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墩台基础施工安全要求有哪些

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定_机械行业_中国百科网
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桥梁施工是一项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很高、综合性很强的大型工程项目。目前,上海市政、公路的桥梁施工范围包括江、河、湖、海上的桥梁、陆地上的高架道路和立交桥、管线桥、轨道交通的区间高架桥梁以及高架站台等施工。根据本市行业的要求,桥梁施工项目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予以实施,现场施工执行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本市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和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
5.1.2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配备各类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
5.1.3应按确认的编制依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篇或安全策划文件.总体篇或安全策划文件中应确定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编制的目录和编制要求,并确定该工程的管理目标。
5.1.4 根据策划已确定的内容,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完成相应的专项方案、措施和预案的编制及审批。
5.1.5 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必须经总包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1.6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模板支护系统、起重吊装、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现行法规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作业前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备案。
5.1.7 在项目开工前,应办妥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受监登记、管线保护交底卡、掘路执照等开工必备手续;涉及水上、跨铁路等施工项目的,另应办妥水上、跨铁路作业等的相关手续。
5.1.8 进行各类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和重点控制要求以及紧急避险的交底。
5.1.9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遵循&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禁止下道工序进入作业&的原则,现场设专人全过程控制。
5.1.10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现行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吊装令&&拆除令& 、&开挖令&等控制制度,并设专职监控员跟踪监控。
5.1.11应组织对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和修正预案,不断提高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5.2 陆上打桩
5.2.1 必须配备防高处坠落、临边作业防护、地基处理设施、地下管线保护等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5.2.2 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合的桩机及其它起重机械。桩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专业检测机构颁发的检验报告书及安全使用证,所有桩工机械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2.3掌握各种管线、架空线路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并进行逐级书面安全交底。
5.2.4涉及道路交通的施工作业,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占道施工。
5.2.5打入桩施工前,必须进行作业面地基加固,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及桩架技术要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必要时将桩机和起重机的立柱(龙门)和起重臂放倒。
5.2.6应在打桩作业区内架空输电线路搬迁完毕后进行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有效的隔离和警戒、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作业面应进行。
5.2.7桩头应堆放在无地下管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5.2.8建立危险品存放库,油类、乙炔氧气瓶应规范入库,严禁随意存放。
5.2.9桩机应设立在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路基箱板上,无行走机构的桩机应采用托板和钢管滚筒作活动支腿。托板与钢管滚筒之间应垫铺3寸&6寸的木板,木板接长,必须保证有30cm以上的连接长度。打桩时,托板滚间应采用倒木枕固定。
5.2.10履带式和轨道式桩机在组装时,应采用吊机配合,底盘组装完毕必须锁住履带或用轨钳夹紧固定。
5.2.11桩机起扳时,必须设置溜绳。当桩机立柱(龙门)起扳到75度时必须适度控制溜绳的松紧,待后支撑导杆安装完毕,方可松溜绳。
5.2.12安装时,桩锤等构件应运送到桩机立柱(龙门)的正前方2米以内。
5.2.13起吊桩锤等桩机大型构件时,严禁拖吊和碰撞脚手架。安装桩锤时禁止碰撞桩架。桩锤安装完毕,必须置于桩机底部可靠固定。
5.2.14在相邻的建、构筑物的设施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时,桩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雷装置。
5.2.15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的位置并可靠固定,严防桩锤在吊桩时坠落。
5.2.16桩的吊点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设置,吊桩时应采用辅助起重机喂桩,速度保持均匀,使桩身平稳,必要时设置桩架缆风绳。
5.2.17起吊时桩身上不得有附着物,桩下不得有人。
5.2.18打入桩作业必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指令,严禁多人指挥,吊桩、运桩不得同时进行。
5.2.19严禁吊桩、吊锤、回转、行走等两个以上的动作同时进行。
5.2.20插桩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桩与立柱(龙门)之间,用撬棒或桩身校正器校正桩身时,用力不能过猛。桩入土3M及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的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5.2.21桩帽、送桩的规格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与桩架、桩锤、桩型相匹配。
5.2.22锤击不能偏心,开打时落距要小。若发生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锤击,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2.23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桩机行走时,桩锤应放至最低位置,斜坡上禁止回转。
5.2.24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处于同一轴线上。设专人控制曲臂上的油门绳,在意外情况下可紧急停锤。桩锤施打时,操作人员必须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5.2.25在套送桩时,应使桩锤、送桩帽、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5.2.26拔送桩的钢丝绳等索具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状态完好,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和索具。
5.2.27拔送桩帽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关注桩架、钢丝绳的受力变化情况,发现桩机明显减速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起拔。
5.2.28 送桩帽拔出后遗留的洞孔必须及时采取回填或加盖板等安全措施。
5.2.29打桩结束后,必须将桩锤放至底部可靠搁置或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与桩机用销子连结
并关闭用电的电源。
5.2.30 若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并将桩机可靠固定,必要时应放倒桩机或对桩机施加缆风绳。
5.3 水上打桩
水上打桩分为在内河航道上施工和在江、海的航道上施工二种。一般,在内河航道上打桩施工的,采用桐木脚手桩组合作为施工平台的较多,进行水中墩、台的桩基施工。而桐木脚手桩组合平台不适应水深流速大的江、海之中施工,如今均采用专业施工船舶直接打桩或将大型钢管桩打入江、海之底作为支承,联体组合成水中钢平台进行钻工孔桩等施工。
5.3.1桐木脚手桩组合平台的水上打桩
5.3.1.1 按航道交通安全要求在水上作业区、抛锚位置设置警戒区域和相关安全警示、标识。
5.3.1.2 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合的脚手架桩机、打入桩机及其它起重机械。
5.3.1.3脚手桩的规格尺寸、位置、入土深度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应能够承受桩机自重、其它施工荷载及打桩震动等荷载。严禁使用腐朽、断裂的脚手桩。
5.3.1.4脚手桩施工作业所配备的木排、船只等辅助设施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水上作业的相关要求,木排和船只严禁超载。
5.3.1.5 木排的四周必须设立临边防护,四角的缆绳应可靠固定,并按航道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施工木排移位时,应设统一的指挥,缆绳的松与紧必须严格保持步调一致。
5.3.1.6水上作业的电气、设施必须满足JGJ46-2005规范要求,总电源电缆必须为整根导线,不得有接头。
5.3.1.7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穿上救生衣,并严禁在水中脚手桩的顶面上行走。
5.3.1.8 在起吊脚手桩时,桩与木排必须脱离,起吊前系好溜绳,脚手桩不得撞击桩机,不得同时起吊多根脚手桩或起吊作业木排底下的脚手桩。
5.3.1.9 脚手桩就位时,作业人员的身体严禁进入桩机的立柱(龙门)内,控制桩身垂直的木撬棒上应设保险绳,操作者必须手持木撬棒尾端。当桩贯入度发生剧变、桩身突然倾斜、移位等意外时,必须立即停止打桩。
5.3.1.10停止作业时,桩锤必须放在桩机的底部并上好保险,施工木排应停放在不影响航道通航的安全位置,并考虑潮位变化合理固定缆绳,安排专人值班并控制晚间警示装置。
5.3.1.11当水中波浪超过二级、波浪峰高&0.25~0.5m或流速超过1.5m/s、风力大于5级时均不宜打桩。
5.3.1.12在脚手桩顶标高的调整、排架纵横向水平支撑、斜撑、剪刀撑等施工作业时,应采用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设有限载标志的木排或船只。
5.3.1.13处于航道上的外排脚手桩及脚手桩端部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脚手桩端部外侧一定距离位置应设置保护桩并设安全警示和标志。
5.3.1.14脚手桩的水平撑、剪刀撑、斜撑禁止使用腐朽、断裂的木材或私自变更规格的材料。选用角铁材料时,应采用U型螺栓夹紧连接;选用木材时,应采用螺栓与脚手木桩可靠连接。
5.3.1.15木桩排架之间必须设置排间斜撑,斜撑的方向必须交错或采用剪刀撑以增加排架的稳定性。
5.3.1.16盖方(系梁)一旦就位,必须立即用蚂蟥钉多点临时合理固定。
5.3.1.17铺设的搁栅,必须保证搁栅接长后的接头在盖方上,相邻两行搁栅的接头必须错开。
5.3.1.18桩机不能直接设立在脚手桩排架的搁栅上,应设立在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路基箱板或托板上,托板滚筒下应垫铺3寸&6寸木板。
5.3.1.19履带式和轨道式桩机的组装和打入桩施工应遵守6.2章节的相关要求。
5.3.1.20水上打桩的作业面,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面应满铺,无洞孔。
5.3.1.21若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并将桩机可靠固定,必要时应放倒桩机或对桩机施加缆风绳稳固。
5.3.2采用专业施工船舶的水上打桩
5.3.2.1常规的打桩施工部分遵循本规程6.2章节相关要求。水上打桩作业人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5.3.2.2.作业船只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选择,并确保其排水量大于桩机重量的四倍或以上,锚位固定可靠。
5.3.2.3.打桩船上的油料、乙炔、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应规范入库,露天使用时应有防晒、防雨措施,并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5.3.2.4.临时用电设施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电源线和开关箱接线正确牢靠,绝缘良好,触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5.3.2.5、沉桩作业前,必须对沉桩水域水下地形进行探摸,必须清除防碍沉桩的障碍物。5.3.2.6、打桩、运桩船移船时,应密切注意锚缆状态,安排抛锚艇在现场值班监督。
5.3.2.7、打桩、运桩船锚缆布置
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布设地笼,以满足桩船带缆需要,地笼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其状态符合要求。
5.3.2.8、吊桩时应确保运桩船的平衡;锤击过程中必须派人观察过往船只,当有其他船只通过施工区域,产生船行波,影响打桩船的稳定或水流流速大于1.6m/s时,应暂停沉桩作业。如过往船只航速较快有涌浪现象时,应停止锤击,待涌浪消失后再继续沉桩。5.3.2.9、插桩时采用抱桩器抱桩,防止水流影响桩身垂直度。稳桩后打开抱桩器,测量人员观测桩身与桩架的轴线,如有夹角可适当调整桩架,保持桩身与桩架龙门平行,严防出现偏心锤击。
5.3.2.10、锤击沉桩当贯入度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5.3.2.11、沉桩结束应及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夹设桩与桩之间的联系围檩,按要求设立航标警示灯,以防过往船只和施工船舶与桩碰撞。
5.3.2.12、为确保打桩期间的岸坡稳定,需注意控制沉桩速率,采用间隔跳打及停停打打等方法,来控制沉桩施工对岸坡稳定的影响,并加强位移、沉降观测。
5.3.2.13、当打桩船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严禁大雨、大雾或风力大于六级以上的恶劣天气进行作业。遇有台风警报时,必须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避风措施。
5.4 静力压桩
5.4.1 静力压桩基本上均在陆地上施工,压桩机的工作场地必须平整,地基基础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平均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该压桩机说明书的要求。
5.4.2压桩机应采用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起重机械配合安装。两个纵向行走机构的安装间距,底盘平台能正确对位。
5.4.3压桩机安装时,吊装部位应避免产生交叉作业。
5.4.4 液压管路连接时,管路不得强行弯曲,应防止液压油过多溢出;在桩身
紧固件未紧固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
5.4.5 压桩机的电气控制部分,应符合现行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4.6 安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经确认无误后,采用配合吊桩用的起重机喂桩,进行满载荷试吊。
5.4.7 作业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部件应完好且连接牢固;检查并确认起重机的起升、变幅机构工作正常,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部件良好;检查并确认电缆表面无损伤,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规定,电动机旋转方向正确;检查并确认润滑油、液压油的油位符合规定,液压系统无泄漏,液压缸动作灵活。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施工。
5.4.8 压桩机的主电动机刚启动未进入正常运行时,不得进行压桩。
5.4.9 起重机吊桩进入夹持机构进行插桩或接桩作业中,在压桩开始前应确认吊桩的吊钩已安全脱离桩体。
5.4.10 压桩时,应按桩机技术性能表作业,不得超载运行。操作时动作不宜过猛,避免冲击。
5.4.11顶升压桩机时,四个顶升缸应二个一组交替动作,每次行程不得超过100mm。当单个顶升缸动作时,行程不得超过50mm。
5.4.12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开桩机10m以外,起重臂下,严禁有人。
5.4.13压桩过程中,应保持桩的垂直,如遇地下障碍物使桩身倾斜时,不得采用压桩机行走的方法强行纠正,应先将桩拔起,待地下障碍物清除后,重新插桩。
5.4.14压桩过程中,发生夹持机构与桩侧打滑现象时,不得强行操作,应排除故障。
5.4.15当桩的贯入阻力增大,使桩不能压至标高时,不得任意增加配重,应保护液压元件和构件不受损坏。
5.4.16接桩时,上一节应提升350~400mm,此时不得松开夹持板。
5.4.17当桩顶不能压到设计标高时,应将桩顶部分凿去,不得用桩机行走的方式,强行将桩推断。
5.4.18当压桩引起周围土体隆起影响桩机行走时,应采用其他机械或人工将桩机前进方向的土铲平。
5.4.19压桩机行走时,长、短船形轨道水平坡度不得大于5度,纵向行走时,不得单项操作一个手柄,应二个手柄一起操作。
5.4.20压桩机在顶升过程中,船形轨道不得压在已入土的单一桩顶上。
5.4.21操作使用装设在压桩机上的起重机和卷扬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5.4.22冬季应清除机上积雪,工作平台应有临边防护和防滑措施。
5.4.23 作业完毕,应将桩机的短船运行至中间位置,停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其余液压缸应全部回程缩进。起重机的吊钩应升至最上部,并应使各制动部分生效。
5.4.24 在作业后,应将放在&零位&,依次切断各部电源锁闭门窗;冬季应放尽各储水器的积水。
5.4.25 转移工地时,应按规定程序拆卸,用汽车运输。所有油管的接头处必须用丝堵封闭,不得让尘土进入。
5.4.26 遇6级以上大风、大雨等恶劣气候,应停止施工作业。
5.5 震动锤打桩与拔桩
5.5.1 作业范围内架空输电线路应搬迁。现场管线保护和其它安全措施未落实,禁止打桩作业。
5.5.2 采用履带式起重机带震动锤配合打桩与拔桩时,不同型号等级的震动锤,所配用的起重机应经过计算并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其工作地基和具体操作应符合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5.5.3 电动式震动桩锤作业场地与电源或电力主干线的距离应控制在200m以内,电源、导线的容量和截面应符合厂方说明书的规定,额定电压应控制在-5%~+10%之间,电气装置部分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5.5.4 液压箱、电气控制箱应设置在安全平整的地方,设置防雨设施,并能确保维修和操作人员在规范的作业通道上操作。
5.5.5 震动桩锤打桩与拔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对电动机等电气部分进行绝缘测试,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Ώ。电缆外皮的橡胶层应完好无损,使用前进行通电试验;
2) 电气控制箱内各部件应完好,接触无松动,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3) 振动锤减震器与连接螺栓连接紧固,不得松动或缺件;
4) 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应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5) 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应及时调整合适,传动部分的防护罩应安装牢固无破损;
6) 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螺栓不得松动;
7) 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8) 当夹持片的齿形磨损超过4mm时,应更换;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一块10~15mm的铁块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油,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中间无钢板试夹;
9) 悬挂震动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5.5.6 震动锤的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5.5.7 震动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进行作业。若振幅正常但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率较大的震动锤。
5.5.8 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的一根;夹持器在夹持工字钢桩时,应夹紧其腹板的中央。如工字钢桩和钢板桩的端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接加强钢板。
5.5.9 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时,方可指挥起重机起拔。
5.5.10 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1~1.5m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桩尖在地下只有1~2m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桩完全被拔出后,在吊装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松开夹持器。
5.5.11 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规定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超过2度。
5.5.12 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的下沉速度放松。在桩入土3m之前,可利用导杆前后移动来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3m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5.5.13 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
5.5.14 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含突然断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安全措施不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5.5.15 沉拔桩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机械挂钩用钢丝绳、吊具的状态,确保其运行安全可靠。
5.5.16 作业后,应将震动桩锤放置至最低处,用木方垫实,逐级切断电源。
5.5.17 遇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的起重臂放倒。
5.6 钻孔灌注桩
5.6.1 钻孔灌注桩施工顺序、机具位置,泥浆池及沉淀池位置、出渣路线、钢筋笼加工区域的位置、场内运输、供水供电线路等,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
5.6.2 陆上钻孔桩施工一律采用硬地坪施工法,即钻机应置于地基处理坚实平整的混凝土地面上,确保钻机运转时平稳。
5.6.3钻孔桩机在陡坡或水上作业时,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设置坚固稳定的工作平台(如水中钢平台等)。平台应设有规范的防护和供人员上下的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应在各作业点配备相应的救身、防护设备。
5.6.4 护筒埋设应严格按桩位中心轴线和垂直位置进行,埋设深度必须确保成孔过程中不发生筒边窜水坍孔事故。若桩孔附近有管线时,宜将护筒的埋入深度超过管线埋入深度,确保管线在钻孔桩成孔过程中的安全。埋设后的护筒应加盖。
5.6.5 钻孔就位时,机架不能靠在护筒上,以免机械振动引起护筒漏水导致坍孔。冲抓钻或冲击钻操作时,不准任何人进入落钻区。
5.6.6 装、拆钻杆时,应注意吊、放操作与人员之间的配合。在钻进过程中,若钻机发生卡钻迹象时,必须立即停机。
5.6.7 桩孔成型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否则应在护筒上加盖。
5.6.8 钢筋笼子的吊点必须焊接牢固,起吊前经验收合格。起吊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不准斜吊或横向拖拉,确保钢筋笼子垂直于钻孔。
5.6.9 除全护筒钻孔施工法外,其它几种成孔方法,应保持孔内水位稳定。在潮汐地区或河道中钻孔时,必须有专人随时观测、记录、调整护筒内水位变化。
5.6.10每根桩开钻起至混凝土浇注完成必须连续作业,防止坍孔。
5.6.11电气线路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先行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设备的电源线必须是整根导线,不得有破皮、接头。控制电箱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严禁外接任何用电设备。水上施工应采用发电机供电。
5.6.12钻孔桩机在地面移位时,应采用外动力拖动,禁止采用钻机主、副钩的垂直动力经转向后直接快速拖动。钻机滚筒下禁止采用砖块等易碎物体垫衬。采用千斤顶调整钻机水平度或垂直度时,同样禁止千斤顶下用砖块等易碎物体垫衬,调整应缓慢平稳地进行。
5.6.13钻孔桩机的承重、连接销,必须采用原厂的产品,禁止采用钢筋等物件代替。
5.6.14在地面指挥混凝土车辆进行混凝土灌注的人员,必须随时关注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否安全,车辆倒车时,严禁进入车尾与桩架构件或其他构筑物之间,严禁车辆撞击桩架。
围堰主要用于水中基础墩台或防汛墙基础的施工。一般内河中施工采用土围堰、草袋围堰和钢板桩(木桩)---土组合围堰,深水施工中水深较浅的较多采用拉森钢钢板桩围堰,水深大于12m的往往采用套箱或沉箱作围堰。套箱或沉箱施工将在本规程6.10章节进行介绍。
5.7.1拉森钢板桩围堰的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采用专业船舶施工;内河航道水中施打木桩或钢板桩的,应遵守本规程第六章6.3节的相关要求。
5.7.2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施工,应先设置下道钢围檩对钢板桩进行定位进而成为围堰的支撑,这样能满足先设置围檩作支撑、后施打钢板桩的要求,使钢板桩围堰在建立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强度。
5.7.3 拉森钢板桩围堰的施工应配备合适的作业船只、起重设备和潜水作业人员。
5.7.4拉森钢板桩施打过程中,必须及时按方案要求设置纵、横向支撑以及角撑,支撑钢管的两端必须采用钢板焊接作为支承面。
5.7.5围堰一旦形成,应配置足够的抽水设备对围堰内进行排水,同时进行支撑加固和渗漏处理。
5.7.6在雨季、台风、高潮位季节期间施工,围堰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堰顶的标高应高于最高水位,并预留堰顶高度的安全余量(一般为50cm)。在台风、潮汛高潮时,要设专人值班防汛,准备足够的加固、养护材料。
5.7.7 围堰每经过一个汛期,必须进行一次养护。堰顶下沉后,应立即恢复原标高;临水面发现冲刷时,应立即加铺防冲刷材料。
5.7.8 围堰的两端应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并设专人管理水上交通,避免船只撞击。
5.7.9抽除围堰内积水时,抽水机不宜放在围堰顶上,不得将水直接泄放在围堰上。
5.7.10 当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尽快将围堰、保护桩拆除,恢复河岸的原状。堰底的土方必须挖尽,不得在河底形成&门槛&。
套箱一般用于深水桥梁低桩承台的施工。套箱分为钢套箱和钢筋混凝土套箱两种;钢套箱又分为单壁、双壁以及单双壁组合式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套箱也可分为上钢下混凝土、下钢上混凝土形式。每种套箱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因此需根据各自的水文、地质以及设备情况等选定。
套箱法施工工序较多,总体分为套箱制作和现场拼装与下沉二部分,这里主要对套箱在施工现场拼装与下沉施工的过程明确了具体的安全操作要求。
5.8.1套箱,要固定在桩基或支架上,固定措施必须经过计算,确保套箱安全、稳固地停放支承点上。套箱施工时,支承点应能承受浇筑水下混凝土的重量;套箱内抽干后,支承点应能平衡水的浮力。
5.8.2 应考虑到套箱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施工设备均应停放在不受潮水浸没的高度。
5.8.3 在支承点设置、套箱定位过程中,应及时对相关的原水中构筑物采取稳固措施,避免桥墩施工时危及其安全和稳固。
5.8.4 位于航道中心的桥墩,套箱和其支承点必须采取防撞措施,设置警示标识。
5.8.5 施工期间,要联系航道管理部门,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指挥水上交通。
5.8.6 在套箱在水中位置的邻航道侧的上下游一定距离之处,应按规定设置保护桩以及相关的警示标志。
5.8.7 套箱和辅助脚手架上应配备救生圈,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支架上必须建立施工作业通道,并设临边防护设施。
5.8.8 潜水监控员与潜水指挥人员,应能够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潜水员的作业情况。
5.8.9水下作业前,必须掌握作业区域附近的环境和水下结构设施、海底装置或大功率设备的电气、机械运行特征。并制定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潜水员的安全。
5.8.10采用多节沉放的套箱,其底节套箱就位后应进行临时锚固,然后沉放第二节套箱(套箱加节),套箱内壁应设置供作业人员使用的操作平台和登高设施。
5.8.11双壁套箱间应设隔仓,灌注砼或水时应分仓对称进行,以防钢套箱失衡、偏移。
5.8.12深水作业的潜水员,应持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并熟悉水下工程作业,并应佩戴绝缘手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8.13按有关规范要求,潜水作业应配备必需的装备和设施,并确保其符合《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T)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8.14应尽可能在切断相邻的外加电流装置系统的供电电源情况下进行水下作业,否则必须首先检测附近水域的电场强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进行水下作业。
5.8.15采用危险电源的用电设备,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进行连续监测。焊接回路中应设有可靠的用于切断电源的专用的刀闸开关,可以随时强制性切断电源,该开关应有专人控制。
5.8.16潜水员用手提设备(如无损探伤设备等)的电气装置,如果初级动力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系统,则必须通过隔离降至所需工作电压。
5.8.17若动力电源通过安装在水面上的隔离供应,则应使用在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变压器次级绕组漏到接地线中的电流。当漏电阻抗下降至预定值时,供电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8.18潜水焊接或切割作业开始之前,必须检查并清除工件内外或附近的易燃易爆物体。
5.8.19 套箱在下沉的过程中应禁止潜水员下水。潜水员在水下进行刃脚处清理、磨平或采用吸泥机吸泥等作业时,套箱必须保持稳定状态,并有相应保险措施确保潜水员不受伤害。
5.8.20潜水员作业中,应避免电路中的导线与水面上的起重机绳索、钢平台、船舶金属壳体相接触,以免构成回路触电。
5.8.21套箱下沉时应先在其墩位的上、下游设置定位桩,引导套箱下沉。套箱的沉放必须设专人指挥,并应确保水面指挥、操作等人员与潜水员之间的通讯畅通。沉放时应确保步调一致、平衡下沉。
5.8.22 套箱下沉过程中,应按施工方案要求同步设置水平支撑;就位后,应及时按方案要求固定,并尽快进行底部混凝土的封底。
5.8.23承台施工阶段(特别是大潮汛季节),应设专人负责不间断地监测和控制套箱的整体稳定状况。当发现异常、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承台等施工,撤退该危险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收录时间:日 04:28:23 来源:行业设备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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