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能抵押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

|法援热线:3>>>>>>正文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
  &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
  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以通知、广告等形式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声明己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与。这种声明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观念通知&。例如,甲公司希望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致函丙公司&我公司已授权予乙,代理本公司与你公司订立合同&,该通知即为观念通知。
  2、本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相对人声明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情形。本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些文书印鉴具体包括本人的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本人印章或合同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等。上述文书印鉴本身虽不是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其与本人联系密切,具有专用性,足以起到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作用。因此,相对人以此而与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一些单位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而挂靠单位则取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挂靠单位虽是为自己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使用的是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极易使相对人认为是在同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挂靠经营应当成立表见代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行为后果。
  (3)本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在一些联营活动中,牵头单位往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不了解内情的相对人在与上述所谓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应成立表见代理。
  (4)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相对人不了解承包人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是承包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承包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企业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企业按照内部约定向承包人追偿。
  三、行为人向相对人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人并未授权给行为人
  行为人向相对人主张代理权之存在,亦属观念通知。行为人为表示的方式并无限制,可以口头形式、书信形式或广告形式向相对人自称为本人代理人,或者屡次径以本人代理人之名义与第三人订约,行为人与本人具有某种联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就是代理人。
  四、因本人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只是这种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不明确。本人授予权不明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对代理人授权不明,即委托授权本身不明。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善意并合理地行使代理权时,应推定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自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若代理人恶意行使代理权,而第三人为善意且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也由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本人授权本身明确,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不明确的。即未在授权书中载明或未在通知相对人时未予明确说明,此时代理人越权行为,自应构成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止后产生的表见代理
  这是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曾经具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此时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上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当本人对第三人存在某种过失时,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具有授权意义的凭证,包括印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合同书等。再如,本人授与某人代理权是以向不特定公众作出声明的方式作出的,而撤销授权的声明未以与作出授权声明相同的方式而且未在同样的范围内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承包人在租赁期、承包期届满后继续以原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多。&般认为,在租赁期、承包期满后,出租单位或发包单位疏于及时收回营业执照、公童、空白介绍信的,应当成立表见代理。  六、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构成的表见代理
  1、代理人为本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从而使相对人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为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谁都不能代替谁,但是,由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使第三人认为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代理权,从而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延伸阅读
  构成表见代理的内容
  表见代理本人的权利有哪些
  案情:
  杨某和梅某系80后小夫妻,2010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因消费观念不同,经常因家庭开支问题小吵小闹,关系开始恶化。于是,杨某和梅某决定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财产方面实行AA制,两人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2012年6月,梅某因开美容店需要资金,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2万元,王某并不知道梅某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后来,因梅某一直未还欠款,王某一纸诉状将梅某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杨某和梅某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
  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
  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梅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2万元,系梅某的个人债务,但由于王某并不知道梅某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因此,梅某和杨某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会判决梅某和杨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2万元。
  笔者提醒:
  任何约定都具有对内、对外效力两方面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也具有对夫妻俩人的效力和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自己的效力,即对内效力,表现在双方的约定对夫妻自己具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及撤销的,须协商一致并同样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即对外效力,是指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财产约定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以具体事件中与该夫妻中某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为关键。如该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的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其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如该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有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其无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夫妻中非债务人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而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约定,则需该夫妻举证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
  因此,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延伸阅读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婚前财产公证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如果要将一方财产在婚前登记在双方名下,办理财产公证只是办理过户的一个前置程序而已,按照上海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这种过户要交纳大约20%左右的税收,建议还是结婚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再过户。当然,如果非要婚前公证过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需要双方均携带相应的证件、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协议等),当着公证员的面办理公证手续,具体的文件资料则要咨询公证处。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关键提示: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也会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发布百科律师介绍:本人从事法律工作15年,曾审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擅长诉讼类业务,精通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民商事法律。 民商法律事务和重大民商事案件代理,在法律实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执业理念
诚信、专业、严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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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石家庄律师张峰:&
  案例:
  某中西医研究院中西医门诊部甲将各科室分别对外承包,由外来医生以交纳房租及承包费的方式运作。甲与各科室承包人之间约定:承包人对外独立核算,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概不相干。2004年8月,甲糖尿病科的承包人张某不知何故悄然离开了门诊部,留下对某报纸乙的广告费4万元未予清偿。乙找到甲的负责人孙某要求支付广告费,孙某认为:张某还拖欠甲的房租和承包费等,现在甲也在找张某,且甲同张某之间有“承包人独立核算”的约定,所以甲对该广告费不负责任。据乙介绍,甲也是孙某以挂靠中西医研究院丙的名义设立的。甲是否有义务清偿张某对外留下的债务呢?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意见:
  1.甲是否有义务清偿张某对外留下的债务呢?
  张某与甲之间虽有“承包人独立核算”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甲的内部约定,第三人无从知晓,故不能对抗第三人,甲应该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至于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承包人张某追偿,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2.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分为两种情况:若甲具备法人资格,则责任由甲独立承担;若甲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挂靠属实,丙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咨询电话:&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业务等。
【社会兼职】石家庄律师网律师团律师,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公益律师,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河北电视台三农最前线栏目合作律师。
&【律师简评】张峰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较深厚,对于民法、商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有较深厚的功底。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等律师业务。
&自2008年加盟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了上百件民事、刑事和经济类案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熟练律师工作法律实践技能,并熟练掌握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精通谈判技巧。
【地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平安大街与中山路交口东南角)东方新世界中心1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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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不得对抗第三人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所属类别 :
其他法律相关
其他法律相关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义 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担保法与公司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担保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中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的第三人的范围
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2、质权人;3、登记的抵押权人;4、租赁权人;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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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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