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公司以培训费全额扣除为由扣除500培训费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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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未满三个月辞职是否要扣500综合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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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未满三个月辞职是否要扣500综合培训费?
广东 深圳 发表时间: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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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想要辞职 结果被扣1000元培训费
日 09:42:30
】 【】 【】&
 “要辞职,先交1000块钱培训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为这1000元两度对簿公堂。前天下午,渝中区人民法院第10法庭审理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退还培训费。
  员工辞职被扣培训费
&&&&刘丽称,她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2010年12月,她到渝中区一家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聘。公司留下了她,告诉她要对她培训3个月。为此,双方签了合同。
&&&&合同约定,在试用期间的3个月里,如果刘丽主动提出辞职,必须支付公司1000元培训费用。在试用期1个月后,刘丽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
&&&&刘丽称,公司以她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为由,从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培训费。
&&&&劳动仲裁公司应退费
&&&&1000元对刚入职的刘丽来说不是小数。
&&&&刘丽称,她在渝中区劳动仲裁委了解到,《合同法》规定的应该缴纳的培训费用必须是有关工作的专业性或者是技术性培训。公司的培训不过是简单的上岗培训,培训所用资料在网站上都可以找到,这1000元不应该收取。
&&&&刘丽为此向渝中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1000元培训费。今年6月,仲裁委仲裁该公司退还刘丽1000元培训费用。
&&&&公司起诉辞职员工
&&&&面对仲裁结果,出国留学中介公司很不服气,同月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是具有专业性的知识培训,使用的培训资料也是公司印刷的内部资料,有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市场上无法买到。
&&&&刘丽指出,如果公司对培训资料拥有知识产权,应该举证。公司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法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调解,由公司退还1000元培训费。因刘丽离职前多领了260元,最终调解公司退还700元。
&&&&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陶虹旭 于希
  律师给出三大求职攻略
&&&&眼下正是大学生毕业生求职高峰。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何桐雨根据自己办案经验,向求职者给出3大求职攻略。
  这样签订合同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签订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只能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仅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些费不能交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不允许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担保金。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很多。主要有:抵押金(入厂押金、劳动抵押金、风险抵押金、风险基金)、保证金(定金)、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
&&&&此外,用人单位不能扣留或者抵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暂住证、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上岗培训攻略
&&&&上岗培训是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上岗培训代替由用人单位出资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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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信息中心  2012年11月,某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职工邹某的投诉,称某能源公司拖欠其10月份工资3200余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原来该能源公司与邹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日至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该能源公司在当年9份曾出资6000元让邹某赴外地学习司炉操作,邹某通过努力获得了司炉操作证。双方没有就此次培训签订任何协议。日,邹某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能源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给付10月份剩余工资。能源公司则认为,邹某在试用期内跳糟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应当返还6000元培训费。经过监察人员向能源公司负责人反复讲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邹某也愿意作出相应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以调解结案。
  目前,对于劳动者岗前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问题尚存争议。所谓服务期,即是劳动者需要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它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提供劳动的期间。
  表面上看,邹某只为某能源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一月有余,但能源公司不仅为其支付相应工资福利,还出资供其受训并获得操作证,邹某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公司的预期利益也无法实现,邹某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之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返还培训费。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本案的关键是,双方未就此次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
  再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本案中邹某因尚处于试用期,且双方没有对培训有关事宜进行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故邹某不需要承担培训费用。(老徐) TAG=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 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 | 知识派_劳动派-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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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HR私人法律顾问”服务(365/年)点击上图了解详情后,购线上微课全年PASS卡(500/年)享5折优惠限时折扣,时不我待,速速行动吧!案情日,陈某与广州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2014年9月份,由于业务扩展,公司亟需某方面专业人才,考虑到陈某于北京某重点科技大学硕士生毕业,知识面广,公司决定将陈某派遣出国培训3个月。经与陈某协商,双方达成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为5万元,服务期为5年,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年限平摊。3个月后,陈某培训结束,取得相关证书回国,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起,陈某便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陈某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律师评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在试用期内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既然服务期协议是有效的,那么按照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照此规定,在本案中,至2014年12月,由于陈某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故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培训费。评析针对上述情况,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员工外派培训的,应当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HR个人服务套餐HR私人法律顾问(365)+ 微课全年PASS卡(500×50%)= 615省250边学边问边实践,一整年的成长计划下次微课预告《劳动报酬争议典型问题分析》时间 | 7.22 &20:00报名 | 加微信 (ldptingke)费用 | ?29.9&全年PASS卡?500猜你喜欢(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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