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有什么用途

航空货运单_凭证_中国百科网
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 -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的概念航空货运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如跨越速运空运企业。 航空货运单的用途货运单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货运文件,其作用归纳为: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2.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3.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4.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5.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5.是保险证明。 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3条和第11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任何IATA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1.货物的明显损坏,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最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2.货物的其他损坏,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3.货物延误,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4.货物没有交付,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收录时间:日 09:19:33 来源:百科网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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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空运出口货物的外贸的朋友,有没有被货代这样问过:“是否出分单”、“出直单吗”、“不出分单是吧”?这是什么鬼?
  关键词:空运提单
  空运运单(airway bill,简称AWB),也叫航空运单、空运提单,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关键词:空运提单的出单方式
  空运提单的出单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直单(direct AWB)和出分单(分为主单MAWB+分单HAWB+仓单)。
  关键词:什么是出直单(主单)
  1.空运直单是指主单上的发货人直接打实际发货人,而收货人直接打实际收货人,不出代理,但货到了国外后,航空公司会帮发货人指定一个代理,这个代理是哪家就不知道了,收货人是不可能直接与航空公司交涉的。
  *收发货人是指客户订舱发货时指明的收货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货代。
  2.就是航空公司的提单,上面基本上会有航空公司的标志和提单号码,查询票件的时候只要直接在相对应的航空网站输入单号查询即可。
  关键词:什么是出分单
  1.出分单时,有主单+分单+仓单。
  2.一般情况下,出直单还是出分单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客人的选择。客人若没有进口权和清关能力,就会选择放代理,这时也就是要出分单:“主单+分单+仓单”
  关键词:在AWB前加个M或H是什么意思
  1、M代表Master,MAWB就是Master Airway Bill的首字母简称。
  ――MAWB表示航空主单,简称主单。主单(MAWB)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
  2、H代表House,HAWB就是House Airway Bill的首字母简称。
  ――HAWB表示航空分单,简称分单。一般情况下,分单(HAWB)由货代签发的。
  关键词:空运出直单作用
  当出直单时,就没有分单了,只出具一张主单。
  1出直单就意味着不出代理,但是货到了国外后,航空公司会帮收货人指定一个代理,而这个代理是哪家公司收货人是不知道的。
  2出直单时,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和收货人consignee直接打实际的发货人和实际的收货人(最终的)。
  3出直单时,发货人不好控制货物,因为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航空公司不能因为收货人没法提供运单而扣货,航空公司只凭它发出的《到货通知》放货。
  4出直单时,如果发现运单上有误或为了便于清关想更改某些内容,主单也不太好改,尤其是主单上显示的货物品名,航空公司不允许改。虽然收货人等其他信息一般可以更改,但是如果航班已经起飞,想更改只能通过发送CCA,航空公司会收取相应的更改费。
  5出直单时,运单上的运费只能显示预付PP,不能显示到付CC。因为出直单时只有一个主单,也就是航空公司签发的运单,这个运单显示的是货运代理人和航空公司的关系,航空公司不会等你的货到了目的港签收无误后才收取运费。
  主运单的作用,就是告知航空公司,相关货物的数据,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及相关收发货人的信息与要运至的目的地,多数情况,主运单上的发货人为货代公司,收货人为相关目的港与货代公司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职责就是帮助发货的货代公司通知最终收货人,及安排货物清关并收取一定费用
  关键词:出分单作用
  1出分单时,主单(MAWB)上的发货人(shipper)和收货人(consignee)都要显示货运代理人――shipper打始发地的货代,consignee打目的地的货代(即始发地货代的目的港代理)。
  2到港后,目的港代理凭主单(MAWB)向航空公司提货(因为主单是航空公司签发的,向航空公司提货只能用主单),而你的客户(即最终的实际收货人)则凭分单(HAWB)向目的港代理提货。
  3出分单时,发货人比较好控制货物,因为发货人只要告诉自己的货代(始发地的),要求它的目的港代理控制货物,只有得到始发地shipper或货代的放货指令后才能把货物放给实际的consignee。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目的港代理要可靠――有的代理不一定可靠
  4出分单时,意味着一定会有目的港代理,分单上的运费可以是预付PP,也可以是到付CC。但是只要你的客人要求做CC到付,就一定得用目的港代理,一定要出分单。注意,无论分单上是PP预付还是CC到付,主单一定是PP预付,因为主单显示的是货运代理人和航空公司的关系,航空公司不会等你的货到了目的港签收无误后才收取运费。
  5分运单上的作用就是让货主知晓,相关货物所安排的是啥航空公司,预订的是几号航班。并告知货代所收到的货物相关重量体积数据,籍此向货主收取相关运费。
  关键词:什么时候应该出分单(HAWB)呢
  1、收货人自己不清关,需要目的港代理清关时,必须出分单。这种情况,主单上的收货人要填写:目的港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分单上的收货人才显示真正的最终收货人。
  2、货运代理人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货运代理将多票货物拼装为一票交付给航空公司承运)向航空公司交付货物时,航空公司按一票货物向货运代理人签发航空主单。货运代理人再根据不同的客户分别签发不同的分单给相应的客户。
  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主单下可有多个分单。一个主单可以包括同一目的地的不同货主的货物。
  3、发货人委托其合作的货运代理作为发货人发运货物时。
  4、运费到付时,一般也会出分单。
  不管你拿到的是分单(HAWB )还是主单(MAWB)的传真件,都是要去换主单(MAWB)的正本才可以提货。
  分单(HAWB)是到目的港代理那里换单。主单(MAWB)是要到航空公司直接抽正本提单。只有拿到了正本才可以清关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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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航运城&&&航空运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航空运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航空运单的内容和缮制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船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所推荐的标推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一、航空运单编号(Air Waybill Number)
  航空运单右上方和右下角的编号,由航空公司填写。编号由11位数字组成,前三位一般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号,如中国民航的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号为131等。
  二、承运人(Carrier)
  此栏填写航空公司的名称。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印好航空公司的全称和简称,同时还印有“Not Negotiable”的字样。
  三、发货人名称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发货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一般填写受益人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下一般填写合同中卖方的名称地址。如信用证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
  四、发货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
  一般可以不填。
  五、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栏为航空运单的抬头。此栏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有的是以买方为收货人,有的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空运单必须作成记名抬头,不能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结算方式下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
  六、收货人账号
  一般可以不填。
  七、签发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名称及城市
  如果运单直接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此栏则可空白不填。若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时填写实际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
  八、代理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号
  本栏由承运人填写代理人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号,规范填写方式为“代理人代码/城市代码”。
  九、代理人账号
  此栏填写代理人账号,供承运人结算时使用,一般不填。
  十、起飞机场
  一般仅填写起航机场名称即可。
  十一、转运机场/首程飞机/路线及目的地
  货物运输途中需转运时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货币及费用代码
  货币及费用代码即支付费用使用的货币国际标准电码表示,如USD、HKD,费用代码可以不填。
  十三、运费及声明价值费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或到付。如预付在“PPD”中填人“×”,否则填在“COLL”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十四、目的地机场
  此栏填写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机场。
  十五、航班/日期
  此栏填写飞机航班号及其实际起飞日期。但本栏所填内容只能供承运人使用,因而该起飞日期不能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一般以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作为装运日期)。UCP600规定,空运单据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十六、会计事项
  会计事项指与费用结算的有关事项。如运费预付、到付或发货人结算使用信用卡号、账号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o
  十七、运费申报价值
  此项填写托运货物总价值,一般可按发票额填列,如不愿宣布货物价值,则填“NVD”,即无申报价值。
  十八、海关申报价值
  此栏所填价值是提供给海关的征税依据。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商业发票作为征税时,本栏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货物系样品等数量少且无商业价值,可填“NCV”。
  十九、保险金额。
  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需填写。
  二十、处理情况
  可利用本栏填写所需要注明的内容,如标记、件号、包装方法、随机文件、发货人对本批货物运输问题的特别指示、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等。
  二十一、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
  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人运价组成点机场的LAYA代码。
  二十二、毛重
  此栏填入货物总毛重,重量单位可选择千克(kg)或磅(lb)
  二十三、运价等级
  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分别是:M(起码运费)、N(45千克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45千克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C(特种运价)、R(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S(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
  二十四、商品代码
  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二十五、计费重量
  此栏填人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一般按毛重计费,如果按体积计算的重量大于实际毛重,则将体积重量填入,如按起码运价计收运费,则本栏可以不填。
  二十六、运价
  填入该货物按千克计算的费率。
  二十七、运费总额
  运费总额等于计费重量乘以费率。
  二十八、 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
  此栏填写商品名称、唛头、数量和尺码,包括体积和容积。其中,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二十九、预付运费金额
  此栏填写预付的运费总额。
  三十、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根据L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
  三十一、预付手续费金额
  此栏填写属于承运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费用总额。
  三十二、预付运费总额及其他预付手续费金
  此栏填写预付费总额加预付手续费金额。
  三十三、托运人关于所装货物非危险品的保证
  因为危险品不许空运,托运人对此应签字作出保证,签名后以示保证所托运的货物并非危险品。
  三十四、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签单以后正本航空运单方能生效。本栏所表示的日期为签发日期,也就是本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规定运单必须注明实际起飞日期,则以该所注的实际起飞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本栏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三十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以代理人身份签章时,如同提单一样,需在签章处加注“As Agents”;承运人签章则加注“As Carrier”。注意,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
最近联系人航空货运单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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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航空运单的条款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不同的航空公司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但差别并不大。航空运单的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值得注意:海运提单的条款也有正背面之分,但各个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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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称 Air Waybil 缩写为AWB
点 不同航空公司的格式不同
观 条款有正面、背面之分
标准格式 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代理人制单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⑴款和第⑸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代理人来说,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因此,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接收货物并填写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AWB性质和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在货物所有权这一点,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与有很大不同。具体来讲,航空运单有6项功用:(一)航空运单是运输合同AWB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二)航空运单也是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根据签发人的不同,航空运单分两类:
航空主运单(MAWB)
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航空分运单(HAWB)
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即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确认了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承运方式、始发地、目的地、运费及结算方式等具备一般合同效力的约定,相关内容主要如图所示:另外,根据航空法以及国际交易习惯,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仍需要注意:
出发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一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运费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或到付,现金结算还是结算等等。那么根据法律实践,如果在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与分运单上均没有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推定为&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班的,货物应在注明的航班出运;没有注明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出运。合理时间,应是从始发地点次日内到达约定地点有几个航班(包括经停约定地点或者它处)的,应以营运航空器行使最长时间或者最晚的航班确定。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重量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主张索赔的重要依据。这里如果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重量与实际重量,或航空公司配载的交接记录重量不一致的,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以交接记录上的重量为准的。
声明价值的存在,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为货主充分有效的行使追偿权提供了保障。在航空货运单中,可以根据《华沙公约》或《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约定声明价值与附加费的计算方式,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只针对客运与行李托运限制了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但在货运中,法律并无约定声明价值最高限额的限制,航空货物运输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调整与约定。
货物数量、体积、外表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根据《华沙公约》、《民航法》等的规定:&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关于货物外表情况说明外,上述的并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和包装件数等的说明除非查对注明,否则并不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法律把在航空货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重量或声明价值作为认定处理航空货运纠纷的基准,而对货物的数量、体积、情况的说明,往往是托运人单方的陈述,出于安全、运营效率以及商业秘密的考虑,航空承运人不可能对货物的实质内容进行完全的审查检验,所以除非经过承运人特别查对并对其信息以注明的方式确认的,法律并不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供的上述记载承担不利的责任。
AWB法律地位
国际公约《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证明。国内法律国内法则排除了对&货物收据&的认可:《民用航空法》规定,证据。根据上面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而并不是合同本身。航空货运单作为其中一部分,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体系。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的是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初期,航空货运单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其他单据。比如,航空代理销售企业发放的分运单与航空货运单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在认定航空运输合同时,一般仍以航空货运单为主。
承运人的责任与权利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1999)》规定,&未遵守凭证的规定的,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解析首先,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以及上述关于航空货运单法律定位的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即有无合同的特定书面文本,是否出具航空货运单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一些可替代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航空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次,国内航空法以及华沙公约体系均对出具航空货运单这一行为也做出了限制性的要求,如果航空承运人及其代理销售企业不出具航空货运单,或者货运单的记载不符合特定的要求,其后果可能是导致航空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企业不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即发生涉及到赔偿的问题,相关责任人要按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再次,根据《蒙特利尔公约(1999)》,即使相关当事人不出具航空货运单,只要有证据证明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并有效,赔偿责任限制的条款也同样适用;而国内的《民用航空法》与修订前的《华沙公约》则对此要求比较严格。所以,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企业、托运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确定适用法律,并准确的把握适用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
AWB填写义务人
根据《华沙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其他法律体系关于本项的立法取向与华沙公约一致。可见,航空货运单的填写义务人是托运人,托运人应对自身提供的货物信息负责。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托运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填写,那么在没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也有权代托运人填写。这里的&代为填写&实际是一种代理关系,托运人作为被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仍要对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这里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是有利的,所以托运人为保障自己的,准确、合理的要求填写货运单才是正确的做法。
AWB格式条款
航空货运单上往往记载着一些格式性的条款,并在揽货时反复多次使用,其中一些限制、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呢?违法无效首先要看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比如在赔偿责任领域,航空法已经对赔偿的责任限制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对赔偿责任的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那么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无效的。合理提醒如果格式条款不违法,那么属于《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已经意识到该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判断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提请对方注意到了这类条款。在航空货运实践中,如果存在这类条款,那么航空承运人或代理人最好在航空货运单的条款末尾处注明该类格式条款在货运单中具体的位置,以证明在揽货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使格式条款真正的发生法律效力。
HAWB与MAWB的关系
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货主)往往不直接与航空承运人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而多通过一层或多层代理关系委托有资质的货代公司代办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但货代行业从业者的商誉、能力参差不齐,非法代理、无权代理、双重代理的情况屡有发生,纠纷也由此变得复杂化。正常情况下,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货代公司代理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航空,签发分运单,且主运单与分运单上的记载一致,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但在货代公司揽货后,以自己的名义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将货主货物托运的情况下,主运单与分运单的记载往往是不一致的,其托运人名称、班次、货物描述往往都有变化,这时,货代公司已经具备了货主的受委托人的法律身份,并与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代理合同,合同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货代与货主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或隐名代理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在货代公司未告知承运人货主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为隐名代理。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货代公司向货主披露实际承运人,那么货主就取得了介入权,可选择向货代公司或承运人(航空公司)任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认定为披露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在分运单中注明主运单号码,航班号、向货主发出变更通知等等。由此可见,一些看似操作上正常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AWB可否转让
除了《海牙议定书》中明确规定航空货运单可以转让外,其他国际条例、公约以及中国法律均对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转让未做明确的约定。但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所以事实上,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除了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或非经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外,合同外的第三人即使持有航空货运单,也不具有航空运输合同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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