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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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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安全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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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安全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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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装置 供水施救装置
煤矿六大系统 无线通讯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您的qq号是?详细给您解答XXX煤矿安全罚款条例_安全防护_中国百科网
XXX煤矿安全罚款条例
    XXX煤矿安全罚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矿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和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罚款的随意性,特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是任家庄煤矿具有法规性的安全管理处罚准则,适用于全矿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的违章罚款。第三条:安全罚款必须在查明事实后,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罚款。第四条:安监处负责全矿的安全罚款,生产科、调度室、动力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必要罚款。各业务科室在查清事实后,由安监处出据罚款凭证。第五条:各类安全罚款由安监处出罚单,罚款的处理办法:(一)对个人罚款,由受处罚人员三日内交公司财务科,并将罚款收据交安监处备案。三日内不上交者加倍处罚。五日内不上交者给予降一级一年的处分,十日内不上交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基层单位的罚款,由安监处出据罚款依据,经矿考评会通过后,从基层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奖金总额不足的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三)对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头,严禁“吃大锅饭”。(四)对个人及单位的罚款,财务科单独挂帐,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第六条:财务科对安全罚款必须单独建帐,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并及时作好收缴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七条:采掘工作面及各类工程施工无规程、无措施或规程措施不按要求会审,签字手续不全或规程措施和现场不符,除停止作业外,罚总工程师、生产科长、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300元。第八条: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停开工、过老空、旧巷、石门、断层、巷道贯通、探放水、瓦斯排放、采、掘入井、安装、回收、处理堵仓等险、难、重点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罚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500元。第九条:各类规程、措施、停、开工、复工、贯通等通知单必须按规定时间下发,不按时间下发,罚主管业务的人员300元。 第十条:施工前不向职工贯彻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考试,罚书记、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200元。第十一条:对不按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停开工日期施工,罚第一责任者500元。第十二条:对无规程措施进行施工、开工,安监人员不制止,罚安监员300元。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三图一书”,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罚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100元。第十四条:初放、收尾,大型设备入井等险、难重点工作未安排领导小组跟班,罚主管领导500元;跟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晚下井、早升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十五条: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分管矿长、副总、单位第一责任者、技术队长、技术员各300元。第十六条:生产科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探放水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探放水工作不及时罚主要责任人300元。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处或业务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第一责任者停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由此导致的事故另行处理。第十八条: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无理阻挠安监或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用暴力威胁、侮辱、殴打安监人员,罚单位3000元,罚主要责任者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当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或较大隐患时,跟班队长、安监员、班组长在险情、隐患未排除之前离开现场,各罚款500元。第二十条:在集团公司、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达标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预期不彻底改正,且在第二次检查中仍然发现,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每条问题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当班的班组长、工长、科队领导、安监员及各类特殊岗位工种无故不按时上岗,班中脱岗、班中睡觉、晚下井、早升井,每次罚款200元,按“三违”处理。第二十二条:井上、下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随意操作,除停止工作外,罚第一责任者及责任人各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现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罚责任者1000元。第二十四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调离工作岗位。第三章 采掘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次、根)罚款50元。1.工作面采高超规定。2.不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支架架设不合理,缺梁少柱,不接顶、初撑力不够,柱距、棚距超过规定。3.采煤工作面的备用柱梁数量不够。4.各工种或各工序之间安全距离不够,回采工作面上、下回柱段及支柱和放顶平行作业时,距离少于15m。5.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合格,上下缺口不合格。6.工作面伞檐超过《规程》规定。7.乳化液泵站的压力,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8.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超过《规程》规定。9.空顶作业。第二十六条: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每少打一根柱子罚50元。2.支柱打在浮煤上、浮矸上,迎山角不合理每根罚30元。3.底板软时,不按规定穿底鞋,每根罚20元。4.失效支柱超过3根,每根罚50元。5.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100元。6.金属网假顶不按规定铺设,破口不及时修补,每处罚款100元。7.联网不执行规定,每少扣一联,罚10元。8.柱子不捆绑,每柱罚10元。第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不进行人工强制放顶,罚500元。第二十八条:排放水或接近积水的老窖、采空区的巷道,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超距离掘进,罚生产科主管技术员、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技术员各300元。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架或金属探梁支架,无前探梁罚500元,前探梁及卡环不合格、数量不够、不使用,一处罚款50元。第三十条:背帮刹顶不实、空顶背板数量不够,每处罚款50元。第三十一条:支架间撑木或拉杆不全或不合格,每根罚10元。第三十二条:锚喷巷道锚杆角度、喷厚、挂网、托板安装达不到要求,每处罚10元,人为将锚杆锯短每根罚100元。第三十三条:砌碹巷道厚度不够,帮顶充填不变,基础不够,每处罚100元。第三十四条:架棚巷道柱窝深度不够,每处罚50元。第三十五条:每班作业前,班组长不先进入工作地点敲帮问顶,检查顶帮支护情况,罚班长100元。第三十六条:靠近掘进工作面迎头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罚班长、组长各100元。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崩倒的支架、支柱不立即修复,继续生产,罚班组长3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四章 火工产品及放炮管理第三十八条:火工品运输、保管不执行规定,罚责任人款300元。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雷管编号,检查每发现一根罚50元。第四十条:放炮员不按规定的容器领送火药以及雷管火药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四十一条: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乱扔、乱放一次罚款500元。第四十二条:火药箱不上锁,罚款200元。第四十三条: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运输火工产品,每次罚款10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出现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第四十五条:火工品丢失罚款3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六条: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第四十七条: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保管员100元。第四十八条:作引药不用竹签,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四十九条: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5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第五十条: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第五十一条: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第五十二条: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一次罚款100元。第五十三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第五十五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规定,罚款100元。第五十六条:放炮线有明接头一处罚50元。第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够发现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第五十八条:未经培训,未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责任人停工并罚款300元,按“三违”处理。第五章 一通三防第五十九条: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和电源不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一处罚款200元;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行自动切换,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第六十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100元。第六十一条:该封闭的巷道不及时封闭,罚款500元。第六十二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六十三条: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第六十四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措施,采用一风吹,一次罚款1000元。第六十五条:无风、欠风作业罚主管部门5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第六十六条:风筒破口不及时处理,接头不合格,吊挂不合格,死弯一处罚款50元。第六十七条: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随意停开风机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六十八条:不按规定洒水降尘,清扫除尘,使风尘浓度超标一处,每处罚款200元。第六十九条:破坏通风设施、隔爆水槽,损坏、私拆风门,栅栏、密闭、转载点喷雾降尘设施,同时打开2道风门使风流短路,发现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六章 机电运输第七十条: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矿灯、放炮器)具体参照公司发防爆管理细则,失爆一台,罚款500元,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七十一条: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七十二条:保护装置失效,零部件不完整,不及时修理,整定值不按规定计算,而随意确定者罚100元。第七十三条: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查记录)少一次罚50元。第七十四条: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设备,一次罚款200元。第七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刮板输送机无信号,或信号使用不灵敏可靠,机头、机尾无防止翻转的压杠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第七十六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装防护罩或遮栏,每处罚100元。第七十七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次罚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七十八条:保护接地装置不用一次罚款200元,装设不合格一处罚款50元。第七十九条:电缆悬挂不合格,用铁丝捆绑,一处罚10元。第八十条:下班后,各类开关应断电的电气设备不停电,一台次罚款100元。第八十一条: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停电工作牌制度,罚款300元。第八十二条:电机车照灯、尾灯、闸、警铃等安全设施,一处不合格罚200元。第八十三条:电机车运行中不安装驾驶楼,或驾驶楼不按规定安装或安装不牢,应停产安装,并罚款300元。第八十四条:电机车运输,电机车在列车后顶车前进,罚款200元。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距离少于100m,罚50元。第八十五条: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刹车闸,罚款100元。第八十六条:超挂车辆运输,每超挂一辆,无论平斜巷,每次罚款200元。第八十七条:用不合格的销子、链环或其它物体连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八十八条:斜坡运输不按规定设置使用防跑车装置、声光信号、托绳轮、立轮、导向轮,安全设施损坏、失效,一处罚款300元。第八十九条: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不插或插接长度不够,绳卡连接时不按规定尺寸,和要求连接,绳卡松动或不使用桃形环罚款300元。第九十条: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间打撑杆,零件不全,每处罚款10元。第九十一条:小绞车固定、倒拉牛、绞车提升导向轮,固定装置不符合规定,无地锚或防脱装置,罚款300元。第九十二条:斜井提升,行车行人,罚款10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九十三条:绞车司机开车前,信号把钩工发出开车信号前,不按规定检查各部状况,罚款100元。第九十四条:一个人推两辆(含两辆)以上的矿车,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0~30m,罚款100元。第九十五条:人力推车时放飞车、蹬车,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九十六条:乘坐架空乘人器时不按要求,在其上打闹、晃动、携带长柄工具每次罚款100元。第七章 未遂事故的处理第九十七条:发现以下未遂事故,罚责任单位5000元、事故责任者1000元。1.采掘工作面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冒顶。2.影响全矿生产4小时以上,局部停产2天以上。3.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4.未遂机电事故(提升设备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倾斜井巷跑车)。5.重大隐患限期不改。第八章 指标罚款第九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采掘工作面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款500元。2.文明生产不合格一次一处罚款300元。3.采煤工作面在工程质量低于规划等级一次罚款1000元。4.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低于规划等级一次罚款800元。第九章 其他第九十九条:出现其他情况的:1.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2.酒后上岗,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并停止作业。3.脱岗、睡觉,不按规定交接班,提前下班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4.在井下设睡铺罚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5.在井下拆卸矿灯,罚100元。第一百条: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10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第一零一条 本办法由安监处负责解释。第一零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可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并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任家庄煤矿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井下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充分调动井下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矿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创建步伐,根据神宁集团《关于矿井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及宁东安全监察分局《关于矿井安全生产量化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全生产量化考核结果做为安全结构工资发放依据。第三条 安全结构工资发放范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生产、辅助区队井下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安监员 . 第四条 为严肃任家庄煤矿安全结构工资的考核与发放,矿成立安全生产量化考核领导小组组  长:   张永强副组长: 叶力进、张宝、高占学、刘平            成员: 郑伟、王忠寿、高为民、康泽义、胡硕军、        林金川、 蒋俊、 马占军、马军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每月安全量化考核及汇总和安全结构工资的审核以及其它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安全结构工资提取、执行标准及结算办法:(一)安全结构工资的来源从职工岗位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和各种津贴中提出10%,集团公司从工资增量中提出20%捆绑做为安全结构工资总额用于考核,矿提取职工安全结构工资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二)执行标准井下采掘人员为75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250元, 公司承担500元;井下采掘单位的队长、书记15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500元, 公司承担1000元;井下采掘单位副队长、工长12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400元, 公司承担800元;井下采掘单位的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9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300元, 公司承担600元;井下辅助人员5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170元, 公司承担330元; 辅助区队队长、书记12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400元, 公司承担800元;辅助区队副队长、工长9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300元, 公司承担600元;辅助区队的技术员、班组长600元/月,其中从个人工资总额中拿出200元, 公司承担400元。(三)实施原则及结算办法安全结构工资实行月考核、月兑现,单独考核结算,随工资发放。安全结构工资=安全结构工资总额±考核奖励或罚款第六条 安全生产量化考核程序:(一)矿井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在生产矿长领导下,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同步进行,每月由安监处组织检查考核两次,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并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一同进行通报,各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必须按时参加通报会。每月组织的检查,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覆盖100%。(二)考核检查以日常检查与每月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按照《任家庄煤矿安全量化考核表》的内容(以下简称《考核表》)打分评定。(三)基层区队安全生产量化考核每月考核得分,矿当月两次检查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分占90%;矿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小组日常检查得分评定占10%,由安全监察处汇总,经生产矿长、安监处长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部兑现,并上报宁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第七条 矿井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内容:各单位考核检查总分均为1000分,共分六大项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机电运输管理、“一通三防”管理、文明生产、职工培训,具体分值见各单位量化考核表。第八条 安全结构工资分配办法(一)井下采掘区队安全结构工资分配办法:以采掘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乘以宁东分局对我矿量化考核的得分除以各采掘队人员总数乘本队矿量化考核得分之和计算出矿量化考核每分的分值。然后用该分值乘以矿对区队量化考核分数,即为该队安全结构工资总额。即:采掘队每分所占的安全结构工资=(全矿采掘人员总数×750元×宁东分局对矿量化考核分数)/(各队人数乘以本队量化考核分数之和)采掘区队安全结构工资总额=采掘队每分所占的安全结构工资×矿对本队量化考核的分数(二)辅助区队安全结构工资分配办法:以辅助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乘以宁东分局对我矿量化考核的得分系数除以各辅助区队人员总数乘本队矿量化考核得分系数之和计算出矿量化考核每分的分值。然后用该分值乘以矿对区队量化考核分数,即为该队安全结构工资总额。即:辅助区队每分所占的安全结构工资=(全矿辅助人员总数×500元×宁东分局对矿量化考核分数)/(各队人数乘以本队量化考核分数之和)辅助区队安全结构工资总额=辅助区队每分所占的安全结构工资×矿对本队量化考核的分数第九条 每次安全量化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在月底汇总后,各被考核单位达到标准得分的900分时,矿对单位不奖不罚,安全结构工资全部返还兑现;超过900分,每增加1分,矿奖励被考核单位安全结构工资1%;低于900分,每降低1分,扣发被考核单位安全结构工资1%;低于800分以下(含800分)时,扣除被考核单位实行安全结构工资人员的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第九条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步骤,需投入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解决且在实施期间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的,在安全生产量化考核中不予扣分。第十条 否决指标:(一)若当月发生死亡事故减扣全矿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事故单位扣发半年安全结构工资。(二)采掘队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者两起以上轻伤事故、辅助区队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三)采掘单位当月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辅助区队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扣除事故单位三个月的安全结构工资。(四)发生非伤亡事故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单位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第十一条 当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取消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一)各类事故的相关责任者;(二)当月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对当月各类检查存在的问题或电器设备失爆相关责任人;(三)由于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2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超过2小时以上责任人员;(四)月出勤不满18个工日的职工、有旷工行为者。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考核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狠挤水分,严格按照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工作制度、安全培训量化考核评分表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检查验收评定表”打分,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打分、谁签字”的原则,做到检查考核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并经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十三条 矿每次组织的检查时,各检查小组必须对上一次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在通报会上进行通报。凡重复出现的问题要加倍扣分考核,考核项目的考核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单位领导签字。第十四条 上级对工作制度、安全培训两大考核项目进行的量化考核,依据上级部门检查考核情况,只对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对存在问题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绩效奖中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个人每扣1分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各基层区队必须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矿安全监察处备案。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矿安全监察处组织负责实施并检查考核。矿安全结构工资考核领导小组每月底召开一次联系会,对本月全矿各区队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筹平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收录时间:日 17:32: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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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②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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