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批判性思考考和辩证法是什么关系

辩证法研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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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研究的反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曾先后出现过这些形态:自然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矛盾辩证法、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认识论辩证法、劳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人学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等等。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范式: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实践论范式和生存论范式。深入剖析这些范式,对于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理论进展,反思其不足,寻找新的理论生长点,有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
  一、自然主义范式
  自然主义范式根源于哲学研究传统中“自然的思维态度”。什么是自然的思维态度呢?那就是不关心认识批判,不管认识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等等的合法性,并固执地认为,有一个空间、时间性的现实作为人的对象存在着,人类也属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作为现实始终在此存在,它至多在这里或那里与我意指的‘不一样’,这些或那些东西可以在‘假象’、‘幻觉’等等标题下从它之中被删去,从它这个始终存在着的世界中删去。尽科学知识所能提供的一切可能去更全面地、更可靠地,在各方面更完善地认识这个世界,解决所有在它的基地上呈现的科学认识的任务,这是自然观点的科学的目的。”[1]自然主义思维认为,外部世界的独立自存是不容置疑的,人们的意识可以感知、表象、判断、概括我们经验到的这个世界,这一点也是肯定的。用这种自然主义的思维态度来研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会导致自然主义范式。这种研究范式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并强调其独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载体。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忽略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人与世界历史共同前提的实践基础,忽略了辩证法改造现实的批判本性,忽略了辩证法表征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生存论根基。它执著于单纯地把辩证法看做知识、规律和范畴,把辩证法视为一种有固定原则的公式,并且常常是从它们的独立自存的自然形态上去理解。
  这种研究范式习惯于把哲学严格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而主宰这一区分的是“自然的思维态度”,其实质就是一种绝对的“经验唯物主义”。这种范式把辩证法划分为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两种形式,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划归唯物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辩证法则归之于唯心辩证法,二者根本对立。同时,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作为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法则,又与旧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相对立,在旧唯物主义那里是不存在辩证法的。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其基本内容被粗暴地肢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板块,它们的研究对象分别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辩证法被抽象为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和本质与现象、形式与内容、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五对范畴的逻辑演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有机整体被简单地划分为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四个部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来源则更是被简单化:一方面吸取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一方面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二者的简单嫁接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改革开放前,这种研究范式占绝对统治地位;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研究范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仍相当活跃。自然主义范式的基本观点是:其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与唯物主义内在联系着的一种世界观,认为物质世界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物质世界决定着人类的一切活动,因此说,物质自然界是辩证法的基础。其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深刻揭示,并不是从人类基本的生存活动出发,把人类社会历史看做是由人的意志所主导的、深深打上人类活动烙印的发展过程,而是把它看做仅仅是由人的感觉、知性和理性所捕捉到的外在客观过程。辩证法所理解的历史客观性,无关于人在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主体能动性,而在于社会历史本身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三,社会历史虽然是人类在世世代代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运动变化的规律仍然是由自然法则所主宰的,世界历史与外部自然的运动变化受同样的规律所支配。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历史在本质上遵循着同一个辩证法,关于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就是自然辩证法的推广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这一科学的哲学理论形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立足于唯物主义,把世界看做在无限的空间序列和时间序列中运动变化的“现有之物”,这个世界是客观的因而是物质的,这个世界是联系和发展的因而又是辩证的。唯物辩证的世界观同时也是方法论,据此才能揭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实践规律和认识规律。这种运思逻辑的实质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基础,甚至认为辩证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只看到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辩证法,还不能把辩证法思想作为世界观层面上的普遍规定性来看待,前者则不但能够把辩证法思想作为世界观层面上的普遍规定,而且把握到认识和实践领域之内所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2]
  在自然主义范式的理论视域中,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实质上就是自然辩证法。特别是恩格斯的论著《自然辩证法》以及他在著作中对“自然辩证法”这一概念的运用,似乎给了自然主义范式论者最权威和最有力的佐证,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解为自然辩证法似乎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事实上,恩格斯所谈的自然辩证法也并非抽象的自然辩证法。他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肯定自然界是自我运动的,但并不认为自然界是独立于人类历史之外的。恩格斯说:“我们在观察运动着的物质时,引人注目的首先是单个物体的单个运动间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制约。但是,我们不仅发现一个运动后面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发现,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时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运动,并且我们能赋予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范围。”[3]接下来,恩格斯批判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只看到自然界作用于人,只看到自然条件制约着人的发展,而没有看到人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彻底变革,没有看到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既改变着外部世界,又改变着人类自身,既改变着物质世界,又改变着精神世界,并且使自然界和人类世界在实践的基础上一体化。恩格斯认为,自然界与人(精神)是统一的,“自然界不可能是无理性的”。[4]割裂自然界和人类活动之间的本质关联,必然会导致唯心主义和自然主义两个方面的怪论。而要克服“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5]当恩格斯赞同“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时,其实质是反对从思维出发来理解世界。这个世界当然也不是无人的抽象世界,而是在人的活动中介之下的世界,这就是“世界本身”的含义。
  可见,恩格斯并没有把自然界与人的一切有目的性的活动分离开来,只是竭力要纠正和避免像黑格尔那样“从异化出发(在逻辑上就是从无限的东西、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出发),从实体出发,从绝对的和不变的抽象出发,说得更通俗些,他从宗教和神学出发”;[6]只是要反对近代自然哲学“用观念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想象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臆想来填补现实的空白”。[7]所以,对待任何观点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对恩格斯观点的曲解来为抽象的“自然辩证法”寻求支持,或者将自然主义范式论者对“自然辩证法”的抽象理解归罪于恩格斯,都是错误的。而且这种做法早已被马克思斥之为社会达尔文主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巨著中,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触角深深扎进社会历史领域。这并不说明马克思恩格斯主观上忽略了自然辩证法,或者是研究条件不成熟。由于把感性世界的形成与发展同现实的个人的活生生的感性活动联系在一起,他们所谈到的自然界与自然史都没有史前的意义了,即把自然史看做是人对自然的改造史,是自然科学史,因而也是人的实践史,是和社会历史水乳交融的历史。我们要做的不是像某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将历史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对立起来,以前者否定后者。应该知道,实践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已经是一个辩证法了,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然,历史辩证法并未否定自然界是一个遵循客观规律而运动变化的辩证过程,也没有把人对自然的改造视为无拘无束的任意行为,不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历史辩证法只能是“变戏法”,既无益于历史的变革,也无益于历史的解释,必将被抛弃。不错,自然界先于人而存在,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这一点没有人怀疑过。但这也仅是“无任何外来添加物的”(萨特语)自然一元论。而事实呢?偏偏是我们(人类)在思考这个问题,偏偏是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今天的世界之所以这样,完全是因为有了人,“这个世界为了人,并通过人才能成立,那么它就只能是人类的”。[8]所以说,不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忽视了对自然辩证法的探究,问题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压根就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世界,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压根就不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则。马克思认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9]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自然史和人类史是二而一的关系,是互为中介的关系,是水乳交融的关系。自然界就是“人的无机的身体”,[10]自然界不是孤立的,它是在人类历史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11]如此看来,还有必要分别搞出一个自然辩证法和一个历史辩证法吗?
  显然,自然主义范式所理解的辩证法仍停留在近代哲学的思维方式中,“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2]这种理解导致如下缺陷:其一,无视人的生存活动,即实践活动对自然界的重塑,只孤立地考察自然界自身的运动。其实,撇开人类生活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既无法理解自然界,也无法理解人类社会,既抽象了自然史,也抽象了人类史。由于这样的自然界对于人来说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关于它的辩证法也就失去了现实性。其二,将自然科学与人类生活、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二元劈分,直接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肢解。费尔巴哈的“纯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正是与社会历史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是后来的教条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抽象化理解的理论根源。其三,无视生活实践这个人类世界和现实自然界的共同基础,关于自然界的辩证法和关于历史的辩证法都失去了现实根据,沦为抽象的概念游戏。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分离是思维抽象的结果,是概念天真的结果,而人类与外部世界的统一却是人类世世代代劳动的结果,并非来自思维的构造,这是马克思把哲学的视线转向人的生活世界,把哲学聚焦于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现的真理。[13]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和改造,绝不是将几条规律和几对范畴从精神载体向物质载体的简单移植,也不是将辩证法从精神的“漩涡”嫁接到抽象物质上面的概念游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批判和推翻剥削制度的理论,是消解一切所谓永恒的绝对真理的理论,是实现人的本性从异化到自我回归的理论,是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是关于人类历史从低级到高级不断进步的理论,因而是无产阶级追求解放的锐利武器。这样的辩证法决非“无人身的理性”或“人学空场”,恰恰相反它是充满人文情怀,富有人的理性,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辩证法。
  自然主义范式所理解的辩证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立场,划清了与唯心主义辩证法和旧唯物主义形而上学之间的界限。但只见物不见人的辩证法只能是无根的。而无根的辩证法既没有生命力,也没有创造力,更没有批判力。这样的辩证法只能是僵化的公式和抽象的教条,其实质就是改了装的形而上学。
  二、认识论范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方式也日益开放,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开始寻求突破。那种与人的本性和发展相疏离,自认能够解释一切却实质上流于形式的辩证法,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刻反思和批判,自然主义范式开始转向认识论范式,辩证法研究开始进入新的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开展了以“辩证法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为主题的大讨论,这场持续数年的讨论实质上开启了马克思辩证法的认识论论域。
  列宁的《哲学笔记》中提出了“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的著名论断,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几乎涉及所有的哲学问题,自然也包括辩证法问题。我们不能脱离哲学基本问题去研究辩证法,而是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反映关系,即认识论关系去探究辩证法的理论根基、本质意义、展开方式等一系列根本问题。这一思想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寻求突破具有直接的理论意义。
  认识论范式立足于“思维与存在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来研究辩证法,把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看做辩证法的核心问题——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论根基,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在表现形式上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思维借助于理性这个中介,通过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基本形式的逻辑运动,最终揭示客观世界的运动规律,从而达成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这种同一并非理论陈述与事物本质的直接符合,而是通过概念与逻辑的运动和推演所实现的思维中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为对理论陈述如何表述经验对象的反思,辩证法的意义就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解决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使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在思想中达成一致。在认识论范式中,“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再也不是自在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存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与此相伴,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认识的内在逻辑”。[14]
  认识论范式所关注的不是独立自存的客观自然界的矛盾运动,而是思维与存在两个不同领域之间的关系,即探讨人的认识如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同一性。辩证法的任务不是去解决客观世界的存在和发展问题(这个工作应该由实证科学去做),而是解决思维与存在的一致性问题。认识论视域下的辩证法认为,思维是主导性的、超越性的,因而是能动的;存在是被主导的、惰性的,因而是消极受动的。辩证法的使命便是发挥这种积极能动性去把握自在的客观世界,求得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和根基就在于思维(即处于同存在的关系之中的)之中。
  基于这样的看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再被看做是纯粹自然界运动和发展的规律,而是被看做在“认识论视域”中把握和揭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在本体论层面上和认识论层面上又分别称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的根据,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摹本。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可以被表述为“认识论视域中的辩证法”。
  从理论本性上看,认识论视域中的辩证法所反映的就是人类思维运动的逻辑进程,是人类精神自觉的“思维辩证法”,它与所谓外部世界自发的“物质辩证法”无关。比起自然主义范式的朴素性、直观性和抽象性,它凸显了辩证法的积极性、能动性和批判性。其一,把处于思维与存在关系之中的思维及其能动性作为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凸显了关系性思维的特色,人与世界不是互相分离的,而是处于相互关联之中的。立足于人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反思,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实证化的、教条化的自然主义辩证法研究范式,捍卫了辩证法的哲学本性。其二,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辩证法研究的重要维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近代哲学对认识客体作抽象化理解的直观唯物主义,这种认识方式常常把认识客体看做某种现成的、开天辟地以来就已经存在的、而且是始终如一的物质世界,这是对认识客体的抽象化和凝固化,缺少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其三,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辩证法的理论视域,凸显思维及其能动性这个辩证法根源,也就突出了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弘扬了人的主体性。人类及其实践活动是感性的现实世界的最深刻的基础,当然也是思维及其能动性的深刻基础,辩证法研究的认识论范式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这个基础。
  但是,由于近代哲学企图通过“认识论转向”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二元对立,这种知性哲学对其基本问题的解决是不彻底的。自然主义范式的一些重大问题在认识论范式中或部分解决、或部分掩盖,总之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认识论范式自身的先天不足,注定其克服自然主义范式的不彻底性,注定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所谓自发辩证法与自觉辩证法的二律背反。人们不禁会问:自发的辩证法的理论依据何在?有什么充分的理由断言思维之外的“存在”必然遵循着辩证法的法则?康德认为,要解决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同一性问题,必须在人类的理性范围之内才具有可能性,将人类知识扩展到可以经验的一切范围之外则是理性的虚妄。[15]在康德看来,这是一种独断论,不具有合法性。近代哲学无法解决重大难题:理性的思维如何才能通达和切中外在的物质世界?思维的客观性何以得到确证?原因在于其裹足于“主体中心困境”而不能自拔。
  近代哲学走过的历程已经证明,上述问题在以二元论为主要特征的认识论范式里根本无法解决。机械唯物论以客观物质来掩盖人的主体性地位,把人当做机器,彻底窒息了主体的能动性,唯理论者则无原则地拔高精神的地位,将之发展为囊括宇宙、主宰万物的绝对精神。而作为近代哲学核心方法论的认识论辩证法,把理论根基安置于精神之上,把演变过程等同于思维活动,非但没有走出“主体中心困境”,反而把一个充满疑点的问题当做了自己的理论前提,必然陷入理论上的独断。[16]
  海德格尔说:“真理并不是正确命题的标志,并不是由人类主体对一个客体所说出的、并且在某个地方有效的命题的标志。”[17]把一切现实存在都归结到思维中去,在思想中达到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同一。现实世界只能在精神的阴影下苟且偷生,而精神的创造活动所产出的也只是抽象的概念。所以,要克服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认识论范式是无能为力的,仅仅依靠思维、概念的能动性及思维的劳动,强行树立理性以君临天下的霸主地位,使一切活生生的感性生活都沉入理性的漩涡之中,最终达致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同一。但这样的非法行为早已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彻底扬弃了,又怎么能在当代死灰复燃呢?这是研究者们自己都不愿意做的事。
  认识论范式在理论深处陷入了尴尬的二元论境地:建立在自在自然之上的自发辩证法,与建立在主体精神之中的自为辩证法,如何通过合法的富有成效的强力中介联系起来。抱着求解思维与存在关系同一性的目的,走到了分裂二者的结局,这是认识论范式辩证法的宿命。历史再次说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并没有为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辩证法的出场路径,并没有为辩证法找到坚实的基础,辩证法研究的认识论范式仍然处于无根状况,而且进一步激化了由此所引发的理论危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真精神在认识论范式中仍然是蔽而不明的。
  三、实践论范式
  随着哲学研究的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受到空前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认识论问题的讨论,发展到80年代后期,演变为蔚为壮观的实践唯物主义思潮。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实践的深刻意义不再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实践的观点既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首要观点,更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首要观点。因此,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对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和载体进行重新探究,对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实质进行重新审视,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新的理论热点。
  实践首先是一种对象性行为,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这种对象性存在物的存在方式就是对象性活动。作为对象性存在物的人之所以能够进行对象性活动,根源就在于它的本质规定中包含着对象性的东西,就在于它本身就是被对象所设定的。自然界是人的对象,是人所不可缺少的、确证着人的生命的对象;同时人也是自然界的对象,是自然界自我实现的产物。实践也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自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在开拓一个人类世界,书写着人类的历史,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感性世界就是对史前世界的否定。人类历史就是对自然史的否定。当然这种否定是包含着肯定的否定,是联系与发展。实践对生活世界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漫长的积累的过程,是一个从萌发到生长,从酝酿到突变的过程。这是活生生的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实现的哥白尼式革命,凭借的是科学实践观的确立。离开科学实践观,既无法解释物质世界的形成与运动过程,也无法解释认识的形成及其本质;既无法解释辩证法的由来及其生成,也无法解释历史的本质和历史的走向。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实践的观点也常常被提到,但更多的是从认识论视角来进行论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突出了实践在本体论、历史观、辩证法方面的意义,但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夸大主体性、主观性,以及意识的作用。实践的观点不仅在唯物论、认识论、历史观与辩证法中居于首要地位,而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其本质与合理形态而言,就是实践辩证法。
  辩证法、唯物论、认识论、历史观都立足于实践、人与社会三者的有机统一之中。以往那种条块分割式的理解是机械的。辩证法与唯物论、认识论、历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础上的四位一体的关系。当马克思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8]时,就确立了辩证法、唯物论、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共同基础。辩证法不是外在于人的活动这一内容的纯粹方法,它就是人的劳动机制的展示,劳动的主体、客体和中介工具都是物质的,辩证法即唯物论。认识不是上帝的直接启示,也不是对象的直接呈现,而是主客体之间由不统一到统一的过程。人类认识的过程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无限辩证发展的过程,分析事物矛盾特殊性的过程就是认识事物的过程。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以至无限发展。实践和认识的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认识的过程就是辩证的过程,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自然界并非独立于人之外的世外桃源,人类社会并非完全像生物进化那样演变的,人的意识也并非从天而降全知全能的造物主,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意识都是在实践的境域中历史地生成的。马克思哲学语境中的“历史”,既表达了一种不同于前人的世界观,也表达了一种不同于前人的思维方式,即不是把世界理解为凝固的、外在的“实体”,而是把世界理解为由人的实践活动中介的、生生不息的运动变化“过程”。辩证法体现了历史演进的方式,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神圣主题乃是通过对人类社会历史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深入剖析,为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指明方向和道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展开方式,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简单颠倒,即不是为说明“世界是怎样的”作理论注脚,也不是为说明“世界为什么是这样的”做理论设计,而是要自觉地在历史进程中通过实践实现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实现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实现人的本质从异化到自我的复归。如果说,哲学史上的物质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物质世界中的根据;哲学史上的概念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思维意识中的根据;那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则在总结前人得失的基础上,批判了前两种辩证法范式,将辩证法的理论根基牢牢钉在实践概念之上,创立了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辩证法。由于人类的活动构成了社会历史,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自然就具有社会历史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既是实践辩证法,也是历史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既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经验实证性,又克服了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抽象能动性,是沟通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桥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精神和革命精神最集中、最鲜明和最现实的体现。实践辩证法具体表现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归根到底是实践中主体和客体的统一”。[19]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把主体性和对象性、能动性和客观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不足用自然消解人,也不是用人掩盖自然,更不是让精神与物质处于“正负两极”。在这个辩证的过程中,自然失去了抽象的性质而成为属人的自然,人失去了抽象的性质而成为现实的人。社会、历史、知识、真理、审美等人类的一切生活形态都根源于这个实践的辩证过程,并在其中找到了自己解释的原则。因此,一切否定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的企图,都不可避免地退回到旧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去。[20]
  在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和阐释,比起自然主义范式局限于物质本体论所作的解读,以及比起认识论范式局限于思维与存在关系所作的解读,无疑都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建基于实践之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精神是相符的。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颠倒,不能简单化地理解为把辩证法置于物质、自然的基础之上,而是把它置于作为思维与存在、人和自然统一的实践的基础之上。因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与创造的辩证法,思维与观念的前进运动的辩证法,自然界发展历程的辩证法,历史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是实践辩证法。从实践出发,有利于使哲学与辩证法不再囿于自在事物本身或抽象的理解,而是回到人的现实存在。如果说实践是人的实际生成,那么辩证法就是作为反思形式的创生原则。辩证法、实践与人,具有某种同构性和对等性。[21]
  但是,实践辩证法也遭到了质疑,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实践”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概念的理解具有许多不同的维度,从不同维度可以获得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说,如果对实践的理解不明晰,那实践辩证法仍有可能陷入思辨式或概念式的危险,实践辩证法的命运仍然令人堪忧。
  有学者指认,马克思提出实践概念,首要的目的不是要用实践去说明世界是什么样子,而是要用实践去说明世界应当如何或人应当把什么当做终极价值。马克思的意思很清楚,人的终极价值不在神那里也不在物那里,而在人自身;当然不是人的理性或自我意识,也不是空洞的人的普遍性,更不是对财富的贪欲与单纯的占有感觉,而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生产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全面发展。这种生产性的生命活动就足马克思所说的实践。[22]
  人的实践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生活实践层面,一是理论实践层面。与此相对应地实践辩证法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对不同理论视角的整合形成一种境遇性实践知识的实践哲学辩证法;一是通过不同理论视角之间的对话而达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理论活动辩证法。[23]前者发生在理论体系之外,后者发生在理论体系之内。无论是体系内还是体系外,实践辩证法都表现为一种对话与宽容。因为每一个特定理论视角的价值都是独具的,都从不同的侧面体现着真理,都从不同的维度展现着真理。视角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谁也不能独占真理。任何一个理论视角都包含有独特的合理性,必须包容他者,在与不同视角的平等对话与公平竞争中求得共同发展。
  对实践观点的关注,确实给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范式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但是,如果实践仍然被解读为一种抽象概念,或者像卢卡奇把“阶级意识”看做实践的本质(尽管意识是实践的一个重要维度),彰显了其精神性的维度,从而遮蔽实践的物质性维度;如果把实践仅仅理解为工具主义语境中的生产劳动,从而钝化其批判的锋芒;如果以实践取代精神,在实践与物质对立的语境中去理解实践,从而无视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以及作为现存感性世界的基础的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根基还是没有得到真正的澄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来固有的批判本性和革命本性,还是被不自觉地遮蔽了。实践论范式的辩证法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还是实践与对象相统一的基础问题,实际上还是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延伸,而且试图以实践概念为基础而建构辩证法理论体系,这实质上仍然是认识论范式的理论余绪。对此,有学者指出,在所谓的实践论范式下,实践最终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强大主体的综合行为”,即便是所谓的实践本体论,仍是以实践这一概念去解决近代形而上学的心物二分问题。所以,当实践论范式的辩证法将一切都纳入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时候,它实际上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已经很近了。[24]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使命,绝不仅仅局限于认识和解释世界,而是为了实践和改变世界,为了实现人类解放和全面发展这一神圣主题,必须对资本的逻辑进行毫不留情的揭示,对整个现存世界人的异化状态进行深刻批判,以求得人的本质和人性的真正复归,求得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而更主要是实践上的,是生存论上的,是针对人的现实生活的。
  四、生存论范式
  在新旧世纪交替之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出现了实践的“生存论转向”思潮,在此视域下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层面,取得了一系列理论突破。
  从理论逻辑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紧密关联的,生存论转向仍然是围绕着对实践的理解展开的。对实践作生存论理解,把实践看做人的生存方式,看做具有始源性的人的生存活动。生存实践论开启了实践的本体论视域,作为现实世界和社会历史的深刻基础,实践蕴涵着本体论意义上的前提和基石。实践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存在首先就是人的存在,那么,如何理解人的存在呢?人的存在就是其创造历史的现实的生活过程,人们为了能够存在,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要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因此就必须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种生产劳动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具有社会历史性。人的存在就和现实生活、社会历史、实践活动深刻勾连在一起。马克思对存在的追思采用了“面向事情本身”的现象学方法。“面向事情本身”就是面向人的存在本身,人的存在只能通过人的生命活动才能得以说明。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哲学就是关于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践存在论”。
  马克思认为,不能抽象地理解人,对人的理解必须从人的活动出发,把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放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活动中来考察。“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25]马克思把理解人与理解人的劳动结合起来,人不是抽象地存在于劳动之外的存在物,“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26]劳动实践作为创造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质活动,就是人的本源性生命活动和生存方式,理解劳动就是理解人,劳动因此获得了本体论的意义。马克思通过对实践内涵的本体论廓清,超越了近代哲学的知识论层面,深入到现实人的生存论的层面。
  人的实际生活就是人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实践活动通过物质资料的生产为人的存在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为人的存在生产物质资料。实践活动通过满足不断增长的新的需要为人的存在延续着历史发展过程,实践活动通过人口增殖为人的存在生产人本身。实践活动的这三个功能不是各自孤立、独立起作用的,而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同时起作用的。实践作为人类特有的生命活动,作为人类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活生生的社会活动,为我们理解人本身的存在、人的本质等问题提供了全新的地平线,人的存在、人的本质只有在实践地平线上才能得以展开和实现。
  在马克思那里,自然界是实践的物化,离开人的实践活动的所谓客观存在,对人说来都是不存在的。而一旦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来说明和理解人的存在时,那种远在人之外的“实体性本体”就成了纯粹虚构之物。
  作为生存活动的实践,在根本上凸现的是人的本质、现实世界的基础和人类历史的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注的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解放和自由的问题,关注的是现实世界的运动变化的方式以及引起这种运动变化的真实原因,关注的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发展的演变过程以及造成这种演变的推动力。因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生存论转向的基本内涵,就在于抓住了人的存在这一根本,通过人的生存活动的展开,重新塑造着人类生存的物质世界,书写着人类社会逐步摆脱野蛮和异化的历史过程,开拓着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的历史进程。从理论本质上看,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所谓“生存论转向”,就是当代哲学“存在论变革”的一种体现,从人的存在视野来透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世界观、认识论和历史观关乎本质地勾连在一起。这种存在论变革的内容是以实践为根据去理解现实的人、人的世界、人的存在、人的本质、人的思维和人类社会的。
  现实的个人是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这种活动离不开感性的自然界,通过这种活动,自然界表现为人的作品和人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与自然界是直接同一的。因此,我们不能将生存实践及其所展现出来的感性世界理解为抽象的史前世界。如果这样,就把马克思哲学又拉回到旧唯物主义那里去了。马克思借重物质生活条件来谈现实的人、历史的前提和现实世界,是有具体针对性的,那就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将外部世界和人类世界只看做理性的“图像”和发展环节,自然界和人都不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这样一来,历史就成了概念的历史,概念是其主人,自然史和人类史是其表象。马克思以现实的人的活动及其物质生活条件,彻底消解了自我意识这个理性的虚构,真正同到了事情本身。
  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看来,人的世界、人的存在、人的本质、人类社会都是在现实的人的劳动中生成的,而且这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生成的辩证法就内蕴实践的维度和历史的维度。生成辩证法关注的就是历史的全部运动:历史的现实前提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历史的展开方式是人民群众的物质实践活动,历史的最终追求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生成辩证法按照“纯粹经验的方法”,让现实的人如其所是地出场,撇开一切教条主义和各种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前提,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是现实的个人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也是马克思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运用这一方法,人类历史的原初境域得到清晰的呈现,生活世界的本真面目得到科学的揭示,覆盖在人身上的尘埃得到澄清,历史之谜最终获得解答。生成的辩证法要求拂去笼罩在事物之上的一切范畴规定,它完全不同于近代经验论哲学所主张的“经验主义”的实证方法。一切强加于事物之上的范畴规定都被马克思斥为教条。正是这种教条主义,粗暴地反客为主,颠倒了主客关系,强使“宾词”作“主词”,将现实世界、生活实践置身于概念范畴的奴役之下。生成辩证法倚重的“纯粹经验的方法”,就是要摆脱一切概念范畴的“纠缠”,让事物自身显现的方法。
  生存论范式的辩证法植根于人的生存活动,而不是固守于无人的自然界,这就同自然主义范式划清了界线;致力于促成人和自然界、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而不是沉湎于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推演,这就同认识论范式划清了界线。当然,生存论范式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其中许多具体的理论问题仍然需要继续研究和深化。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辩证法研究范式的不断转换,不仅推动着辩证法研究的不断深化,而且推动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其最大的贡献在于,我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根基及其展开形式,获得了愈来愈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意且日益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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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陈祖华:《论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的几种思路》,《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22]徐长福:《马克思的实践首先是一个价值本体概念》,《哲学动态》2003年第6期。
  [23]王南湜:《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24]王南湜、谢永康:《形而上学的遗产与实践哲学的发展路向》,《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2期。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三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45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6页。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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