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外坐火车上发生的艳遇当事人却记不起事发过程,为什么?

婚礼上都发生过哪些意外?当事人这辈子都无法忘记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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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丈夫”外遇徒手砸车事件追踪:事发南京,当事人曾是情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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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这两天,一条“实拍妻子因丈夫外遇当街砸车,血手扇其耳光”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自4月28日发布以来,截至昨天下午,已播放超过...
    这两天,一条“实拍妻子因丈夫外遇当街砸车,血手扇其耳光”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自4月28日发布以来,截至昨天下午,已播放超过159万次,引起网友热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两名当事人均是无锡人,曾是情侣关系。  网友上传的这条视频长达8分钟。一名身穿粉色上衣的女子,手拿一块石头,拦在一辆黑色轿车前,不停砸前挡风玻璃,同时喊车内男子下车。视频播放到1分半钟左右,只见女子用石块在前挡风玻璃上砸出了一个凹陷,之后砸出一条缝隙,并徒手撕下一块玻璃。因为没有防护,女子双手鲜血直流,但她没停止砸。轿车前挡风玻璃近一半的面积都凹陷下去,而女子把撕下来的玻璃,通过窟窿扔进车内。其间,有围观路人询问她为什么砸车,女子一边砸,一边大声说,车内的男子包养了别的女人。  视频播到3分半钟左右,女子走到驾驶室旁,大力向驾驶位的车窗砸去。几下之后,整块玻璃几乎掉了下来。女子伸手进车窗,打开驾驶室的门。男子下车报警。  男子一只脚刚跨出车,女子就扇了他一个耳光,当他下车站定,女子又扇了一个。这时,民警赶到现场协调,把两人带回派出所。  记者昨天从鼓楼警方了解到,4月23日下午五点多,他们接到了这起报警。经初步调查得知,两人都是无锡人,此前是情侣关系。男子在附近写字楼上班,不常回无锡。据男子说,前段时间他提出分手,然而女方不依,并从无锡追到了南京。事发当天,男子开车途中被女子拦住,两人在马路上争执起来,其间男子撞到了女子的腿部。由于正是下班高峰,附近路段执勤交警前来协调,两人告知交警会自行解决,于是“战场”转移到马路对面的滨江广场门前,但之后男子拒绝下车,由此引发女子砸车。目前相关情况警方仍在调查、协调中。(记者王益)
警方调查  这段视频在网上很快引来了很多网友围观,而在留言中,也都纷纷指责该男子作为丈夫的“出轨行为”,认为这一男一女是夫妻关系,女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当街砸车。  事情真相真的是这样的吗?记者了解到,此段视频的拍摄地在南京鼓楼区滨江广场,当时出警的是南京鼓楼区公安分局江东派出所民警。  事情发生在哪里?  据警方介绍,事情发生在4月23日的傍晚。该女子一开始是在龙江大厦将该男子的车堵住了,而当时正是下班高峰,结果就将路堵了起来。  随后,交警让双方挪到了滨江广场来处理,没想到随后就发生了女子砖头砸车的事情。  这一男一女是什么关系?  根据这段视频的名字,以及网友们的留言,很多人都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然而,金陵晚报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两人并非夫妻关系,两人都是江苏无锡人,谈过恋爱,是情侣关系。  该女子为什么要砸车?  既然是情侣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视频中的砸车一幕呢?  据警方介绍,该男子从无锡到了南京工作,每月就回去一次。随后,男子提出了分手,但女子接受不了,于是就追到了南京,将该男子堵在了车内。  为了逼该男子下车,该女子最后拿起了砖头开始砸车。  该女子要不要赔偿车损?  律师说法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说,这两人是情侣关系,而且是独立的个体。  女子将该男子的车砸坏,根据法律规定,肯定是要赔偿车辆损失的。如果车损严重,达到一定标准的话,还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该男子不主张赔偿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介入的。  而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话,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会承担责任的。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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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判决中应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此条款是法院在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禁止性要求的程序规定,由于该条款对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告知当事人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也有在宣判笔录中告知的,但均没有在离婚判决中以书面形式告知。笔者就此问题浏览了我省175个基层法院和全国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网上公开的离婚判决书,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笔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与法律要求不一致,应将“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离婚判决中,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对特类案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义务性规定。该内容具有双重要求,既是对法院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程序要求,又是对当事人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实体要求。此条款中规定的“必须告知”是带有鲜明的强制色彩,比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更具有强制性。是法律对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应遵循程序的明文规定,强制要求法院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反之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要求法院履行这种“必须告知”的义务,就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应以其他形式作出。如《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各级法院均将这种“必须告知”写入了判决中,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因此,法院将“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规定写入离婚判决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既符合法律的要求,又真正履行了“必须告知”的应尽义务。二是公开的本质要求。法院依法审结的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双方自愿调解的以外,所有的裁定和判决都必须及时在网上公开,接受当事人、公众和社会的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要求法院应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及时在网上公开。离婚判决是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法院将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写入离婚判决中,既是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又是便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如果法院仅将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记入宣判笔录中,并不是司法公开的具体体现。同时,待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法院在网上公布,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时间,知悉法律要求,知悉判决要求,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三是预防的重要作用。《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具有防止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预防作用。由于法院审判离婚案件时,存在着《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缺席判决的情形,以及宣告判决时存在着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公开宣判的现象,如果法院通过口头或记入宣判笔录的形式告知,只能将《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四款规定的内容告知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的当事人是无法知悉此规定。同时,由于离婚判决因当事人签收时间不一致、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当事人提出上诉等情形,使得离婚判决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且这种待定状态可能要持续很长时间。不在离婚判决中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四种情形的重婚行为发生。第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没有参加公开宣判确不知悉此规定,而引发的重婚行为;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都参加了公开宣判,法院也将此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并记录在宣判笔录中,但当事人不在宣判笔录上签字,事后以不认可或忘记了法院的告知为由,而引发的重婚行为;第三种情形是个别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已有外遇,也明知法院已经告知,但急于与他人结婚,以法院没有书面告知为由,而发生的重婚行为;第四种情形是法院因其他原因或工作疏忽没有告知,而引发的重婚行为。但无论是法院原因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而引发的重婚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只有将此规定以书面形式写入离婚判决中,才能更有效地约束当事人,防止重婚行为发生,避免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权利应当赋予,义务更须遵守。笔者认为法院对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要在判决书中写明,更要对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在判决书中告知。因此,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判决中书面告知,并在告知当事人诉权之后处写明,而不应以其他形式告知。【红兴隆农垦法院苏长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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