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发具体作用法的内容

张居正改革中一条鞭法是什么? 张居正改革的结局
张居正改革中一条鞭法是什么? 张居正改革的结局
  在张居正改革中颇有功效的是经济方面的改革,称为一条鞭法,使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主要内容有: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张居正改革的结局
  经过这次改革,强化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机器,基本上实现了&法之必行&、&言之必效&,使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国库积银达六七百万两之多,储备的粮食多达1300多万石,足够支用十年。比起嘉靖年间国库存粮不够一年用的情况,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使十分腐败的明朝政治有了转机。
  但是改革不免触动了相当数量的官僚、缙绅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强烈对抗。再者,历史积弊太深、太顽,已是积重难返。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积劳成疾,迅即病死,反对派立即群起攻讦。疯狂地进行反攻倒算。他们攻击张居正改革&务为烦碎&,清丈土地是&增税害民&,实行&一条鞭法&是乱了&祖制&。他们下令撤销了张居正死时特加的官爵和封号,进而查抄家产。
  张居正的长子张敬修被逼自杀,其他家属也惨遭迫害。张居正的改革措施,当然也遭到破坏,刚刚有一点转机的明朝政治又走了下坡路。
日一二三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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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皇帝中国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推行“一条鞭法”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 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
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改革情况/一条鞭法
张居正全国宣德皇帝推行“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早在中国明代宣宗宣德年间()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
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
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等人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但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条鞭法”改革历经百年,此期仍屡兴屡废,“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由于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
主要内容/一条鞭法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我国
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实施特征/一条鞭法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
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
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
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火耗问题/一条鞭法
黄仁宇认为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百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
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
意义作用/一条鞭法
历史意义在中国
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
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一条鞭法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历史作用一条鞭法是介于“
”&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但在另一方面,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黄宗羲为此抨击过一条鞭法,他提出的办法是民间直接以产出上交,这样就避免了
和胥吏的双重盘剥。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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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鞭法(:Yitiaobianfa),后期赋役制度。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16~60岁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措施均只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开始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全国大规模清丈地亩,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便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
  一条鞭法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量地计丁”成为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按“丁一粮三”、“丁六粮四”等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者,则每粮一石带征丁银若干。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大部分摊入地亩,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未行一条鞭法前,差徭中虽有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一条鞭法的实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对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的执行情况差异甚大。有的区早已行一条鞭法,但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有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者,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加至一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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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525年,张居正出生于江陵。幼年时期,张居正就聪颖过人,并且成了荆州府远近闻名的神童。公元1536年,张居正报考生员,其机敏伶俐深得荆州知府李士翱的怜爱,并且嘱咐他要从小立大志,长大后尽忠报国。4年之后,才高气傲的张居正又顺利通过乡试,成为一名少年举人。湖广巡抚顾璘对他十分赏识,曾对别人说&此子将相才也&,并解下犀带赠与居正说:&希望你树立远大的抱负,做伊尹,做颜渊,不要只做一个少年成名的人。&1547年,23岁的张居正考中二甲进士,被授庶吉士,步入官场,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作为一个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新科进士,他还无法左右当时的政局。当时的社会现实是奸臣当道,尤以严嵩为首。张居正并未得到重用,有些心灰意懒,于是在公元1554年以请假养病为由,毅然离开北京回到故乡江陵。公元1557年,张居正怀着革新政治的理想,由江陵再次回到北京,投入到激烈争斗的政治旋涡中。公元1559年农历五月,徐阶晋升为吏部尚书,次年又由少傅晋升为太子太师。张居正也由翰林院编修晋升为右春坊右中允,兼国子监司业,高拱为国子监祭酒。这时严嵩与徐阶的矛盾日益激化。由于严嵩年事渐高,工作中常常出现漏洞,世宗皇帝颇为不满,严嵩逐渐失去宠信。之后,当御史邹应龙上疏揭发严嵩父子罪行时,世宗皇帝便毫不留情地把严嵩罢职。严嵩垮台后,徐阶继任为内阁首辅。张居正大喜,因为张居正任庶吉士时,徐阶是翰林院掌院学士,在翰林院的名分,可以说是张居正的老师。而且徐阶对张居正的为人处世和聪明才智也很赞赏并且寄予很大的期望,视他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张居正自然是竭尽全力辅助徐阶工作。公元1566年,明世宗去世后,徐阶和张居正又以世宗遗诏的名义,革除弊政,平反冤狱,颇得人心。明世宗去世后,隆庆帝即位。次年二月,张居正晋升为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入阁参与机要政务。这时高拱因为与徐阶不和而离开内阁,所以朝廷大事总体上均由徐阶和张居正管理。张居正如鱼得水,使自己的聪明才智得以尽情发挥,令朝中官员另眼相看。1567年,张居正入内阁参政后,鞑靼首领俺答汗率军直逼山西中部,北京危急,虽然后来敌兵在大肆掠夺之后又退了回去,但皇上和大臣都认识到边防需要彻底整顿了。当时任内阁首辅的是徐阶,而张居正是徐阶所重用的人。在内阁中主持整顿蓟、辽,巩固边防的重任自然落到了张居正身上。张居正从整顿边防着手,正式开始了他酝酿已久的改革事业。明朝开国以来,一直与蒙古处于敌对关系和战争状态。张居正接手边防后,一方面整修边防,大胆地起用了一批才智双全的将领,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并且委以重任,使有才之士都愿意为他所用。他所重用的谭纶、戚继光、李成梁、王崇古、方逢时等人都大显身手,充分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经过几年努力,长期以来边防松弛的局面终于得到扭转。战斗和守备力量大增,蒙古犯边之事也逐年减少。另一方面,张居正也主张与蒙古和睦修好,积极寻求改善蒙汉关系的途径。他命令沿边将帅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同蒙古的友好往来,有一线的和平希望也不要轻易兵戎相见,一切为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及生活安宁着想。总督王崇古多次派遣同蒙古有关系的人,深入蒙古内部,发表文告:&番汉军民凡由蒙古投奔汉族地区者,一律以礼相待,接纳安置。&这在蒙古地区果然引起巨大反响,投奔人口越来越多。这样一来,边防废弛的局面得到改变,蒙汉关系也得到了改善,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族人民共同愿望。1568年农历七月,徐阶被迫辞官,高拱入阁兼掌吏部事,执掌了内阁大权。但是,高拱为人傲慢,刚愎自用,又不听取下级意见。因此,张居正虽然有幸在内阁任职,但有高拱在他之上,他想施尽才华,大干一场,又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好在形势不久就发生了转折。1573年,隆庆帝去世,太子朱翊钧继承帝位后,大太监冯保因此得势。冯保与高拱素来不和,因而与高拱展开了一场暗中较量。他向皇帝推荐张居正,贬低高拱。在冯保的左右下,张居正不断得到提拔。在高、冯斗争中,张居正趁机联合冯保,挤走高拱,循序升为首辅。他本是小皇帝的老师,又是唯一健在的顾命大臣,因此得到皇帝的完全信赖。在他以后主政的10年间,实际上掌握明朝的大权,这为他实行改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张居正从1573年出任内阁首辅开始,便掀起了一场以整顿吏治、财政、巩固边防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浪潮,从而使本已衰颓的明王朝统治一度出现了中兴的景象。张居正的改革是在明王朝统治机构接近解体、财政濒于破产的局面下进行的一场挽救王朝统治危机的运动。他主力进行经济方面的改革,经济改革主要有赋税制度和土地改革。&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也是张居正在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明朝初年的赋税以粮为主,银绢为辅,分夏秋两季征收,此外,还规定农民要服各种徭役,并交纳特殊的土贡,等等。复杂的赋税制度使得民力殚竭,不得安生。私家日富,公家越来越穷困,到了非革弊整治的时候了。&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财政经济状况也有不少改善。所谓&一条鞭法&,是把国赋、徭役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杂税、杂征、杂差统统合为一体,依据各家各户的具体境况重新核实编订,将有丁无粮的编为下户,有丁有粮的编为中户,粮多丁少和丁粮都多的编为上户。在总数确定后,按照丁、粮比例,将所有赋役摊派到丁、粮里面,再统一征收。公元1581年,张居正采纳了张四维和吕调阳的建议,正式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代,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实际上是由对劳动力的直接榨取转化为对地租的再分配,也就是从地主收取的地租里分一杯羹。这样使国家放松了对劳动力的直接控制,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一般工商业者并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也就摆脱了繁重的征派。&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现象大大减少,很多人就算有闲置资金也不买田产。&一条鞭法&关于赋役折银缴纳的规定,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它还正式肯定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所有这些,最终都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和社会进步。明中叶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吏治的腐败,地主豪强和地方政府互相勾结,大量隐瞒土地,逃避赋税,使朝廷的赋税大量流失。张居正看到了这一点,责成户部尚书张学颜亲自主持清丈,对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全部进行丈量,限时3年完成。所丈量的土地,除皇上赐田外,一律按地办纳粮差,不准优免。由于清丈田亩触及了官僚、贵族、豪强地主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他们的抵制和反抗。有些地方官在清丈田亩时很不认真、很不得力,有的甚至公开庇护豪强,迟迟打不开清丈局面。张居正运用考成法,严厉督察各级官员认真清丈,对妨碍清丈的宗室、豪强严加惩治。最终清丈田亩工作冲破重重阻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张居正的改革使国家的经济状况有了改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国防力量也得到了加强。但由张居正个人主导的这场改革的成功,也预示其身后隐伏的危机。张居正的改革无疑也触动了贵族阶级的利益,自然得罪了不少人,他们千方百计要与其作对。也有的人与张居正政见相反,甚至忌妒他的才能和权力。他们认为张居正以宰相自居,事无大小都要听他的命令,实在专横霸道。种种不满和矛盾不断地困扰着张居正,给他的改革带来了相当的阻力。1582年6月,张居正病逝。没过几个月,明神宗的态度就大变,在反对改革的官僚和贵族中引起强烈反映。明神宗下令恢复那些被张居正在改革中废止的旧东西。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是中国税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它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不但减轻了农民的赋役负担,而且限制了官吏的舞弊,还使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张居正的改革是为了维护大明王朝的统治,改革措施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促进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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