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属于2016划拨土地过户费用的项目,二类费用文件去哪找

土地划拨费用
土地划拨费用
范文一:1、这类房子一般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的,所以管理也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进行管理。所以一般要到满了5年才可以转让。转让要补土地出让金,我们这里是不二手房成交价的1%。2、城市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划拨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确实像你是的很难办,而且没有什么用。3、交易费用买方·契税:评估价/申报价×1.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印花税:申报价×0.05%·产权证工本费:85元/本·产权过户代办手续费:按房款支付类型而定若以银行贷款方式购房,买方增加以下费用:·评估费:评估价×0.4%·保险费:贷款金额×贷款年限×保险利率·他项权证费:85元/本卖方·印花税:申报价×0.0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土地收益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评估价/申报价×1%·个人所得税(拆迁房、商品房):增值部分(申报价-原值)×20%拆迁房原值以拆迁协议时间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住满五年免征。供参考。具体每个地方税费标准会有一些不同。原文地址:1、这类房子一般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的,所以管理也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进行管理。所以一般要到满了5年才可以转让。转让要补土地出让金,我们这里是不二手房成交价的1%。2、城市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划拨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确实像你是的很难办,而且没有什么用。3、交易费用买方·契税:评估价/申报价×1.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印花税:申报价×0.05%·产权证工本费:85元/本·产权过户代办手续费:按房款支付类型而定若以银行贷款方式购房,买方增加以下费用:·评估费:评估价×0.4%·保险费:贷款金额×贷款年限×保险利率·他项权证费:85元/本卖方·印花税:申报价×0.0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土地收益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评估价/申报价×1%·个人所得税(拆迁房、商品房):增值部分(申报价-原值)×20%拆迁房原值以拆迁协议时间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住满五年免征。供参考。具体每个地方税费标准会有一些不同。
范文二:划拨土地的转让需要缴纳哪些费用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13:17该办公楼在沈阳,建筑面积6000多平,土地面积2000多平,属于划拨的工业用地,如果现在已公开的招拍挂方式转让出去,那么,买方除了缴纳竞价产生的房款和竞价的服务费外,去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如何计算?如果能把变更的过程简单讲一下,那我更加感激不尽啦!问题补充:看了大家的回答,我首先表示非常感谢!其次,我想说一下现在这个项目肯定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的!我之所以问相关费用是多少,主要是因为这部分费用可以由买受方来承担,我只是想了解一下大约需要多少费用。这个应该是划拨转出让,需要缴纳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如果各位有对这方面有所了解,还请多多指教啊!额,还是需要补充解释啊……呵呵,想雨花开朋友你多想了。我上面的补充是因为一楼的朋友误会我们公司操作不合规才写的,就是解释一下情况而已。而且我通过百度HI和一楼的朋友也沟通过我们公司运作的流程,不过毕竟是公开的平台,不想留下违规操作的印象而已,所以才在补充中解释一番,这个不知道你能不能看到,公司电脑没安装百度HI,过会儿安装好我把这段话给你留言吧!你的解答对我帮助很大也很详实,十分感谢!提问者: billowlost - 四级最佳答案一、1、土地出让金(受让方缴付,一般由政府定价,大概是成交价格的40%左右,具体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门咨询。)或是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缴付,转让土地交易金额按规定比例缴付或是规定数额缴付,该比例或数额一般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同样也可到土管部门咨询。);2、契税:3%--5%,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由受让方实际承担,由转让方补缴给政府;3、土地使用税:一般,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各省级政府有权在此幅度内规定相应数额。二、变更程序。1、向有批准权的政府申请批准(谁划拨的,谁就是有批准权的政府);这个是首要程序。如果政府不批准的话,转让为无效的。2、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3、向县级以上地方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不知道楼主补充的问题,是什么意思?请楼主细看我的回答中第一部分。因为每个省级地方政府都有权针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等规定不同的比例或数额进行征收,我并不清楚楼主是哪个地方的,即使知道,也无法查明到底是适用多少比例或多少金额,所以,这个问题,只能去你土地权属所在地的土管局或房管局去咨询。不知道,我这样解释,楼主是否明白?如果不明白的话,我也没办法帮到你了。我只能说声:抱歉!懂法律的高手进,关于土地!急!!!!!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16:44我于2001年获得企业划拨土地,建筑面积850平米,于2002年建筑500平米,想再次在2010年建筑200平米,请问现在可以吗,是否需要重新的规划和申请呢?提问者: 平平ab - 一级最佳答案求助得到的回答你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需要再办理了,但如果你要再次建筑200平方米,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企业所有房产是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如果转为出让,接受方应缴纳多少出让金?是按市价还是协议的较低价?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 22:24接手方看中的就是这块无赏划拨的地皮。就是想搞清楚来接手我企业的私营企业大概有多大利润空间,以便跟接手方谈改制条件,争取被改制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提问者: longliangjuan - 一级网友推荐答案不用去管这块地是怎样来的,转让给接收者,那就要按市场价格来计算。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规律,不可能说是因为这块地是划拨的,就给对方便宜一些。另外,国有划拨土地,如果转让,企业是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这时候,就相当于买了地又卖出去。所以就更应该按市场价格来计量。回答者:匿名
22:29其他回答
共 1 条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有资产作为改制资产合并进新企业这是目前税务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空白点。根据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以原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新企业的账面价值则这两个重要的税都免。根据我对改制的了解一般改制企业的当地政府从招商引资的政绩角度都会鼓励改制。如果你要为原来的单位的职工创一些利益应该在人员安置费用、社保的补缴和续交、原有人员在新企业优先上岗等方面多代表企业给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多交涉。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企业能发挥的作用远没有政府大。回答者: zhangzhong416
范文三: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本文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划拨用地价值构成及其估价方法。关键词:划拨土地,价值构成,估价一、概述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本文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划拨用地价值构成及其估价方法。关键词:划拨土地,价值构成,估价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二、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范文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处理对以往业已审核通过的案例分析,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使用划拨地的问题非常关注。从法律角度,上市公司使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划拨用地并不违法,但实践中证监会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角度,一般要求公司按照出让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相关案例如下:1、 铁岭财经借壳上市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财京”)拟借壳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9)上市,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铁岭公用拟将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入上市公司。证监会对该划拨土地予以重点关注,并就这个问题要求律师就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3号]出具反馈意见,虽然律师认为国务院(2008)3号文并未禁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形式,仅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铁岭公用拟取得的67亩土地是用于建设净水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可以划拨供地的范围,且铁岭公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需缴纳20万元每亩的安置补偿费用,并不违反国务院(2008)3号文规定。但证监会对这样的反馈意见不认同,最后铁岭公用还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下缴纳了出让金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对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和使用问题,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转让和出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实行有偿使用。但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以及“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规定,划拨用地的转让只有在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时才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划拨用地的使用限制也被放宽。部分上市公司也正是依据这个通知对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转让暂行条例》中的限制规定进行了突破。如2004年上市的久联发展(002037)、2006年上市的兴化股份(002109)和2008年上市的北化股份(002246)均向股东租赁了划拨用地。其中兴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依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关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股东兴化集团经授权经营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租赁给兴化股份使用;北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北化股份分别向两个股东租赁划拨地,两名股东于2005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办理了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手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授权实际控制人兵器集团于2007年批准两名股东向北化股份租赁该两宗土地。
范文五:四合社区项目------关于政策支持的相关文件是比较重要的环节。通过总结和查阅大量资料,发现政府有的文件是新的有的是旧的,有统筹有兼顾、有总体有细分。现发一个成都市政府发出的文件和第14号文件,请阅。通过综合比较后觉得此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的说法更能适合政策支持,但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一句话:集体土地未征收为国有前,房屋所有权证仍然为集体性质,不允许上市交易。就算我们能拿出可以对此项目支持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但是仍然不能跨越土地管理法;其理由是:行政法现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现不得与行政法规相冲突,即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现定和扩大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公共租赁住房的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成都政府14号文件(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中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集体土地怎样征收为国有?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采取:-----由县级以上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后,再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议或其他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单位。或者采用特事特办--集体土地经过拥有者和需求者间协商后,土地部门直接就划拨了,面积大的由土地部门自己向上级土地部门运作。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二是组织实施征收。第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第二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备案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应当督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由于集体土地投资入股是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行为,投资方不征营业税(川地税函【2003】31号),也不涉及房产税。被投资方涉及的相关税收和集体土地出租的使用人税收相同成都市规定,投资者可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申报并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投资者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成都还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同用途的国有的土地一致。而为维护投资者的土地和房屋权益,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使用者在依法登记取得使用权之后,可按规定对使用权进行再次流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投资者将被允许参与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根据相关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交所参与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竞买。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在农交所再次公开转让。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成都市还明确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回购办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完成之后,或者是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由市政府按照当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对土地进行回购。最低保护价由市政府每年1月1日确定并公布。2010年为15万元/亩。(即7月1日的地票政策)第六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的规定。(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须经批准。(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范文六:评估报告:以下三份资料均为文件中的资料:一.下列无权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被评估单位测量提供:名称
竣工培训楼
1998.01 办公楼
1996.01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
徐字(2000)第000702号标注:本证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土地性质:国有地号:徐汇区田林新村街道222坊6丘图号:Ⅲ26——18.19土地总面积:8684房屋建筑面积:11608.78幢号
竣工日期 1
1996.01三.上海宏成实业有限公司(日证明)兹有徐虹中路25.26号土地8604平方米(12.936)亩使用权原属本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已评估作价,有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全体职工分期付款购买,(目前已首付1000万元),故该处房产字日起由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无偿使用,其中分支机构经营部约用40平方米。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可有如下五种处置方式: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当前,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最为普遍,其突出特点是土地具有可流动性。采取该方式处置的,可不再进行处置审批。但企业必须支付一大笔土地出让金, 这对于一时资金比较缺乏而又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艰难抉择。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3、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定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5、保留划拨。企业改制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以上第②、③、④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二.我国当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土地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并存的双轨制度。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日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6 条也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进行了同样的规定。(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的规定1992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5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12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 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14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5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第16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17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第18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转让、出租、抵押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39 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出让金的规定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25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26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 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2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 计入抵押标的;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三.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建和新建的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必须经过有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其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纳入市场运行轨道。(1)改制企业根据有关改制批准文件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与企业订立委托评估协议, 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和当地市场地价标准, 结合企业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 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3)企业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划拨用地地价水平、改制后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目录》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由企业持相关文件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继续维持行政划拨手续的审批;(4)企业持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的调增手续,也可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投资作价入股, 与其他投资方协商作价出资、入股事宜, 达成协议后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评估报告:以下三份资料均为文件中的资料:一.下列无权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被评估单位测量提供:名称
竣工培训楼
1998.01 办公楼
1996.01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
徐字(2000)第000702号标注:本证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土地性质:国有地号:徐汇区田林新村街道222坊6丘图号:Ⅲ26——18.19土地总面积:8684房屋建筑面积:11608.78幢号
竣工日期 1
1996.01三.上海宏成实业有限公司(日证明)兹有徐虹中路25.26号土地8604平方米(12.936)亩使用权原属本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已评估作价,有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全体职工分期付款购买,(目前已首付1000万元),故该处房产字日起由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无偿使用,其中分支机构经营部约用40平方米。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可有如下五种处置方式: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当前,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最为普遍,其突出特点是土地具有可流动性。采取该方式处置的,可不再进行处置审批。但企业必须支付一大笔土地出让金, 这对于一时资金比较缺乏而又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艰难抉择。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3、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定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5、保留划拨。企业改制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以上第②、③、④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二.我国当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土地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并存的双轨制度。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日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6 条也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进行了同样的规定。(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的规定1992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5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12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 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14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5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第16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17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第18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转让、出租、抵押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39 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出让金的规定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25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26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 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2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 计入抵押标的;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三.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建和新建的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必须经过有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其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纳入市场运行轨道。(1)改制企业根据有关改制批准文件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与企业订立委托评估协议, 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和当地市场地价标准, 结合企业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 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3)企业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划拨用地地价水平、改制后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目录》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由企业持相关文件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继续维持行政划拨手续的审批;(4)企业持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的调增手续,也可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投资作价入股, 与其他投资方协商作价出资、入股事宜, 达成协议后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范文七:椭球面积:平差面积、图版面积、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还要看城市规划是什么,然后通过征地程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开工建设。国有农用地: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通过征地程序中的农用地转用成建设用地。
范文八: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2)发布招标公告。(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准备拍卖文件。(2)发布拍卖公告。(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5)签订出让合同。(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试比较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答案:(1)概念: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相同点:①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是国家按一定程序依法将国有地使用权让度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交纳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均不影响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②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均需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③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征收,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区别:①使用者:随着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实行,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要求,范围将在划拨目录内逐步缩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成为主要供地方式。②取得方式:出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合同等方式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批准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属于无偿取得,无须通过招标、拍卖程序。③使用期限:出让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规定使用期限限制。④使用权能:出让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划拨地必须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补缴相应收益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范文九:划拨土地简介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含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国有出让土地概义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土地出让,适用新颁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具体为:(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中国土地调控新政正式出台,土地“闸门”将进一步收紧。受此影响,中国土地价格预计将提高近50%,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恢复到基准地价的水平。
范文十: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作者:查看(2445)评论(0) 鲜花(4) 鸡蛋(2)时间: 00:00:00一、补办土地使用证二、出让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一)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指界及登记委托书) 原件或复印件1份;3、继承、赠与协议及公证书 原件1份;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6、其它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二)受理审批条件1、 提交文件资料齐全、规范、有效;2、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协议和法律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三)其他注意事项:1、权利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直系亲属赠与指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赠与;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8、规划部门《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联系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9、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绿线范围图纸2份10、计委立项批文2份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17、其他文件材料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 3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1.出让金: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注:赣州市章贡区国有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52元/平米。)2收费依据:
赣市府发[2000]6号文件、赣地税发[2002]28号文件、赣府发[1998]2号文件、赣市价字[2004]21号文件。3、另外可能要征收的税:印花税为五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四、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程序(转让合同)(一)申报材料:(有些材料仅供参考,以实际要求为准)1、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4、交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复印1份;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复印件1份;6、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7、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8、项目完成25%投资票据2份;9、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10、规划部门《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联系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11、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绿线范围图纸2份;12、计委立项批文2份;1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14、受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15、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17、其他文件材料。(二)办事流程:申报→受理→核实→缴费→国土部门批复。(三)收费项目与标准:1、收费标准:营业税:按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按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600元;改变用途的,相应调整出让金。2、收费依据:赣地税发[2002]28号文件、赣府发[1998]2号文件、赣市价字[2004]21号文件。3、另外可能要征收的税:印花税为五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我公司与一集体企业达成协议,受让他们的30亩土地,土地用途(性质)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有土地证) 具体如何操作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望张老师给予指点。(如何转变成出让土地,需要公关哪些政府部门等等。。。。。。。)1、先对该地块进行地界测量,然后进行土地评估。2、与规划部门核实此地块用地性质,申请该地块规划要点,持规划设计条件由受让方提交至国土储备中心进行国有土地收储申请,由国土部门组织该地块的招拍挂 的程序,通过竞拍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合法商品房开发。 否则,只能核实其土地作用年限,是否可以建职工集资建房划拨土地变性为出让土地必然要走招、拍、挂手续,但在这手续前,需要和土地管理部门沟通好,通过地块级别,给予土地出让一定的补偿,在走个出让的流程即可。1.如果是国有划拨用地,到当地土地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有划拨用地变为出让用地,就可以进行开发2.如果是集体划拨用地,先要报经土地储备部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经过招拍挂程序,变为出让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划拨土地的特殊性,其无法上市流通,因此在适用上受到很大限制。如何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地呢?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国家直接将原先的划拨土地出让给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经批准转让给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种转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2)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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