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计算当期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额时,要+运费*7%.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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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方法好像是企业购进存货或原材料时,运费全额计入存货或原材料成本的,不另外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在经济法基础的企业所得税那一章里面,在东奥的轻松过关1的有一道例题,是说企业损毁库存材料,账面成本是10139.5元(含运费139.5元)。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7*%+139.5/(1-7%)*7%=1710.5元,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补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损失=0.5=11850元。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实务中处理中运费是全额计入存货的账面价值的,但是在经济法里计算所得税时,是先有139.5/(1-7%)这一步来还原扣除进项增值税前的金额?谢谢,说的比较乱,大家不要介意。
运费全额计入也是指不含税额,
实务中没提到运费税额的,可以不计,视同不含税
不是,我的意思是,比如我取得一张100元的运费发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是100元全额计入存货成本的,而不是93元计入成本,7元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吗?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这批存货的账面价值就包含了100元的运费而不是税后的93元。如果按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的话,发生存货损毁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时候就应该100直接乘7%。那我怎样分辨经济法基础和会计实务题目中出现的运费,哪些是指扣除税后的,那些是指全额的(不计算税的)?
实际工作中应该是按93入账,但做实务题时,都会指出不考虑其他税费,所以,就把100视为不含税价入账
一般来说,经济法要考虑税,实务不用
主要看题目,如果给出税率,就单算税额,如果题目说不考虑税费,就可以不计算税额
[ 本帖最后由 phoenny 于
10:25 编辑 ]
也就是说,在做会计实务的题目时,一般题目中都会指出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所以只要全额计入成本就可以了。但是在做经济法的题目时,就像刚才那道题目中说的那样,如果说一件存货的账面价值包含139.5元的运费,就说明它是扣除了7%的进项税额后的价值了,是吗?
的确很困惑!
对的,主要是看请题目要求
看来应该是两门课对于运费的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一样阿。如果按照会计实务的思维来算的话,拿到经济法题目的时候就会默认这个运费是没抵扣前的全额阿。完了,以后什么情况下是全额,什么情况下是已经抵扣完了的有点搞不清楚了。。。。。@_@
偶觉得,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开,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开, 个人观点,可以参考。
本人严重晕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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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的进项税额  
  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1、铁路运费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
  2、其他运费取得专用发票的按列明税额抵扣进项(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代开3%);
  3、未取得规定票据的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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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范文一: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您看: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原文地址: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您看: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
范文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范文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必须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进项税额转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期增值税计算的正确性。笔者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应区分以下6种计算方法。      一、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适用于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以及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1:某企业将上月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本厂厂房基建,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二、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适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由于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也包括工资成本以及制造费用等,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而应根据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比例情况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外购货物占在产品、产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2:2010年3月某服装厂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仓库被盗,共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0 000元,当月总的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价值为30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实际成本   =80 000×(300 000÷420 000)=57 143(元)   (2)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1 743×17%=9 714(元)      三、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且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耗用了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但财务上未能准确划分各自耗用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运用收入比例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需注意4点:一是“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包括与“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二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以及非应税项目但又无法准确划分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三是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四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需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例3:某制药厂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2009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税款3 400元,当月销售应税药品取得收入80 000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20 000元,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均耗用外购原材料,但未准确划分免税药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 400×[20 000÷(80 000+20 000)]=680(元)      四、还原计算法   还原计算法适用于两种计算扣税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包括:外购的免税农产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分摊的运费。由于外购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是在“含税”状态下(即“含税”支付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当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进行会计处理时,即分离出进项税额和不含税成本;而当不含税成本(不含税支付额)下的免税农产品及运费改变用途及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额时,则必须先将不含税支付额还原成含税支付额,然后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4:某机械厂8月份外购钢材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作为生产机电产品的原材料,支付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102 000元;另支付运费12 000元,取得运费发票。9月份将部分钢材用于本厂的基建工程,实际成本153 72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费为3 720元)。则9月份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53 720-3 720)×17%+3 720÷(1-7%)×7%   =25 780(元)      五、平销返利换算法   平销返利换算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某商场1月份从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 000元,增值税为3 900元;2010年3月份,该商场从粮油加工厂取得返还资金11 300元,则该商场3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 300÷(1+13%)×13%=1 300(元)      六、净值计算法   净值计算法适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具体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购入办公用电脑3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 000元,增值税15 300元,2010年10月该企业将该批电脑全部发给本厂职工,该批电脑已提折旧2 000元,发给职工时支付清理费1 000元。则该项业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0 000-2 000)×17%=14 960(元)
范文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2.当量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二)收入比例法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范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范文六: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1、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1)采购时,垫付税款采购付款=成本+税款(进项)(2)出售时,代收税款销售收款=销售+税款(销项)(3)交上去的税金实际是收回采购时垫付的应交税款=代收的(销项)-垫付的(进项)(4)生产者税收负担为0消费者为以前所有环节的代收代垫一次买单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两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一)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区分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 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区别:进项税额转出: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应交增值税)非应税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5、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注: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项目集体福利1、住房福利,是指国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住宿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和补贴方式。2、交通福利,其具体形式有发放交通补贴,或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3、饮食福利,指供应免费午餐或提供误餐补贴、发放茶水、果品、点心等。4、教育培训福利,其形式有教育补贴、送员工脱产进修等。5、医疗保健福利,有医疗保险,免费体检、免费健身房或发放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等。6、有薪节假,除政府规定的假期: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假外,有的公司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有薪休假的政策。7、文化旅游福利,如为员工过生日、集体郊游和各种庆祝会、发放书报补贴等。(二)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方面仅三项)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进的货物非正常损失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进项税额=价款x增值税税率(17%或13%)1.能够准确: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2.无法准确确定:按实际成本结转 (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全部转出,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1、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1)采购时,垫付税款采购付款=成本+税款(进项)(2)出售时,代收税款销售收款=销售+税款(销项)(3)交上去的税金实际是收回采购时垫付的应交税款=代收的(销项)-垫付的(进项)(4)生产者税收负担为0消费者为以前所有环节的代收代垫一次买单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两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一)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区分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 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区别:进项税额转出: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应交增值税)非应税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5、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上述不动产的行为。注: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项目集体福利1、住房福利,是指国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住宿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和补贴方式。2、交通福利,其具体形式有发放交通补贴,或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3、饮食福利,指供应免费午餐或提供误餐补贴、发放茶水、果品、点心等。4、教育培训福利,其形式有教育补贴、送员工脱产进修等。5、医疗保健福利,有医疗保险,免费体检、免费健身房或发放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等。6、有薪节假,除政府规定的假期: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假外,有的公司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有薪休假的政策。7、文化旅游福利,如为员工过生日、集体郊游和各种庆祝会、发放书报补贴等。(二)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方面仅三项)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进的货物非正常损失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进项税额=价款x增值税税率(17%或13%)1.能够准确: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2.无法准确确定:按实际成本结转 (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全部转出,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范文七:“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作者:谢阳春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2期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则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企业的货物如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借:应付福利费(%)
4680贷:原材料
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借:在建工程(%)
5850贷:原材料
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二是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三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四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67200贷:库存商品
57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账务处理为:借:应付福利费
67200贷:库存商品
57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范文八:■ 一O务F
c AC 导 O 
 G增税进值 项税 转出的额核 算黄 冈职 技 术业学院
  【摘 周 常 青  】 要一 般税纳企 应业交值 增税的算核中 ,设 置
“ 进了项税额 转出” 专
, 该栏专栏在
体会具核 算 计存在一中 易些 混事淆 以项模糊及认的识 , 比该专如适栏于用哪情形、些应在
些环 节核 哪、算核 算时 记金账如额何确定
退、业货 务的额核税 算等, 文章 将就以 事上展 项开论。讨 
【关词 键增】税 ;值进
税额项转 ; 出计核算 会为了核一算纳税企般应缴业增纳税值 申的报和解  后环以节不产能对生 应销税项额,进项 额税抵链扣 条 缴、 抵等情况扣 ,企业应在“
交税应——费应增值税”交  中 断情的。为了况防止款流失 ,税保 证增值抵税扣链条 明 科细 下目设置“
项税额进、 销税额 、 进项项额转税出、   的完 整和性续性连 ,将事前购应进环节已扣的进项  抵交税额、 已减免税额、
口抵出减内产销应纳税 、品出 口   退税额出。转因此可 以理解为 :若购进 物货领用减少或 后税、 转出交增值税多
、 转未出交增税 、 值抵 待扣进项税 不会产生销 税项 额的 ,则购进货物在 用或领减环节少,” 等专额。其 栏中“ 项税额进出” 转栏 ,专记账 向为方  贷记贷
“应交 费税—— 应增交值税
进(税额项 出 )转” 科  方 , 录企业记购进的货、物 产品、 在成产品发生等正常非目。 也是说 , 就用“使 项税进额 转出” 栏的会专核算计环损 ,失 及其他 原以因不而从销项应额 中抵扣税,
规按定 节是 购进物的领货用 减或少节 ,并且需环时同符两合应转 出的进项额税。 本文要主就 “进项税转 额出”专 在栏 个条件
一:是事前 的货购进环物节已抵扣 进了税额 项  ;会计核算 的使中情用形、 核算环 、节核算金 的确定额、 退  二是 后的事领用或减少环节,
进购物货被用《 于值税  货增业务税额核的算等项展事开论讨。暂行例条 第十条》第 【一 至()五 )项 列所 去向的   。注需的意是 ,一若纳税企业般购进环在节经已确一、“ 进项税
额 转” 出专 使栏 用的情 形定货或物劳务用是不 予抵扣于项税进 额的去向 购,进业购企进货物的、 在 产品 、产 成 何时 、品 种何情   环节况不就抵扣进项税得额 即,购当期不进得将此类进 下应进行 项进税额 的转 出这是,此专栏应 用时要首解 项税额 会计核在算中借记 “ 应交税费 —应—交增税值决 的问
题 根。《 据增值暂税条例》行 的相关规 定, 当期 购 (进项税 ) ”额科 目。 时若此取 得了规定 的扣税证 ,凭应进的货物应或税劳 如务事果先并确未将定于非用产 生将 值增税记额购入入货物应或劳务的成本 中。只税 有 营经 项,目其进项税 额会当期销在税项中予以抵额。扣  当一 纳税般业企购时进能不定货物确或劳务 的去或向   已但扣进项抵税额 的进货物购或税劳应如务事后改果 用 途 , 是否于增值税用非应税项目,
时此要只取了得规变用途,
发生 增《税值暂条行例 第十 》第( 条) 至(一五 )
定 的 扣税凭 ,证 税其按增值额税会处计理定规借“ 应记  所列项情况的,应 当将该 购进货物或项应者劳税 的务   税费交—应—交增税(值进项税额 )
科 目”, 事后的 进购 进 税额从 当期进项项额 税中扣。减《 值增税暂条例行 》 货物领用或减 少环节 才确定, 进货购被用物于不抵 予第十条 (第 )一至 (五
)所列情项是况指: 1
. 用于非值 增 扣项进额项 税的 , 此 时目需才过通记 贷“应交 费税—— 税应税
项的购进目货物或应税务劳
: 2. 于免用增值征税  交增应税值( 进 税项额转出)
” 目科核算  。 项目的购进货物 应或税务 劳;
. 3于集体福利或用人消个 费 的进 购货或应税物劳务
4 ;. 购货物发生非正进 常损 (
二 对)非增税应税项值 的理解  目非值增应税项税目
,指是供提增菲税应税值劳务、  
转 无形让产 、 资销不动售产不和产动在建工程 。税人纳 新
建 改、 建 扩、建 、 缮修、 装 饰不 动产,
均于不属产动  在失; 5. 产 在品或产成 发生品正非损常等失 。 (一) ‘ ‘
进税项转额出 ”栏的专核算环节条例规从定 可 中以 看,出一般纳税 业使企用“应
交  工程建。实际操作中。
理解在和用应 “将进货购或应  税物费—应—交值税 增 (进项额税出 )转”
科目 , 一般 属都  税务劳于用非税项 应时 ,应将事目已抵扣 先的进税项  于进货物购或税 劳应 务改变用途或发 生正 常非损
,失  额转出 ” 一这 项时目 应,意 注下问以 :题Al1.
将进购 物或应货 税劳 用务 固定 于产 、 在资建  工税证凭抵扣了进项税 额, 冲销 部了分3月份
的纳义 税 程 ,的应
区分两类情 : 况是一用若于物 货类的定资固产   务 ;月份该批购进6物用于货应非项 税目此时应将,
3  在 建或程工,
年 1月1 日后 领用 ,的 不需 月份 已 扣的抵项税额 进出转,增了加 6月份的值增税要转已出扣抵的项税额进 ; 二若是用 非货于类 ( 物即不  纳义务。税从 以 规定可上以 看 出 一,般 税企业纳若进有动产  )类 固定资的产或在工建 的程,
要转 需已出抵的 扣项税额 转出 情形的发生 实质,相 当于延是迟增值税  了进税额项 。 2 . 将 购进
货 或应物 税 劳 用于 务自行研 发无形
 资的缴 纳义
。务.2 算核额金的确定 。会核算计中, 转
出项税进 的 额, 产否是属于非应项 税目, 否需是转要出进项 额。税 笔金
,额按 下以先后序确定 顺:(
)若能从账 中务分区
、查者认 为,目 前的 《值税增行暂例 条施细实则 中,》 无与形 实改变用 途购进货的物先抵扣进项税额的事 则直接,产资 相关 的非税应 项 目指是
转“让无形 资产 ” ,
按  事先已扣进
,出此按 金贷记额“ 应
税交  ”让的涵 义, 应 该调强的直接是外 对,且是 偿的。有因为 费 —应 —增交税 ( 值项税进额转 出 ”)科
)无法若 购进 货或物应税劳 若用于务转让无资形 ,产则中 断了 
确 定、 实事查已先进扣税额的项,
发按生不予 扣进抵 项 值税增的扣链条抵, 故应 进行项税进额的转
出 一般。  纳 额税 情 况的当期 , 该 货或物应 劳务的“ 税际成本实
” 乘税企
自行业发 研形无产 , 不属于对资外让无形资产 转  ,以 货或应税物 劳务用 的税适 率 ( 抵率扣) 计应扣减算自研行无形资产过程发中 用领进货购物 ,还不时能  (预 出 转)的进 税额项 ,其计算 式如下公:
知 无资形产是否研 发功成 也不能,知研发成功的无预  期当转出应的项进税 额=进 购物货应或劳务税的形产是资 用自 、还 是对有偿 外转让
,也就说是,
领用购 实际 本成X适 税用率( 抵 率 扣   )货物进发研 无形产发资生在 ,先是否而转让 形 资产  在核无定 转出项税进额 的额 时金需注意点 两:是一发生 后 ,在 具且有大的很不确定 ,性税
条例收 中贯一 没应 转的进出项额是税按货物或应税该务劳 期当的实 际 有对 来未事项适推定用原则 故, 白行发无形研资产 过成
本而,不按该是购货进 或物应税 劳 务当的期市场 售 程 中 领 的用购进物 货 ,购若环进节抵 扣已项进税额
的  , , 乘价 适用税率(以抵扣率
) 计 的算; 二是际实成 本既包  领 用节环论其无用于研阶段 , 还是究发开阶段
。论是无  括购进 时发生的进价
也包,括进 时发购生的入 计货 购否 成无形形资 产 ,无会计核算 论中 为费用化 列出支,还
中 的列系费用
,如 费 运 、险费 、 入保库前的 整理挑是资本支出 化,笔者认 其进为税项均额需无转。   出选费 等
;三“是实际成 本” 本身应 该不含是进项税 额。 的二 、“
项税进转额出” 专核算栏时的与金额间确的 定三、“
项进 税额 ” 红字 () 栏 与“ 进专税额 项转”出专《增值
暂税条行例》 及 《值增税暂行例实施条则》 细  栏 的区别规 定,已扣抵进税额的购项进货物 或应者 劳务如税果《 增值暂 税行条 》例 其及 《增 值暂税行条例
施实细事后改变用的途 ,应将该当 购项进物货或应者税务  劳则 规定》 ,纳税人 因购 货物进 退或者出让折而
回收增 的 的项进税从额当 期项进税额中减扣; 无确法定项该进  税额值, 从应生购发货进物 出或退折让者 当期的 项进项税额的,
按期当实成本计际应算减扣的进项额。 税税 额中扣。减此条例时 也提中应到当期在 减扣 退出货例如: 某般一税企纳业 20
1 1年3 份购进月一批货 物
的项税额 进 退货当,期否使用是 应交税 费—“—应交 物。 购 进时未确 定体 具用途, 且 取 得了法税规的定税 扣 增税值( 项税进转出 ) 额 ” 科目笔者?认为,
“进 项税额  转凭 证 ,在计核会算 中借记了“ 应
税费交——应 交增 税值  出” 栏专,
专指进环购节已扣进 项税 额
,事 后 货物领 的 (进 税额 项 ” 科) 目, 期当扣 了进抵税额 项。2 0
 1 1 年月6  用 环节生发了用 途改变,的这 用途个改的指变的
份该 批物货用于非被应项 税。目在 应用此条款 时,
业  企用预定于 的 增值“税税应项 ” 目变用于为实际上的“
增 的 会核算 中应计意以下注事项
: 值 非应税税 项目免税、项目等 产不 生值增销项税税 额1 .算时核间确的定。按条例 规定,
需进 “ 行进税 项的项
扣的 项进税
转 额。 出企业
发 额转  ”出算的核计会 期是间进货购改物用途的发变生 生 货业退务 时,不是购并货物进 生发条例了 所中指的期, 该即企业转出项税进额的时间 2是0 1  
年 1月6份,
 用 途 的变 , 只改所是购货物 的量质、
数量 、 装等包不符业应在企 月份6的账
务处 理中贷 记 “交税费应—应—  合事 先约的定 , 只购是业务 进冲的 销 ,无故使需用
应“交值税增
进项税(转额 出 ) ”科目。 无 须追到溯些这进 购交 税费——应交值税(增进项税 额转 出 )” 科目。
或应 物税劳
项税 额的 3 月 份。3 月
冲销 分 字录,借记 “应交
费—税— 应 交 增
值税G娱 业乐 的税务筹划思路云  南工 学 商院  张
勇【 摘 要
】随着 民人物生质水平的活提 高, 业余生 不活丰断 富,娱
乐业得蓬到勃展发 , KT V 、 歌 、 舞厅 、 厅音乐茶等座比 比  皆是。我关国娱于乐 业 税的制度主收涉要营及税 、业 得所税 房、产 、税城市 护维建设税 以 教及 育费加附等。何应用税如收制  度 减,轻 税, 负提 经高营效益, 是很
经 多者营分十 注关 问的题 。们我 应当分运充用法税娱 乐对业的务税进筹划 行 以,达期到佳 最 效果。【 键词 】关娱乐;   营业税业;
务筹税划我
对娱乐国 业的业税税营实行率5
%至 20 %的幅
  201 2 年1
0月 乐业娱的业营是 1额2
售饮料 、销
 税度率, 具 体由省 人级民政府定确 ,这为 我 的们务税筹  水酒食和等货物 的品收 入为3 5 1
万 ( 元税含
) 购进,货划 提供了 很大间。空 K 就T V 、歌
厅、舞 厅的具体情况 ,
  谈 2 0物 万元0(
含税不 ) 。现在 娱乐城甲设立乙门经部营 谈税务筹 划思路。
饮料  、 酒水食和 品的销售业 务 ,甲只供娱提 乐业务 。 若 是增乙值税一般纳税 ( 进人货有值税专用增一发、营 税 业增和 值税 的筹划票 。)那甲么应营业纳税税额=
1 0 2 
X 2 0 %=
元 )万据根K T V 、
厅歌、 舞 等厅营 场业所实 的际情况 , 绝
  ( 乐业娱率税为
20 %) , 企乙 应业纳增 税值额 税=
5 31多大从数娱事乐 业 的企或业人个 提既供乐业又娱 向消者费供酒水提、 食品
甚至,饮餐服务。根据《
中人华 共民÷ .11 7
1× 7%一
7 1% 1= 7
甲,、 合计乙2
+ 1 74  =41
万( )元 若没有分开。营 ,经甲 娱城乐应营纳业税税1 4 5=3
。和国增值暂税条例行》 《和中 人华 共民和国营业税行  暂 额 (= 12
) 1×2 0% = 94
2 . 万( 元) 。两 者相 差9 4 l
2条 例实细则施 》 ,种行该属为混于经营合 ,
当应照按  部营业全缴额纳营业。税为 避免营业税了高税率 的 我,—们若乙 是 增值税
税 人乙应 纳 , 值 税增51 ÷ 1. 0
  X3  
3= 1 0%-
22(万元)
。甲应 营纳业税税 额 可考以将虑销售务从业娱业务中分乐离出 来具体操。 
作3下 如:  =12 0  
2X0 %=
4 2 (万元)
( 乐业娱税 率 为2 0%) , 甲 、 乙 合第 , 一别经营 分 独,立核。算即娱乐将业和销售业  计2 4 + 1 0
.2 2 = 3 4 . 2 2 ( 万元
) 。是如但果没有分经开营 ,
 分 务开 ,由 独立的单 位或个 人
营。假设 经娱 乐城 甲甲 乐城娱纳应业营税税额
= 1(2 0
20 =%9 4
2 ..址. 址
.址.s.址 . 址.驰.址( 进项额税)
” 科目 )( 红字 ) 。 而不是 记 贷 “ 交应费税—— 会 处理 计, 此时应 借 “ 记应交税费——交增应税 (值进
 应交值税增 (进税项转 出) ”额
科目的蓝字 , 实现扣以  项减额 )税( 红
”科 目 以,来扣此当减进期项额税   。期当项税额进 的的目。
实际 作 中操 “,进 项额转出”专税栏有还其的一他会计核从 的角算度来看, 退的货会计理应分两处 些 注事项意 ,正 理解确领和悟值增税的制原税 理 开、  种情况征:一 是 退货若发生未在款且未付做 账务处理
的的,目才 正确运能“用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情况 下 ,需将原取得只增值的 税专用票发发的票联、
抵 扣 联, 以及需要退
的货回退还物给销方即售 可,此 时 既理。  是在已二付款或款货付 未 但,票发已账务处理无做【参考 献 文】2 0 11.无作需进购的会计处理 , 也无做需货购回退的务账处  [
]中国注1会册计协会 .师
法税[M]
经济科.学出 版社,退法还 的况下情 购货,方需取得地主管当务机 税关 开
[2 中国注册会 ]师协会计 .会计
M[]. 中国 政 财济经出  
具的“ 货进退出
索取折让 及证单 ” 明送交售销 ,方作 为社版
1 .销 售开具红方字值税增专用发 票的合 依据 法,买购  方 [ 3]爱辛云. 值税进 项增税额 出与视转同销 售行为界的以红字 增税专用发值为票始原证 ,凭进退货行业的务定核与 [ 算1 ]
.业商计 ,会2 0 1 0
(8 ) .
范文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摘要】 进项税额转出是会计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文章分析了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盘亏和改变货物用途等五种情形下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认为进项税额应不应该转出,关键的判断点是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能不能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已经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关键词】 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存货盘亏; 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因为发生“非正常损失”、用途发生改变及其他原因,使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失去抵扣来源时,应做转出处理的一种实务操作。虽然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具体的条款对其进行了规制,但是在会计核算实务中,有些情况比较复杂和有争议,无法直接根据暂行条例里面的规定直接处理,仍需要财务人员作进一步的辨析和判断。本文主要分析在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不容易处理的五种情形。一、存货“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常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之一,所谓“非正常损失”,就是非正常损耗的损失, 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列举了三种情型:第一,自然灾害损失;第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第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最后一项“其他非正常损失”是兜底性规范,适用弹性非常大,这也给会计核算人员在认定“非正常损失”时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所以会计核算人员根据细则列举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认定所有“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仍需要会计核算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为了帮助税务人员做好存货“非正常损失”情形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下面将分三种情况讨论“非正常损失”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一)损毁的存货仍有残余价值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情况下,损毁的存货作为废品处理,还是能收回部分收入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人员有两种方法来处理损毁存货的增值税问题。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先用购进存货的成本减去处理残余物得到的收入,计算出实际损失;然后以实际损失作为计税额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后根据处理残余物所得金额缴纳增值税,残余清理所得部分的进项税额抵扣而不转出。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所有损毁存货的进项税额都转出,同时处理残余存货所得按规定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第一种处理方法看起来似乎可行,但并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并且相对于购进存货的成本,处理残余的收入微不足道,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并不合适。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因为企业购进的存货是为了能在后面的流通环节
范文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摘 要】 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中,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该专栏在具体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易混淆事项以及模糊的认识,比如该专栏适用于哪些情形、应在哪些环节核算、核算时记账金额如何确定、退货业务的税额核算等,文章将就以上事项展开讨论。【关键词】 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核算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申报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额、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专栏。其中“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账方向为贷方,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文主要就“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在会计核算中的使用情形、核算环节、核算金额的确定、退货业务税额的核算等事项展开讨论。一、“进项税额转出”专栏使用的情形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这是此专栏应用时首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情况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情况是指: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5.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一)“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核算环节从条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企业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一般都属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后环节不能产生对应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中断的情况。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将事前购进环节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可以理解为:若购进货物领用或减少后不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则购进货物在领用或减少环节,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也就是说,使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会计核算环节是购进货物的领用或减少环节,并且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事前的货物购进环节已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事后的领用或减少环节,购进货物被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至(五)项所列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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