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除诅咒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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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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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成隐忧&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除掉“紧箍”
郝帅&王景烁
日08:22&&来源:
原标题:国资流失成隐忧 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除掉“紧箍”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堵墙正在打通。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会议还确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产业策划部项目主管和晓楠很关注“免除决策责任”这一项,“如何让科学发明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直是科研院所的单位法人关心的事”。
  科研院所和高校都是事业单位,其发明成果要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是利益与风险共存的过程,因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现实中,很多科研单位的负责人会有所顾虑,这样一来,科技成果转化就受到了束缚。
  所以,“免除决策责任”对科研单位来说,就像摘掉了紧箍。而纳入绩效考核的政策,犹如指挥棒一样,促使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加快。
  科技成果也要保值增值
  尝试过3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后,沈俊的“身份”开始在研究员和总经理之间切换。
  通常,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主要是转让、许可和技术入股。“一锤子买卖”的转让最简单直接,但因为对成果的市场价值缺乏有效评估,容易导致技术被贱卖;技术入股将科研单位和企业拴在一起,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持久收益,但同时也要分担市场风险。
  沈俊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低温与制冷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她和同事深知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甘苦。他们尝试过3种模式,目的只有一个――“让科研成果从冰箱里解冻”,但解冻没解好,风险就会随之而至:科技成果都是职务发明,转化时需要评估,评估后就有了价值,一般都是以评估价格交易,风险在于后续经营不善出现的价值损失,价值受损之后,科研单位的法人就可能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科研人员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是科研院所与研究团队共同分配。比如,一项专利转让了1000万元,理化所占有70%,科研团队再按贡献大小分配余下的资金。转化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这样一来,国有资产就不算流失。
  2002年,一家冰箱企业找到理化所,想获取低温冰箱的生产技术,当时,双方敲定,理化所以技术入股。但后来合作公司一直没分红,也没上市。这引起科技人员不少反思,“这个转化模式对研究所来说是成功案例,但对科学家来说,是成功还是不成功呢?”
  有了这一次的经验,沈俊所在的科研团队打算单干一次。他们成立了一家生产超低温试验箱的公司。
  “公司成员主要是我们课题组的人”,沈俊说,现在公司的估值虽然很高,但因为技术人员不懂市场经营,利润情况一直不理想。
  2012年,沈俊的课题组开始将技术优势和经营经验结合起来。在开办第三家公司的时候,他们引入一家地方企业,选择与企业合作共同经营。显然,相对于技术和资金,理化所更看重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
  目前,中科院的科研院所都是事业单位,其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处置方面,一直是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2006年施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明确提到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有了这个“紧箍”,科研院所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必须要走一系列程序。
  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从2014年开始改成备案制了,但备案制同样要耗费很长时间。举例说,作价入股第一步先是评估,评估公司出一个评估报告,然后所里把评估报告、合同协议交到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晓楠解释,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根据评估的合理与否,以及合同签署是否合适,先进行审查再进行备案。如果金额越过800万元,还需要报给财政部备案。
  2012年,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曾委托中科院研究生院做过“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与监管模式研究”的课题研究。当时的课题负责人就提出,课题拟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最大限度避免中科院的无形资产流失。他们提出了细化进度安排、共享已有研究成果、避免做重复工作、定期讨论和汇报工作进展等建议对策。
  在科研圈子里,大家有一个共识――“价值和风险是共存的”。一项专利一旦经过评估,就意味着可能要承担国资流失的风险。项目没做成、企业清算破产、项目失败,无论哪种,研究所都不可避免地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很多时候,研究所会慎重考虑,甚至有时“做还不如不做”。
  和晓楠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很重要,现在政策确定了,期待实施细则赶快出台。
  科技成果跟传统的国有资产应区别看待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是事业单位的要求,更是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都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提出了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
  一家国有汽车企业的老总曾在一次会议上说,国家考核他们的指标就是保值增值,而做研发,比如研发发动机,一投入就是几个亿。如果失败了,谁来负责?
  “汽车行业是一个创新不足的产业。”为此他呼吁,要建立容错机制和多方面的考核机制,通过改变政策来引导产业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可直到现在,评价和考核机制依然单一。
  针对这样的状况,2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2014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征求修改意见时,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也提了很多建议。和晓楠说:“我们一直提一个观点,科技成果是有瑕疵的国有资产,不能把它与传统的国有资产同等看待,就是说转化好了是国有资产,如果失败了也不能说是国有资产流失,放着的话是最不值钱的。”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去年10月实施,这项新规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各方面的权利,但并没有解除高校老师的顾虑。
  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管理人士告诉记者,科技成果转化说了很多年,但在许多高校推进的并不好。学校也都是事业单位,谁也背负不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他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实际上是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力下放了。但仍然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高风险行为,跟传统的土地、房产的保值增值是不一样的。”他表示,按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但问题接踵而至,因为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又不好评估。“一项科技成果可能被认为‘很值钱’,但它首先要实现市场价值才可能‘很值钱’;而在评估中被期待很高的成果,可能后来在实际转化中被市场验证根本没那么‘值钱’”。
  “希望科技成果跟传统的国有资产能区别看待。”和晓楠呼吁出台更细的办法或者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由市场给科技成果定价
  中科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的研究员胡卫国在经历过一次评估后发现,市场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惑。
  之前,一家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请他去评估一个能源供应项目的可行性。胡卫国看到,有些技术因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谈起来很费力:科研人员看来比较成熟和大众化的技术,行业外的人觉得不太好理解。科研人员和企业对技术关注角度有差异,以致判断结果往往不一致。
  而如果将评估工作转交给同行,虽然能够保证准确,却在技术上可能泄密,让人“放不下心”:根据技术参数,评估的人就会对技术方案有大致了解。“所以需要推动一个大家都信任的平台作评估”。
  胡卫国在日本东北大学做博士后研究期间,有过一次科研转化的经历。“我们主持了一个课题,由大学作为主体,和当地一些公司成立了一个大学和企业的联合体。”他回忆,联合体三分之二的资金来自政府,剩下的三分之一来自企业。
  他们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给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咨询、调研;另一部分,则是和公司研究人员一起做研究。
  因为研究的资金投入来自双方,这个平台的成果是共享的。胡卫国说,在这个层面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是学校和公司达成的商业合作协议,如果有纠纷按照合同处理就行”。
  在科研人员看来,潜力再大的技术,开始时市场也都很小。这种情况下,技术转让的钱很有可能还没当初投入的多。如果转让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科研人员只能左右为难。
  而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也就是说,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
  这样一来,既能够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规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拍卖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适合跟产业本身紧密结合的技术,但不适合产业链和研究周期长的技术。”一家研究所的科研人员说,很多技术都先于产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出现,在没有形成产业的时候不仅难拍卖,就算拍卖出去也很难求得高价。
  比如太阳能电池,是继风电之后的第二大绿色能源,虽然当前应用广泛,但鲜为人知的是,这项技术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从美国的贝尔实验室诞生了,可是,该技术直到五六十年后才形成产业,得以充分应用。
  “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难,需要完善整个交易市场。此外,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法规、细则,让好政策能够实施。”这位科研人员呼吁。
(责编:陈键、沈光倩)供给侧改革视域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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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视域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
本文由三思派(ID:Science-Pie)授权转载,作者:刘磊 刘立 王晶金【摘要】近年来我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设的重视,主要基于原有政策长期落后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导致科技成果“低效”供给。在供给侧改革视域下,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建设呈现进程加快、破解难题力度大、操作性强等特点。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系统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侧改革要与需求侧、环境面良好互动,同时地方政策要与中央政策保持协调,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年,我国密集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2015年)、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2016年3月)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5月)“三部曲”。“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2016年7月)有专章(第二十一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近几年,一些省市如湖北、安徽、上海、深圳、河北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对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也陆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形成了从顶层政策法规、中层科技创新规划到地方、部门意见较为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本文从供给侧改革视域,考察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历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1、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是对新时期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必要性的回应 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主要在于科技成果的“低效”供给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有了举世瞩目的提升,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由“跟跑者”身份向“并行者”、“领跑者”转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十分突出,许多产业依然停留在产业链条的低端,在附加值高的研发领域还存在明显差距。目前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为 55.1%,而创新型国家科技进步的贡献率普遍高达70%以上,美国和德国甚至高达80%。另一方面,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报告称,中国2011年已经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然而,2011年我国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0.29%。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最根本的是要强化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而事实上,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始终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一大痼疾。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党和国家“两个一百年”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优化科技政策供给,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供给,长期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比如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等。同时在实践中,原有法规对科研人员的奖励缺乏有效保障,也削弱了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补充相关的措施就变得十分必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设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最核心的成果权益分配问题,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强化激励,用好人才,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他提出要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和激励政策,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习近平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讲话再次强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习近平还提出,要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他说: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使他们“名利双收”。名就是荣誉,利就是现实的物质利益回报,其中拥有产权是最大激励。李克强总理也提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更不能口惠而实不至!讲了就必须要做到,而且一定要‘面子’和‘里子’一起做!真正让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名利双收!”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建议,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2、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的新特点加快制度建设进程,以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供给优化科技成果供给,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是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及实施规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2015年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文中简称《成果转化法》)是1996年5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当年10月施行的。大约三年之后,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成果转化法才算有了可行性的配套实施政策。而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案2015年8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仅仅7个月左右,2016年3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本文中简称《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不再以科技部等部门联合提出草案的方式,而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和印发。整个进程工作高效,时间紧凑,层次也高于上次,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 &加大源头有效供给,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难题新修订的促进技术成果法及其规定,以加大源头技术供给为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现实中的利益分配难题用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最重要的两大疑难,一是如何让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问题,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的身份顾虑问题。针对这两大问题,新法法明确鼓励科研单位和机构多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着重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前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该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新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50%,以此激励科研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转化成果利益问题,新法指出这些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一定的奖励和报酬是有必要,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中规定中管干部不得在企业获取股权奖励或者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获取一定的现金奖励,但不能获取股权激励;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权激励或者现金奖励。这就清晰地解决了担任领导干部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问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兼顾现实情况,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强调原则,更加重视法规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效果。如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并明确具体比例。国务院印发的实施若干规定则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提出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比如,规定提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再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科研人员创业的“后路”问题,规定也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如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规定还对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时间等做了细化和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征。&3、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议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系统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如同创新系统功能的实现要依赖于供给侧、需求侧和环境侧三者协调配合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侧改革也要依靠与需求侧、环境面三个方面良好互动,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要与需求侧有机结合习近平提出:重视供给端和需求端协同发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克尔·斯宾塞也曾提出,中国的经济要向前发展,供给侧和需求侧要同时改革,因为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的。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中,针对激励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提出了若干新的政策。如在科技成果的定价方面,新法及规定提出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一“放”一“免”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与科技成果需求侧的有机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要与促进转化的环境面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首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科研机构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不顺不畅问题突出,一个重要症结是科研成果封闭自我循环比较严重。对于科研机构来说,如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如何突出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何破制约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人财物各种创新要素向国家科技创新的优先重点领域集聚,这不仅是科研机构的重要使命,也是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时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对接科研成果。企业具有敏锐的市场眼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它们可以及时反馈企业技术发展遇到的瓶颈信息,和科研机构一起进一步明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突破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再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大学发展转型。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增加了第二十条的内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这一规定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高校科研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科研目标和人才培养要坚持产业化导向,加强行业共性基础技术研究,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最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政府”在“政产学研”合作中的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转变到积极支持而不直接参与的“助跑者”。从而不断改善科技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建设的问题,提升政府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发挥最大效力。& & & &加强地方与中央政策供给之间的协调性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地方规定与中央规定的不协调。以国务院《规定》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两个50%”内容为例,《规定》明确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里的“50%”相比2015年《促进科技进步法》修订以前的“20%”的确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比较于已经实行的各地方性办法,“50%”的规定只能算是保守的。比如,上海、河北、吉林、广东、山东等地出台的实施意见,将科研成果转化后的比例奖励提高到了70%。湖北省甚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现金收益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所以说,国务院的规定比之地方的实施意见,在技术成果权益分配上并无突破性的内容。而地方上比例各异的激励政策,将有可能形成不合理的竞争局面,从而破坏国内统一有序的科技转化市场,反而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困扰。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落地的“瓶颈”。新法及《规定》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性,但仍然表现为很强的原则性,如这种对不同学科领域技术成果转化“一刀切”的处理,也可能会给具体实施可能会带来一定困扰。再者,《规定》的实施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如《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要由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也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特别是规定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或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无论科研人员选择兼职或者离岗创业,如何在不影响原工作的情况下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都需要一系列更加细致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在这些配套政策出台之前,《规定》还难以被实际操作。建议破除统一的职称评定终身制,确立动态和有时效的聘任职称制度,构建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创新生态。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在现有“教学科研”、“教学”、“研究”三个系列之外,增设“技术转移转化应用”系列职称,或增设相应流动岗位。比如,专利转让1000万,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可评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强调科技人才评价的多元化,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成果在职称评定中的权重。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技术转移转化应用”系列与“教学科研”系列科研人员的待遇差别问题。此外,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的政策出台,切勿让高的奖励份额成为科研经费被滥用的另一个“突破口”,注意预防由于工作弹性增大、自主权加强给大学、科研机构以及科研人员等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文原发表于《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6年第8期。作者:刘磊,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学;刘立,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学;王晶金,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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