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用评中级职称要几篇论文

2015年职称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2015年职称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摘自冀职改办字[号、冀职改办字[号) &&& (一)关于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及退休年龄截止时间问题 &&&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 (二)关于申报评审提供的获奖证书和论文问题 &&&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参考省职改办疏理的《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冀职改办字[& 号),界定获奖的种类和级别。关于核心期刊的认定,按照《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分类表》进行,各系列(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所列检索系统中选择使用。核心期刊具有时效性,学术论文发表当时属于核心期刊的,认定为该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关于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职称评聘的身份证明问题 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提供职务任免文件或工资表单复印件。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应提供本人截止到上一年度末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在评审材料装订册目录中增设&职务任免文件或工资表单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排列在&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之后。 (四)关于申报评审材料进一步统一规范问题 一是关于装订册封面和目录,要按照统一要求格式排版打印,卷内材料全部标页码,页码编写在每页右下角,且和目录对应。 二是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仍使用原人事部统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由B5纸调整为A4纸大小打印手写填报。 三是关于《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使用新版,须本人填写的内容必须机打,不得手写,填报改为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在单位公示使用,三份装袋供省职改办存档和高级评委会使用。 四是为了便于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的开展,对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在申报信息库备注一栏内对每位申报者,分别注明工作单位属于三类学校中的哪一类,这三类学校分别是: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除在信息库备注栏内标明外,每位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申报材料袋封面&单位(盖章)&处同时加以标注,标注内容要与信息库备注栏内容一致,并把材料袋分别打包报省职改办。 (五)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问题 从今年开始,外语考试属于参考范围的专业,按照《关于2015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号)要求执行,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免试。从2016年起,对年龄在45岁以上但未达到免试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外语考试要从严要求,可根据当年考试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线。 从2015年开始,为加强防伪验证工作,凡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可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主下载打印成绩二维码,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凭证,考试机构不再发放其他成绩证明。凡是职称外语、计算机必考、参考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材料装订册内附入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计算机成绩二维码打印件。因年龄免试附入身份证复印件;因本专业学历免试附入本专业学历复印件;因政策性免试附入免试审批表。各基层单位和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复印件或计算机成绩二维码打印件要有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凡无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者、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准申报推荐,不准先评后考,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关于答辩、说课问题 从今年开始,对申报人员实行全员答辩(中小学教师除外),对申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综合检查、评价,答辩结果作为评委会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及能力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的评分项目须包括&答辩水平&,所占分值比重不低于总分的30%。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应认真组织答辩,严格答辩程序,科学命制、随机抽取答辩题目,根据答辩人陈述评定答辩成绩。对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晋升高级教师的人员,在向人社职改部门推荐前,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组织说课,设区市直管中学由设区市教育局会同人社局组织说课。不参加说课不得推荐,说课作为量化评分排序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条件有关问题 对&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中的1次为优秀不再作要求。对&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掌握为具备教师资格即可。 (八)是严格审查申报条件 具体讲重点把好学历关。既要审查是否具备专业要求的学历层次,还要注意审查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是否一致,尤其是要对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严格把关。把好论文关。论文发表的期刊种类级别和专业必须与条件要求的相一致,论文的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与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论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同时,要严格杜绝一稿多投,一稿多用,旧稿新用现象的发生,一篇稿子发表在多篇刊物上也只能按一篇计算。把好业绩成果奖励关。严格按照评审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和奖励要求审核,成果奖励必须是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业务奖励,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业务奖励和非主管业务部门的荣誉奖励不得作为必备条件。今年省职改办按照各系列各专业的申报奖励要求,对各专业的奖励和级别进行了梳理界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项目表》的通知》。希望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界定,凡没列入《项目表》的奖励不得作为必备条件。各级职改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执行。 &把好名次关。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规定的成果奖励名次、论文名次审核,没有达到条件要求名次的,不得通过。把好外语计算机关。要严格按照各专业对外语、计算机成绩有关要求执行,该考的必考,凡该考未考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推荐申报,不允许先评后考。从明年起,对年龄45周岁以上,且未达到免试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要严格要求,可根据当年考试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线。同时,各市各部门在审查结束后,对未通过资格审核人员要告知原因,让申报人员享有知情权。 (九)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凡是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不管过了多少年,不管身在何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中纪委和省委、省纪律也在不断加大责任倒查追究的力度。我们从事职称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加大责任倒查追究的力度,确保职称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今年省职改办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进行了修改,对单位、县、市、省各级职改部门的审查责任进行明确,各级职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要认真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没有签字的不得上报。我们每个人都要谨慎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省职改办对签字的一览表进行存档,以备责任追究使用。今后凡发现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者,不仅要取消当事人的资格,而且要追究审核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真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维护职称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他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关于学历的审核 &&&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不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学历要求进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具备的学历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在此强调下面几点: 一是强调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是否一致或相近。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在评定工作中可根据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精神,按照《人事部信息编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划分掌握,原则以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另外,师范学科中的教育专业、文史专业与文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师范学科中的体育专业与体育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师范学科中的音乐、美术等专业与艺术类中的相应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农科与林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的相应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十一)关于任职年限的审核 &&& 任职年限是指获得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基本年限。评审(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以下要求掌握:通过评审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均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通过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均从最后一次考试合格之日算起。对任职年限审核时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要把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个基本任职条件来考虑,目的是在于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岗位工作的经历和经验,任职年限到了或超过了任职年限,并不等于具备了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有条件。 二是既要重视任职年限,又不能完全受任职年限的限制搞论资排辈,而要以工作实绩为主要衡量标准。对任职年限不够,业绩突出的,按相应的破格条件审核。 &&& 三是对正规全日制学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并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晋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要求应按照国家条例和省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年限执行。 &&& 四是对后取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任职年限的要求,应按《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的规定办理。具体规定是: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取得的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下列条件掌握: &&& 第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年以上。省职改办《2014年度高职申报资格审查资料》中&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7年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现有资格前取得拟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规定学历的,须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在现有资格期间取得拟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规定学历的,须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7年以上。 &&& 第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年以上。 &&& 第三,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网站客服电话:6&&&&传真:9&&&&E-Mail:&&&&搜才网址: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B2- 上信息,上信息,石家庄人才网上信息尽在河北搜才网 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版权所有:()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干部,现在想评中级职称 如题,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干部,现在想评中级职称 你的时间还不够!还得等两年!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准备一篇论文,有刊号的期刊发表的,需要期刊原件、复印件;
2、职称计算机、英语考试合格;
3、近几年的业绩资料;
4、单位意见;
5、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6、一寸照片若干张。 登录相应劳动人才网站可查询相关信息
下边的是通用的条件,而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又不同的,所以最好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农艺师评审条件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参考资料:href=\"/link/65/\"target=\"_blank\">/link/65/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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