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办文件关于美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基础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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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345202&&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制定的《》、《》、《》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3]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单位和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部分事业单位),均属这次机关调整工资标准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机关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人员对象是:    (一)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71年底前工作,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日起,将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中专毕业生每月488元(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标准中,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2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61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52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716元(提高后的试用期、见习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临时工资,从日起在甘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第一年提高25元,第二年提高28元;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提高28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提高25元。即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46元;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每月446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每月425元(提高后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在调整工资标准过程中,任何人不准随意改变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    (四)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和已经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能按本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五)机关机构改革中,按省委发[2000]26号文件关于人员分流规定提前离岗的人员、35岁以下脱产学习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五、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政策,保证调整工资标准增资按规定兑现。    调资后年终相应增加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自行负担。    六、审批程序    审批日调整工资标准增资,各单位应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一式四份)、《》(一式三份),表格式样附后。    省直及中央在甘各单位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工改办核批增资额。    各市(州、地)审批程序自定。    七、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三:甘肃省机关新录用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四:甘肃省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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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公开责任部门
张政办发〔号
信息有效性
张政办发〔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坚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四二&部署,实施&六六&战略,加快建设幸福美好金张掖&的总体工作思路,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职责,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通过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向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劳动计酬手册,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从2016年12月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资等事宜,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暂时不能实现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要在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下,在工地现场按月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并将本人签字备案的名册存档备查。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县(区)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各县(区)要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各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于2016年12月前制定各自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支取条件和退还办法。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随意开工建设的项目,由许可开工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负责清理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和《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号)要求,全面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额度为:市级和甘州区分别为100-300万元;其它县为50-100万元。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垫付仅限用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紧急解决农民工当前的吃、住、行的困难问题,垫付后要督促企业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和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八)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自2017年1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016年年底前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告示牌内容由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统一制定。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机制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工作机制,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要求,对发生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降低其诚信等级,并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按照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欠薪企业招投标惩戒工作机制,将企业无欠薪证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类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核内容,各类企业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无欠薪证明方可参加项目招投标。同时,对存在欠薪行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和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通报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情况互通、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市、县(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移送法院先予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并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能及时拿到工资。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越级上访的,管辖地县(区)政府要迅速派人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
(十五)严把立项审批关。发改、住建、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其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加强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未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无欠薪证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得允许企业参与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总承包和分包行为,严禁非法转包和层层分包,坚决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十七)加强工程款管理。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全面防范因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建设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施工企业不停工的,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从2017年1月起,竣(交)工工程验收单中须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一栏,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确认。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自2017年开始,要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和应急周转金筹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九)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人社部门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和答复,共同解决欠薪案件,对因欠薪发生的围堵党政机关等非访行为,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劝解,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公示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时,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时,首先要审核企业是否持有无欠薪证明;
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人社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以及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的处置工作;
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工作;
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欠薪企业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监察机关负责对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二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建设。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执法效能。要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两网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建立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
(二十一)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区)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市政府将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县(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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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景泰县提高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批复》(市政发[2015]29号)同意景泰县提高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精神,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景泰县财政正在积极筹措经费,准备于4月发放。
根据景泰县《关于发放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的通知》景财办发[2014]63号)文件精神,2013年度未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没有确定考核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不含原在县内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一律不予发放。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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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甘政发〔2015〕3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art//art_.html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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