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厂外购烟丝30万元,从农业生产合作社收购烟叶100万元,委托烟丝场烟叶加工成烟丝丝,支付加工费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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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0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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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0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3)8月6日,发往A烟厂烟叶一批,委托A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A烟厂没有同类炯丝销售价格。&&(4)8月20日,委托A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5)8月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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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8年打算将购进的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据测算若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而如果委托另一长期合作的企业加工生产,对方收取的加工费用也为50万元,此两种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价均为260万元。问题:假定成本、费用、产品品质等要件都相同,且不考虑生产和委托加工期间费用,分别计算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纳的消费税、企业利润,并指出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劣。(消费税税率为30%)2江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小汽车。201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2)委托华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转作固定资产自用,20辆偿还贷款,其余全部销售。&&(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要求:3(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芦花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国有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地址及电话:沈阳市华山路88号&&&企业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工商银行华山路分理处&1655345&&纳税人识别号:001&&(二)本月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2010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瓶装粮食白酒35吨,含税单价每吨22230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含税单价每吨46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存入银行。&&2.用自产粮食白酒10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222300元,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五一”期间,馈赠给关系单位瓶装粮食白酒3吨,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7吨。&&4.从外单位购入薯类白酒4吨,含税价70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瓶装粮食白酒;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酒6吨,含税单价每吨2457元,货款存入银行。&&5.委托另一酒厂为其加工酒精5吨,由委托方提供粮食,发出材料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回酒精全部用于生产套装礼品白酒20吨,含税单价每吨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三)实训要求&&1.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并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芦花酿酒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登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及“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4.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2)。&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是(&&)。&&A.空调机厂生产空调并负责安装&&B.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饮料&&C.电信部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同时销售电话机&&D.邮政部门提供邮寄服务并销售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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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积分 94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01 积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烟丝已经交的消费税吗?
这个问题刘老师解释过,可是忘了她怎么讲的了,也不记得在哪里讲的了。
在线时间104 小时鲜花 80 奖杯7 金币 3788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4466阅读权限80UID
明显可以的。
在线时间205 小时鲜花 170 奖杯6 金币 8179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9499阅读权限80UID
黄小邪45 发表于
明显可以的。
2010年考试题标答是没扣的,书里只是说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扣,并没说委托加工
在线时间106 小时鲜花 374 奖杯207 金币 5832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9984阅读权限80UID
教材P121页就有写,“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可以扣除的。
在线时间205 小时鲜花 170 奖杯6 金币 8179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9499阅读权限80UID
evilcat_lau 发表于
教材P121页就有写,“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可以扣除的。 ...
我说的是买烟丝,委托加工卷烟
在线时间8 小时鲜花 22 奖杯5 金币 522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698阅读权限60UID
委托加工可以。只有批发环节和销售环节要征两道税,这个是不能扣除的。
在线时间417 小时鲜花 0 奖杯0 金币 1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844阅读权限60UID
本帖最后由
01:57 编辑
在线时间205 小时鲜花 170 奖杯6 金币 8179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9499阅读权限80UID
本帖最后由 daxi502 于
10:20 编辑
<font color="#1217914 发表于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 ...
是这个,主要是第一问,刘老师给的答案和标准答案不一致,2010年给的标准答案没有扣的。轻一勘误的是后面几问
在线时间73 小时鲜花 393 奖杯116 金币 1858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5129阅读权限80UID
针对这个问题我曾经在东奥和隔壁zh两个答疑板提过问,得到的答案是不同的。东奥答疑老师说可以抵扣;zh的答疑说“外购烟丝只有用于本企业生产才允许抵扣消费税”,叶老师讲这道题第一问的时候也是没抵扣购进烟丝消费税的。真是晕啊!
在线时间417 小时鲜花 0 奖杯0 金币 10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844阅读权限60UID
本帖最后由
01:56 编辑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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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 &&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可以扣除已税烟丝的消费税吗?
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可以扣除已税烟丝的消费税吗?
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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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卷烟计算消费税时烟丝的消费税可以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8220;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8230;&#8230;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8221;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8220;第四条 &#8230;&#8230;。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8221;  &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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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原理   我国现行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进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   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   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十160)÷(1-50%)×50%=260(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1)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十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2)比较方案一、二和一、筹划原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进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结论与启示   (1)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十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2)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赢利。   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税收筹划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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