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开工手续罚款是否能研发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基本建设成本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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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务操作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务操作一、审核程序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属于财政部门审查性质要体现财政审查的要求;(2)审核实施与审核处理、审核报告三者紧密结合;(3)委托方式具有特殊性。具体程序分述如下:1、审核委托(1)财政授权项目审核任务凡是政府投资或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统一由财政部门安排审核任务,指定一家编制(或审核)单位实施,然后办理委托手续。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主管单位,它代表政府行使财政财务监管的职能,是投资性质所决定的。(2)授受业务委托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指定且具有审查资格的编制(或审核)单位,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商定审核费用。2、审核准备编制(或审核)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即进入审核准备阶段,着手开展如下工作:(1)成立审核小组,提出审核人员名单,确定主审人员。(2)调查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管理、财务收支及帐务处理等,摸清被审核单位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3)探测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财务相关联事项。(4)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所需资料(可以列出清单交建设单位)。(5)分析情况,拟订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标、实施的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审核应掌握的重点问题,以及时间安排等。(6)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方法。3、审核实施实施方式通常是就地实施,也可以送达审核。就地实施方式下需要做好的工作:(1)取得审核资料,主要是①综合性资料;②会计资料(账册、凭证、报表);③书面情况介绍,可以结合听取口头介绍。(2)踏勘工程项目竣工状况,了解完工工程实体、竣工验收的资产状态。(3)综合性资料审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批准总投资概算、招投标方式、施工、监理、开工、竣工及工程验收、设施试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明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存在什么问题。(4)审查会计帐目,对工程项目全部财务收支全过程审核逐项审查建设成本、资金来源(拨款贷款和其他来源)、债权、债务、设备材料采购(收进、付出、结存)、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余资金及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查明财务处理的法规、政策依据、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财产是否账实一致,在财务上有哪些该处理和调账的问题。(5)实物测试,核查库存情况,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库存设备、器材的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一致,发现差异,查明原因,结合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账控物是否严密,手续制度是否完备。(6)检查财务决算应办未办事项,有无财务收支已发生而未进账,账实差异及坏账损失未处理,尚有的尾工工程,待清理的账款及悬案等待处理的财务事项。(7)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对已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进行账与表数字稽核,表表之间勾稽关系的复查,建设成本分配与交付使用资产成本计算的审核及文字说明内容的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审查,尚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则审核财务决算日的资金平衡表。(8)汇总审核工作底稿,分类汇集审核资料。按照审核程序将各类工作底稿分类汇总,归集审核发现的问题,检查审核证据是否充分齐全,问题是否查清,主审人审阅提出意见。(9)整理反馈材料。将审核实施结果整理成书面汇报材料,能够反映工程项目总体状况和审核发现的问题,初拟出处理意见。4、审核反馈将审核实施结果向授权机关和业务委托单位如实反馈情况,听取意见,便于进一步扩大审核成果妥善处理问题。(1)向财政部门口头汇报审核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听取财政部门看法,商酌有关问题的处理,必要时再征求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做好政策咨询等工作。(2)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听取建设单位的认定和否定意见,发现与事实还有出入的问题,进一步核实情况取足证据,得出最终结论。5、审核处理在反馈和复查的基础上,取得建设单位认同后,落实有关问题的处理。(1)财务事项的处理:①尚未进账的成本费用;②不属于工程项目列支的费用;③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财务事项;④账实差异,盘盈盘亏;⑤悬宕账款;⑥缺口资金(尚未到位的投资);⑦债权债务;⑧涉税事项;⑨其他。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调整。(2)会计账务的调整:①与财务处理相关的账项调整,按处理结果调账;②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账项调整,包括一级账户和明细账户发生额的调整;③其他账户发生额、余额调整。(3)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①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处理后的账薄记录,编制(或调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审核小组予以指导、帮助;②审核小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6、审核报告(1)审核小组整理、起草审核报告,集体讨论定稿。(2)编制(或审核)单位复核、审定审核报告,经专人负责复核后提交所领导人审定。(3)向授权机关和委托单位提出核报告。(4)将本项目档案资料组卷立档、保存。二、审核报告1、使用要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会计报表审核报告,由于用途的不同,报告的形式、内容、结构也有不同要求,使用者对报告的需求主要是:(1)能够反映工程总体财务状况(投资其及使用结果,财务收支与建设成本形成,工程概算、预算的执行等);(2)较为详细的反映审核发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3)提出投资效益评价与建议。2、报告形式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的报告格式有两种,一种是详式审核报告,以正文详细表述报告内容,并以附件补充报告内容;另一种是简式审核报告,以正文概要叙述报告内容,而以附件详细补充报告内容,根据需要分别采用。现以详式审核报告为例,介绍如下:(一)报告名称(标题)关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告(二)报告结构(1)范围段:(引言)表述委托关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审核实施时间、范围及方法步骤等。(2)工程概况段: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扩初批复、资金筹集、土地征用(拆迁)、招投标方式、工程施工、监理、开工与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编制等说明。(3)审核结果段:①建设总成本的审定、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分项列出送审数、核增数、核减数、审定数、简要叙述审核调整的处理意见;②投资来源的审定:按实际投入分项列出账面数、调整数、审定数、详述调整内容;③财务决算日相关资产、负债的审定:项目结余资金账面余额、调整数、审定数,详述调整内容;④批准概算执行结果的审定:列出概算数,超支或节约数增减%,分析主要原因;⑤技术经济定额考核审定:以概算指标与实际对照,列出定额数实绩数增减数%;⑥重大问题分析说明。(4)意见段:①审核评价与建议:投资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投资效益评价;②待处理遗留问题披露;③建议意见。(三)报告附件根据报告表述内容确定。详式审核报告的一般附件,有以下几种:(1)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表(或资金平衡表);(2)会计调账分录表;(3)不合规票据清单;(4)涉税事项表;(5)待摊投资审定表;(6)建设单位管理费审定表;(7)其他。3、简式审核报告与详式审核报告的主要区别简式审核报告的正文扼要叙述项目审核结果,作简要明了的报告,让报告使用者对项目审核结果有概要的了解,而具体情况和问题以附件形式表述,可以分成若干名称的附件,例如:建设总成本构成情况说明、审核调整事项说明、投资来源说明、工程概算、预算执行结果说明等。简式审核报告与详式审核报告比较,简式报告是正文简单而附件详细,详式报告是正文详细而附件简单,撰写方法上各有所长,随使用需要而定。4、撰写审核报告应注意的问题(1)报告形式的选择,因项目情况而定,不必强求一致,还需通过实践探索取得经验,力求形式完善,方便报告使用者易看、易懂、易用。(2)报告用词、用语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叙述层次清楚,内容写实为主,尽量少用或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适应报告使用者的要求。(3)披露情况和问题讲究实质量于形式,观点明确不含糊其事,充分把握事实,点明性质,涉及财政投资违法违纪问题要如实反映按明文规定处理。(4)审核建议要有的放矢,切合实际有针对性,便于采纳应用见实效。(5)审核报告阐述的内容相关数据要与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一致,审核发现的问题必须在审核报告提交前处理完毕。三、审核重点审核重点是审核必须关注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核质量控制的关键所在,每个项目有不同的审核重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应当掌握的重点问题是:1、工程建设总成本如何确认工程建设成本,是审核的第一目标。(1)审核的范围: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2)审核依据:以批准概算为准,各种费用按概算口径确定,没有列入概算的成本费用要查明原因慎重审定。(3)费用界限:必须是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否则应予剔除。(4)成本项目归集: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归集不当的逐项调账。(5)成本费用完整性:财务决算日止各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数是否已归集齐全(对外投资,被没收财物,支付的罚金、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费不能进成本)。(6)确认建设总成本明细科目发生额同时确认其对应账户发生额。2、建筑安装成本是建设总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问题多发区域,需特别关注。(1)工程造价确认,一般以工程造价审计的审定数为准,但也需进行复查认定,发现造价审计有不实之处可以重新审定。(2)未经造价审计而直接进成本的建安支出要列出清单,待办审计手续后再认定,少量小额土建费用的认定可以不受此限。(3)单项工程造价需账内、,账外同时审查,防止已完工未审计而不进账的情况发生。(4)结合施工、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审查,关注工程款结算和附加条件执行(如奖励、投资等)。3、借款利息资本化(1)列支范围:概算中规定有银行借款,又是本项目实际使用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2)统贷统用的借款进入本项目的利息,先查明分摊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本项目实际占用的借款额度与时间,再确认支出数。(3)资本化截止时限,项目批准筹建开始,至工程交付使用时止,最长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超过时限的报财政审批同意。(4)不属于本项目使用的借款利息一律剔除,延期还款的罚息、滞纳金不能列支,特殊情况发生的借款先审核后慎重确认。(5)银行存款利息不作收入,冲减利息支出。4、建设单位管理费(1)真实性审查,确认账面发生的管理费是本项目使用的实际费用,剔除应由行政(生产)负担的管理费,属于待摊投资的其他项目开支的应予转出。(2)控制标准按财政部(号文件规定,分档计算,业务招待费为管理总额的10%之内,对照标准划出超支或节约数,分析原因,超支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认可才能列支。(3)实行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即日以前的工程项目按原财政部(1998)4号文件执行。(4)管理费发生时限为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竣工财务决算日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一致)。5、收纳不合规票据常见的不合规票据有:(1)工程器材采购凭不合规票据付款、汇款;(2)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中有外地建安发票;(3)本地施工单位等结算价款使用收款收据;(4)商品购入发票不合规(万元版开10万元以上)造成税收流失。(1)在建安成本审核中逐笔清查建筑安装发票,非本地发票详细列出清单(单位、工程项目、结算总额、缺发票金额)。(2)在设备投资审核中注意采购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尚缺器材发票的详细扎录。(3)按不合规票据应纳税金计算涉税金额。(4)确定期限(一般为发现之日起十五天内)由建设单位向对方换取合规票据,逾期不能换取或索取的应由建设单位(票据收受者)负责补税、罚款(不能进入成本)。(5)实行“后检查”,即在竣工财务决算之后,审核单位检查不合规票据落实情况。6、工程价款结算(1)审核依据主要是绍市财基(号文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2)审核方法:将建安工程分项目和结算对象列出工程价款结算数(应付、已付、未付、应扣、欠付)清理有关账户发生额、余额;征询、核对账户余额,取得证明;发现差错或重复支付的查明原因加以纠正。(3)对照合同条款,有无遗漏的结算事项。(4)建安投资、不合规票据、工程价款结算三者结合一起连贯检查,有甲供材料、代垫水电费的要同时扣收甲供材料、水电费款项。(5)检查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上的经验、教训。7、印花税及其他税金特别关注印花税漏交(1)清查各类经济合同(施工、监理、设计、供货)应交未交的印花税。(2)清查工程收入(房租、出借资金利息收入、罚款、赔偿金收入等)应交未交的营业税、所得税。(3)列出“涉税事项清单”计算应交税金,提出缴款期限。8、甲供材料、水电费结算是建设单位容易忽视的环节(1)查甲供材料收、发、存管理制度,存在在哪里薄弱环节。(2)稽核甲供材料收入、领用、库存数,核对施工单位收取,扣回数,如有出入,查明数量金额,提出处理意见。(3)水电费实际代付数与扣回数之差额按合同规定处理。(4)工程价款结算的发票金额应包括甲供材料、水电费、少开漏开的要补足发票金额&。(5)甲供材料收付不建账的需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清理后再作审核,先查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往来,再审查建设单位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核实建设成本。9、长期悬宕账款是指不能落实债权的应收款项,未处理的物资报损和坏账损失,以及报废工程占用资金等。(1)从账面数入手,逐笔审查,逆向追溯原因,查明数量金额,落实责任。(2)属于经办人员或施工单位责任的留置账面继续追究和回收账款,确实无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损失,报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批准列作待摊投资。10、尾工工程与或有性支出(1)尾工工程进成本数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超过5%的不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2)进成本的尾工工程支出,应有概算内容和具体支付项目,经审核确认需实际支付的款项。(3)或有性支出是指现时还难以确定的成本费用,没有确切的政策依据和计算依据原不能以“预提费用”名义进入成本,此类费用一般应予剔除。11、试运行期费用列支(1)试运期时间确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引进设备的试运期按合同规定,超过期限并已符合验收条件的视同投产。(2)经过核实的试运期成本费用减除产品销售净收入后的差额作增加或冲减建设成本,列入负荷联合试车费。(3)试运行成本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另行单独设账的应作延伸检查。12、拆迁补偿费要特别关注基础设施大中型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在审核方法上:(1)要熟悉拆迁补偿的政府政策及本项目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合同,明确拆迁补偿的具体项目内容、支付标准、期限等。(2)有安置房补偿的查清安置房购入面积(套数/平方)金额,安置分配的面积(套数/平方)金额,超面积部分处理面积(套数/平方)金额,以及与安置相关费用(补贴)支出,应支付数与已支付数,结出未支付数。(3)安置拆迁由专职机构负责拆迁费用另列账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支应作延伸审核,项目承担部分有无出入。(4)拆迁补偿有遗留问题的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合理介定项目应承担的费用。(5)发现疑点,把握实质性问题,深入取证,及时汇报。13、工程项目混合建账按照财政部财建(号文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常常是混合建账,统一核算,分不清资金来源,使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困难。在遇到部分项目已竣工,部分项目继续在建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已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要视账务运作的具体情况而定,方法上可以先查明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成本费用,交付使用资产及其相关资产、负债、并做好调账处理,然后相应地确定本项目投资来源,从总账到明细账双向分割出本项目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产生本项目决算日资金平衡表,在建设单位确认之后,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同时关注在建项目账实、账账的一致性、真实性,对今后的核算方法如何改进提出意见。14、投资概算执行结果考核审核报告上需要反映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1)首先查明概算批准数、投资来源的批准数、工程面积(数量)设备项目及其他。(2)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确定概算计划执行结果,计算超支的面积、金额、比率,节约的面积、金额、比率。(3)分析超支或节约的主要原因:①规模改变的因素;②投资结构变动因素;③成本费用单价变动因素。(4)实际投资来源与批准数对比:①投资者的变动;②投资额的变动;③超支是否增加投资。(5)审核处理方法:①实事求是地恰如其分的评价;②少量超支(5-10%)一般予以认可,超支幅度较大应在上报财务决算前,报请计划审批部门追加审批;③同时落实缺口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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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财[1991]1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水利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投资来源管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借款两大部分。基本建设拨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其他拨款和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它投资借款。
  第十一条 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按项目核算。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计划,在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内支用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外资项目的贷款总承诺额,应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各年度利用外资数额应按所签订的国外借款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分年用款数额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行总行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
  第十三条 有多种投资来源的项目和有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投资的项目,其投资的拨付除坚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各项匹配资金或指标来源已落实的原则。年末,如本年应匹配的投资未达到应匹配的额度,则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应补助的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按下拨方式,分别采用限额管理或资金管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建设拨款年终必须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实行指标管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下达借款指标,建设单位接到指标后依据有关文件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据以使用资金,年终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对帐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来源要合法,资金要落实,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筹资金必须贯彻专户储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水利基本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投物)的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应设立备查帐进行核算;对未列入概算的应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并应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为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取得需要的资金以及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借、还款的依据,企业反映建设资金的构成,使用方向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财务计划是指导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基本建设概(预)算、经济合同、上年结余(储备)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外收支等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变更调整时,年度财务计划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由计划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计划表格反映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内部资金动员和实际需要投资的情况;文字说明着重反映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主导思想、基本依据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两部分必须全面,缺一不可。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主要表格有以下几种,(1)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总表;
  (2)基本建设拨款计划表;
  (3)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表;
  (4)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计划表;
  (5)基本建设贷款还款计划表;
  (6)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还款计划表;
  (7)基本建设收入计划表;
  (8)基本建设支出计划表。
  第二十三条 财务计划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准确、及时编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前,必须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查。经批准的财务计划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投资用款的拨付和下达。
  第四章 储备及结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资金是为下年度基本建设而必须储备的资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投资以前年度结余和储备借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储备资金必须坚持既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不造成积压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概 (预)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设计文件中所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定货时间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先后顺序和工程进度相适应,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材料应与当年计划投资内设备和材料分列。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必须经过财会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对计划外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和材料的收、发、领、退及保管制度,不准以购作耗,以领代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库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积压的设备和材料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的设备和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处理。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帐面与库存相符。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人员兼管。库存的现金必须控制在经办建设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
  第三十条 结算资金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加工、定货、预收、预付等业务活动方面发生的债权、债务,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往来款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的要求,是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按承发包形式、施工单位流动资金供应方式和施工特点,分别采用下列办法:
  (1)竣工一次结算:施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若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但分段结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值的90%~95%,其余部分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结算。
  (2)定期结算: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部分备料款的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在月初(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预付工程价款,月终按实际完成量的90%~95%结算,并扣回月初(中)预付的工程价款,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包工不包料的建设项目,不实行预付,月终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结算,但应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算。
  (3)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对工期较短且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但分次预付应与工程进度大体一致,分次预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投资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清。
  (4)实行招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待工程完成到30%~6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扣完。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由建设单位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的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以内,随着工程的进展,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和扣回的时间、次数,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工程竣工时应全部扣清。施工单位在收到备料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第三十三条 设备和材料价款的结算,必须坚持货、款两清的原则,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算)和船舶,可以在生产厂家投料生产后,根据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但应保留10%的设备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货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再结清。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避免出现坏帐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自用的各种房屋、设备、工具、仪器等,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3)能独立发挥作用。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有些不可分割使用的整套工器具,勘测试验、研究用的器械、仪器等,虽然单件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其主要设备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施工在施工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房屋、建筑物等设施,均作为临时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少数仪器、仪表、测试等工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由于易损坏,更换频繁应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生产动力设备;
  5.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6.其他固定资产。
  具体分类可按《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应以原始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或按净值进行计价。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使用、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负责。建设单位的一切固定资产都要设立固定资产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规程、增减有手续,确保帐、物相符,家底清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水利部、能源部水财[1988]29号《关于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按机械台班提取折旧的通知》规定,及时、正确地计算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维修与更新,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按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财权划分的规定,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进行办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核实后,应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进行技术鉴定,并报经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批准后方可处理。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凡未经批准报废或在审定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处理。
  第六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通过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等一系列措施,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而定,要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大中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原则上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等。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有关各项原始记录,严格成本控制,不得自行增列成本项目所规定范围内容以外的开支,对于价款中不合理部分应严格剔除。
  第五十条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建设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要严格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各项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计量、验收和材料收、发、领、退制度。
  采取承包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应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正确计算成本,不得将未形成工程进度的预付款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各种设备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遗失,损坏。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到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即可按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对各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五十三条 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控制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的范围,建设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增加项目及内容。对报废工程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亏损、器材非常损失等,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办建设银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列报。待摊投资根据各有关项目实际投资额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截留应交款项、偷税漏税,不办控购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投资包干和基建收入管理
  第五十五条 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推行投资包干。
  第五十六条 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投资包干协议(合同)一经签订,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协议(合同)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已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财务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第五十九条 实现的投资包干结余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投资包干结余除归还贷款、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外,建设单位留用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各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使用,其余部分可用作新技术开发基金、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以及其他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条 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应按建设总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印发的《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如实核算,严格管理。基本建设收入的分配坚持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兼顾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凡使用国家财政、银行、债券等各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所实现的基建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基建副产品收入,实行三、五、二分成。即:百分之三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五十由建设留用,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
  二、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国内一般项目实行七、二、一分成。即:百分之七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二十由建设单位留用,百分之十上交主管部门;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实行九、一分成,即百分之九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十由建设单位留用;引进部分国外设备与国内设备配套建设的项目,按设备投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分配比例。
  三、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转存款所得到的利息收入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如有结余,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
  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其所形成的基本建设收入,按各种资金来源所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配然后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利益并按规定比例予以分配。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留用部分,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转作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建设单位的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消除设备缺陷、隐患和配套以及遗留扫尾工程,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上交主管部门的基建收入,主要用于新技术开发,优质工程奖励以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有专职建设机构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和留用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分成收入。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撤消,未用完的专用基金应移交生产单位作为流动资金或用于还款。
  第六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提留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必须贯彻“统一计划、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分清渠道、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对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计划管理,由财务部门归口统筹安排,各项使用计划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专门会议研究审定后,财务部门才能支付款项。
  第六十八条 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基金;有偿调出固定资产价款收入;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更新改造基金主要用于: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和更新;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的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自制以及零星土建等。建设单位每年都必须编制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计划,做到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六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来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计提的大修理费用。主要用于机械设备和房屋的大修工程,不得将大修理基金挪作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开支,并应在使用前编制大修理支用计划。
  第七十条 生产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的分成。
  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工程投资不足;改善工程的管理设施;工程维修、改建;设备更新、新技术开发以及水利工程有关的绿化、美化环境等项支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上述用途严格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一条 企业基金主要来源于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按财政部[1987]财基字第887号《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规定提取的基金和实行“拨改贷”建设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建设期内,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借款利息结余,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基建收入等。
  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支出以及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等。企业基金的使用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布。
  建设单位计提的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时经建行经办行审查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行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二条 职工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和投资包干项目包干结余按比例留成部分。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食堂炊具用具添置、修理费用,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按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等。
  职工福利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职工的奖金、实物和其他津贴补助等。职工福利基金应量入为出,年初应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向全体职工公布支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职工分成收入来源于实行投资包干项目按规定比例留用的投资包干结余。建设单位包干结余中留作职工个人分成收入,应按照每个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九章 会计报表与竣工决算
  第七十四条 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是建设单位反映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基建支出执行情况及投资使用效果的总括性文件,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和其他临时性报表。
  第七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快速月报是反映建设单位当月主要财务情况和工程进度的快报,其内容根据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规定的代号及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季报通常只报送会计总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
  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年报(年度决算)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财务编制要求认真、及时编报,编报前要核实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额,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对计划外项目投资不得列入决算。
  其他临时报表是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报表,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地编报。
  第七十六条 年度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全套年度决算报表和编表说明。建设单位应对各项资金来源、支用与开户银行认真核实并办理签证手续。并附开户银行签证单及审计部门和建行审查决算签证意见。
  第七十七条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是全部工程或某期工程完工后编制的反映投资使用方向、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效果的总结性文件,其编制内容、要求、报送时间按水利部水财[1990]53号“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执行。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及时汇总各种会计报表,正确批复年度决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做好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工作。
  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报表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财务司。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凡已制定类似办法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颁发的各种新规定,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所在地区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凡制订地区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均需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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