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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环保局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境内重点排污企业分批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和时间
  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企业名单附后。
  2、整治时间:2010年4月1日——2010年10月30日
  二、整治内容
  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同时建设的规范化排污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企业污水排放口必须经环保局批准备案,不得另外私设排污口。
  2、设立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企业务必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GB5和GB5的要求设立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排污口整治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和设立标志牌。
  3、建立规范化排污口档案
  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GPS定位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同时上报我局建档以便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由天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资料可在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下载。(http//www.)
  2、各相关企业必须在2010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提供工程建设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工建设。
  3、各相关企业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向我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我局将组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国控企业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其他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4、各相关企业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任务的企业,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联系人:黄雄文  龚慧芳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开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知 &    &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10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
  开发区
  湖北天义药业有限公司
  开发区
  湖北成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区
  湖北益泰药业有限公司
  开发区
  天门市德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区
  湖北金诺生物蛋白有限公司
  开发区
  湖北东泰铝轮毂有限公司
  开发区
  华润雪花啤酒(天门)有限公司
  天门汉诚印染有限公司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门市中医院
  湖北省天门高级中学
  天门市实验高级中学
  天门市生物农药厂
  天门科捷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科田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稳健纺织有限公司
  天门市诚鑫化工有限公司
  天门易普乐农化有限公司
  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
  湖北成宇制药有限公司
  天门顺康纸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湖化工有限公司
  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
  天门福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健康天升养殖有限公司
  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沙隆达天门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天门市三利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门市宝顺油脂有限公司
  湖北省天门市荷花垸畜禽水产公司
  天门市永康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正和食品有限公司
  天门市天源木业有限公司
  湖北泰尔生物有限公司
  天门市华中钢带锯业有限公司
  湖北保乐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省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附件: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七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第八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九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一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
  第四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整治要求
  第十二条&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第五章&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要求
  第十五条&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六章&排污口立标要求
  第十六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5、GB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按标准制作。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十七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
  (一)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三)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十八条&排污口编号的设置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 X X  噪声 ZS-X X X X - X X
     废气 FQ-X X X X - X X  固废 GF-X X X X -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中间四位为企业名称拼音简写,后两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企业自行规定。 例如: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编号为WS- HGJT – 01。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排污口规范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要求
  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安排(施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3、具体整治对象: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污口数量,污染物排放情况。
  4、具体施工方案(按照技术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计划和立标情况)。
  5、附厂区排污口分布平面图、设计建设平面图、监测报告复印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  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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