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为病人乱开药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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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日报&&
昆明700余定点医院将装智能监控系统 医生乱开处方行为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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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编王丽娜/制图
  本报讯&记者杜托报道&今年我市700余家市医保定点医院将全部安装“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全人群、全地域、全过程在线实时监控。届时,医生乱开处方、医院过度医疗、参保人持卡骗保等医疗违规行为将无处遁形。  目前,我市共有580万参保人员和2000家“两定”机构,人均服务对象超过1.1万人。以往,医保稽核主要依靠人工判断,哪些数据出现异常,费时费力还容易出偏差或遗漏。随着就医总量大、医疗服务机构分布广、医保结算实时性强,加之医疗违规行为相对隐蔽,人工稽查方式已难以满足对医疗费用支出监管的要求。  昨日的全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何文明透露,历时两年多建成的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目前已在部分医院试点安装。年内将在全市700多家定点医院全面推行。  即将“上岗”的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被称为“电子警察”。该系统内置医疗知识库,并通过医疗数据库分析等手段,实现对医疗行为事前提醒、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从而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系统使医保监控从门诊大厅到医生鼠标延伸,能精确、适时地定位到医生的处方当中。”何文明介绍,通过系统,全市任何一家“两定机构”每天收诊情况,每个参保人员的就诊情况,购买的药品名称、数量,购药的间隔时间,每日产生费用等刷卡明细全部可实时查询到。  利用加载的临床知识库、医疗费用控制数据等数据规则模块,系统可根据参保患者在一段时间内的就诊次数、医生开具的用药剂量以及患者在一段时间内花费的治疗费用等多个条件,初步判定参保患者或医生是否有骗保的违规行为。  一旦系统判定“异常”,将锁定该患者或者医生。随后,医保稽核人员将进行数据筛查、异常排查、历史数据分析等,发现、跟踪、查处医保违规行为。核实存在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虚假申报、过度服务等违规行为,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医师、医院发通知,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此举将大大提高整个医疗保险的稽核效率,最大程度上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电子警察”实施监控,有利于增强监管和惩戒的威慑力,促使医疗机构、药店、执业医师增强医疗行为的自律意识。一次皮外伤开出上千骨伤药 病人投诉怀疑医生乱开药-皮外伤|骨科药-浙江在线-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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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头皮撞破,缝了九针,医药费八千
一次皮外伤开出上千骨伤药 病人投诉怀疑医生乱开药
浙江在线05月25日讯
金华读者丰先生称:一位朋友在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看个皮外伤却花了7600多块钱,而且里面很多是骨伤药。这么点皮外伤,又没动手术,怎么会这么贵呢?怀疑是医生乱开药。
  记者核实:丰先生所说的朋友,姓项,40多岁,婺城区塔石乡人,在丰先生开办的汤溪镇工艺品厂上班。
  项师傅与丰先生是10多年的老朋友了,1年多前,他来到丰先生的厂里,帮忙管理材料,平时就住在厂里的宿舍。
  5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吃完晚饭,丰先生像平常一样,来到项师傅的宿舍门口,准备拉拉家常。
  借着酒意,丰先生有些语无伦次,见到项师傅就骂,项师傅听着不高兴了,两人就互相对骂了几句。
  拉扯中,丰先生推了项师傅一把,项师傅一个踉跄,脑袋撞到了门边的水泥墙,顿时,头顶中间部位裂开一道口子,将近10厘米长,鲜血直流。
  随后,项师傅被送往附近的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缝了9针。接下来的8天时间里,他一直住院治疗。
  5月20日,丰先生来给他办理出院手续时,接过账单一看,吓了一大跳,要7600多块钱。
  丰先生怎么想都想不通,看个皮外伤为什么要将近8000元钱。
  在项师傅的病历本上,记者看到,主治医生金志平给出的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大头皮裂伤”。
  项师傅的用药清单上,有几十种药。其中,脂溶性维生素、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等药都有消炎、止血的作用,是治疗外伤的常用药物。
  不过,清单上一种叫“骨瓜提取物注射液”的药,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其第一天的用量为10支,之后几天,每天用量5支,每支价格为34.9元,8天下来,仅这种药的费用就要1570.5元。
  该药的外包装上,写着适应症为骨折及软组织创伤,骨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等。
  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药房主任周越表示,该药主要是治疗骨伤的,“皮外伤用这个药的话,意义不大。”
  皮外伤为何用上治疗骨伤的药?
  对此,当事医生金志平的解释是,项师傅被送来时,头顶上有一道10厘米的伤口,而且颅骨都外露了,有些挫伤,是可以用“骨瓜提取物注射液”的,但自己在病历上没有写上“颅骨外露”、“颅骨挫伤外露”的话。
  该院党委书记李湘满则表示,对于此事,医院专门开了会议进行讨论,并成立了调查组,确定当事医生为“超范围用药”,“我们已经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之后还会做一些处罚,如扣除奖金之类的。”
特约记者 侯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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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帮帮帮医生,别再给我乱开药了
  □本报记者&李东红  策划人语  众人关注、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日起正式施行。那么,《侵权责任法》究竟和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从今日起,本刊对此进行解析,敬请关注。  因“不合理用药”&71名医生受罚  明明病人只需要5天的药,医生却开了7天;明明便宜的药即可治好患者的病,但医生却开贵药,这就是“不合理用药”。  今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对三级医院的科学管理,省卫生厅特意为全省三级医院制定了“十大指标”。8月17日,省卫生厅召开会议,对上半年全省62家三级医院“十大指标”运行情况进行了通报。  其中,省卫生厅在通报中说,上半年,对省直13家三级医院抽查病历3743份,对不合理用药医师通报批评121人,诫勉谈话40人次,经济处罚71人。  至此,长期以来人们议论并且痛恨的医生“乱开药”问题,随着官方的通报而浮出水面。  事实上,在现实中,医生给患者乱开药现象并不少见。记者就曾遭遇过这样的情况。  前不久,记者的母亲因怀疑患带状疱疹去郑州某医院就诊,简短的问讯后,医生二话不说,就开了800多元的药品。因怀疑医生“不合理用药”,记者遂带母亲来到另外一家医院,确认病情后,医生仅开了不到100元的药品,而且疗效很好。差距之大,令人错愕。  同时,最近一个时期,不少网友在“大河网”上发帖,反映郑州某医院的问题。其中一位网友说:“有一次,我手脚发麻,在医院挂号后去抽血检查,开了一千多元的药,说我得了神经末梢炎症,我嫌贵,就去按摩店按摩,花了12块钱就好了。”  ……  人生在世,难免会有个病灾,因此,与医院打交道就成了谁也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个别医生不顾职业道德,受利益的驱使,变着法子从病人身上捞钱,甚至给患者开“天价”药,或者“小病大治”,人为加重患者负担,成了人们议论并且痛恨的话题。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太完善,致使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  对小病大治说“不”  医生乱开药、“小病大治”等行为,不仅加剧了原本有时候就很紧张的医患关系,更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患者就可以向医院讨要“说法”了。因为,自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种行为说“不”了。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一网友在某社区论坛里发帖称,“五一”期间,其两岁的女儿回湖北荆门,因患感冒发烧住进了该市某医院。住院一个星期里,女儿每天要打5瓶点滴。后来的收费单显示,医院为患儿做了43项检查,其中包括乙肝、肝功能等等,光检查费就花去1000多元。最令人惊讶的是,检查项目中还有“梅毒”。  对这种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专家指出,所谓“不必要的检查”是指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项目,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取简易技术检查,却要求患者进行成本高的技术检查。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从今以后,医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救治要更加透明,避免“小病大治”,或者乱开药,避免患者当“冤大头”。  郑州市的小丽(化名)曾经遇到一件尴尬的事。有一次她在医院进行妇科病检查。检查结束时,医生拿着她的病例对旁边的几位实习生进行讲解。这让她非常生气。  对这种泄漏患者隐私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也进行了约束。该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对医院的其他行为进行了约束。&比如,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再不让患者复印病例,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就可以状告医院,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患者也有约束  据报道: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某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患者以及家属不配合医生救治的例子经常发生。最后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常常无端指责医生和医院,甚至采取停尸、围堵医院大门等违法手段,使医院和医生倍感委屈。不过,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医生就有“法”了。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新出台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名义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也给医生提供了特别保护。  同时,该法也对医护人员规定了免责的情形。&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表明,今后如果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医生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一旦发生什么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  对停尸、围堵医院大门,尤其是“医闹”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也进行了规定。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即使发生医患纠纷,也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千万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同时,医护人员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不论是对医院的约束也好,还是对患者的约束也好,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仅靠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医患双方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对此,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的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8月19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脏中心主任关怀敏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作为医生,不仅要有精湛的技术,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患者来医院就诊,本身就很痛苦,医护人员对待他们,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一样,时刻为他们着想,精心为他们治疗。如果仅仅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小病大治,开‘天价药’,甚至不负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发生,那就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但是,约束医生的行为,不仅要靠医生自身的道德修养,还要靠法律法规。要让医护人员知道什么时候有所为,什么不能为。”  关怀敏同时建议:“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尊重、理解医生,配合医生的治疗,一旦遇到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时和医生沟通,不要动不动就指责、辱骂医生。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动辄采取围堵医院大门、殴打医生等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不仅害人,也会害己。”⑤3    (摄影:李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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