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右手皮下突然出现紫色淤血淤血是轻伤吗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吗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吗
09-09-06 &匿名提问
被打的胳膊淤青算是轻微伤是你身体里的毛细血管破裂造成的,受伤后造成的皮下出血所致,大多数人会在一到二个月内吸收完全而消失,一星期以上的淤青,可以考虑用热敷或按摩,来加速血块的吸收。如果淤青持续两个月以上,有可能是出血范围较大,或是血块较大,严重时需手术取出 尽快用包着冰块的毛巾敷在伤处,每次20~30分钟。它既可起到尽快止血、止痛的效果,还可使局部毛细血管收缩,有效减轻肿胀。 如果扭伤超过3天,为了改善受伤处的血液和淋巴液循环、有利于伤处淤血和渗出液的吸收,可采用热敷法。用浸过热水或热醋的毛巾敷于伤处,5~10分钟更换一次。每天进行1~2次,每次约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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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身体里的毛细血管破裂造成的,受伤后造成的皮下出血所致,大多数人会在一到二个月内吸收完全而消失,一星期以上的淤青,可以考虑用热敷或按摩,来加速血块的吸收。如果淤青持续两个月以上,有可能是出血范围较大,或是血块较大,严重时需手术取出 尽快用包着冰块的毛巾敷在伤处,每次20~30分钟。它既可起到尽快止血、止痛的效果,还可使局部毛细血管收缩,有效减轻肿胀。 如果扭伤超过3天,为了改善受伤处的血液和淋巴液循环、有利于伤处淤血和渗出液的吸收,可采用热敷法。用浸过热水或热醋的毛巾敷于伤处,5~10分钟更换一次。每天进行1~2次,每次约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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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日公安部发布,自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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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重伤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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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对轻伤重伤的界定很模糊。有几个版本,有的说以歇工为界,歇够105个工作日以上就算是重伤,有的说是工作损失日到105日以上,可是查了查资料,不会计算啊,有的说,以劳动能力等级为界定,够十级以上就算重伤,哪位大侠指点指点,怎么算重伤和轻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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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个工作日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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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帮帮我,我单位一员工不慎摔倒,医生诊断证明上写:颈神经根部损伤并颈椎病,请问,颈神经根损伤算是重伤还是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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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员工在家休息,可是我见到过本人,无大障。他说要休12个月,我查过劳动等级签定的书,倒是治疗期倒是12个月,可是,他真的没啥事了。如果按歇工日够105算,他就可算是重伤了,但我个人认为按歇工走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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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他也没啥事,就这么歇下去,确实也让人心中有点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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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2 引用标准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794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9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0职业性急性氨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1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7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9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  3.1 累积伤害 accumulated injury
  同一、同名肢体、或器官、或组织系统的多处伤害。
  3.2 共存伤害 coexistant injury
  功能无关的肢体、器官、组织系统的伤害。
  3.3 损失工作日 lost workdays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4 损伤 injury
  受伤害人员心理、生理、功能或解剖.组织学上异常或缺失。
4 肢体损伤  4.1截肢部位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手 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节指骨6050403530中节指骨—55403530近节指骨6060605040掌骨7060606060足 拇趾二趾三趾四趾小趾远节趾骨5020202020中节趾骨—40404040近节趾骨6055555555跖骨、跗骨6560606060  4.2肢体瘫和丧失功能
  4.2.1肢体瘫与肌力损失换算表
  4.2.2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4.2.3手、足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
  4.2.4肢体功能障碍
5 眼部损伤  见表
  5.20视力员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6 鼻部损伤见表8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6.1 外鼻挫伤创口愈合,肿胀消退,鼻腔能通畅
6.2 鼻骨骨折、鼻部轻度变形
6.3 鼻脱落者
6.4 鼻局部缺损致使嗅觉功能显著障碍者
6.5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者,需手术整复者
6.6 单纯性无移位性鼻骨骨折
6.7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6.8 鼻中隔穿孔
7 耳部损伤  见表
  7.8 听力损伤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8 口腔颌面部损伤  见表
  8.18 长齿脱落损失工作日数值换算表
  8.19颧骨、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
9 头皮、颅脑损伤见表14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9.1 头皮损伤
头皮血肿,不经手术能治愈者
头皮血肿,经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后,短期内能吸收自愈者
头皮血肿,需手术者
9.2 头皮裂伤
头皮锐器创、挫裂创1~2处,其累计总长度在8cm以下未损及骨膜
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达8cm
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达6cm
9.3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
撕脱面积=20
撕脱面积>20
撕脱面积达头皮面积25%,有失血性休克者
撕脱面积达头皮面积50%
全头皮撕脱
9.4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达10
头皮缺损达全头皮25%
头皮缺损达全头皮25%以上
头皮大部分缺损
9.5 颅骨骨折
颅盖骨单纯线状骨折,创口愈合血肿吸收,不伴有颅神经操作症状
颅盖骨多发性骨折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需手术整复,非功能区超过0.5cm×20cm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需手术整复,功能区超过0.5cm×20cm
9.5.6.1 单纯闭合骨折
9.5.6.2 单纯开放骨折
9.5.6.3 遗有眶部轻度变形
9.5.6.4 与健侧相比,遗有容貌明显改变
颌面软组织及颌骨外佃缺损遗有神经症状影响功能者
吞咽、迷走神经损伤、呛咳、误咽、声音嘶哑
咀嚼、咽下功能能遗有显著障碍者
吞咽、迷走神经损伤,遗有吞咽神经痛
9.6 颅底骨折不伴有颅神经操作,仅有脑脊液漏者
9.7 头部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临床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9.8 轻型颅脑损伤
头部损伤,有原发性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健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定位体征,仅有头痛、头迷等症状
头部操作颅骨骨折,遗有头痛、头迷等症状,神经系统无阳性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9 中型颅脑损伤
仅有脑挫伤,头颅CT证实有挫伤,神经系统有或无阳性体征,脑电图有中度以上异常改变者
脑挫裂伤,伴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腰椎穿刺有血性脑脊液
脑挫裂伤,啤酒网膜下腔出血和颅骨骨折
脑挫裂伤和凹陷性骨折需手术者
9.10 重型颅脑损伤
9.10.1.1 硬脑膜外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2 硬脑膜下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3 脑内单发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4 颅内多发性血肿需手术清除者
9.10.1.5 广泛脑挫裂伤合并小血肿不需手术者
9.10.2.1 轻度
9.10.2.2 中度
9.10.2.3 重度
9.10.2.4 极重型
9.11 颅脑损伤合并症
头皮感染合并颅骨骨髓炎
化脓性脑膜炎
外伤性脑脓肿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成形术者
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鼻、耳漏)
9.11.5.1 不需手术者,有不全面听神经损伤
9.11.5.2 颅神经损伤,需要手术修复者
9.11.5.3 不能修复者
颅底骨折合并嗅神经损伤,单侧
颅底骨折合并嗅神经损伤,双侧
颅底骨折合并视神经损伤,单侧
颅底骨折合并神神经损伤,双侧
前庭神经损伤、脑晕、平衡障碍或有呕吐者
9.12 颅内异物,有功能障碍者
9.13 脑外伤遗有失语
不完全失语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9.14 脑外伤性癫痫
用抗癫痫药物能控制者
每月大发作一次,小发作平均每周一次
每月大发作二次,小发作二次以上
9.15 颅脑损伤致其他症与并发症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
垂体功能低下综合症
9.16 外伤性智力损伤
轻微适应缺陷
轻度适应缺陷
中度适应缺陷
重度适应缺陷
极重度适应缺陷
9.17 精神病症状
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
精神病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
精神病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
精神病症状缺乏生活处理能力
10 颈部损伤见表15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0.1 甲状腺操作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使功能严重障碍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0.2 甲状旁腺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0.3 胸导管损伤致乳糜胸,保守治疗可痊愈者
10.4 胸导管损伤致乳糜胸,需手术治疗
10.5 喉损伤,遗有喉狭窄声带轻度麻痹,能基本发音和呼吸
10.6 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
10.7 颈部创口1~2处,单创口长度不超过5cm,无运动功能障碍
11 胸部损伤见表16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1.1 胸有成竹部严重挤压伤不影响呼吸功能致成胸壁组织缺损或胸壁组织疤痕挛缩
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
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
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
多发性肋骨骨折出现胸壁浮动,反常呼吸、呼吸困难
11.2 胸部外伤致成胸壁组织缺损,或胸壁组织疤痕挛缩其面积占体表面积3%以上者,且影响呼吸功能和胸部活动的:
11.3 胸部严重挤压伤
致使循环、呼吸运动障碍,愈后症状消失,心、肺功能恢复正常
致使循环障碍,合并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愈后心\肺功能不良
致使颅内出血,肺合并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肾合并挤压综合症
11.4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
11.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双侧乳房丧失哺乳功能(未婚、育龄女性)
11.6 闭合性气胸
小量气胸,有轻度呼吸加快,愈后无不良改变
积气多\呼吸困难,呼吸音减弱或消失,愈后无症状
11.7 开放性气胸,愈后症状消失
11.8 张力性气胸,愈后症状消失
11.9 张力性气胸,愈后遗有呼吸困难二级
11.10 外伤性血胸
小量血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
中等量以上血胸有明显症状和体征,可伴有休克,愈后有轻度胸膜粘连
进行性血胸,迟发性血胸,凝固性血胸,呼吸困难,需剖胸手术治疗
胸壁异物滞留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手后,胸膜粘连增厚
11.11 胸部外伤致成脓胸
单纯胸腔闭式引流可治愈,愈后不影响呼吸功能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需胸廓改形术治疗,术后明显影响呼吸功能,呼吸困难在二级以上者
胸改术后,呼吸困难在三级以上者
一侧胸改术后,切除六根肋骨以上
胸部外伤致成支气管胸膜瘘、脓胸
胸部外伤致成脓胸治疗后遗有呼吸困难四级
11.12 胸部外伤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症
11.13 食管损伤
愈后能进普通饮食者
食道狭窄,能进半流食者
食道狭窄,只能进全流食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1.14 气管、支气管破裂,保守治疗可治愈,愈后功能良好
11.15 气管、支气管破裂,需重建呼吸道,术后呼吸通畅,呼吸功能良好
11.16 肺爆震伤
轻者:胸痛、胸闷、咳嗽、咳泡沫样血痰,愈后症状消失,肺功能正常
重者:烦燥不安、呼吸困难、紫绀,甚至休克
11.17 肺破裂,肺损伤形成较大的肺内血肿,或间质出血,合并血气胸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11.18 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症
11.19 肺损伤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支气管成形术
11.20 肺切除
肺段切除,肺功能轻度损害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双肺叶切除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肺功能中度损伤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11.21 心脏、血管损伤
心脏挫伤,有心律失常:如心房纤颤、室性心动过速
心包破裂、心包异物,需手术者
心脏或大血管损伤并有心包填塞、损伤性动脉瘤
心脏修补术
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冠状运脉旁路移植术
瓣膜置换术后
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二级
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三级
心脏损伤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1.22 创伤性膈肌破裂致成膈疝
11.23 膈肌修补术
12 腹部损伤见表17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2.1 腹壁损伤
单纯腹壁损伤,创愈合血肿吸收
损伤疤痕收缩,活动有疼痛感
腹壁缺损10cm左右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四分之一
12.2 腹膜后间隙损伤
愈后血肿吸收,轻度腹胀
神经丛损伤致持久严重腹胀
12.3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需剖腹手术探察
12.4 实质器官损伤(肝、脾、肾)保守疗法可治愈
12.5 实质器官损伤,切口愈合有轻度腹胀
12.6 肾损伤
一侧肾全切除,另一侧肾正常
一侧面肾脏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肾脏损伤后期伴有肾性高血压、肾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肾切除,能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
12.7 脾摘除
12.7.1 30岁以上摘除者
12.7.2 30岁以下摘除者
12.8 空腔器官损伤(胃、肠、胆囊)伴有端,手术修复,影响功能
12.9 胃切除
胃部分切除
胃切除二分之一
胃切除三分之二
胃切除四分之三
12.10 肠损伤
腹部损伤致使空腔脏器穿孔术后合并腹膜炎
腹部损伤致使肠梗阻或者肠瘘者发作频繁
腹部损伤致使肠梗阻或者肠瘘者发作不频繁
12.11 小肠切除
小肠切除<1/3
小肠切除≥1/3
小肠切除三分之一,并回盲部切除
小肠切除≥1/2
小肠切除三分之二,保留回盲部
小肠切除三分之二,回盲部也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90%以上
结肠部分切除
右、左横结肠大部分切除
右半结肠切除
外伤致直肠脱出,治疗后效果不佳
左半结肠切除
乙状结肠或回盲部切除
会阴部损伤后,肛门排便轻度障碍
会阴部损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12.12 肝损伤
肝外伤、合并胆瘘
肝部分切除
肝切除二分之一
肝切除三分之二
肝切除三分之二,并有常规肝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三分之二,并有常规肝功能中度损伤
肝切除四分之三,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伤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氏综合症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13 胆损伤
胆肠吻合术后
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胆道反复感染
致中度肝功能损伤
致重度肝功能损伤
12.14 胰损伤
胰部分切除
胰切除二分之一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12.15 外力引起腹疝,需简单手术修复
12.16 外力引起腹疝,需复杂手术修复
12.17 膀胱损伤
闭合性膀胱挫伤、镜检血尿在二周内自行消失
膀胱破裂,手术修复,无尿道狭窄
膀胱破裂,手术修复,有尿道狭窄
膀胱破裂,手术修复,尚须改道者
膀胱损伤,轻工排尿障碍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膀胱部分切除容量<100mL
永久性膀胱造瘘
重度排尿障碍
膀胱全切除
12.18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12.1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12.20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2.2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2.22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23 腰部软组织损伤
轻度挫伤占腰部体表面积30%以下
广泛挫伤占腰部体表面积30%以上
躯干部创口1~2处,累计长度10cm以下,仅伤及肌层
12.24 会阴部损伤
阴囊一侧挫伤形成较小血肿,未伤及睾丸,能自行吸收
会阴部较小血肿能自行吸收
13 骨盆部损伤见表18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3.1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
13.2 骨盆稳定性骨折
13.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3.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完全性尿道断裂,需手术治疗
13.5 骨盆骨折,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3.6 生殖器官损伤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子宫修补术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一侧睾丸切除
13.7 外伤致妇早产、流产
13.8 外伤致孕妇胎盘早期剥离发生出血性休克
14 脊柱损伤见表19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4.1 脊椎骨骨折,造成轻度驼背畸形
14.2 脊柱施内固定术,屈伸功能受影响
14.3 压缩性骨折达椎体三分之一以上
14.4 压缩性骨折达椎体二分之一以上
14.5 脊椎骨折伴有神经压迫症状
14.6 脊柱损伤致脊髓半离断
14.7 脊柱损伤致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
14.8 上胸段、颈段高位截瘫
15 其他损伤见表20
功能损伤与部位损失工作日15.1 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15.1.1.1 轻度中毒
15.1.1.2 中度中毒
15.1.1.3 重度中毒
15.1.1.4 严重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导致脑实质病变或痴呆者
有机磷农药中毒
15.1.2.1 轻度中毒
15.1.2.2 中度中毒
15.1.2.3 重度中毒
硫化氢中毒
15.1.3.1 轻度中毒
15.1.3.2 中度中毒
15.1.3.3 重度中毒
15.1.4.1 轻度中毒
15.1.4.2 中度中毒
15.1.4.3 重度中毒
15.1.4.4 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并遗有功能障碍者
15.1.5.1 轻度中毒
15.1.5.2 中度中毒
15.1.5.3 重度中毒
丙烯腈中毒
15.1.6.1 轻度中毒
15.1.6.2 重度中毒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心肌、肝肾等内脏损伤,且明显影响劳动功能者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造血功能改变且影响劳动能力者
妆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明显精神障碍且影响劳动能力者
接触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所致急性中毒
15.1.10.1 有接触反应、刺激反应,符合观察对象条件者
15.1.10.2 轻度中毒
15.1.10.3 中度中毒
15.1.10.4 重度中毒
Ⅰ度、浅Ⅱ度烧伤,面积在3%以下
深Ⅱ度烧伤、烧伤面积2%
浅Ⅱ度烧伤、烧伤面积5%
轻度烧伤(较上述严重的轻度烧伤)
15.2.5.1 烧伤面积≥11%
15.2.5.2 烧伤面积≥20%
15.2.5.3 烧伤面积30%
15.2.5.4 Ⅱ度烧伤≤10%,Ⅲ度烧伤面积≥5%
15.2.6.1 Ⅲ度烧伤面积≥10%
15.2.6.2 Ⅲ度烧伤面积≥15%
15.2.6.3 Ⅲ度烧伤面积20%
15.2.6.4 31%≤烧伤面积<40%
15.2.6.5 40%≤烧伤面积<50%
特重度烧伤
15.2.7.1 Ⅲ度烧伤面积>20%
15.2.7.2 50%≤烧伤面积<60%
15.2.7.3 60%≤烧伤面积<70%
15.2.7.4 70%≤烧伤面积≤80%
15.2.7.5 Ⅲ度烧伤面积≥50%
明显的呼吸道烧伤;或休克;或化学中毒
特殊部位烧伤
15.2.9.1 手指端植皮
15.2.9.2 手背植皮面积>1/3
15.2.9.3 手掌植皮面积>30%
15.2.9.4 足背植皮面积>2/3
15.2.9.5 头、面、颈、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
15.2.9.6 面部广泛植皮
15.2.9.7 全颜面植皮
15.2.9.8 面部轻度毁容
15.2.9.9 面部中度毁容
15.2.9.10 面部重度毁容
15.3 低温损伤
15.3.1.1 Ⅰ度冻伤
15.3.1.2 Ⅱ度冻伤
15.3.1.3 Ⅲ度冻伤
15.3.1.4 Ⅳ度冻伤
15.3.2.1 轻度冻僵
15.3.2.2 中度冻僵
15.3.2.3 重度冻僵
15.4 损伤引起出血
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3%以下
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
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20%
失血量占全身总血量30%
15.5 软组织轻度挫伤占体表面积3%者
15.6 轻微物理性、化学性、性物性损伤,对人体未造成明显影响,无后遗症者
15.7 臂丛神经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8 桡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遗有“垂腕”、拇指伸展及外展力消失、其余四指伸展力消失,肘关节屈曲及前臂施展均软弱,感觉丧失区以手背为主
15.9 正中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0 尺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1 胫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2 腓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3 股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4 坐骨神经干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感觉运动机能完全丧失
15.15 末梢神经损伤
感觉运动机能恢复
感觉运动机能轻度障碍
附录A 伤情判定依据(补充件)A1 四肢  A1.1本标准表 1所示数字,是指该截胶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参照图 1),计算时仅取该数值,其数值与该部位前端各部位所对应的数值无关。比如 :无名指近节指骨截肢,应记该部位所示数字──240日,不应按240+120+60进行计算。
  A1.2肌力等级标准及判定方法
级别名称愈后症状判定标准(以四头肌为例)0
用力收缩该部位肌肉以期完成动作,但看不到肌肉收缩
无肌肉收缩
用力收缩该部位肌肉以期完成动作,可看到和触到肌肉变紧,肌腱活动,但不能产生关节活动
有轻微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排除肢体重力时,肌肉收缩可使关节主动活动
侧卧位、患肢居上,能主动伸直原先屈曲的膝关节。在地心引力相反方向能完成动作
能抗肢体重力,关节能主动活动到正常范围,但不能对抗阻力进行活动
坐床边小腿下垂,膝关节能主动伸直,此法可视作能抗肢体重力
可对抗一定阻力,但较正人低,关节活动到正常范围
患者坐位,检查者以手压住病人小腿时,能对抗相当大阻力完成伸膝动作
能对抗较大阻力,完成动作与健侧相同
伸膝力量与健侧相同
  A1.1视力测定按 GB 11533测定。
  A2.1.1 凡伤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可达到0.8以上者视为正常视力。
  A2.1.2视力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换算参考表
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5分记录
旧法记录,cm(手指/cm)
  A2.1.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视野度数(半径)85°1610°2415°3220°4025°4830°5635°6440°7245°8050°8855°9660°  A2.1.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参考表
视力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1.21005075110050750.89547710.69045670.48542640.37537560.256032490.25030450.154025370.123020300.120—22  A2.2低视力与盲分级
类别级别矫正视力最 高<最低≥低视力10.30.120.10.05(3m指数)盲30.050.02(1m指数)40.02光感5无光感  注: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盲;如半径小于5°者4级盲。
  A2.2.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
  A2.2.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能达到的最高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若矫正无效,即以裸眼视力为准。
  A2.2.3视力测定低至不能认定指数时,则按常规进行暗室检查,以确定有无光感。
  A2.3在日光下确定视标直径 1 cm。以八方位的视野角度测定。减退至正常视野的60%以下者,谓之视野变形。暗点应采用绝对暗点为准。单眼检查发现视野明显缩小者,可按常规方法,采用球面视野计测定视野。
  A2.4眼球显著调节机能障碍是指调节力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向某一方向侧视时发生转动闲难,非盲眼且可伴有复视现象。
  A2.5眼部损伤各条款末提及者,可按视力一项记录鉴定。
A3 口腔颌面部损伤  A3.1开口度按下述方法确定:以被测者手指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进行测定。
  a.正常开口度:大开口时,可将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
  b.开口困难 I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中指并列垂直置入;
  c.开口困难Ⅱ 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
  d.开口困难Ⅲ度,大开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
  e.不能开口。
  A3.2面神经损伤评定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额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3.3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判定
  a.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额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b.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A3.4毁容分级
  A3.4.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损;
  b.双脸外翻或缺损;
  c.外耳缺损;
  b.鼻缺损;
  e.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3.4.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用毛部分缺损;
  b.眼险外翻或部分缺损;
  c.耳廓部分缺损;
  d.鼻翼部分缺损;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增生性瘢痕畸形。
  A3.4.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4 颅脑损伤  A4.1轻型颅脑损伤:即单纯脑震荡,伤后有立即发生一次性意识障碍史,昏迷时间在0.5h之内,清醒后有“逆行性健忘”,有轻度头痛、头昏、头晕、恶心呕吐、无力等症状,生命体征基本正常。
  A4.2中型颅脑损伤:即轻度脑挫伤,伴有蛛网膜出血,但无脑受压征,昏迷时间在0.5─12h内,有较轻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A4.3重型颅脑损伤:深昏迷在12h(含12h)以上,有明显神经系统体征。
  A4.4极重型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伤后立即深昏迷,有去大脑僵直或有晚期脑疝,表现双侧瞳孔扩大,生命体征衰竭或呼吸几近停止等。
  A4.5智力损伤对照表
适应能力适应能力行为表现IQ值(智商)轻微适应缺陷
记忆力明显减弱,脑力劳动速度减慢,劳动能力轻度下降,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独立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
轻度适应缺陷
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映迟钝,记忆力很差,经指导能适应社会
中度适应缺陷
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能生活自理,能做简单家务劳动;生活尚需他人帮助。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别人交往,能掌握日常用语
重度适应缺陷
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差,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
极重度适应缺陷
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有所反应、语言功能丧失
  A4.6精神病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者:
  8.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 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4.7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丧失兴趣,与人交往而无信;性欲减退或丧失,情感迟钝、冷漠,或产生欣快症,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损。
A5 癫痫分级  癫痫的诊断:要有企业事故受伤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
  癫痫的程度分级:
  A5.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控制和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A5.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不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A5.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6 护理依赖分级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
  a.端坐;
  b.站立;
  c.行走;
  d.穿衣;
  e.洗嗽;
  f.进食餐;
  g.大小便;
  h.书写(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癫痫的算0.5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级别程度表现计分一级
完全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即使有适当设备或他人帮助也不能自己完成,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
大部分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部分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愈后,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以自理
A7 烧伤  A7.1烧伤面积估算
  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算烧伤面积。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佑算。手举法用于中、小片烧伤面积估算。
  1.九分估算法
  成人体表的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 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个 9%,双上肢占二个9%,区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胶占五个9%+1%(参见表 A8)。
部位面积,%按九分法面积,%头6(1×9)=9颈3前躯13(3×9)=27后躯13会阴1双上臂7(2×9)=18双前臂6双手5臀5(5×9+1)=46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全身合计100(11×9+1)=100  b.手掌法
  受伤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积为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7.2烧伤深度的判定
烧伤深度分类损伤组织烧伤部位特点愈后情况Ⅰ度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Ⅱ度浅Ⅱ度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泡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肤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深Ⅱ度真皮深层
痛,操作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运河,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可留下疤痕
Ⅲ度全层皮肤或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焦黄,碳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疤痕或畸形
  A7.3烧伤严重程度分类
严重程度烧伤面积与深度轻度烧伤
烧伤面积≤10%的II度烧伤;<5%III度烧伤
(1)11%≤烧伤面积≤30%的II度烧伤
(2)5%≤烧伤面积≤10%的III度烧伤
(1)31%≤烧伤面积≤50%的II度烧伤
(2)11%≤烧伤面积≤20%的III度烧伤
(3)烧伤面积接近30%的II度烧伤,如有休克、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之一者应与14.2.12累计计算
特重度烧伤
(1)烧伤面积≥50%的II度烧伤
(2)烧伤面积≥20%的III度烧伤
A8 冻伤  A8.1冻伤的分度与鉴别
严重程度冻 伤 部 位 特 点轻度
亦称红斑性冻伤,损伤在表皮层。受冻早期皮肤苍白、麻木。复温后局部充血和水肿。出现针刺样疼痛、痒感、灼热感,不出现小泡。冻伤一周内不治自愈,愈后有局部表皮剥脱
亦称水泡性冻伤,损伤达真皮层。除充血和水肿外,主要特点:12~24h出现大量浆液性水泡,泡液多为橙黄色,泡底呈鲜红色,少数呈血性水泡,水泡大而连成片。周内可痊愈
损伤达皮肤全层(表皮真皮)并累及皮下组织。皮肤呈青紫、紫红或青蓝色,皮肤温度下降,感觉存在。有明显的水肿和多个水泡,水泡内液体多炎血性渗出液,泡底呈暗红色。局部明显疼痛。受冻部位皮肤全层变黑坏死,创面愈后遗留疤痕
损伤除皮肤、皮下组织外,受冻深度达肌肉和骨骼。皮肤呈苍白色、青灰色、蓝紫色甚至紫黑色;指(趾)甲床灰黑色,肿胀常不明显,严重者也可无水泡或有水泡,孤立而分散,水泡液呈暗红色,咖啡色或深紫色,复温后,出现剧痛,而后感觉丧失,皮肤温度低于正常皮肤温度
  A8.2全身冻伤(冻僵)
  用肛门温度计,插入肛门内5─12 cm测定中心体温。
冻僵程度直肠温度,℃轻度34~36中度31~33重度≤30A9 失血量的估算  A9.1失血量与人体的反应对照
占全血量,%机体的反应10无明显反应,偶而发生精神紧张性昏厥
20失血者在安静休息时,一般看不出明显的失血效应,但在运动时则出现心跳加快,轻微的体位性低血压。失血700mL时,可出现口渴、恶心、管道力、眩晕、手足厥冷、脉搏加快、血压降低,站立或轻微活动时可发生昏倒
30失血者卧倒时出现低血压、心跳加快、颈静脉平坦、缺氧、脉搏微弱、皮肤苍白、湿冷,易死亡
  A9.2正常血容量的计算公式:
Vx= W×n .............................(A1)
式中: Vx——血容量,%;
W——体重,kg;
n——系数。
不同类型人男性健壮男性肥胖男性女n77.566.5A10 休克分级表A15
级别血压(收缩压)脉搏全身状况kPa次/分轻度
12~13.3(90~100mmHgmmHg)
10~12(75~90mmHg)
抑制、苍白、皮肤冷
<10(<75mmHg)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A11 听力损伤测定
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听力损失是指生活语音的听力阔值“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采用500、Hz的平均值。
A12 关节运动活动度的鉴定
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其活动度值按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综合分析做出结论。检查时,应注意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对比。
A12.1肩关节活动范围
肩关节上臂下垂为中立位。关节活动度:
a.前屈:70°─90°。
b。后伸:40°─45°。
c.前屈上举:150°─170°。
d.上举:160°─18O°。
e.外展:80°─90°。
f.内收:20°~40°。
g.内旋:70°~90°。
h.外旋:40°~50°。
A12.2肘关节与尺挠关节活动范围
肘关节中立位为前臂伸直。
a.屈曲:135°~150°。
b.过度伸直:10°。
c.旋前:80°~90°。
d.旋后:80°~90°。
尺桡关节拇指在上为中立位。
a.旋前(手掌向下):80°~90°。
b.旋后(手掌向上):80°~90°。
A12.3腕关节及手部各关节活动范围
腕关节中立位为手与前臂成直线,手掌向下。
关节活动度:
a.背伸:30°~60°。
b.掌屈:50°~60°。
c.挠侧倾斜:25°~30°。
d.尺侧倾斜:30°~40°。
拇指:中立位为拇指沿食指方向伸直。
a.外展:40°。
b.屈曲:掌拇关节20°~50°。指间关节可达90°。
c.对掌:不易量出度数,注意拇指横越手掌之程度。
d.内收:伸直位可与食指桡侧并贴。
手指关节中立位为手指伸直。
a.掌指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b.近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90°。
c.远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A12.4颈椎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a.前屈:35°~45°。
b.后伸:35°~45°。
c.左右侧屈:45°。
d.左右旋转:各60°~80°。
A12.5腰椎活动范围
腰部中立位不易确定。
a.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为90°。
b.后伸:30°。
t.侧屈:左右各30°。
d.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A12.6膝关节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膝关节伸直。
关节活动:
a.屈曲:120°~150°。
b.过伸:5°~10°。
c.旋转:屈膝时内旋约10°,外旋20°。
A12.7髓关节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髋关节伸直,髌骨向上。
关节活动度:
a.屈曲:仰卧位,被检查侧大腿屈曲膝关节,髋关节尽量屈曲,正常可达130°~140。
b.后伸:俯卧位,一侧大腿垂于检查台边,髋关节屈曲90°,被检查侧髓关节后伸正常可达10°~15°。
c.外展:检查者一手按在骼嵴上,固定骨盆,另一手握住踝部,在伸膝位下外展下肢,正常可达30°~45°。
d.内收:固定骨盆,被检查的下肢保持伸直位,向对侧下肢前面交叉内收,正常可达20°~30°。
e.伸位旋转(内旋或外旋):俯卧,将膝关节屈曲90°,正常外旋30°~40°,内旋40°~50°。
f.屈曲位旋转(内旋或外旋):仰卧, 髋、膝关节均屈曲90°,做髋关节旋转运动,正常时外旋30°~40°,内旋40°~50°。
A12.8踝关节及足部关节活动范围
踝关节中立位为足与小腿间呈90°角,而无足内翻或外翻。足之中立位不易确定。
关节活动度:
a.踝关节背屈:应于屈膝及伸膝位分别测量,以除去小腿后侧肌群紧张的影响。正常20°~30°。
b.踝关节跖屈:约40°~50°。
c.距下关节之内翻30°,外翻30°~35°。
d.跗骨间关节(足前部外展或内收)之活动度,采用被动活动,跟骨保持中立位。正常备约25°。
e.跖趾关节运动:跖屈和背屈活动,尤以拇趾为重要。正常背屈约45°, 跖屈为30°~40°。
A13 呼吸困难分级见表A16
平地步行无气短,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平地步行1000m,速度低于正常人无气短,快速步行呈气短,上楼或侠登山明显气短
平地慢行100m即有气短
静息(稍活动)即有气短
A14 呼吸衰竭
呼吸频率:30~35次/分;
PaO#2#急性<6.6 kPa(50 mmHg),慢性<8kPa(60 mmHg);
pH低于7.20—7.25;
PaCO#2#急性:在8~9.3 kPa(60~70mmHg)以上;
慢性:在9.3~10.67 kPa(70~80mmHg)以上。
a.胸腔小量积血 500 mL以下,可无征状,X线上仅见肋隔角消失;
b.胸腔中等量积血 500~1000 mL左右,有内出血征,X线上见上界可达肺门;
c.胸腔大量积血
mL以上,有严重的呼吸和循环紊乱征,X线上见上界达胸膜腔顶。
A16 心功能不全分级
A17 肺功能损害分级见表A18
PaCO 2 kPa
(A-a)O 2 kPa
40~5940~59
A18 大小便功能障碍的判定
a.完全(重度)失禁与部分(轻度)失禁;
b.大小便不能完全自理,指排便中枢正常而由于肢体伤残使移动困难或不能自行穿着衣裤者。
A19 肛门失禁分级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 cmH#2#O。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 cmH#2#O。
A20 排尿障碍分级
A2O.1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 mL者。
A20.2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 mL者。
A21 心功能分级
A21.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A21.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A21.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A22 肾功能不全判定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 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A23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23.1重度:空腹血钙<6 mg%;
A23.2中度:空腹血钙6~7 mg%;
A23.3轻度:空腹血钙7~8 mg%
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A24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判定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一20%;
c.吸碘率10%一15%(24 h);
d.参考 T31T‘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25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见表A19
分 级轻度中度重度内 容中毒症状
血浆白蛋白
血内胆红质
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谷丙转氨酶
A26 中毒性血液病分级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I型(急性再障)
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a.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b.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c.血小板<20×10*9*/L。
a.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b.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27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分级
A27.1接触反应
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吸入新鲜空气后症状可消失者。
A27.2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
a.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四肢无力、恶心、呕吐;
b.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
A27.3中度中毒
除有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者。
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
A27.4重度中毒
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去大脑皮层状态或患者有意识障碍且并发有下列任何一项表现者:
a.脑水肿;
b.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
c.肺水肿;
d.呼吸衰竭;
e.上消化道出血;
f.脑局灶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体征。
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
A27.5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神经精神后发症)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约2~60天的“假愈期”,又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精神及意识障碍呈痴呆状态,谵妄状态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b.锥体外系神经障碍出现帕金森氏综合征的表现;
c.锥体系神经损害(如偏瘫、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等);
d.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
头部 CT检查可发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及高度异常。
A28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分级
A28.1刺激反应
接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等刺激症状,在短时间内恢复者。
A28.2轻度中毒
有眼胀痛、畏光、咽干、咳嗽,以及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性罗音等体征。
A28.3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有明显的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b.有明显的粘膜刺激症状,出现咳嗽、胸闷、视力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等。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
A28.4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b.肺水肿;
c 呼吸循环衰竭。
A29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分级
A29.1氨气刺激反应
仅有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明显阳性体征。
A29.2轻度中毒 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症状: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并伴有轻度头晕、头痛、乏力等;
体征: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肺部有干性罗音;
胸部 X线征象: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血气分析: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可低于预计值1.33—2.66kPa(10—20 mmHg)。
A29.3中度中毒
根据以下指标,综合判断,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症状:声音嘶哑,剧烈咳嗽,有时伴血丝痰,胸闷、呼吸困难,并常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及乏力等;
体征:呼吸频速,轻度紫绀,肺部有干、湿罗音;
胸部 X线征象: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或呈网状阴影;或肺野透亮度降低;或有边缘模糊的散在性或斑片状阴影,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的表现,
血气分析:在吸低浓度氧(小于50%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8kPa(60 mmHg)。
A29.4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根据下列指标综合判断
症状: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气急、胸闷、心悸等,并常有烦燥、恶心、呕吐及昏迷等;
体征:呼吸窘迫,明显紫绀,双肺满布干、湿罗音;
胸部 X线征象:两肺野有密度较淡、边缘模糊的斑片状、云絮状阴影;可相互融合成大片状或呈蝶状阴影;符合严重的肺炎或肺泡性肺水肿;
血气分析:在吸高浓度氧(大于50%氧)情况下,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8kPa(60 mmHg)
b.呼吸系统损害程度符合中度中毒,而伴有严重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所致窒息;或较重的气胸或纵脯气肿;或较明显的心、肝或肾等脏器的损害者。
A30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分级
A30.1刺激反应
在吸人光气后48 h内,出现一过性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X线胸片无异常改变。
A30.2轻度中毒
根据症状、体征、X线表现及必要的血气分析资料,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咳嗽、气短、胸闷或胸痛,肺部可有散在干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正常或低干预计值1.33—2.66kPa(10—20 mmHg)。
A30.3中度中毒
呛咳、咯少量痰,可有血痰、气短、胸网或轻度呼吸困难,轻度紫绀,肺部出现干性罗音或局部湿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两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并出现网状及栗粒状阴影;或局部有散在的点片状模糊的阴影。两肺野透亮度减低。符合间质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小于50%浓度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8kPa(60 mmHg)。
A30.4重度中毒
出现频繁咳嗽、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明显紫绀,两肺有广泛的干、湿性罗音。可出现纵隔及皮下气肿、气胸、急性呼吸或循环功能衰竭、心肌损害、昏迷。
X线胸片表现:两肺弥漫分布大小不等、密度不均和边缘模糊的点片状、云絮状或棉团样阴影,有的相互融合成大片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大于50%浓度氧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8kPa(60 mmHg)。
A31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分级
A31.1轻度中毒
接触丙烯睛24 h内出现以下临床表现者:
a.头晕、头痛、乏力、上腹部不适、恶心、 呕吐、胸闷、手足麻木等或出现短暂的意识朦胧与口唇紫
b.眼结膜及鼻、咽部充血;
c.尿硫氰酸盐含量可增高,病程中血清谷丙转氨酶可增高。
A31.2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较重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a.四肢阵发性强直性抽搐;
A3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A32.1观察对象
a.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酪酶活性不低于70%者;
b.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酪酶活性在70%以下者。
A32.2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农药后,在24 h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A32.3急性中度中毒
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瞒硼、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A32.4急性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肺水肿;
c.呼吸麻痹;
d.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A32.5迟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附录B 伤情判定基本原则(补充件)
B1 评定伤害程度,以事故现场直接造成的人体伤害为主。其伤害包括受伤时的原发性病变以及与伤害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
B1.1根据伤情诊断,能直接对照标准确定损失工作日数值的伤害(如截肢、骨折等)按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确定伤害程度。
B1.2对于涉及功能损伤的伤害,不能等医疗终结的“愈后症状”结果,必须依据事故发生时至报告期内所有的伤情诊断,按标准中对应损失工作日数确定其伤害程度。
B1.3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伤害有争议时,可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报告期内所有的伤情诊断,提出结论性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再依据会诊结果提出结论性意见。
B2多处伤害,应以较严重伤害为主进行定性。定量时,首先进行累积伤害计算。将每处伤害数值逐项相加,但最后得出的损失工作日数不能大于该器官(肢体、功能系统)完全丧失的损失工作日数。
其次,进行共存伤害计算,其伤害按重轻顺序,最重者取100%,次之取70%,再次之取10%,然后相加,但总值不能大于6000损失工作日。
B3本标准末规定的暂时性失能伤害,可按实际歇工天数记录损失工作日,但该天数不能作为划分伤害程度定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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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酪酶活性不低于7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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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车间里的班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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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着颈神经根损伤的界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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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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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伤害105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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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算是重伤了,但我个人认为按歇工走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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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 ad asd a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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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实际休息多少时间为判定标准,而是按标准的要求计算丧失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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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遇到工伤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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