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农业户口在城市买房转城市户口需要那些证件

篇一: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 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有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决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产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衡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区应按本《意见》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有各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法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篇二:户籍制度改革在大城市遭遇阻力.cn 日09:3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雪莲/北京报道 3月4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向媒体明确表示,由国务院牵头,包括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14个部委正在积极协商户籍改革的事情。据透露,户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 有序流动。 诞生于50年前的户籍制度,通过户口管理把城里人和农村人严格区分。伴随着时代的 进步和经济发展,对于户籍制度的批评和质疑也开始增多。 据公安部官方网站透露:在2007年公安部承办的452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涉及户籍管理的97件,占总数的21.5%。对于许多代表、委员就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提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会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3个部门进行了户籍管理工作综合调研,形成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 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送审稿),正在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奉化户籍改革迄今8年: 进展平稳 受益颇多 两会期间再次引起热议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当年被誉为户籍改革“第一口吃螃蟹”的浙 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县级市)并没有掀起一丝涟漪。 “现在看来,当时引起轰动的改革已经不算是什么改革了。我们甚至想过,在现有的基础上是否可以把门再开大一点,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再进一步,还能不能更快推进经济发展?”奉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副主任科员、参与了户改全过程的刘建军日前告诉《中国经济 周刊》,“但是很多方面,都不是我们公安部门一家能够做到的。” 据《中国经济周刊》获悉,2000年年底开始进行了8年的浙江省奉化市户籍改革,迄 今为止依然有序进行。 “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城市人口激增,还确实为推动奉化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做出了贡献。”刘建军告诉记者,由于奉化户籍制度的长期性,人们反倒 没有了一窝蜂的念头。“心态更加平稳了。” “改革都要有一个过程,当时我们也是边走边看,但那是在经过了实际调研基础上的边 走边看,所以在外地还都只有设想的时候,我们先行了一步。”刘建军说。日,奉化市出台新的城镇居民户籍制度,“农村人口城市化,外来人口本地化”是改革方向。新制度规定:凡在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非城镇户口公民,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办城镇户口。其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概念被界定为持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标准则界定 为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是持有工商执照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者。 “奉化户籍制度改革是由当地公安部门率先提出来,并在取得市政府的支持下主动去做的。”改革的起因在刘建军看来,除了方便管理以外,更源于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建设,为群众大开方便之门的政府工作报告。“除了外来人员以外,当时奉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几乎全部在市区,长时间人户分离,不仅不利于管理,而且对流动人口的稳定就业也不利。”而当时奉化市政府支持公安部门的设想,则是因为奉化经济建设发展步子始终不快。最重要的一条原因是:人气不旺,市区人口长期徘徊在7-8万人。“人少能促进经济发展吗?而增加人气,发展经济,就必须建立宽松的户籍制度,招揽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进城。”市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这个共识,让奉化市这项“群众拥护,政府看好”的户籍改革得以 先行一步。 据刘建军介绍,奉化的户籍改革在当时是面向全国的,“省内省外,不管农业户口还是 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签转。” 不过,在具体制定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奉化市公安局在喝彩声中还是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农转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计划生育政策、拆迁补偿在内的几个因户口迁移带来的遗留问题怎么办?城镇人口快速增长与公共设施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怎么办?市政建设、城市布局、 基础教育、就业机会等等问题也是难题。 由于这些难题不是哪一个部门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所以,一部分人对户籍制度改革 还是信心不足。 “以当时奉化城区7-8万人口来讲,放开户籍政策,奉化市在就业、医疗、读书等方面完全可以承受2-3万人口的涌入。当然,也不能排除大量外地人口蜂拥而入的现象发生。” 刘建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可是,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就不改革啊。邓小平同志还告诉 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呢。如果真的发生这种状况,我想政府也会做相应的考虑。”刘建军回忆道,当时大家更多地就是想,即便奉化的户籍改革失败了,“也不会影响咱 整个国家。而通过改革试点,可以积累经验。” “其实,奉化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绝对不是头脑发热,而是在经过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刘建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正常情况下,人和户口必须是要一致的。如果房子有,人也在,就是户口没有,公安管理就会失控,因此实际情况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改革。为此,我们的干警特地深入到社区居委会,对一个小区大致有多少房子是外地人购买的,是 否长期居住进行了大量调查。”“其实,当时奉化市有很多外地人在当地购置了住房,也长期居住在奉化,户籍制度导致他们人已经进城了,户口却搁置原籍。”刘建军说,这在之后奉化市新增人口三分之二以上属于在奉化工作、生活多年,而户口受政策限制一直难以迁入者的统计中得到了证实。为确保新户籍制度的顺利进行,奉化市政府多次召开市长会议,综合各部门出台政策:就土地承包问题,市政府规定农民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中,不会因户口身份的转换而调减其承包份额;计划生育方面,市政府规定农村居民“农转非”后的3年内,仍可享受农民的计划生育政策;针对拆迁补偿问题,市政府严格按照“拆一赔一”的原则,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就基础教育问题,市政府决定加大教育投资,有计划地扩大教育规模,确保户口新转入城镇的学龄期人员能够安心读书;至于市政建设、城市布局、就业机会等问题,市政府认为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的加入,给城镇的承受能力造成的压力是不可避免的,但这 只是暂时的“阵痛”。 “城市要发展,人口一定要增加,只要在合理的政策疏导下,人口压力必然会形成刺激经济发展的动力,这些问题也就会在发展中迎刃而解。”奉化市在各种观点的碰撞中形成了 共识。 今天的刘建军似乎已经不大关注当时政策出台的艰难了,因为他觉得那不是公安部门能够协调的事,他们只是率先提出并推进了。“出台政策是不盲目,但也不能说很有远见很有 把握,好在迄今为止,政策执行的都很平稳。” 奉化户籍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了,刘建军说,现在看来,以截至目前奉化市城区办理入户的25000多人来看,奉化市的户籍改革都在城市可承受范围之内。“除了当时政策刚一出台时因为害怕政策变来变去而一下子涌来大批人流之外,目前在奉化就业置业的外地人 已经不会担心户籍政策的变化了,什么时候想办就来办了。” “不过,最开始的时候,享受城区本地人待遇的户籍政策,还是一下子让外来人员感到兴奋。当时的办证中心真可以用人山人海、拥挤不堪来形容,每天前来咨询的外地打工者就有1000多人,办证中心每天都要受理好几百份申请。”刘建军说,“大家奔走相告,甚至 一度出现了突击购房的现象。” 大概有三个月的时间,办证民警需要白天黑夜地加班,最后,“几乎都累病了。”据2005年的当地及省、中央媒体报道称:新的户籍制度不仅给当地公安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便利,还带动了城镇的经济发展。奉化市自此项制度实施以来,新增城镇人口1.08万,市区人口一举突破了10万,新增内、外资企业160多家。而最令人瞩目的是房地产市场因大批农民进城“牛”了起来。每平方米房价由当年的不到1000元上扬到2000元左右,商品 房期房销售率也从55%上升到90%,成交面积增长了100.9%。 宁波、郑州纷纷叫停: 大城市户籍改革难以为继“奉化先试点,半年之后宁波市全面推开并在全国引起轰动。所以在2003年前后,中 央级媒体好多都来报道我们的户籍改革了。”刘建军说。 奉化户籍改革的半年后,宁波市公安局把奉化的经验推广至整个宁波市的11个县(市)、 区。 不过,宁波市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与奉化相比附加了限制条件:一是购房入户者,房屋面积要大于80平方米;二是以引进人才身份入户宁波的,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是去年年底宁波不知道为什么又重新规定,日以后购买的住房,暂时停办户口迁 移了。”刘建军说。 几乎与宁波开始进行的户籍改革同时,日,全国小城镇开始户籍改革。这一政策是在全国进行了长达几年的试点以后才放开的。此前的1997年,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的《小城镇户籍制度的试点方案》。由于小城镇改革进行的相对平稳,石家庄、郑州等地的大城市亦开始进行相对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但随后的几年,叫停的地方相继涌现。“郑州的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一年,几十万人口涌进来,就在2004年叫停了,现在还停着呢。”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的夏吉春主任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子女入学和公交压 力大是直接的导火索。” 夏吉春说:“目前河南漯河搞了一个户籍改革的漯河模式,那是因为他们和许多小城镇一样,需要拉大城市框架。小地方毕竟好操作,但是大城市的公共资源相对已经饱和,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政府提供的服务跟不上,地方就不可能有更大的动作。我们还是寄希望 于国家出政策。”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科科长刘伟则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户籍制度改革是个敏感的问题,不仅每年的两会要提,还要写进地方的五年规划当中。但这些都是笼统的提法,牵涉的部门也不仅仅是我们公安。作为具体操作的公安民警,真的不方便说很多。”有专家强调,中国的小城镇户籍改革战略并没有从根本上带来人的解放、经济效率的提高和产业分工及就业机会的增加。很多人是在小城镇买了房入了户,但并没有在当地得到任何基本社会保障,而青壮年也绝大部分没有留在小城镇,而是到更为发达的大中城市打工和 创业。 “我认为目前看来,在户籍改革方面没有什么各地经验可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户籍问题专家则显得更为悲观,“户口本无病,是强加在户口上的利益病了,如果仍然用陈 旧思维去解决户口问题,那户籍改革永远无望,两会提案也依然不会有结果。” 观点:先改革户籍,还是先解决社会保障?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 丁金宏 现有改革是财富在主导中国每年城市人口1%以上的上升幅度,分摊到全国还好,都集中在大城市,那就是1300 万以上的人口压力。而这一点,恰恰是大城市不愿意放开户口限制最关键的一点。这就造成了中央政府对户口是放开的,但是地方政府却依然十分保守的现象。虽然江苏等地都在探索放开户籍限制,但是绝对没有想象的那样放开。真正进入城市还是有条件的,比如要买七、八十平米的房子,也就是说要花钱进门。而这一点,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这样的大城市尤为严重。显然,在这种政策的背后,是财富而不是公正在起主导作用。户口并没有限制住人口向城市的迁移,而且还要有相当多的农村人口往外走,速度不会很慢。而一个劳动力的迁移,跟随的是他对家庭的供养。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中国的户籍制度一直无法顺利进行,最大的根源在于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而国外城乡之间没有户口限制,也源于覆盖在他们城乡之间的 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 经过几年的探讨和争论,社会和学者的观点已经趋同,那就是,改总是要改的,关键是先改户籍制度,还是先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拉美的城市化已经造成了大城市病,这是我们不 愿意走的一条路。而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改革思路不变就没有出路 中国警察学会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王太元 为什么二十多年一直提户籍改革却一直没有解决问题?难道真的只是客观困难?户籍改革一直无法深入进行,有很多的主观原因。最直接的主观原因就是,人们错认因果,把全部怨气、全部力量和全部希望都集中于户籍制度这个毛之上,其实没有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整套社会惯例的制度之皮。不用制度去改制度,户籍改革不仅慢,而且依然是个假问 题。 世界各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把“社会生产、生活决定户口属性与类型”的正确关系搞颠倒了,变成了有户口才 有生产、生活资格,变成了用户口本分配诸多领域的权益。 提倡、关注并参与户籍改革二十多年的我,理解公众害怕被诸多相关领域相互推脱责任的正常担心,但我相信,与看似激进却无从下手、难以实施甚至可能造成诸多麻烦的“捆绑 销售”思路相比,“分进合击”改革思路,看似缓慢却切实可行且社会风险不大。直接根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户籍改革经验总结和教训吸取的“分进合击”改革思路,概括 起来就是“整体脱钩,分头实施,稳步合成,促进和谐”: “整体脱钩”:尽快在现代信息、网络管理技术支持下实现全国“城乡户口登记管理无区别化”,使户籍属性不再充当各部门、各地区给公民不同待遇的行政技术条件与保障;篇三: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1997年5月20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7年10月9日)
一、怎样理解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辖的县级或县级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 二、如何选定试点小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和数量要求,从中选定试点小城镇,也可以另外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注意选择一些县(县级市)的城区作为试点。大中城市所辖的小城镇也属于这次改革试点的选择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具体负责试点小城镇的选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公安部备案。 三、试点方案中提出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包括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自治区。 四、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二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应理解为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具体标准各地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居住已满二年,是指在有了合法固定住所后居住已满二年。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期限为准。 五、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哪些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符合试点方案规定入户条件的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需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其他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当登记为何种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与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这次试点之前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七、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只要有正当理由,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迁入地同意,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申请在小城镇落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属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自留地的,还须出具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各地自行制定的计划指标卡应予废止,公安机关不得以此作为入户审批的依据。九、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哪些地区?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乡、镇所辖的行政区域,既包括县以下农村地区,也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和水上、牧区、林区、农场等,以及其他尚未按照《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管理户籍的地区。 十、“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可以在哪些地方、自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实行。该规定自国发〔1997〕20号文件下发之日(1997年6月10日)起执行。对已经办理出生登记的和6月10日前出生且未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一律按原有规定办理。 十一、为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公安机关如何做好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统一负责城市和农村地区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工作,尽快建立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已经完成的地区,要适时进行清理整顿,查漏补缺,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对门(楼)牌现由其他部门代管的地区,要于年内全面接管过来,要注意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脱节,影响正常工作。 编制门(楼)牌应收取工本费。门(楼)牌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十三、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九五”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已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安机关要全面接管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要完成户籍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负责人由县(市)公安局派民警担任,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民)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全面完成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建立健全工作,同时配足相应警力,使乡(镇)公安派出所真正能够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重任。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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