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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02-13 13:07&&悬赏 15&&发布者:jephy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9)
学生(20岁)寒假,在正式开学前一周学校打电话让她提前回校帮忙处理一些班级的事情,但到学校后,就在正式开学前一天,在学校宿舍楼跳楼自杀了。
生前这孩子有一些抑郁症的症状表现。
现在问题是:1.如果是孩子因为自己心理抑郁自杀的,那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2.若学校有赔偿责任,赔偿应该包含哪些项,大体该多少钱?
3.若学校有给学生上保险的话,学生这样自杀保险是否还会理赔?
我也是帮别人问的,希望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好像人给解答一下,这学生是外地农村的,父母供养考到大城市确实已经很不易了,现在孩子死了,家长痛不欲生,希望能帮上他们忙,给他们最后争取一些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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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日 13时23分
只要确定是自杀,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追问:若警察只证明是坠楼死亡,但没有外因,也没有是自身心理的因素的相关证据这种情况呢?
现在说可能有抑郁症,也是猜测,她死跟家人说过学习压力大之类的话。
回答:警察只能确定丝印,至于自杀原因不在警方的职务范围内。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看具体原因了,一般情况下学校是没有责任的
追问: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监护义务吗?
或者有没有过错责任?
回答:大学生已经不是小孩子了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只要确定是自杀,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北京-西城区]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1,孩子在学校死亡,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自杀的保险不赔。
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2,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医药费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北京-朝阳区]
375283积分
回复时间:
需要看具体情况。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很难追究学校的责任。
[北京-朝阳区]
129138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如果确定是自杀,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北京-东城区]
348809积分
回复时间:
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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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如需要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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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杀频现教育之责何在
&&时间:日19:5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不到100天,某著名大学连续发生了三起学生坠楼身亡的轻生事件。据该校一位教授称,不少名校,这段时间的跳楼轻生事件“比历年多,而且较为集中”。  本该灿烂的生命竟这样被自己轻飘地从高空掷下,闻者心惊复心痛。
这些轻生的学生,能解开课堂内外如海的难题,何以解不开心中的死结呢?  对此,该校一位教授的评论有三条:一是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有差异;二是对大学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三是学生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  相信这都言之成理。但是,其中恐怕缺了重要的一条:学校教育中对学生心理关注的缺失。既然这样的现象在一些高校已经集中出现,校方有没有采取什么预防措施呢?是否对学生有足够的人文关怀呢?是否在学生有异样表现时予以充分关注呢?再推而广之,我们是否过于重视了“大学之用”,而忽略了“大学之道”呢?是否在人文精神的缺失背景下缺少对人的尊重呢?忽略“人”就等于抽离教育的落脚点。党和政府早已关注到这一问题,今年初胡锦涛同志就明确指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  不光是大学,我们的教育链条中似乎也都应当进一步倡导对学生的尊重和关切。以工业化的流水线作业方式培养人才的教育,对普及国民教育功不可没,但是,流水线方式只见整齐划一的产品和唯分数是从的标准,却往往容易产生漠视人文关怀、个性尊重之弊。  教育,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教育。生命的无端逝去,表明了教育的局部缺失。对这些局部缺失,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都应当认真思考,找自己的不足,担自己的责任。特别是学校,更应当反思是否履行了“培养”基地和熔炉的身份及职责。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不久前央视做过一档节目“老师的烦恼”,嘉宾是校长和老师们,有的校长坦然地把学生的问题一股脑地推给家长,这让人看了有些悲哀。固然,学校也许习惯了教育者的地位,但千万不要不会反省自己了。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李静玉)共找到 58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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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校自杀的主要责任人是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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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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