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纪监督执纪的形态包括中运用好"第一,二种形态

初次见游客,大熊猫幼仔抱着饲养员的腿不放。
一辆小轿车和路过的火车发生碰撞,事故致2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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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及意义
  1.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其内涵是什么?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内涵是强调“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其内涵是强调“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
  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2.如何践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不能当“旁观者”。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3.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体现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体现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4.为什么说“四种形态”蕴含了哲学思维?
  “四种形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的是“整体”和“部分”的问题;通过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的是“一般多数人的问题”;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的是“重点少数人的问题”;通过立案审查、严打腐败分子,解决的是“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遏增量,解决的是量变、质变问题。这“个别”与“一般”的处理,“多”与“少”问题的解决,“量变”、“质变”的管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体现的是党中央和中纪委用辩证唯物主义在审视、指导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依规治党原创成果?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6.为什么说“四种形态”彰显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
  “四种形态”覆盖所有的违纪情形,强调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这种“小题大做”、锱铢必较的执纪风格,正在实现从长期以来重违纪金额、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向捍卫党纪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的巨大转变。“主惩小恶、以诫大恶”,彰显新一届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政治态度,培育全党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引领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价值追求。
  7.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之举?
  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一方面,践行“四种形态”惩治于已然,坚决查处“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另一方面,践行“四种形态”防患于未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日常的监督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和掌握异常情况,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朵、扯袖子,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防止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惩治是实现“不敢”的重要手段,预防则是实现“不能”、“不想”的必要前提。
  8.为什么说“四种形态”体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
  9.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纪挺法前的机制保障?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挺纪在前,管住这个“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在瞄准少数“老虎”、“苍蝇”的同时,严格约束全体党员干部,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10.为什么说“四种形态”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
  “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既是纪委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现违纪问题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能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否则就是失职,就要被问责。
  二、破解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误区
  1. “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吗?
  “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践行“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对个别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道路的党员干部,如果构成严重违纪,那就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那就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
  2.践行“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吗?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同时,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3. “四种形态”是否弱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全面”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但是,“全面”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惩治也有重点,就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
  4.“四种形态”是否带来了界限模糊、难于量纪的问题?
  我们党有8700多万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去处理。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如医生看病对症下药,既不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反腐败也是同样,对烂掉根的树,必须毫不手软连根拔起;对歪树、病树,尽可能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经常维护,保持健康。
  5. “四种形态”是否有避重就轻之嫌?
  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强调多用前三种形态管大多数,但并不是只用前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执纪、纪律处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在弄清“好树”、“病树”、“烂树”、“歪树”基础上按“四形态”分而治之。对“常态、大多数”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对“少数、极极少数”则施以重拳、施加重典,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6.“四种形态”是重消存量、轻遏增量吗?
  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既对增量,也对存量。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用“四种形态”减存量,就是不能攒。过去动不动就暂存,暂存就是等着你什么时候够了,就把你送进去。有什么问题,跟本人谈谈,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不就是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吗?
  7. “四种形态”对大多数是软约束吗?
  坚持以纪律的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绝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绝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防止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8.“四种形态”中的第一形态没必要吗?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下大气力解决影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起来、认真起来,真正发挥教育锻炼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必然能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助力政治生态改善。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9.干部犯错误只是个人问题吗?
  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要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
  三、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任务要求
  1.践行“四种形态”应如何做好谈话提醒工作?
  要建立教育约谈提醒机制。明确批评教育提醒的对象和具体针对的问题,按照监督执纪问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要求,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一把手”,纪委书记要亲自约谈提醒,其他党员干部要分级约谈;要经常开展警示谈话、纪律诫勉,让红脸、出汗、扯袖子、咬耳朵成为常态。要经常性地针对一般性问题开展函询,把反映的问题告诫给本人,并要求本人如实作出说明;要有目的地开展约谈,就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以及平时收到和掌握的问题,找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个别问题找本人约谈,尤其是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都要找主要领导约谈;要及时督查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除了要及时调查处理外,还要及时通报曝光,使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践行“四种形态”应如何发现处置问题线索?
  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3.践行“四种形态”应如何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4.践行“四种形态”应如何加强倒查问责?
  要与纪律审查同步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违纪者本人的问题,还要将查明违纪者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纪律审查的内容,在作出调查报告的同时,提出是否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真正将“一案双查”融入纪律审查流程。
  要突出领导班子成员这个重点。实践表明,查处一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往往比不上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所形成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问责,往往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
  要戳中党员干部的神经痛点。责任追究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实施过程要有计划有程序有步骤,综合运用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无论给予何种处理,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提升追究问责的实际效果。
  5.如何在挺纪律的过程中全面践行“四种形态”?
  一是在抓“常”上下功夫,加强日常监督。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加强教育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二是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及早进行查处和整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防止问题滋长蔓延。
  三是在抓“快”上下功夫,提高审查时效。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的问题,迅速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四是在抓“严”上下功夫,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纪,“老虎”“苍蝇”一起打,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严格问责,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6.如何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处置界限?
  “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适时有针对性地“防致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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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运用,发挥最佳功效,为我们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奠定坚实基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方法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应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需要确立新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直面问题,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重大成效,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拓展和跨越。“四种形态”很好地解决了把纪律挺在前面,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形成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局面,在实践“四种形态”上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要按照这一思路,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需要运用新办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既严管又厚爱,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这就要求切实运用好“四种形态”,注重从源头抓起,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需要采取新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治理群众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必须强化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抓早抓小、抓细抓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囊括了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的问题,贯通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切合基层违纪问题量大面宽、复杂琐碎、人员众多的实际,是破解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利器。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严格监督执纪,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在要求
  “四种形态”内涵非常丰富,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站位思考,必须从系统和长远的深度探索研究,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科学有效。
  着眼根本目的,突出政治性。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保护整个“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中央对全党的政治性要求。践行“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落实这一政治性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有事必管、违纪必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通过全党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实现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运用“四种形态”也是一种政治策略和政治智慧。在反腐高压态势下,过去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问题可能成为思想包袱。“四种形态”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针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这种做法能够得到大多数干部的认同和理解,使他们放下心理“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要把落实“四种形态”作为政治任务,通过贯彻落实,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作用覆盖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越界。
  夯实责任担当,抓住关键性。管党治党是全党的事情。落实“四种形态”,关键在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抓好“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要发挥带头作用。各级党委书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责任担当,摒弃私心杂念,抛开人情世故,善用“四种形态”,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或苗头性问题,要快速出手处置,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做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四种形态”的落实。
  整体把握运用,注重系统性。“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每种形态针对情形不同,采取不同处置方式。每一种形态各有侧重,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践行。必须坚持从整体上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多了,有了预防效果,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轻微状态,遏制“病情”的发展,减少重处分情况的发生。对少数严重违纪的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就能最大可能地防止其变成极极少数,遏制腐败增量。通过严惩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同时形成震慑,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创新工作制度,增强实效性。“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成果,既要有理论的支撑,又要有制度的支撑,才能做到打基础、管长远、见实效。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思考,在思考中总结规律,在总结规律中形成规范。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从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在“四种形态”的规则、方法、标准、成效等方面,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形成工作制度,不断促进“四种形态”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打造过硬队伍,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转变思想观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要继续深化“三转”,切实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政绩观,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要坚持挺纪在前,固本溯源,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更要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这个“绝大多数”。要着力提升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勇于担当,敢于“拉下脸”、“得罪人”,用好“四种形态”,维护“六项纪律”,看住全体党员。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善于总结,抓住关键,精准发力,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作者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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