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印刷品邮寄印刷需要去文广新局吗

当前位置:
索&&引&&号
名&&&&&&&&称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文&&&&&&&&号
主&&题&&词
其他 印刷品 印刷 经营许可证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渭南市文广局文化市场管理与新闻出版科
《印刷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责任书》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与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书面申请;2、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注册资金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50元元以上)。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章程。6、《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7、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书。8、其他相关文件。
提出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局审核资料、复查-审批-报省局备案。
20个工作日
0913---2109434
办公时间及地址:
星期一至五8:00—12:00;14:00—18:00在市政府五号楼四楼
乘1、3、10、11路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陕西省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 邮箱:
本站有些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建议使用IE7以上浏览器访问,获得好的体验)
陕ICP备:号-1&&&
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
电话:029-
传真:029-
组长:唐润芝
组员:董李丹&&李亦尘&&
传真:0117市文广新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设立印刷企业及其兼营或者变更审批承办机构济宁市文广新局设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 、日公布、日实施,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3号)第6、7页:“负责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许可工作(受委托);”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实施程序一、申请。凡符合条件需设立印刷企业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县级文广新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二、受理。市文广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2日内转送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三、审查。依据有关法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和现场勘验情况,决定批准与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签批。四、决定。市文广新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颁发核准印制印刷品经营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企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印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办理期限法定期限:60承诺期限:20需提交的材料1、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意见;2、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印刷企业章程;5、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金证明;7、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9、《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承办机构济宁市文广新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自日起施行,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日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日)。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3号)第6、7页:“负责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条件:1、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有线电视整体平移试点地区的有线电视运营机构。2、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权
实施程序1.申请。应到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服务窗口。2.受理。市文广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3.审查。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广播影视管理科对所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规,决定批准与否。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签批。4.决定。市文广新局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核发许可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0需提交的材料提交三套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4-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文广新局设立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日)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日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日4、《的补充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日5、《的补充规定二》(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日 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3号)第6、7页:“负责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条件: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投资经营电影放映业务;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6.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程序一、申请。电影放映单位应到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服务窗口。二、受理。市文广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三、审查。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的提交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四、决定。市文广新局分管局长签署审批后,窗口工作人员制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期限法定期限:60承诺期限:20需提交的材料1.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申请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4.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5.办理人员委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技术资格证或培训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7.经营场所情况(平面图、座位图等)和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8.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验资报告、银行或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组织机构、办公设备(放映设备等购置票据或证明以及设备序列号)情况和公司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4-5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设区的市、县部门(单位)内部资料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准印审批承办机构济宁市文广新局设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日实施)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日起实施)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号)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3号)第6、7页:“负责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市及市以下报纸临时增期、减期许可工作(受委托);负责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条件: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实施程序一、申请。由拟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主管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写出正式报告,向市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二、受理。市文广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受理、不受理、补正材料的书面的凭证。三、审查。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新闻报刊管理科对所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规,决定批准与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签批,其中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建议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决定。市文广新局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核发《山东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承印单位必须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完毕后10日内,将10册样本和准印证回执及时送交市文广新局服务窗口备案。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0需提交的材料(一)主管单位正式报告(申请书);(载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册数、开本、委印厂家及目录等);(二)《山东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三)如属特殊或敏感内容还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党史、宗教、外宣、法制等);(四)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五)遵纪守法保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不得传播到境外,不行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编印,不得用准印证编印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六)相对稳定的编辑人员队伍资质证明。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4-6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文广新局设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日实施,2013年7月修订)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日实施)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定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3号)第6、7页:“负责全市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设立条件: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和收视对象;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理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实施程序1.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 (1)凡需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市文广新局初审通过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核发《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2)凡需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市文广新局初审通过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核发《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审批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组织考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20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1)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2)个人用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具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4)单位用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请到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查询)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市场与行政许可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前位置: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设区市下放到县(市、区)
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监督投诉电话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文广窗口&&&&&上午 8:30-12:00,下午 冬季:14:00-17:00 夏季:15:00-18:00 春秋季:14:30-17:30
常见问题解答(非常人品)
第三方登录:3.4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
3.4工作动态
区文广新局深入开展全区印刷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区文广新局
深入开展全区印刷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印刷企业经营行为,近期区文广新局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开展了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建设专项活动。  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是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印刷企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局高度重视“五项制度”建设,在要求印刷企业进行自建自查的基础上,11月1日至30日,安排市场科、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拉网式检查,督促检查印刷企业对承印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中,对没有按规定落实的企业认真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印刷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印刷品承印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建档立卷。
&&& 通过企业自查,文广新局复查,企业整改,全区印刷企业已有66家实现了五项制度上墙,并建档立卷,规范化率达到了95%,我区印刷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
Copyright 2009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备案号:号
如您对本网站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admin@ 电话: 8568367
建议您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整为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印刷品合同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