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吉强镇夏寨水库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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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忠夏寨乡卫生院固原原告苏某诉被告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 作者: 日期:11-06-04
原告苏志兰,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54320),回族,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吉强镇杨坊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马晗宁,西吉县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存斌,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4311),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吉强镇夏寨村六组。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志兰诉被告马存斌道路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5332.51元。日8时40分,被告马存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86869号二轮摩托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吉县吉强镇杨坊村路段时,将步行的原告撞倒致伤,原告受伤后到西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西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3号认定原告苏志兰无责任,被告马存斌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日,经固原正源所鉴定,原告苏志兰之损伤属重伤,Ⅶ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四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先期垫付的2955.95元医疗费外,被告马存斌再赔偿原告苏志兰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日给付5000元,日给付5000元,日给付5000元,日给付10000元,日给付5000元。
  二、原告苏志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0元,由被告马存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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