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2万元处罚 何处缴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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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再次修订
来源:中山日报作者:陈健儿
  “根据今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部分违法排放废气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前是罚十万元以下,这是更新的内容之一。”昨天,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向记者解读由2006年来第三次修订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下称《标准》),此次修订涉及129项中的77项。
  据统计,2015 年我市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1122宗,依法实施查封扣押32宗,实施限期治理7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宗,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宗;作出处罚决定1073宗,罚款总计1946.73万元。
  ■有的罚款金额变上限为下限
  胡涛介绍,其实《标准》简单来说,就是环保类案件的法律细化标准。涉及修订的77项有部分是新增,也有的是依据新法作具体更改,像以前实施的相关法规,对部分违法排放废气的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罚款金额则变以前的上限为如今的下限,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具体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究竟确定哪个罚款数额,胡涛介绍,主要参考标准是:看是否有在被责令整改之后进行整改、其污染源等级、超标排放的数额和违法的次数等。
  ■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别
  从新修订的《标准》来看,与2013年版结构上最大的不同是由以前的九类别增加到现在的十类别,在以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等多个污染类别的基础上新增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这一类的污染案件不少,但以前没有专门区别出来,只是分散在其他类别中。”胡涛透露。
  像在这一类别中,根据《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制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具体是——
  1、已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属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处罚款1 万元—2万元;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和屠宰场的,处罚款2万-3万元。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属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处罚款2万—3万元;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的,处罚款3万-4万元。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5万元罚款。
  新增加的内容还有一类是环保执法中经常碰到的非法排污行为,以前这一类案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新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特别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根据多年来的类似案件,给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了违法行为的,处5万-6万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7万-8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万-10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后一年内再犯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1万元,直至达到处罚上限。涉及一种重金属超标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1万元,涉及两种重金属超标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2万元,依此类推,直至达到处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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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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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省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2倍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年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期限内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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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名称
盐城德力化工有限公司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停运、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
责令立即限期治理。作出如下处罚:1、对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36136元;2、对废气处理设施停运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3、对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污泥浸泡在水中、有浸泡液流失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4、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116136元。&
江苏斗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压铸车间没有按环评要求配备水喷淋除尘系统,精加工车间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08条第1款第1项、第5项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空调压缩机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没有经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违法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2、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3、对压铸车间没有按环评要求配备水喷淋除尘系统,精加工车间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处罚人民币450000元。
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
废气吸收处理装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停运,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立即按环评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停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废气吸收处理装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停运,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射阳县银锋钢业有限公司
私设排污口和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责令:1、立即停止向曙光河排污,立即拆除私设的管道和排污口;2、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作出如下处罚:1、对该公司私设排污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2、对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合计处罚人民币九万元。
射阳县中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违反环保&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环保&三同时&行为处十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违反环保&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建配套污水治理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行为处六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
部分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1、扩散剂MF溶液项目、残次品处理项目立即停止生产;2、立即采取治理措施,做到废水达标排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扩散剂MF溶液项目、残次品处理项目及相应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2、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13133元。合计处罚人民币73133元。
江苏盛泰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违反&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立即停止涤纶化纤面料及纯棉织物面料项目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环保&三同时&行为处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责令:1、立即恢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危废贮存场所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废气处理设施停运、废气直排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2、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合计处罚人民币13万元。
大丰市致远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私设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立即拆除锅炉废水排污管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锅炉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用管道直接排入厂区外大泗河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2、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三倍的罚款人民币15051元。合计处罚人民币55051元。
盐城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立即停止3,7&二氯喹啉&8&羧酸项目精制工段及乙螨唑项目的违法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3,7&二氯喹啉&8&羧酸项目精制工段及乙螨唑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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