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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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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国高校青年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以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为例,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高校青年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院系自身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志愿服务;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按照目前大多数的学术观点,我国的志愿服务最早发起于上世纪30年代,初期的力量较为单薄,社会影响力有限。1994年团中央号召并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逐步向着多元化、全民参与化方向全面铺开。
作为青年队伍中最为年轻、最具有朝气的群体,高校大学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非常广泛。因此,高校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该成为中国青年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原有的高校志愿服务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根据需要做出调整,与时俱进。
二、当代我国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混乱。大多数青年志愿者反映,不知道自己到底归谁管。青年志愿组织原来直接隶属于学校共青团组织的志愿服务部,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纵向直辖于校级志愿服务组织,同时横向上是各院系团委的一个组成部门。而改革后的青年志愿者协会确立了其社团性质,是校级团委社团联合会下属的一个社团,但与此同时,它仍然尴尬的出现在院系团委的部门设置当中。如今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不仅受院系团委的指导,同时又要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双重领导使得高校激情澎湃的青年志愿者逐渐丧失了活动的自主性,而徘徊于各类领导机构之间找不到自身的发展方向。
(二)、高校志愿者普遍反映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身的社会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当前的大多高校青年志愿活动大多停留在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层次,例如组织为贫困家庭献爱心、帮助残障人士过马路等。这些活动虽然具有很好的社会意义,但是与他们的专业才能和知识水平并不完全符合,有一些高校的志愿服务组织甚至成为了“捡垃圾”、“搬桌子”的代名词,这完全颠覆了“志愿者”这一高尚的称号。
(三)、高校志愿服务者人数众多,在志愿组织中很少有人能够找到自己鲜明的定位。对于初人大学的新生来说。大约有80%的新生都希望能够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然而,在众多的志愿服务者里却少有能够对自己有清晰定位的人出现,大多数新生都在盲目的忙碌中丧失了对于志愿服务的目标与热情,进而其志愿服务者的身份也逐渐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总结出我国高校在教育和引导青年志愿者,发起和引领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四点不足:
1、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2、缺乏高效的管理模式。
3、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4、志愿服务岗位数量较少。
三、解决当代高校青年志愿服务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的机构设置。实践证明,统一的机构设置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权责分明,分工明确。以社团的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是我国今后高校志愿服务工作的一个发展趋势,因此应尽快完成这种转化,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在高校中的社团地位,给予其明确的职能定位,并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性,如在经费管理、人员引进与流动、机构设置等方面给予志愿组织完全的自主权,实现志愿服务组织的自主运转、自我管理,变“要我做”为“我要做”。
(二)、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如分块管理模式。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在不断的摸索和实践过程中,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分块管理模式,值得推广和借鉴。目前该院系所建立的志愿服务基地共有3个,分别为新光小学、上马庄干休所以及大悟山区志愿服务基地,三个基地分别面向不同的志愿服务群体,新光小学主要面向家境贫困的小学生,上马庄干休所面向的是部队的离退休老干部及其家属,大悟山区志愿服务基地主要面向的是山区留守儿童以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每个志愿服务基地都有详细的志愿服务细则、志愿服务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并在新会员人会之初就向其介绍,由会员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服务意向选择不同的志愿服务内容进行实践。这样的做法不仅使会员们能够主动的选择与自身相关的志愿服务内容,有目的有计划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同时能够将人数众多的青年志愿者有针对性的进行优化组合,大大提高了志愿服务的效率,也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的认同感和价值感。
(三)、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素质学分相结合。
与大学生所学专业的结合将是今后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的一个方向。由于华中师范大学师范生众多,因此新光小学志愿服务基地的建立正是针对于这一特色而设立的,大学生在志愿服务的过程当中不仅能够找到其志愿服务的价值感。同时也能对于今后所从事的教师这一职业产生更多的认同感,这不仅有利于志愿服务的进展,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找到专业学习的方向,提高专业技能。
素质学分是目前很多高校正在努力推进的工作,虽然素质学分目的并非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而是鼓励学生积极的投入到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来,但是没有足够的必修以及选修素质学分将无法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通过计算志愿服务的次数与时间进而认定素质学分这一做法可以被动的拉进一部分希望远离校园生活的学生,继而使其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主动的发现参与校园生活的激情和意义。
(四)、提供更多的志愿服务岗位。
虽然目前很多高校正在努力的拓宽志愿服务的范围,但是志愿服务的岗位相对于日益增多的青年志愿者来说仍然是凤毛麟角,因此各个高校应该加大力度,开动脑筋,努力寻求志愿服务的新领域、新方向,不仅要注重志愿服务岗位的数量,同时还要在岗位质量以及岗位的多样性上面下功夫,让更多的青年志愿者找到他们可以发光发热的舞台,为高校思政政治教育以及培养未来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服务。
当代我国高校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共青团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作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认清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在原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为我国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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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日06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王亦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使用也越来越多。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者需要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方面要明确向谁申请,如果志愿者只参加了一个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直接向该单位提出申请即可;如果志愿者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既可以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由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以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另一方面,要以书面申请、网络申请等有效的方式提出申请,不宜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提供充分的申请信息,包括证明的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4个方面信息:一是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者身份信息;二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等志愿服务信息;三是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出具主体信息;四是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确认自身是否有资格为申请人开具证明;确保证明的真实性;要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需要亲笔签名,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之后,应及时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指导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推荐格式电子版可以在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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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8:17:38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今日公布。《指导意见》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之后,应及时通过公示栏、网站、QQ群等方式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服务记录记载志愿者身份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日益加强。
2012年,民政部出台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并在全国137个地方启动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践中发现,为志愿者开具记录证明工作还存在着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记载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志愿服务日常记录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
坚持谁记录谁证明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需要坚持“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这个要求可以看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资格是相对的,一个依法成立的单位组织了志愿服务活动且记录了志愿者的服务信息,有资格为这些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但对未参加其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而言,不具备出具主体资格。
《指导意见》中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四方面信息:一是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者身份信息;二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等志愿服务信息;三是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出具主体信息;四是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其他信息。《指导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
建立虚假证明追责机制
志愿服务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正是这种肯定的有效载体。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既是对志愿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保护。
《指导意见》对此也有充分的考虑。它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严格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开具,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中已经设计了多种方式尽可能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这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真实性的基础。并建立了证明公示制度,提出了一般不少于7天的公示时间要求,使证明内容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指导意见》建立了“谁证明谁负责”的虚假证明的追责机制,《指导意见》中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需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明确责任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8月31日讯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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