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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教育信息港—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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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省下发的《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一)10月20日前,符合条件人员根据粤教师〔2016〕11号文要求,向现户口所在地(日前)镇区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同时提交本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二)11月25日前各镇区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按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审核(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在各镇区政府网站、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镇区认定工作小组在有关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按文件要求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三)12月10日前,市认定工作小组完成复核、上报工作。  二、&有关事项  (一)现为中山户籍,曾在我市一所或多所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日前)镇区申报,由曾任教的镇区(学校)负责做好相关任教时段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现为中山户籍,曾在本省外市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在现户口所在地(日前)镇区申报,由曾任教的外市(县、乡镇、学校)负责做好相关任教时段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市、曾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日前)申报,曾任教的镇区(学校)需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镇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教师〔2016〕11号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按文件要求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小组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体局备案。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及时按程序按要求提出申请。三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四是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摸底调查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镇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体局备案。五是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9月29日您当前的位置 : >
2015山东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
  2015山东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山东省人口和计
  和社会保障厅划生育委员会员日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
  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日起执行。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
  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七,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日,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声明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声明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近日,我厅注意到在一些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等媒介上出现了类似“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终于有补偿了”等虚假不实信息,致使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及广大群众造成了误解,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此,我厅严正声明,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目的是指导各地对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做好摸底自查工作,诸如“补偿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信息不属实。我厅保留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制造、传播上述不实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相关责任的权利。同时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有关机构,请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网站(www.)、微信公众号“广东教育”(gdsjyt)了解有关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勿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原民办代课教师及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凡发现有趁机炒作、造谣惑众,或者借机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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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各地落实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相关政策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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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各地落实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相关政策工作内容
广东 广州 发表时间: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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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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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符合“原民办、代课老师”登记条件的人员,即日起至10月20日按“粤教师【2016】11号文”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登记。联系人:卢校长、陆主任&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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