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出血两天开刀马航两次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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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报道的前两天发生的医疗事故请大家分析一下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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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雾里看花1983 于
14:07 编辑
核心提示:12月7日,光山县十里镇杨湾村村民杨安全打电话告诉记者,他12岁的女儿杨明霞后经乡村医疗合作室医生刘恩柱吊水治疗后竟然吐血离世。
杨明霞今年12岁,是光山光州学校六年级的学生。记者从其班主任文老师处获悉,“杨明霞虽然性格不是很外向,不爱多说话,但人比较敦厚老实,学习成绩也一直不错”.
杨明霞吊水后退烧文老师还告诉记者,“12月5日晚,上数学夜自习,杨明霞自习时就不舒服,红着脸趴在桌子上。数学老师见状立即拿来体温计帮杨明霞量体温。同时立即打电话通知杨明霞的父亲杨安全孩子发烧39度多,让他过来带小孩看病。”
12月5日晚上7时许,父亲杨安全接到下自习的杨明霞后,立即带着女儿回到村旁的医疗合作室看病,医生刘恩柱给杨明霞挂了两瓶吊水后,孩子的烧当时就退了。“晚上,孩子还和她妈妈有说有笑好的很,夜里也一直挺好的,没什么不舒服”.回想到这些,父亲杨安全哽咽着告诉记者。
复诊心里难受竟离世第二天,也就是12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母亲姚道琴按照医生刘恩柱的交代带着杨明霞去卫生室复诊,医生特意强调,为了强化治疗效果让孩子早点康复,这次的输液要“打好药,加大药量”。当日上午11时输液进行到第二瓶时,杨明霞告诉医生自己心里很难过。
姚道琴安慰着孩子输液完准备回家时,医生还给一直心里难受的女儿喂了两粒药片。杨明霞喝完药片就开始吐,肚子也痛的脸色都变了,腿也开始不听使唤的颤抖。医生赶紧让孩子喝了几杯水之后,杨明霞的症状才稍微缓和一点。回到家后,孩子仍然嚷嚷心里难受的很,杨安全听到孩子说“心里很难过,我恨不得找个凳子把自己砸死”时心疼的要命。可哪知5分钟之后,孩子便吐了两大口血,之后就呼吸急促了。杨安全赶紧给医生刘恩柱打电话,可是“为时已晚,孩子已经走了。”杨安全一家伤心欲绝。
医生刘恩柱闭门外出 讨要说法变难题杨安全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便向医生刘恩柱讨要说法。他们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输液后就能短短一会的时间就走了”.他们也不明白为什么医生给孩子“用好药,加大药量”反而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杨安全还告诉记者,事情已经发生到这一步,他们希望医生能给出解释,也希望医生能和他们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可是,刘恩柱家大门紧锁,全家外出,打电话也是一直无人接听。杨安全一家只好将女儿的尸体抬放在刘恩柱家门口,等着刘恩柱回来给他们一个合理的交代。
记者随后给医生刘恩柱打电话,系统提示其电话已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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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能说是医疗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是需要相关专家组鉴定才能定性,建议其父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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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这种回避态度肯定不对,但是否药物反应需做尸检。具体用药不詳,所以很难给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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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12岁,以本人的经验这病例实在解释不清楚,输液过程中出现心里难受(病人说心里难受多是上腹部病症)
1,输液反应:寒战面色苍白符合楼主描述,但是不会导致呕血这类,基本排除。
2,反应:皮肤皮疹瘙痒、打喷嚏、流泪、甚至,患者只是上腹部疼痛,可能是休克并应激性溃疡出血?
3,双硫仑反应:饮酒前有用药特别是头孢类抗生素,会引发双硫仑反应,严重者会导致死亡
考虑多是过敏因素吧,有待于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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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于尸检,医生这种回避态度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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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孩子很有可能是病毒性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左心衰竭呼吸困难死亡 为了 明确死因建议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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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明用了什么药,是?病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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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11时输液进行到第二瓶时,杨明霞告诉医生自己心里很难过。
喂了两粒药片。杨明霞喝完药片就开始吐,肚子也痛的脸色都变了,腿也开始不听使唤的颤抖,考虑胃炎出血,早期反应。
孩子仍然嚷嚷心里难受的很,杨安全听到孩子说“心里很难过,我恨不得找个凳子把自己砸死”时心疼的要命。可哪知5分钟之后,孩子便吐了两大口血,之后就呼吸急促休克了。出血增加,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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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特意强调,为了强化治疗效果让孩子早点康复,这次的输液要“打好药,加大药量”。当日上午11时输液进行到第二瓶时,杨明霞告诉医生自己心里很难过。
姚道琴安慰着孩子输液完准备回家时,医生还给一直心里难受的女儿喂了两粒药片。杨明霞喝完药片就开始吐,肚子也痛的脸色都变了,腿也开始不听使唤的颤抖。&&可能是退热药和激素药共用又没有护胃导致急性胃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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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可能是肺循环瘀血,不是吐而是咳血,很有可能是在没有发热的情况下,用了大量清心火的中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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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地方给小孩看发热都用抗生素加皮质激素。
小孩说心里难受这个主诉有可能是上腹部痛,因为平时看急诊很常见主诉“心窝痛”的上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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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可怜、可悲。。。愿小孩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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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小孩合并有病毒性心肌炎(重度),治疗期间药量过大诱发,最后急性,应激性溃疡死亡。病情过程处理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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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uaijun
& & 我也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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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是否为药物过量导致急性呢?不做尸检很难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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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考虑:还是药物反应,可能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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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倾向于应激性溃疡出血,后缺乏急救知识,错过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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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抗的同时未没给予护胃引起的应激性溃疡性出血可能性大,还是有待于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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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小孩合并有病毒性心肌炎(重度),治疗期间药量过大诱发,最后急性,应激性溃疡死亡。病情过程处理明显不当”
同意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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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应溃性溃疡伴血块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不排除医生过量应用激素!!为什么要逃跑?我们大家想想?医患关系如此恶劣!我们医生用药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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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应溃性溃疡伴血块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不排除医生过量应用激素!!为什么要逃跑?我们大家想想?医患关系如此恶劣!我们医生用药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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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性或心肌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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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来看,应该就是一个应激性溃疡导致胃出血,出血量过大致死。类似和什么病毒性心肌炎完全不考虑,首发症状不符合,病情进展也不符合。这个案例中输液再多不会导致心衰,就算输一天的液体也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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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可怜、可悲。。。愿小孩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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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生退热都爱用激素,何况这孩子39度多,激素退热快,应该是大量激素引起的应激性溃疡导致胃出血,出血量过大致死。这个同仁也真是的,你逃避也解决不了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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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小孩合并有病毒性心肌炎(重度),治疗期间药量过大诱发,最后急性,应激性溃疡死亡。病情过程处理明显不当”还有激素用量原因。
同意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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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需尸检,根据现有资料,个人比较赞同药物所致,各种症状都可以解释,应激性溃疡,喉头水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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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黑龙江 佳木斯];&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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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事故,先协商,未果的,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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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事情比较繁琐,有些细节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确定,建议直接带齐材料委托有经验的律师面谈咨询,这样的效果会更好,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或者直接面谈,我们会给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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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4:15:00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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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消化道反复出血没会诊,没胃镜&&医疗事故损害&判决书
日,*因左下腹痛就诊于解放军总医院,被误诊并切除了子宫和双附件。术后*仍感左下腹痛,后解放军总医院将上述症状误诊为手术肠粘连,*于日出院。期间*左下腹疼痛的症状一直未见好转。日,*因左下腹仍然时常疼痛,*带*就诊于莱州医院,该院仅进行了辅助检查,并以术后需放化疗为由让*到莱州中医院进行放化疗,但*左下腹疼痛的病症仍未好转。日,*带*复诊于解放军总医院,该院为*进行了除肠胃外的各项检查,左腹疼痛症仍被误诊为肠粘连,并开药回家调理。此后*因左下腹疼痛加重,*带*多次就诊于莱州医院,均仍未改善。日,莱州医院将*的症状误诊为癌症晚期,并消极治疗,*的下腹疼痛转化为胃出血,并于日因失血性休克非正常去世。*在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就诊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误诊并延误治疗,最终导致*非正常去世。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共同赔偿丧葬费、办理丧事的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医疗费、门诊检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560736元,其中解放军总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莱州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解放军总医院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因左下腹疼痛到我院治疗,最终诊断为宫颈癌,并进行了摘除。下腹痛是宫颈癌的主要表现,且*也认为我院实施手术没有问题,病历中有术后病理报告,切除的组织诊断为低分化鳞状细胞癌,诊断明确,手术是有指征的。手术中医生了解到实际情况,对家属进行了当面的告知,于治签字同意手术,因此,我院不存在误诊、漏诊。日,患者*因胃出血死亡。而患者于日来我院就诊,就诊时的症状是下腹疼痛2-3年,并没有主诉胃痛的症状。患者的死亡与我院没有关联。*是为到北京进行诉讼,才把我院作为被告起诉。如果我院没有责任,我院有可能要求*赔偿损失。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莱州医院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认为我院存在误诊,并认为误诊导致*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我院存在误诊的行为,否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又称误诊主要是指解放军总医院,不是针对我院,应驳回*对我院的起诉。*要求我院承担过错责任的证据是烟台市医学会2010年10月出具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是针对日患者因癌症晚期并发上消化道出血的治疗和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而进行的鉴定,不包括诊断。如果*依据烟台市医学会鉴定书追究我院的过错责任,不应在北京起诉,而应在莱州市提起诉讼,本案涉及管辖权问题。*可以选择是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选择医疗和抢救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选择误诊过错,需要提供证据,否则*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要求赔偿的清单中有很多项目是法律不支持的,*主张赔偿适用的标准也是错误的。*是居住在莱州市的农民,应适用山东省关于农民收入和支出的标准来计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居住在山东省莱州市光州东路社区,为城镇常住居民。*于日因宫颈癌入住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同月11日,解放军总医院为*行宫颈癌根治手术,切除子宫、双附件。同年8月1日出院。
日,*以宫体、宫颈癌术后,急性肾盂肾炎入住莱州医院,经治疗好转,于同月30日出院。
日,*因腹痛入住莱州市中医院,同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腹痛(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宫颈癌术后(低分化鳞癌)。
日,*因下腹疼痛、阵发性加剧,再次前往莱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该院行CT检查,怀疑膀胱转移。患者为明确诊断及进一步治疗,要求到上级医院。故莱州中医院出具莱州市新农合参合人员转诊建议书。
日,*到解放军总医院门诊就诊,经解放军总医院两次超声诊断均为:符合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后改变。
日7时30分,*因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入住莱州医院治疗,次日1时许,因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日,应*的委托,烟台市卫生局委托烟台市医学会对*与莱州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进行技术鉴定,该学会做出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病人虽自行到肿瘤科就诊,但医生未建议病人到消化内科诊治,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胃镜),以明确出血原因。(2)病人反复出血后,院方对病情的发展及危险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抢救措施不够得力。因此,病人的死亡与院方的医疗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出具后,*及莱州医院均未提出异议。*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诉讼中,*以解放军总医院存在误诊和漏诊的事实,申请对解放军总医院是否存在诊断过错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解放军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未见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为此,*支付鉴定费9100元。该鉴定意见书经当庭质证,*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解放军总医院、莱州医院予以认可。
审理中,*向法庭提供了*于日入住莱州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金额为3743.2元,且*称,因*在当地医疗办报销该医疗费用的10%,故原件被收回,该票据中加盖了当地医疗办的公章。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手册、解放军总医院的住院病历、莱州中医院住院病历、转诊建议书、莱州医院住院病历、超声诊断单、检验报告单、莱州医院住院费票据、医疗事故鉴定书、派出所证明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之母*系在莱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且经鉴定,莱州医院的医疗过程存在不足与*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莱州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莱州医院应对*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莱州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要求解放军总医院承担因误诊过错的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庭审中,经*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解放军总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解放军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未见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解放军总医院对*的死亡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解放军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费用应适用何地标准问题,诉讼中,*要求以北京市的相关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责任,莱州市医院认为应以山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以解放军总医院和莱州市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赔偿标准要求赔偿。但由于解放军总医院在此医疗纠纷中,不存在漏诊的诊疗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解放军总医院所在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北京地区相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之母*在莱州市医院死亡,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莱州医院所在地,*主张赔偿的标准应以莱州医院所在地区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不应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标准。故*要求以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主张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中的要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损失,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由于莱州医院在此次事故中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且因莱州医院的过错,造成*死亡,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莱州医院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及*所受伤害程度依法予以酌情确定。*诉讼请求主张的*在解放军总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损失,由于解放军总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要求赔偿*在莱州市中医院的医疗费、外购中、西药费用、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一、被告莱州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三千零四十六元、死亡赔偿金十万七千七百零八元、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元、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伙食费、营养费九十元、精神抚慰金二万元,合计十四万八千二百六十八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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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详细了解李晓东律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打医疗官司体会可点击下面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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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阑尾炎做了两次手术算不算医疗事故?
阑尾炎做了两次手术算不算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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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医院做了阑尾炎手术一直没好。我转了一家医院做了二次手术才好。我问一下,第一家医院能不能陪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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