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整合合后还可以分钱吗?原来法院判决煤矿给村上有。

陕西神木法官回应讨要千万元煤矿分红事件
神木法官打官司讨要入股煤矿分红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资料图片)
  陕西神木法官讨要千万元煤矿分红事件追踪
  新华网西安5月30日电(记者 段博 陶明)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180万元入股煤矿,为讨要1100万元分红款走上法庭,并且一审胜诉。连日来,这起离奇的官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作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人员,他的180万元入股款从何而来?在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的情况下,他的分红收益到底应不应该得到保障?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这名法官张继峰诉讼要求,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张继峰回应180万元入股煤矿款
  处于漩涡中心的这名法官名叫张继峰,此前任神木县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近日已被免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面对舆论和社会的广泛质疑,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了张继峰。
  张继峰从基层干起,先后任乡镇法庭庭长和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他对记者说:&我是农家子弟,当上法官,走到今天不容易。没想到,因为贪心不足,搞到今天这个局面。现在非常后悔,事已至此,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张继峰工资收入每月只有3000元出头,对于180万元股金来源,张继峰解释说:&这些钱是变卖了两处房产,一处是法院当时分的240平方米的住房,卖了43万元。还有就是老婆是县城神木镇沙渠村人,村上分的门面房,卖了138万元。&张继峰表示:&对这些钱的来源,自己问心无愧。&目前,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正在进行调查。
  张继峰对记者说:&陈某是自己初中的同学。2005年初,陈准备花1800万元买下一处煤矿,当时找到我融资。我把法院分的房子作价43万元卖给了陈的弟弟,妻子在村里分的两层门面房还未建完卖了138万元,凑起来入了股。当时,陈给自己开了入股180万元的字据。&
  &投了这么大一笔钱很是担心,加之老婆一直反对,煤矿的效益也不是很好。2005年9月,国家又提出清理公务员入股煤矿,有些后怕,找到陈要求退股。他说当时没有钱,以后有钱加倍返还。&张继峰向记者表示,2005年底、2006年和2007年,陈某三次分别返给张继峰180万元、18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前两次打的条是返还款,300万元打的条子是分红款。
  张继峰说:&后来才知道,陈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卖给了别人。我觉得没有自己的180万元,他不可能买得起煤矿,加之自己当初变卖的房产升值加起来也有500万元,觉得陈某给自己的太少,才将他告到法院。
  法官投资应不应该保障?
  2008年4月,张继峰将陈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2005年8月中央有关部委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
  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作为行政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本案如果只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显然不合适。投资入股不是普通的买股票、债券等,应该在属于《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分红肯定要没收。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师王洪表示,双方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而《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属行政法,对特定人群从事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张继峰虽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并没有利用职权或作为煤矿主管部门等直接利害关系获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合同有效性,其投资并不属于违法收入,收益予以没收理由并不充分。
  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并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对张继峰索要股权分红的请求不予支持。张继峰对记者说:&这件事给法官群体和当地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感到很内疚。二审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接受。&
  公务人员经营活动如何监管
  目前,神木县委已决定对张继峰免职处理,并对其入股资金来源等展开调查。神木县启动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情况进行清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务人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
  神木县规定,凡在清理中主动登记、并全部撤出入股资金的,可从轻处理。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隐瞒真相的,一律就地免职。对不严格进行清查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清理官煤&的工作力度,此前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等组成的清理国家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将&扩编&,增加国家工商总局,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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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被责令关闭
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作者:彭洪亮&&发布时间: 10:12:23
  当前,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煤炭行业也进入深度调整期,行业供给侧改革力度正在加大,许多煤矿因产能过剩,被政府责令关闭,但煤炭行业工人众多,煤矿关乎工人生计,煤矿关闭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煤矿被责令关闭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煤矿支付经济补偿?6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塔社区开展“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中,巡回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让现场群众明白:煤矿被责令关闭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煤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起案件是这样的:原告张先生一直在被告重庆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处从事采煤工作。日,重庆隆安煤业有限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之后原告一直待业在家,无工作机会。为此,张先生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383元(1651元/月?7.5月)。张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了渝北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7.5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对原告的入职时间以及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原告从2002年7月就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参照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4738元计算;被告认为,原告是2008年春节以后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举示的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结算表(复印件)显示,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庭审中,承办案件的徐振中法官逻辑清晰、思维缜密、语速平稳适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阐述观点并举示证据,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工资发放形式、工资性质、基本工资构成、原告从事的工种、工作底薪、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等,全面地掌握了案件事实情况。现场旁听群众听得津津有味,路过群众也纷纷驻足,仔细观摩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徐法官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表示庭后将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庭审结束后,徐法官结合本次庭审案件特点,对计算经济补偿的起始时间、劳动者工资标准认定、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徐法官告诉大家,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其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用人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起始时间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日开始计算。同时,徐法官提醒大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煤矿企业为了在诉讼时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在平时工作中要求劳动者在两张工资表上签字的行为,其中一张工资表工资接近最低工资标准,另一张工资表工资则很高。一旦进入诉讼,用人单位往往只拿出接近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一份工资表并称劳动者签字的只有一份工资表,对于此种情况,由于考虑到采煤工人行业工资不可能如此低,用人单位举示的工资表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当法院有足够理由相信用人单位制作了两张工资表,在用人单位拒不举示另一张工资表的情形下,法院会参考行业工资及社会平均工资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法律强制终止,这和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具有很大差异。用人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解读,群众对晦涩的法律条文有了直观通俗的理解,对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有了进一步认识。
  整个活动期间,该院执行局的同志向周边的群众开展了法律宣传,发放了宣传册,热情接待了群众的咨询。期间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也能从中学习到解决日常生活纠纷和身边法律问题的办法,希望经常举办。现场人大代表表示,通过近距离观摩庭审,对整个司法审判的流程有了一种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这样的活动贴近生活,深受启发。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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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讨要千万分红法官回应180万元入股煤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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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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