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冠心病领导让我下井,企业要发展我该怎么办办?今年54岁,以前不下井,住院以后

您现在的位置: > 东宝区区级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 内容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397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162职权名称&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区安监局职权依据&"【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 根据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发生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待国家安监总局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后,再另行公布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企业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对所有立案进行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将案卷材料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立案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3、审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4.告知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结案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负责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直接查处工作。二、相关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承办机构&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咨询方式& 荆门市泉口一路53号(东宝区安监局)监督投诉方式& 荆门市泉口一路53号(东宝区安监局)
上一篇:下一篇:
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1.75亿学生的选择
下载作业帮安装包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1.75亿学生的选择
有个人问孔子,一个好人说他看见一个好人掉井里了,让你去救,你救不救?结果孔子说不能这么问,然后后面的话我也忘了.谁有这一段对话.我要古文的
唯爱一萌215473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1.75亿学生的选择
出自《论语·雍也》原文: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译文:宰我问道:“追求仁德的人,假如有人告诉他说:‘仁德的人掉在井里面.’他会跟着跳下去吗?”孔子说:“那怎么会呢?君子可以被摧折,但不可以被陷害;可以被欺骗,但不可以被愚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我是一名煤矿工人患冠心病心梗还能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吗?
您好,如果患有冠心病心肌梗塞,不建议从事重体力活动。因为会导致心肌缺血的发作,又发心梗。
冠心病和动脉有关,导致心脏缺血,产生心。所以,需要长期用药控制病情,如服用血栓心脉宁和五福心脑清等。注意清淡饮食、适当活动、调节心理状态。节制饮食:低盐、低脂、低糖,适量的活动,避免情绪变化大
没有满意答案,您还可以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污水管下井作业规程.doc14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15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污水管网下井作业规程
随着市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沧浪、平江、金阊三新城的投入使用,污水管网的施工和维修工作量逐渐增加,各级领导对在污水窨井内和管道中作业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视,并且对施工、管理在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措施、施工器材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达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的目的,我所特制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操作规则
1.1、操作流程;
1.2、前期准备
1.2.1、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尤要加强在污水管网系统中井下(管内)作业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前要做充分准备,安全教育时要讲究效果,安全教育后受教育者每人必须签字。每一工程开工前都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记录(见附表一),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督促、检查。
1.2.2、下井作业主要内容指:在污水窨井中进行开孔接管、在污水窨井和管道内疏通清理、检查、堵漏、修复、砌筑或拆除封头等作业。
1.2.3、井下作业前与工作面的前后污水提升泵站协调或采取上下游封堵,降低工作面区间内的污水水位,涉及泵站降低水位的,需要相关
泵站及现场负责人等点对点联系,涉及人员进入管道需填写苏州市区市政污水泵站工作联系单。
1.2.4、敲封头时必须遵循先下游后上游,严禁同时拆除两只封头。拆封头前应做好抽水超越或与污水泵站协调,做好调水准备。
1.2.5、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工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污水管网中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备或潜水员进行下井作业。
1.2.6、作业前,应提前一小时打开工作面及其上、下游的窨井盖,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煤矿领导下井成一纸空文 县委书记下井400米吓哭
  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下井。本报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  7月17日晚,韩城市桑树坪镇小南沟煤矿发生矿难,28名矿工遇难,遇难人员主要来自湖北、陕西、山东和河北四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等人随后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28个人下井没带班的吗?矿长有没有下井?我看着多是外边打工的,矿长为什么不带班?”国家煤监局的一位专家问。  会场上没有人能够回答。后来,一位自称小南沟煤矿生产矿长的男子被叫过来。他说带班的最高领导就是班长,已经遇难。  而在10天前,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下井。  “带班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铜川矿务局玉华煤矿井口信息站的墙壁上挂着一块制式玻璃框,标题为《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该权利的第一、二项分别为“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该矿宣传部部长王银平说,“带班人员”主要是指副矿长和矿长。铜川矿务局下属的8大煤矿,领导下井已被执行多年,不仅煤矿领导要下井,矿务局领导每月也有“下井任务”。  在国有大矿,井下工作分三班,真正从事采煤的只有一班,另外两班的主要工作是辅助做安全检修和井下设施维护。每班下井时,按照领导下井带值表,由一名副矿长以上领导带班,下井的各小组、分队也有对应的不同负责人带队,一起下井。  按照作业流程,每天先期两班的任务是做安全检修和井下设施维护。第一班人马下井主要是“找问题”,找到问题后交由第二班下井整改维护。确信前两班的工作顺利完成后,负责井下煤炭采掘的第三班工人才下井作业。第三班8小时作业结束后,第一班继续下井“找问题”。  玉华煤矿有矿长1名,副矿长、总工程师6名。按照每天每班必须有一人带队下井的安排,该矿领导几乎每隔一天就要带班下一次井,且每次下井都必须保证4小时以上的井下时间。若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规定,少一次罚款500元。  该矿总工程师袁存保说,下井已成为他们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事情。  该矿多名矿工表示,他们从没觉得领导带队下井有什么稀罕,因为每班都可以见到矿领导的身影。玉华煤矿一份相关文件显示,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8次,副职及驻矿安监处长则每月不少于12次。 更重要的是工人的监督  铜川矿务局从矿务局局长到各处处长,每人都有一个“领导干部下井登记本”,下井时随身携带。平时,该本子由矿务局组织部保管并负责考核。  应记者要求,工作人员随手抽取了一本登记本,记录的是党委副书记李志科2008年度的下井情况。  该本记录显示,李志科2008年第一次下井是在陈家山煤矿421工作面,时间是当年的1月15日,当天下井共发现3个问题,其中包括“工作面有杂物,回收设备不及时”等。上面有他签署的处理意见,“要求当天处理”。  据悉,铜川矿务局领导下井制度上世纪90年代就已施行。2004年,该局正式出台《关于领导干部下井的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要求,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局主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副局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矿务局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而自领导带队下井制度施行以来,安全效果明显,许多安全隐患都得到了及时处置。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国有煤矿该制度之所以执行得好,首先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安全重视的传统,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人命关天,出了事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还有政治责任。而企业领导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官员”,不会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自毁前程。  其实,更重要的是工人的自觉监督。矿工都是企业的固定工人,一旦矿领导在这方面执行得不到位,矿工就会马上反映甚至向矿务局投诉。记者注意到,悬挂在铜川矿务局各矿井口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其制定单位为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和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工会。  玉华徐家沟煤矿一位不愿具名的矿工说,领导带班下井,井下安全因素肯定会加强。“并不是说领导的命就值钱,而是这会让领导更重视安全。”
  私有煤矿老板下井,几乎一纸空文
  相较于国有大矿,更值得担心的是小煤矿。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
  详细考察该指导意见就会发现,《指导意见》对事故查处态度严厉。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但该意见对小煤矿法人不下井,却没有刚性制裁措施,几乎一纸空文,无实际约束力。
  一位煤矿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小煤窑之所以执行不力,或者说根本不执行,是体制原因。他举例说,私人煤矿(窑)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窑)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有关部门对煤矿老板下井也有规定,但我们无法监督,或者说无从监督,因为这对小煤矿来说很容易造假!安监部门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着矿领导!”一位煤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
  监管部门对私人煤矿最严厉的莫过于经济处罚,但中国的矿老板不怕罚款。
  井下社会的“生物链”
  在许多小煤矿,实际下井的只有普通工人和带班班长。
  据悉,目前许多煤矿的用工来源,一般为矿上用人找工头,由工头自行招揽亲友或同乡,工资结算也是矿方与工头结算,一般矿工每月元(国有矿工人可拿到四五千元)。按照资本投入,矿工社会也划分为几个有序的阶层。
  吕日周谈“领导下井”:
  下井爬行400米县委书记吓哭了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消息旋即引起广泛热议。
  此前本报记者专访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时,他就曾谈到“领导干部下矿井”的问题。吕日周总结矿难频发的其中一条原因,就是“白领缺下井”。7月8日,吕日周对本报记者说,他对国务院“要求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表示拥护。
  矿难和所有制无关
  华商报:今年3月至4月间,我去山西采访王家岭透水事故,听到当地不少矿工的一个说法―――以前小煤窑总出事,现在矿都收归国有了,大家都认为应该不会再出问题了,结果还是有矿难,而且一发生就是大矿难。您对这些事情怎么看?
  吕日周:我就说一句话:矿难和所有制无关。
  华商报:和利益有关?
  吕日周:当然和利益有关。再说明确些,和干部的廉政有关。我总结的矿难发生就是这么几个因素:“蓝领缺培训”――工人不掌握(更多的)技术、“白领缺下井”――管理者缺下到第一线、“干部入股份”、“管理成漏斗”、“监督不公开”。
  华商报:很多地方都有“干部入股”这种事。
  吕日周:干部入股份,是造成相当多矿难的直接原因。因为猫鼠一家,没法管理。这是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要从党的建设入手,解决问题。其实矿难是可以避免的。2000年起我到长治任市委书记三年,从离开到现在,你听说过长治发生矿难了吗?
  华商报:您用了什么办法,让长治避免矿难?
  吕日周:就是从党建。党的建设是一切问题的根。从根上解决。长治有山西十分之一的煤矿数量,占十分之一的产量,还是高瓦斯矿,但是长治不出问题。
  华商报:是原来不出问题,还是在您任内以后不出问题?
  吕日周:从我任内以后,到现在,基本不出大的问题。
  华商报:以前也出问题?
  吕日周:以前和山西其他地方一样么。一样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你不怕死就能下去
  华商报:您在市委书记任上下过井没有?
  吕日周:当然下过。我要求别人下,自己能不下吗?(旁边的工作人员插话:以前吕主席下的那个矿井,仅仅高二尺六,这种小矿井,山西比比皆是。吕主席是爬着进去的,跟着的县委书记都吓哭了。爬了400多米,但吕主席非要下去见矿工不可。)全国死了多少矿工?这个好统计。但是全国因为矿难死了几个村党支部书记?死了几个乡党委书记?死了几个县委书记?官再大就更不要说了。
  下矿,我觉得比较容易,你不怕死就能下去,是吧。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在奥运会上得个冠军,那个费死劲了。但是下井,是比较容易的。
  刚才他(工作人员)说的我那段经历,其实任何人都可以爬400米。这就说明我们煤矿问题的发生,在于领导干部,而不在于别的。根子的原因是在这个,是党管安全。
  华商报:具体怎么管?
  吕日周:谁管就谁负责!出了问题,你就担责任。不是说我们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吃苦在前、危险在前吗?说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危险在前嘛!那为什么有的人怎么是危险在后呢?即便是后,也没去啊。这还不是个党建问题吗?
  领导没下过井,出事先辞职
  华商报:您担任长治市委书记时,制定了什么制度,来防止矿难?
  吕日周:我那时定的很清楚――某个煤矿发生了矿难,只要县委书记和县长没有到过这个煤矿,没有下过井,那么先辞职,然后再追究责任。(出问题)官当不成了。2000年长治就开始执行这个制度,一直到现在。
  班子成员每人都负责几个井,必须下井,你管的这个井,你必须下去。如果你下了井,又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你首先不辞职,然后追究责任,是啥责任解决啥。如果你就没下过这个井,那么对不起,你先辞职,啥话不说,有没有责任不说,你不下井你就有了责任了。
  华商报:那些县委书记、县长对这个制度“欢迎”吗?
  吕日周:哈哈,那些县委书记见了我,都说:哎呀,吕书记啊,我们怕得不行。我说怕什么?为啥怕呢?他们说,煤矿爆炸了,我们就先免了,当不成官了,怎么不怕。我说,你先下井啊,这你能做到啊。
  他说怎么不怕,我说你不要当县委书记,就不怕了嘛,你可以当副书记嘛,副书记不免,就免县委书记。他说,哎呀,那我还想当。
  我说,你想当,你就让乡党委书记怕,你就不怕了。你们县委书记都怕了,我就不怕了。这道理不是很简单吗,有个替我怕的人。
  长治曾经出了个全国典型的安监局长,叫张巨魁。这个人下矿井下了300多个矿,最后累死在工作岗位上。领导干部下井,安全生产才有保证。(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克伟)
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搜狐财经社区话题
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
网友点击排行
网友评论排行
财经媒体封面
财经?大视野
关注一件事并尽力做好,这种心态是种创业心态
近期热点关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早泄我该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