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硕士毕业参军军要求?

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校按照不同考试方式和不同学科分别确定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学院根据名额和报考情况等确定本学院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并以此确定入围复试考生名单。我校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我校复试工作办法(含调剂)、各学院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将陆续发布在电子科技大学研招网(yz.),各项政策以教育部最终文件为准。
来源:电子科技大学
(责编:贾雪静(实习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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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研究生院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硕士生必须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1、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硕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末之前,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须有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考评组,并作出考评意见。
(3)开题报告的内容。依据《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在开题报告会后,及时完成《开题报告表》,交学院研究生科保存,以备检查。
(4)若开题报告没能通过,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的学业(作退学处理)。
(5)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论文开题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论文工作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按计划进行学位论文工作。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一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3、学位论文的撰写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硕士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硕士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学院批准,并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以上工作。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业等情况进行审查。
2、学位论文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1本装订好的学位论文交本学院研究生科,由学院研究生科安排老师进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如中、英文错别字,中、英文语句错误,中、英文摘要不规范,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撰写不规范,论文的排版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等等)。
学院形式审查时,若发现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不能通过的,申请者须对论文作出仔细修改,自提交日期起推迟2个月才有资格进行下一次的形式审查。
3、学位论文的查重率检测。学位论文形式审查通过的申请者,须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交本学院研究生科,由学院研究生科对学位论文进行查重率检测,低于学校规定的查重率后,方可办理后续程序。
4、提交申请材料。学位论文通过查重率检测的申请者,须向学院研究生科提交其学位论文及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协助研究生科备齐其课程成绩、开题报告表等材料。
5、材料的审查。学院研究生科对申请者上述的“第4项”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申请者和导师填写完成以下表格的有关部分:
(1)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
(2)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2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应有2周的时间。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科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2位评阅人对论文若无异议,方可组织答辩;评阅人中如一人持否定意见(如不同意答辩、修改后重审等),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须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评;若增聘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对评阅意见出现争议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或仲裁。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的专家组成,并尽量选聘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2、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6、答辩秘书在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将以下材料送交研究生科(涉密论文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1)硕士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表
(2)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
(3)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
(4)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6)论文1本
研究生教务秘书按学科专业整理好本单位研究生的上述材料,以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对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规定程序者;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不投票:论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问题),绝大多数委员意见是暂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员会再议者。
(3)通过: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达到全体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要求者。
(4)有条件通过:对同意票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但委员们认为论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修改完毕,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和1名分委员会委员审核认定。
(5)缓授学位: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定:
不必重新答辩:申请者在3-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专人负责审核合格后,可不再重新答辩,直接送下次分委员会审议;
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6)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须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位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对不符合申请学位程序者;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通过: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3)缓授学位:同意票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学位委员会可作出决定: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4)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须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3、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议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安排。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时间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时间
12月10日前
12月30日前
(注:各学院根据上述时间,统筹规划,合理组织好学位论文的答辩安排,并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评审和答辩等环节。全日制研究生的答辩原则上安排在1-5月进行。)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必须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1、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博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一般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学院的学术交流论坛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至少须有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3位专家组成,导师可以作为其中1位专家,另2位专家可以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尽量为博士生导师),并作出考评意见。
(3)开题报告的内容。依据《开题报告表》的要求,作开题报告。在开题报告会后,及时完成《开题报告表》,交学院研究生科保存,以备检查。
(4)若开题报告没能通过,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博士生学业(退学处理)。
(5)若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论文开题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中期考评。
2、论文工作
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按计划进行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2周一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3、中期考评
(1)学位论文开题一年后,博士生向学院组织的考评小组作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学院的学术交流论坛公开举行),考评小组至少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3位专家组成,导师可以作为其中1位专家,另2位专家可以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尽量为博士生导师)组成(尽量为参加过开题报告的专家)。考评小组对博士生论文工作进行认真审查,并将考评意见填入《中期考评表》,对未按论文工作计划完成阶段工作的博士生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中期考评表》交各学院研究生科保存,以备检查。
(2)若中期考评没能通过者,在导师的指导下6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进行中期考评。2次考评不过者,应终止博士生学业。
(3)学位论文中期考评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发表学术论文
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自己所属学科领域的主流杂志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被录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详见我校《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5、学位论文的撰写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且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多人合作的课题应明确区分本人所做的工作,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学位论文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撰写,导师应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博士研究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研究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学院批准,并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应进行预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导师组织,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学院公开举行。预答辩专家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3位专家组成,导师可以作为其中1位专家,其余专家可以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尽量为博士生导师)。
预答辩会由导师安排1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应对答辩过程中专家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专家组的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预答辩报告会后,博士生应协助答辩秘书及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交学院研究生科保存。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对论文至少进行1个月的完善和修改,经导师对其修改后的论文审核同意,学院对博士生的学业等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后,可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答辩申请。由导师聘请一名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本学科博士生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事宜。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
1、学位论文形式审查。申请者须提交1本装订好的学位论文(实名)交本学院研究生科,由学院研究生科安排老师进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应在1周内完成。(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如中、英文错别字,中、英文语句错误,中、英文摘要不规范,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撰写不规范,论文的排版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要求,等等)。
学院形式审查时,若发现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不能通过的,申请者须对论文作出仔细修改,自提交日期起推迟2个月才有资格进行下一次的形式审查。
2、学位论文的查重率检测。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交本学院研究生科,由学院研究生科对学位论文进行查重率检测,低于学校规定的查重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3、提交申请材料。学位论文通过查重率检测的申请者,须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
(1)形式审查表
(2)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3)开题报告表、中期考评表
(4)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
(5)博士学位论文1本(实名)
(6)本人攻博期间成果证明(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和已授权发明专利等)。已正式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已录用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全文原件、该论文的录用通知原件和版面费付款证明;科研成果获奖和已授权发明专利等的复印件。
4、材料的审查。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者提交的上述“第3项”中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申请者以下表格。申请者应尽快返回由本人和导师填写完成的表格,并提交5本隐名学位论文到研究生院学位办。
(1)博士生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评价表
(2)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推荐名单表
(3)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一)
(4)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博士生的答辩申请程序完成,并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查合格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含职称为副教授的博士生导师)对论文进行隐名评阅,论文评阅时间应有30天。
2、评阅意见的处理。
(1)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且无异议的,须由答辩秘书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申请者对质疑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2)若专家评审意见反映出学位论文中有较多的低级错误,该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程序暂停3个月,同时导师对此须作出情况说明。在此期间,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作出仔细修改,提交新的学位论文经相关专家再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启动学位论文答辩的后续程序。
(3)评审意见中若出现有“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该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程序至少暂停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仔细修改,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审。
(4)对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专家虽同意答辩,但质疑问题较多的,研究生院将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对评阅意见出现争议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或仲裁。
3、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等送学科组、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答辩。答辩海报应提前2天在校内公开张贴。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
2、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含职称为副教授的博士生导师),并至少有3位博士生导师,除本校专家外须有2-4位校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一律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尽量聘请评阅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应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4、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5、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6、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8、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答辩秘书将以下材料送学院研究生科(涉密论文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1)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
(2)博士生的开题报告表、中期考评表
(3)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
(4)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一)
(5)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二)
(6)博士生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表
(7)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书
(8)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汇总表
(9)成果证明材料
(10)答辩表决票
(11)论文1本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应进行逐个审查,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对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规定程序者;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不投票:论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问题),绝大多数委员意见是暂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员会再议者。
(3)通过: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达到全体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要求者。
(4)有条件通过:对同意票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但委员们认为论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修改完毕,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和1名分委员会委员审核认定。
(5)缓授学位: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定:
不必重新答辩:申请者在3-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专人负责审核合格后,可不再重新答辩,直接送下次分委员会审议;
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申请者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6)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须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位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对不符合申请学位程序者;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通过: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3)缓授学位: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学位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在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4)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须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3、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一个月内无异议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议和授予学位时间安排。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时间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时间
12月10日前
12月30日前
(注:博士生从提交材料到研究生院申请答辩到完成答辩,一般需要近3个月时间。)
第四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对受过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研究生基本信息表、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评表、授予学位登记表(一)、(二)、论文评议书、学位论文、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院研究生科办理答辩申请手续时,需在“教学管理系统/学位管理/学位上报管理/学生维护”部分填写相关学位信息,填写完毕后打印一份交本学院研究生科留档。在被授予学位后,须向学院研究生科提交3本学位论文用于归档。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被授予学位后,需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3本学位论文用于归档,需在“教学管理系统/学位管理/学位上报管理/学生维护”部分填写相关学位信息,填写完毕后打印一份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留档。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人须向校图书馆提供电子版的论文全文和论文摘要,以及一本论文印刷版(不包含在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本数之内)。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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