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可以享受那些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惠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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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
  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有哪些?  南方财富网为大家介绍2016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营业税优惠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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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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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8:56:46 阅读次数:次 【字体:
(一)财政政策
1.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已付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凡同时具备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市农业、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30强龙头企业,在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征租地贷款除外),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农产品收购(烟叶收购贷款除外),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房地产贷款除外)等方面贷款,可申报贴息资金(渝财农〔号)。
2.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项目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项目,可优先享受产业发展基金按银行贷款利息3年内的贷款贴息补助,或享受按投资总额3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渝办发〔号)。
3.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种草养畜科技扶贫示范县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支持,整合有限资金,支持肉兔产业发展。对规模养殖场(户)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实行免费防疫,对年出栏1万只以下的肉兔养殖户提供免费防疫药品,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开县府发〔2008〕14号)。
(二)税收政策
1.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渝府发〔2001〕14号)。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和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向农户收购、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按不超过13%计征;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经初加工后仍属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渝办发〔2001〕83号)。
(三)土地政策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地上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50年;其非永久性建筑的用地,在县国土部门备案(渝办发〔2001〕83号)。
2.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供给。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项目,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的项目,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渝办发〔2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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