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修预算利润怎么计算,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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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第五章案例12(P208):
题目中说“管理费按人、材、机费用之和的7%计取。”在计算E工作费用索赔时,措施直接费为什么还要算管理费和利润?措施直接费应该只计算规费和税金
措施费一般也是由人、材、机构成的,个人觉得还是应当计算管理费和利润,因为题上也说了措施直接费,直接费的组成就是人材机。
但是我在建工王英的案例练习中看到一道题,措施费只计算了规费、税金,没有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很复杂,很乱。
不能形成实体的一般给规费和税金
真是折磨人啊 ,想几天也想不明白,不知道是对是错
措施直接费不是措施费
措施费直接费包括人材机费用,有管理费和利润
“措施直接费”只是人、材、机费用,当然要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了,如果说是“措施费”就是已经含了管理费和利润了,就可以不再计取。
可以看看《计价》第一张第三节关于建安工程费构成里面:直接费包含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直接费就只包含人材机。所以此题措施费直接费就只包含人材机。但是如果说是直接费,那就已经包含管理费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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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利润、税金之辩
&&&&&&&&&&&&&&&&&&&&&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某谋&&男&&汉族&&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李一一 男&&汉族&&1980年出生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
& & 上诉人李某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2009)朝民初字第2639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6392号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4、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基本事实:
& & 2008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建二层门面房的施工工程发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主要工程量为二层门脸房的施工及室内外的装修,待工程完工后,双方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约定,上诉人进入施工现场后,被上诉人付给上诉人工程预付款30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上诉人即在2008年 4 月 10 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至日工程完工。工程完工后,经上诉人聘请的专业造价师测量计算,工程总价应为元,扣除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给上诉人的91500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元。被上诉人不但不认可上诉人方提供的结算金额,还强行将上诉人留在工地上实施保修的工人赶走。
&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于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 经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委托北京中兴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总额(实为直接费并非总造价)为1040544元,其中未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 & 上诉人接到鉴定结果后,提出了复议申请:
& & 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为:
& & 一、申请核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要求对遗漏部分予以增加。
& & 二、钢材价格计算基数有误,要求改正。
& & 三、要求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 &&&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
& &&&上诉人陈述以下事实及理由:
& & 一)、日,鉴定机构第二次组织双方参加现场勘察,但原、被告未就双方提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认可。
日,鉴定机构组织原告、被告再次进行质证,原告、被告分别在日的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对方的质证意见上签字认可。
日,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查记录、钢筋施工简图及李建的质证意见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只考虑了李建的质证意见而未考虑原告李英杰的质证意见,遗漏了附表中的工程量,损害了原告李英杰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鉴定机构对遗漏的工程量予以增加【见附表】。
& & 二)、申请人以市场价(有正规发票)购入钢筋、水泥、砖等,但鉴定机构却以低于实际购入价装入预算,仅水泥一项材料单价就少算了1400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要求按市场价调整,否则不能反映市场价格。
& & 三)、该鉴定报告未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既没有定额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 & 鉴定机构只能从技术的角度测定建造该工程的市场价格,而不问由谁来建造。无论谁来建造该工程,所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都是一样的市场价,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计算费率仅是依据工程的类别來计取,并不考虑承建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或者有无资质。(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 & 如果不支持申请人应该取得的利润,将该部分利润留给本案被告,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李建却获得了很大的利益。被告因该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比有效合同还要多,并且多出来的利益是原告李英杰遭受的损失。
& &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因此工程价款中应含有税金。关于开发票问题,我们可以让税务局代开,这是可行的。& &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理由如下:
& & 本案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应适用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且申请人李英杰属于建筑施工个体工匠,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匠依此办理资质证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建设部于日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后建筑工匠即施工人无法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也就是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导致施工人无法取得资质。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为有效。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四、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无需鉴定。申请人要求按45000元计入工程价格。
& &综上,申请人请求支持上述申请事项。
& &上诉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北京中兴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复议报告,确认有工程量遗漏,将造价总额更改为1042670元;并在报告中增加了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合计215273元,并说明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定。化粪池约定价为45000元,鉴定结果为16356元,最终由法院裁定。
上诉人接到复议报告后,再次提出了异议:
& & 1、鉴定报告对上诉人的实际工程量认定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现场协助鉴定机构测量计算工程量时,对建筑中存在的建筑构件如矩形梁等做了确认,但鉴定机构没有将该部分的工程量计入报告中。
& & 2、再次声明,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价格,无需鉴定。
& & 上诉人的异议遭到无理拒绝。
& & 一审判决在没有弄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的适用法律,草率作出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的合法权益,鉴于一审判决的不公正,上诉人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房协议的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我国法律规定了两个系列,这两个系列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分别称作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工匠资质。
一个系列是《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系列,办理程序见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称作施工企业资质;
另一资质系列为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建筑工匠资质,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见建设部出台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称作建筑工匠资质。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工匠资质许可施工的范围不同。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号)中进一步规定:“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从上述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两层(含两层)以下应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工匠可以承包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仅指《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的施工企业资质,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建筑工匠施工资质。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初,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就建设施工合同而言,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多达60多种,如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的施工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话,那么,有效的施工合同就没有几个了,这样的结果,不利于交易,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也为了慎重起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三种情形五类合同之一的,才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为什么说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建筑工匠施工资质?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资质是指施工企业资质,没有说个体建筑工匠资质;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的资质是建筑工匠施工资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匠可以施工建造两层(含两层)以上民用住宅。可见,无论是从施工范围,还是从资质系列来看,建筑工匠资质均不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束范围之内。
2)从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来看,第一条所说的资质均是指《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的施工企业资质。
3)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法规调整。这一点可以从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得到证明。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施工企业资质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建筑工匠施工资质。
综上,上诉人认为,即使该协议真的是无效合同,也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上诉人没有资质为由认定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诉人认为,尽管上诉人没有建筑工匠资质,那么,双方的施工协议也是有效的合同。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建设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匠依此办理资质证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建设部于日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此后,再没有办理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导致施工人无法取得个体工匠资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尽管上诉人没有建筑工匠资质,本案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
一审判决扣除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合同因施工人没有资质而无效,也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故不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没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中使用了“支付工程价款”的概念,而不是支付直接费或成本费等。众所周知,工程价款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税金包括在价格内,这符合我国的商品价格特征,即价内税,价格里应含有税金。
本案没有书面合同,无合同可参照,故应据实结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过一个《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人没有资质的,按等外取费”,但正式稿没有通过。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终还是支持按正常取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现在工程质量已经合格了,再纠缠资质已经没有意义了,况且建筑工匠资质不同于施工企业资质。签订合同之初,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但还是同意上诉人施工,待工程合格交工后却以上诉人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为由拒付工程余款,其行为完全是过河拆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依此规定,即使合同无效,要没收的非法所得也只限于承、发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所收取的管理费,没收或不支持实际施工人应该取得的利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审法院未支持实际施工人应该取得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将该部分费用留给本案被上诉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假设合同无效的话),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李建不仅得到了合格的工程,还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被上诉人因该无效合同(假设无效)获得的利益比有效合同还要多,并且多出来的利益是上诉人李英杰遭受的损失。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无效合同(假设无效),一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却得到不当利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5、双方同意造价鉴定,就是同意适用定额计价模式计价。也就是认可定额计价的费用构成。
6、上诉人认为,虽是个人施工也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如果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就必须提高利润率。
1)取费跟资质无关,只跟工程类别有关。这一点可以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得到证明。
2)本案适用的费用定额确实是以有资质的企业制定的,但各种取费的费率、利润率,包括税率等也都是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如果企业管理费可以不计取的话,那么其它的各种费率、利润率、税率也必须进行拆分调整,如何拆分,定额没有规定。如果去掉管理费,而其它费率、利润率、税率却按企业计取,势必侵犯被上诉人的利益。因为个人施工成本低了,利润率应该提高才对,这才符合市场规律。
3)造价鉴定机构只能适用定额,无权拆分使用定额,否则,就是在制定定额。法律、法规、费用定额等对造价师都没有这样的授权。
4)造价鉴定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鉴定机构只能客观的计算测量工程价款。费用的取舍是一个法律问题,应由法官作出判断。如果鉴定机构对费用取舍问题作出判断的话,就是以鉴定权代替了审判权,是鉴定机构对司法审判权的干涉。
5)正是因为费用定额是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才有了企业管理费这样一个费用构成,企业管理费只不过是在企业为施工主体情况下的一种费用形态。如果是以个人为主体制定费用定额的话,企业管理费就会以别的形态出现。
总之,不管是个人施工,还是企业施工,被上诉人得到的建筑物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是说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施工固化到建筑物里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都是一致的。
综上,即使合同无效,也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故不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没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一审判决不支持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案没有书面合同,无可参照结算的依据,即使口头协议无效,也应据实结算。
四、事实认定有误,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工程量:
鉴定报告对上诉人的实际工程量认定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现场协助鉴定机构测量计算工程量时,对建筑中存在的建筑构件如矩形梁等做了确认,但鉴定机构没有将该部分的工程量计入报告中。庭审中,上诉人曾经就此问题提出质疑,鉴定机构给出的解释是该部分没有有详细尺寸,没办法计算工程量。
本案因没有施工图纸,鉴定机构为计算工程量到现场测量,以此为由不仅收取了上诉人预交的鉴定费;还收取了测量费。上诉人认为,既然收取了测量费,就应该给出具体尺寸。本案中,鉴定机构只收费,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
2、被上诉人实际付款额度有误。
上诉人实收工程款元,但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已付工程款元。
五、双方对化粪池约定了固定总价45000元,本无需鉴定。一审法院无视双方约定,允许对化粪池价格进行鉴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
六、被上诉人过河拆桥,一审判决落井下石
退一步讲,即使该施工协议因上诉人无资质导致无效,也只能说双方只有过错,没有损失,但一审判决却让上诉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双方签订合同伊始,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没有建筑工匠资质,还跟上诉人签订合同,等得到合格的工程后,被上诉人却拿资质为说辞,拒绝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在过河拆桥;一审判决既让被上诉人得到合格工程,又让其获得建造工程发生的管路费、利润和税金,却让上诉人遭受巨额损失,一审判决无异于落井下石。
综上,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不能让倾斜的天平再倾斜。
& && && && && && && && && && && && &&& 上诉人:
& && && && && && && && && && && & 一审代理人:王文杰律师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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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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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企业管理】 编辑:晓敏
  费用是指企业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时候有人问了:企业管理费用是怎么算的?企业管理费用的计算有没有公式?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管理费计算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其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11、税金
  12、其他
  企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①公式计算法
  公式计算法是投标人计算企业管理费时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计算因计算基数不同,分为三种:
  a.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费占直接费比例
  b.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100%
  c.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100%
  ②费用分析法
  用费用分析法计算企业管理费就是根据企业管理费的构成,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确定各项费用的发生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企业管理费为区间费率,编制设计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上限计取,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结合自身企业情况自主报价,亦可参考区间费率自主确定。
  怎么推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对预算的管理职能认识不足,单纯为了编制预算而编制预算,没有将预算与其企业管理很好的结合起来,使预算独立于企业管理之外,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没有充分发挥预算的管理职能。预算的重点往往只停留在具体的数字计划上,起不到管理的作用,使预算的编制流于形式。认为预算编制主要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其他部门只需要了解情况,或给予财务部门一定的协助。因此,应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实施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前提条件
  实施企业财务预算管理,需要预算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决心、刚性约束机制、配套的管理制度及全员参与的意识作保证。
  (一)要设立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把预算管理作为加强内部基础管理的首要工作内容,成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没有设立预算组织机构的,主导部门是企业财务部门)。
  (二)单位负责人要有加强管理的坚定决心。再好的体制,单位负责人若不想把加强预算管理作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手段,也无法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三)要有刚性的预算约束机制。预算的执行是刚性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调整也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既要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正,但又不能随意修正,否则,前功尽弃。
  (四)要有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作支撑。预算管理不是孤立的行为,离不开企业的资金管理等。
  (五)要有全员参与的意识。预算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和全程跟踪、控制的系统工程。预算的实际执行者应当是最为熟悉情况的,预算编制的水平如何,如何去完成企业财务预算,他们最有发言权。
  二、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一)企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横向协调、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制定。预算的基础是计划,因此,预算能促使企业的各级经理提前制定计划,避免企业盲目发展,遭受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只有制定出公司下一年的年度发展计划,各部门才能根据计划来编制具体预算。
  2.目标下达。年度计划确定后,公司领导根据企业和预测的经济形势,一般于每年九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营业额、毛利率、利润、费用额、现金流量等。
  3.预算说明会。企业财务部门作为主导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中旬召开预算编制说明会,向各单位说明预算编制和审核原则。并向各单位下发收入、费用等实绩数据、各种预算表格、各科目的编列说明等。
  4.单位预算编列。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各单位的年度以及公司提出的财务预算目标,分科目、分项目、分月份编列详细的预算。并于十月下旬上报企业财务部门。
  5.预算协调会。企业财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十一月上旬召开预算协调会。协调会议的目的在于解决错误的预算编制、有疑虑的预算编制以及不合理(如较上期有大幅度上升的项目)的预算编制等。协调会后由各单位根据会议要求进行预算调整工作。如果还有协调的需要,财务部门应继续召开预算协调会议,直至解决所有课题为止。
  6.预算确认。每年十二月中旬,企业财务部门与各单位预算目标共同确认后,由财务编列&预估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公司领导层或董事会批准。
  7.下达执行。每年十二月下旬,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公司领导层或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下达至各预算单位执行。财务据此作为次年度实际与预算目标的分析基础。
  (二)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比较常用的是零基预算,但也可以几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使用。
  零基预算是对预算收支以零为基点,对预算期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或者各项收入的可行性以及预算数额的大小,逐项审议决策从而予以确定收支水平的预算。零基预算不仅能压缩费用开支,也能切实做到将有限的费用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而且零基预算的编制过程,就是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员工挖掘潜力的过程,企业应把这个过程和企业的革新改造紧密结合起来一起操作。通过编制零基预算,保证了企业的必要开支,控制了企业的正常开支,遏制了企业的非正常开支,预算效果明显。
  三、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一)确定企业目标并以此编制了企业预算后,关键在于如何组织实施,如何按预算进行控制。因此,建立规范的预算控制制度势在必行,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
  1.预算控制由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部分组成。其中,事前控制主要指事前要对某一行为或某一事项按预算编制详细的;事中控制主要指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范围;事后控制主要指事后审计绩效,检查是否达到预算目标。
  2.预算控制可同时采用多种手段,但主要是财务手段,把财务控制同法制控制、制度控制乃至权势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3.控制的层次应界限分明,做到逐级控制。预算控制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关键,目标明确后,要确保目标的实现,必须严格按目标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防止各单位弄虚作假,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事后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性,为奖惩作准备。
  (二)由于编制预算时掌握的情况不可能全面、完整,或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等外部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编制预算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仍按原预算执行显然不合理。因此,建立预算的调整、审批制度十分必要。对理由充分、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单位,可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调整预算。但应建立调整预算的标准,不能任意调整,原则上只按季度调整。
  四、企业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及
  (一)要使预算的目标成为现实,预算的控制是其关键。
  预算控制涉及到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等各个方面,但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财务在整个预算控制中的主要工作重点是分析预算与实绩的差异因素,不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均找出差异的主要环节,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办法。通过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找出管理中的强项和弱项,总结与教训,加强管理。具体工作是每月按照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销售、进货、存货、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利润、资本运作、现金流量等),分别编制各环节预算与实绩的差异分析表。
  1.差异分析表中不仅包括数据,也可能要包括一些非财务数据。比如物流配送环节,不仅要体现物流配送的收入与成本,还要反映空仓率、出货率、安全运行率、车辆单位油耗;工资控制不仅要反映工资总额,还要反映人数、人员结构等。目的是要能反映某个环节获得的关键因素以及数据。
  2.差异分析表中的项目设计要能区分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目的是要反映可控因素对差异造成的影响。造成预算与实绩的差异有许多因素,有些是可控因素,有些是不可控因素。比如采购经理不能影响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变化对采购经理来讲是不可控因素;但采购经理应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并体现在采购预算中,保证采购成本不高于市场平均价,这又是可控因素。因此,差异分析表应该着重分析可控因素对差异造成的影响,目的是要分清责任,改变在业绩不佳的情况下,片面强调客观原因或片面强调主观原因,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树立&考核与奖惩是预算工作生命线&的观念,确保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没有考核,预算工作无法执行,预算管理变得毫无意义。严格考核不仅是为了将预算指标值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比较,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以后的工作,也是为了对员工实施公正的奖惩,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奖惩兑现是保障预算目标完成的重要环节,只有奖惩兑现才可保障预算的严肃性,确保管理过程各环节的衔接。
  总之,处于竞争大潮中的现代企业为了求得生存、盈利和发展,就要力推预算管理。在健全的制度规范保证下,不但要重视预算的编制,更要重视预算的差异分析、执行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利润最大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是降低产品成本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竞争和价格竞争愈演愈烈,能否控制成本、降低产品成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也是企业财务预算管理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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