期间的费用和其后的一切损失,甲方有责任给予赔偿
在竣工时,须提交竣工资料2套。
十四. 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的处理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本补充协议系《新农村建设项目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合同代表:&&&&&&&&&&&&&&&&
签订合同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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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以笔者所在的正阳县为例,近几年来,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据笔者调查,农村建房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所修的房屋因规模小,金额不大,无法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他们既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保障施工安全的工程设备,就连施工人员也是在施工时临时找的。还有一部分农民在修建房屋时甚至找亲戚朋友帮忙,自己修建。这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施工知识缺乏。农村建房施工,在施工前很少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又不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对施工区进行圈围,设立防护网等。
  三是由于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劳动力多为中老年人。农民建房时因青壮年劳动力不易找,往往就近在本村找一些中老年劳动力进行施工。这些人年龄大多都在四十岁以上,有的甚至年逾六旬。他们由于年龄大、体力弱、身体敏捷度差,遇事反应慢,在施工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对于农村建房,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也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号),上述法规和文件明确将农村规划区内修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纳入建设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农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也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建筑施工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6月,针对部分省市农村建房过程中接连发生安全施事故的情况,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进行监督,还提出对农民修建二层以下的住宅也要进行管理和指导。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农村建房过程中安全事故仍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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