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了两个执业药师资格证查询,为什么食药监局网上只能

  药政猛于虎也--系列2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歧视  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是“依法行政”,可是中国大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却是“依认证行政”?  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都用《药师法》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规范药品流通领域,包括:药品批发公司、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对注册执业药师有具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是中国大陆也许因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太少迟迟不能出台《执业药师法》?却用一个莫明其妙的自己收费的、自己制订规则、又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药品流通GSP认证制度”来管理药品流通领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数字,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国累计有:277929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但是离实际需求即药监局日《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总需求100万人以上还相差甚远?故此“执业药师”供不应求的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善,系典型的紧缺专业!  以前,药监局还鼓励从业人员报考执业药师,可是日以国家卫计委名义发文(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药品流通GSP认证规范)将很多人的“执业药师证”变成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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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  很多人是根据此条件报考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按照上述规定,国家紧缺专业“执业药师”中有相当一部分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就找不到工作了!按照人事部和药监局(人发[1999]34号)经严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证”变成废纸一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按照上述规定,国家紧缺专业“执业药师”中有相当一部分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就找不到工作了!按照人事部和药监局(人发[1999]34号)经严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证”变成废纸一张!  执业药师的--中国梦?--失业!  克强总理的--法制中国?
  民国33年即公元1944年,在抗日战争最艰难的岁月里,山河破碎,只有半壁江山的国民政府颁布了《药师法》,对药师的资格、职责和教育作了更全面的规定。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师法》就是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多次修改而成的。  到了民国101年,大陆也没有《药师法》,难道现在太平盛世条件比抗战还差?国家药监局弄出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人的“药品GSP认证制度”代替法律,搞“依认证行政”。  ------------------------  山寨取代法制。  劣币驱逐良币。
  没看懂  
  没看懂  
  我也是执业药师,但我没看懂,你想说什么?
  我也是执业药师,药店不是要求至少两个执业药师的吗?  你想说的是什么?是觉得工资太低了吧。
  作者:liy586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 22:45:36  没看懂  ---------------------------------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与药学相近的专业有医学、生物、化学还有护理等中专毕业,从事药学工作满七年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至少要两年时间自学药学本科内容,经过人事部门严格的统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就可以按《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条款,在医药部门注册执业。  可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就将上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资格否定了!它擅自将“与药学相近的专业有医学、生物、化学等中专毕业”的执业条件篡改为大专毕业,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这样就非法的剥夺了大约不少于30%的“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  卫生部有什么权利否定人事部的规定呢?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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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了执业药师证跟报初级药师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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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您好,我是2003年药监局的药师证,2014年1月拿到的大专证,2014年成绩单下来了,我可以报考2015年的药师吗?谢谢。
医学教育网回复:药监局是,是卫生系统考试,这两个是两码事,没什么关系。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才可以报考初级药师。如果截止到2014年年底你的工作年限满三年了即可报2015年初级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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