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规定一年给开防火工资兆芯一年发几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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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能: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科室负责人:翁金珊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市政府2号楼428室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
巧家县林业局关于印制森林防火户主
通知书和森林防火宣传用纸杯询价采购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巧家县林业局对森林防火宣传用纸杯和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印制进行询价采购,特邀请有意参加供货的印刷经销商参加本次报价。
一、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
1、采购项目:巧家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和森林防火宣传用纸杯印制询价采购。
2、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印制。
3、供货期:合同签定后10日内,货物配送到位并完成验收。
4、供货地点:巧家县林业局。
5、采购范围及预算价。
⑴纸杯:高×口径×纸张拉力强度:90mm×74mm×250g,外壁印森林防火宣传内容,40000个,以巧家县林业局提供的样杯材质为参照标准。预算金额:8000元。
⑵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按照巧家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设计的宣传内容和提供的彩色图片按规格在铜板纸印制:纸张规格58cm×42cm ,材质:铜板纸,128g,印森林防火宣传内容,100000份。预算金额30000元。
二、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报价。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基本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产品供货服务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投标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具有良好信誉(报价项目在规定经营范围内);
6、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厂家正规出厂,具有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各项技术指标,使用功能等都符合采购方的要求;
7、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四、有意参与本项目询价投标相关经销商,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如有授权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的时间前来参与。
五、报价时间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携带相关资质材料和公章,于日上午9时准时到巧家县林业局小会议室参与报价,逾时不予受理。
六、本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与巧家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人员联系。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巧家新闻网发布。
采购单位:巧家县林业局
联系人:许荣才
联系电话:2
巧家县林业局
Insert title here2016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解读(2)
2016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解读(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规定。
  (一)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目的和依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台风、洪涝、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目前,我国仍处于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明确把森林火灾的防范与处置列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并作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应急预案来管理。森林火灾突发性强,为了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迅速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必须事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根据以往扑火经验,针对森林火灾的发生,提前编制的扑火应对工作方案。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应制定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主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省级、市级和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后,还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制定当地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以快速组织各个林场、森林经营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就近对森林火灾实施应急处置。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本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为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活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相关应急人员,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其中部分内容为假设情景,按照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执行应急响应任务的训练与演习活动。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目的:一是用模拟实战的办法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使预案更符合实战需要。二是提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后勤保障能力,明确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应急指挥与处置程序,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四是锻炼提高专业队伍和相关人员以及群众扑救队伍的扑火技能、体能和紧急避险能力。五是强化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中提出&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情况,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为此,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预案,健全应急体系,以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规定。
  (一)关于建立专业扑救队伍的理由和依据。森林火灾扑救是一项强度高、危险大的工作,要求扑火人员身强体健,并掌握一定扑救技能和自救常识。多年来,一些地方发生森林火灾后,林区群众男女老少齐上阵参与扑火,造成群伤群死事故,血的教训非常深刻。森林火灾扑救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只有依靠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才能有效地提高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减少人员伤亡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二)关于建立森林火灾专业队伍的主体。由于我国{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和气候差异很大,林区社会经济环境不尽相同,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大小以及人们与森林的紧密度不同,森林火灾预防水平高低不同,森林火灾发生频度、危害特点及扑救难度也各不相同,对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需求也不尽相同。为此,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三)关于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职责。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承担。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是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为主要任务,经过严格的扑火技战术、安全避险培训和体能训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四)关于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是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按照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凤讨平、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规划。从实际出发,以&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为标准,按照&形式多样性、指挥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装备标准化、训练经常化、用兵科学化&的建队原则,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编制好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建设规划。二是抓落实。各地结合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力量,组建适应各地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三是抓培训,提高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综合能力。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每年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四是抓保障,促进专业扑救队伍的稳定。从制度上保障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人员的基本权益,解除专业扑救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专业扑救人员的积极性和战斗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将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专业扑救人员的人身保险,由组建单位负责。五是抓装备。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的&建、养、用&政策,提高森林火灾专业队伍机具化水平。对于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也应研究和制定出财力保障支持渠道、标准及补助政策,以充分体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公益性、全局性和鼓励联动性,以利更好地发挥扑火资源的作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快速反应,安全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关于群众扑火队伍的建立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职责:参与运送扑火物资、后勤服务、协助火场清理等工作,是专业扑救队伍的重要补充或辅助力量。
  为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对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安全避险和自救训练,熟练掌握扑火安全知识,都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一遇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一起出动,分别发挥攻坚和辅助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护林员森林防火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护林员的职责。护林员顾名思义就是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是配置在森林防火一线直接对野外火源进行巡查管理、报告火情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工作人员。护林员在林区内巡防巡查,密切关注林区野外森林防火动态,发现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护林员还可以兼做森林防火宣传员,发放和布设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品,向群众面对面宣传和讲解防火知识。一旦发生火灾,有关部门还可向护林员了解火灾发生地的山形、地貌、气候、植被物、可燃物情况和主要道路分布以及要害部位,保证火灾扑救的顺利进行。在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方面,护林员往往是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的人,具备准确提供信息、情况和有关事实的条件,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有利于公安机关查破火案,严惩火灾肇事者。实践中,护林员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巡护工作,提供了大量案件线索,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林区经济的发展,在林区旅游的人员、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呈上升趋势,造成野外用火数量不断增加,火源点多、面广,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上不利的气象条件,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护林员的森林防火工作尤为重要。
  (二)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配备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护林员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按照规定划定其各自巡护责任区,建立岗位和工作质量检查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护林员的管理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护林员到岗到位,尽职尽责,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护林员数量不足或在岗率不高,就会出现火源管理和野外防火巡护漏洞,就有可能发生森林火灾。国家在森林经营管理方面对护林员的配备是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近年来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对森林管护员的配备标准方面也都有具体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任务重的区域,还应当增设森林防火兼职护林员,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宣传以及进山机动车辆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规定。
  (一)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是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构建森林火灾群防体系最为重要、最为经常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才能不断提高林区群众的依法用火文明程度,才能构筑起牢固的群众性森林防火思想防线,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立足于能时刻提醒、警示森林火险。落实和执行好本条款规定,首先是地方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警示宣传标示,并保证一定资金的投入;其次是在林区交通要道、人山口、村庄旁等人口流动密集处广泛设置标准化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且要维护、刷新;第三是政府和森林防火管理部门要研究和制定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和其他宣传物的设置密度标准,以督促森林经营单位和基层政府切实营造出强烈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氛围,使每一个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能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牢记森林防火。如吉林省森林防火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林区道路两侧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旗的标准要求,规定干线公路每隔5公里不少于1处,每个林区村庄都要设置宣传旗、预警旗,宣传火险和&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等,全省林区多年坚持在每一个森林防火期都普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旗阵&,每年用于春秋防宣传投入都在几百万元,宣传效果十分显著。群众使用&12119&报警电话报告森林火情和野外违章用火的,每年达到400余起次,拓展了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空间,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始终保持在有效控制的水平上。第四是坚持警示宣传和行政管理、依法治火手段有机结合,既不能只抓教育不抓管理,也不能只顾严管重罚不注意教育疏导。要把宣传工作做细、做全、做实。对于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应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责令改正、警告或予以依法处罚。
  (二)关于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特别是没有安装防火装置的大马力车辆、老式机动牵引车进入林区或者在林内作业时,容易出现尾气漏火等情况引发森林火灾。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林区森林防火检查站,发现有防火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有权依据本条款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进山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责成其补装防火装置或配备灭火器材,否则有权禁止其进入森林防火区或视情节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内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规定。
  森林防火检查站是防止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的重要屏障之一。科学合理地依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森林防火需要依法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是森林防火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有效截留火种,预防森林火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森林防火检查站一般设立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旁,是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山林的必经之处。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许多林区要道是联系当地交通的重要公路,设置检查站,必然会因车辆停留给正常通行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设置时间必须为当地法定的森林防火期。二是设置单位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三是设置性质。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是属于临时性的,是允许事项,不是&应当&事项。四是批准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五是检查站的权限。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及野外用火、居民生活用火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往往是会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几方面不利因素交织在一起的高火险天气,一旦在此种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往往是人力不及,后果不堪设想。此时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必须以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紧急应对为主线,采取超常规措施进行全力防范,千方百计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一)关于森林高火险区。从本条规定的&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前置条件看,森林高火险区是指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森林防火区。不同于前面所规定的森林防火区,既有可能是当地森林防火区的一部分甚至于一小部分,也可能是整个区域。森林高火险区不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区域,不能理解为森林防火区中的高火险区域,也不能一次性划定,它是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范围而出现和变化的,每次高火险天气过程都会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二)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依照&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前置条件看,森林高火险期则是预报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过程的整个时间段。与以往在森林防火期内规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相同,应是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过程出现而规定,跟随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影响过程结束而结束的动态性时间段。但是,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森林防火期内一般总会有一段时间天气变化特别剧烈,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现象频繁,很难每隔几天就规定一次高森林火险期。因此,各地可借鉴以往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的做法,严格按照当地气候变化和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来因地制宜地规定出一个本地区相对固定的&森林高火险期&,并在此期间内严格按照火险预报及预警机制来实施变化性、动态性的森林高火险区防火管理。
  (三)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禁火令的主体。本条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高火险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规定,&在防火期内,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五级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根据火险形势和火源管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最高级别的行政管制手段,即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之所以针对高火险状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全面禁止野外用火会引起许多生产不便,造成管理成本提高。而在持续干旱、高温、大风状态下,野外可燃物全部处于极易燃烧的状态,并可在强风甚至于瞬间大风、气旋作用下引燃周围大片的森林区域,造成不可控制的森林火灾。这实际上是在非常情况㈠故出的必要的管制措施。
  (四)关于居民生活用火的管理。当大风为主要动力的高森林火险来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实际上就是在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森林危险范围内的居民不得生火做饭及取暖,以防止大风条件下烟筒跑火进山,造成无法扑救的森林火灾。一旦实施这样的高火险用火管制命令,要全面发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逐家逐户通知和落实,并用一切传播工具进行反复通告,并相应落实传达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禁火措施不出疏漏。
  能否将本条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极端的高森林火险及时采取法定的严格管理措施,做到高火险无意外事故,主要依靠两方面:一是森林防火机构和气象部门对森林火险天气条件监测预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给当地政府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提供必要的时间;二是取决于当地政府对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的敏感性和行政执行力,也取决于主要负责人对森林火灾危害性的重视程度。根据预报应对的越及时,采取的措施越全面具体,自上而下落实和执行得越好,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从事各种活动的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组织或人员,在客观上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素,要从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时段和地点开展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活动,实现严格管理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这是一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规定,并因此会产生大量的行政审批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方便操作的管理办法及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广为宣传通告。在当前的林区社会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驻留在森林高火险区的组织或人员数量多,活动时间、目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尽一致,都需要当地政府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同时,制定出能满足进入人员需求、方便获得审批手续的便民服务办事程序,方便人山群众,同时将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落实到林业部门的一线防火人员头上,实行部门管理、分片监督。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的规定。
  (一)关于归口报告理由和依据。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范围广、扑救难度大等特点,属突发性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现场情况复杂,火情受气候、地形等多种因素影响较大,扑救十分困难。为确保防火、扑火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1993年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要求,不断完善森林火灾统计和报告制度。为理J顷森林火灾归口管理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在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重申,&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火情,按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0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对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利于火情的处置。
  (三)关于报告国务院&森林火灾&。上报国务院的八种森林火灾中,&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是指火场距国界5公里以内并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是指威胁林区村屯、居民点或者易燃、易爆、军工、电讯、古建筑、文物区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是指依靠省级扑火能力难以控制和扑灭,地方政府提出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的规定。
  (&)关于应急预案启动。本条是修订后条例中新增加的内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对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组织体系、应急支持保障部门、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火灾扑救、后期处置、综合保障等做出了详细的明确的规范。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细化了森林火灾处置程序、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应急保障措施,为指导预防和处置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提供了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当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突发的各类森林火灾进行有效防范和高效处置,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二)关于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关于扑救方案的确定。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及风力、风向、火势,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对森林火灾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善后的各个环节应该采取的工作措施,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在什么阶段、出现什么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由谁来采取措施、需要如何保障等,有着明确的操作程序。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只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操作,既可以使应急工作高度规范,又可以有效避免一些盲目操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的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减灾行动的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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